修拉链是个税属于国税还是地税的制造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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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颁布时间: 10: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其他行业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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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转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
Tax Compliance Risk Annual Report
我们在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中向社会各界及纳税人阐述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风险管理为主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思路、进展和部门职能的设置情况,通报了我们实施风险管理所关注的重点领域,并且为纳税人提供了“企业税收风险防控指南”,以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我们将在年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中,通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此期间综合运用政策制度、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监督等方法开展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的举措。同时,将我们所关注的重点风险领域提示给社会各界,以帮助广大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自觉提高纳税遵从水平。
我们希望通过本期年报,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监督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自觉遵从的税收法制环境。
2.实施风险管理的新举措
“服务+执法=纳税遵从”是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理念。服务和执法也是我们进行风险管理的根本手段。从理论上讲,纳税不遵从的类型主要有无知性、自私性和故意性三类。对无知性不遵从,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遵从;对自私性不遵从,主要通过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等方式加以提醒和关注;对于故意性不遵从,则主要通过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促进遵从。
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我们坚持服务和执法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围绕“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这一总体目标,通过对税收征管全过程的流程再造,将服务理念寓于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推进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执法监督等环节的一体化联动,实现了对纳税人按纳税遵从风险等级分类分级进行风险应对的递进式管理,在充分保障纳税人根本权益的基础上,力求更加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2.1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首先要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履行纳税义务的条件。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效率,是我们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体系的首要措施。
2.1.1全面实行同城通办
为了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办税需求,我们在前期试点和对部分业务同城通办的基础上,从2012年10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包括纳税人日常办理的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款征收、报税认证、发票领购和税务咨询等六大类即办业务。青岛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只要提交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在全市任意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上述业务。
截至2013年8月31日,共有8.34万户纳税人通过同城通办渠道办理了47.16万笔业务。实行同城通办后,我们在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了规范、统一、标准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感受到了无差别的服务待遇。
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下业务也将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软件备案报告
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非居民企业资格认定
4.纳税人查询自身纳税记录
5.涉税调查取证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普通发票鉴别
6.纳税人逾期申报
7.防伪税控逾期抄税
8.纳税人自查补申报
9.委托代征申报及开票
10.申报期内删除申报
11.纳税人缴纳呆帐税金和欠税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拓宽同城通办的业务覆盖面,创新服务手段,规范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2.1.2优化拓展网上办税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们升级完善了网页式网上办税系统,所有纳税人均可免费登陆青岛市国税局门户网站(http://www.qd-n-),选择“网上申报”功能进行申报、查询和办理其他业务。升级后的网上办税系统新增加了五项功能:
1.提供了纳税人“营改增”网上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网上申报和新版财务报表的网上申报功能。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我们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渠道的办税服务选择,分别在2013年2月、2013年4月和2013年9月在网上办税厅实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功能、新版财务报表的申报功能和“营改增”纳税人的申报功能。
2.提供纳税人可以删除“零申报”的功能。为了减少纳税人多次往来税务局奔波的负担,我们在认真调研纳税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纳税人申报和税款资金的安全,从2013年3月起提供了网上删除“零申报”的功能。纳税人可以使用“税税通”开通短信定制服务,然后登陆网上办税软件,对于本期申报成功且应补退税额为零的申报表,
录入手机验证码后进行删除和再填报。
3.提供了纳税人申请银行扣税的功能。以往,当纳税人银行余额不足时,即使申报成功,也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正划或倒扣业务,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我们从2013年3月起提供了纳税人主动申请银行扣税的功能。如果纳税人缴税账户余额不足,网上申报时申报成功,而扣款失败,纳税人可以为缴税账户充值后进行再次扣税,不需要再去国税局办税大厅缴税。
4.提供了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软件自行打印缴税凭证的功能。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实行网络申报的纳税人,完成扣税后,可以登录网上办税软件中的“缴税凭证查询打印”模块,从网页申报--电子缴款凭证中自行打印缴税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实现了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
5.提供了申报情况短信提醒功能。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加贴心、及时的申报扣税提醒,我们开通了免费的短信提醒功能。如果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手机号码是真实有效的,纳税人完成申报后,网上办税系统会以短信的方式将申报结果发送到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手机号码上。
网上办税系统是我们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负担所推出的一项服务措施,推行网上办税系统遵循纳税人自愿的原则。除了网上办税,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上门申报、电话申报和邮寄申报。我们不断拓展和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功能,正在开发网上审批、网上缴销和领用普通发票等功能,并将配套开展普通发票快递配送业务,力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
2.2加强税源管理
我们继续深化分类分级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统筹运用征管资源,推进税种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有机融合。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风险应对的主要手段予以规范和强化,不断完善内外部联合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纳税评估专业化队伍建设,有效地提高了风险应对工作的质量。
2.2.1推进税种管理与风险管理的有机融合
2013年5月,我们在市局建立了风险监控管理的专业队伍,专门负责风险信息的汇总、风险体系的建立和风险的分析识别、等级排序,统一派送风险应对任务。同时,将税种、行业和特定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融入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统筹风险应对,防止多头、重复布置工作,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
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将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纳入了风险管理的范畴,着力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强化第三方信息采集应用和纳税评估,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我们借助与第三方部门建立的常态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涉税信息。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中,重点采集来自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针对项目特点、行业特征和区域差别,分别创设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形成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闭环系统。建立重大风险事项控管制度和重点风险企业监控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的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纳税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我们对其列入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加强税法与会计差异项目的评估;对跨年度优惠项目进行动态监控,对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评估;对自行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及时进行核查。
在纳税人预缴申报后,我们定期分析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动态监控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对预缴税款发生显著变化的企业,及时了解分析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评估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缴方式进行预缴申报,以及实际利润额、减免税额、特定业务预缴税款和总分机构纳税人分配入库税款是否准确。
在汇算清缴后,我们结合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台账、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企业所得税风险特征库,集中识别汇算清缴重要风险点,并区分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纳税人遵从行为特征,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实施风险应对。
2.2.2加强对纳税评估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中,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纳税评估工作贯穿于税源管理的整个过程,蕴含着比较大的执法风险。这些执法风险有的来自于政策层面,有的来源于操作层面。为了有效防控纳税评估工作中的执法风险,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我们出台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操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3〕45号),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全面规范。
1.加强对纳税评估项目的管理。我们要求各基层局在建立本级纳税评估项目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和实证调查,统筹把握需应对风险的轻重缓急、征管资源状况以及避免重复评估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等工作要求,杜绝随意立项评估、先评估后录入、重复评估检查等问题,禁止未经立项就以纳税评估名义随意实施评估约谈、实地核查。同时,由各基层局征管部门负责对拟立项的纳税评估内容统一审核把关,并将有关资料和需求报送市局进行立项操作。基层局报送的相关材料作为立项备案资料备查,市局对基层局所建立的纳税评估项目质量进行事后监督评价。需要市局统一部署的纳税评估任务建立市级评估项目,各基层局不再分散、重复立项。
2.加强对纳税评估案件的管理。我们要求,各基层局经纳税评估需作出对纳税人补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处罚等处理决定或对纳税人被评估期间的应征税款进行核定征收时,纳税评估实施部门需将有关资料提交本单位法规部门审核后,方可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经纳税评估,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数额较大的,各基层法规部门应纳入重点监督的范围,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涉及政策较为复杂、数额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各基层局要组织集体审议。
3.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后续监督。为了加强纳税评估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纳税评估行为,我们建立了纳税评估复查制度,对那些评估税款金额较大、风险疑点较多但评估税款少或者评估没问题的评估案件进行执法程序、文书资料等内容的重点复查。对经评估复查发现的执法质量较差或有重大过错的单位和评估人员进行通报,并追究其执法责任。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2.2.3加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衔接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我们进行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根据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对于经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骗税疑点的、被评估纳税人对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不配合的、虽然纳税人配合评估但不能排除涉税疑点的、被评估纳税人同类问题经再次评估仍不改正的案件,均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为加强评估与稽查的互动衔接,我们在规范纳税评估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协作例会等制度,坚持沟通协调日常化,构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征管合力。
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纳税评估任务的延期管理、纳税评估案件的案件审理和结案处理、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的适用范围、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的分工职责、评估实施程序等。同时,从纳税评估的信息化入手,加强对评估移交稽查案件的监管。完善了各基层局纳税评估案件移交稽查的工作机制,升级了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纳税评估软件,强化了移交功能,从技术方面保证了评估移交稽查案件的正常运转。该系统自2013年4月份启用以来,基层局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向稽查部门移交评估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
我们强化“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一体化联动机制,为稽查选案提供风险监控分析支持,统筹组织风险应对,科学运用征管资源,同时也解决多头评估检查的问题。建立了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日常沟通协作机制,定期监控评估交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在纳税评估选户时剔除同一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以更好地发挥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作用。及时满足税务稽查选案分析的需求,提供各类风险疑点信息,使稽查选案更有针对性,有效地提高了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2.2.4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征管协作
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征管协作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转变职能,提高服务品质的重要途径。按照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的总方针,立足于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我们加强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协作,通过合理整合双方的征管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纳税评估协作工作机制,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征管合力。
1.事前确定纳税评估协作项目。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纳税评估协作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协作项目,在涉税信息和风险指标充分共享的基础上,分别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工作,共同确定评估对象;基层局认为有必要协作评估的项目,由基层局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后,报各自市局纳税评估协作办公室。
2.共同实施纳税评估。所属各基层局按照各自市局的部署,组成联合纳税评估小组,各自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并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沟通,共同确定评估方案。依据方案以双方共同名义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并以双方基层局名义共同做出评估结论。纳税评估结论适用于双方,按照各自管理税种分别监督纳税人补充申报和补缴税款。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向纳税人送达的相关文书,应分别加盖双方公章。对涉及相关处罚的,应根据各自职能,独立收集证据,分别实施处罚。
3.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各自组织完成的纳税评估,涉及到对方管理税种的,双方各基层局应根据协作要求,将评估结论抄送对方基层局,接收方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落实纳税人相关涉税疑点,并将利用对方评估结论的结果通报对方。
4.进一步拓展国、地税信息交工作。青岛市国税局与青岛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国地税信息交换互通有无、完全共享、不设障碍的原则。
2.2.5加强纳税评估专业队伍建设
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分类分级评估制度。对跨区域、跨行业集团企业、重点行业和国际税收(反避税)等特定业务以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评估统一由市局直接组织实施。为此,我们充实了市局一级评估分析人员的力量,并以此为基础,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具备税收业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专长的人员组成了4个专业化纳税评估团队。专业化纳税评估队伍由市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专业化纳税评估队伍目前主要开展房地产、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生产制造行业、重点建设项目、外贸行业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行业等跨区域、跨行业的重点企业集团纳税评估实证工作。市局风险监控部门结合全市不同地区的特点,通过风险分析,选定高风险纳税人,组织专业化纳税评估队伍对重点行业或有代表性企业进行评估实证,了解行业经营模式,找准突破口,逐步解决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最终达到以点带面、以评促管的效果,提高全市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同时,在评估复查时,我们针对被复查企业的特点,抽调有相应业务特长的专业化纳税评估队伍成员跨区参与复查,避免了人情因素的干扰,提高了复查的实效。
2.3强化涉税信息应用
为加强财源建设,保障财政收入,青岛市政府建立了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汇集了19个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61类第三方涉税信息,目前纳入平台的涉税信息累计达4127.5万笔。我们通过财源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了地税局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信息;工商局的企业登记信息、股权变更等信息;国土资源房管局的土地出让和转让信息、房地产预售和销售信息、房地产工程造价等信息;城乡建设委的外来施工单位信息、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信息;商务局的引进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福利企业社保和外籍人员就业等信息;财政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等信息;公安局的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海关的进口报关信息;中级法院的拍卖信息;水、电、气、暖生产企业的销售信息等。
同时,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大力支持下,定期获取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及外地口岸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信息。
我们进一步拓展了对来自各方面的涉税信息的应用,例如:
1.利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信息开展漏管户清查。办理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我们将通过工商局的企业登记信息排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作为经常性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了漏管漏征现象的发生。
2.利用地税营业税和代开发票信息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是否合理。对于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我们根据纳税人申报营业税的营业额和在地税代开发票的金额,测算其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是否合理。通过这项指标的比对,我们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低于营业税和代开发票收入的纳税人普遍存在隐匿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行为,并及时进行查处。
3.加强股权转让税源监控的管理。通过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评估,我们发现,纳税人往往是在完成股权转让后才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于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影响,对股权转让监控评估的时间往往滞后,影响税款的及时入库。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建立了股权转让工作“前置机制”。该制度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由受理变更手续的工商部门通知其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工商部门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方可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时,我们根据工商局提供的登记变更信息,可以准确的掌握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及时进行股权转让监控评估。我们打破了平价、折价股权转让评估困难的瓶颈。根据《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我们与市物价局就价格认定程序等业务流程进行了沟通研究,在股权转让评估的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制,重点应对股权转让中平价和折价转让的问题。我们在股权转让评估时,通过分析被投资方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国土资源房管局的土地出让和转让信息等信息,掌握涉及土地、房产等高增值的股权转让,重点评估。
4.利用海关进口报关信息,监控进口企业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我们从海关取得了近年来纳税人进口商品报关的信息,其中包括进口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我们按照“以进控销”的理念测算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销售收入是否合理。排除代理进口的因素后,增值税申报的销售收入低于海关进口金额的纳税人往往存在隐匿增值税销售收入的行为,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查处。
5.利用房地产预售和销售、房地产工程造价等信息,监控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和收益。青岛市将房产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全部纳入了监控范围。根据网上售房、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平米造价指标信息、商品房预售及房地产交易、地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信息,辅助进行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评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6.外地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监控管理。我们利用市城乡建委的外来施工备案信息和地铁公司为我们提供的地铁施工单位信息,监控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地企业所得税的扣缴。
7.利用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大额采购等信息,加强对建设方、供货(中标)方的税收管理。重点建设项目耗资巨大,可以带动各行业的发展,是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可分为建设环节的税收和项目本身生产经营的税收。我们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环节提前介入,采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大额采购等信息,测算建设方、供货(中标)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销售收入是否合理。
8.利用社保、民政等部门提供的福利企业、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信息,加强对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的管理。我们利用福利企业、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信息,从残疾人的比例、残疾证的真伪、社保基金缴纳等方面,核实纳税人是否达到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标准。
9.利用水、电、气、暖信息进行同行业投入产出分析。我们利用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发票和冠名发票信息,可以掌握我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耗用水、电、气、暖的情况。分析同行业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产出,测算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销售收入是否合理。
10.利用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加强车购税的征管。车购税完税证明是新车挂牌的必需凭证。利用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可以发现使用伪造车购税完税证明挂牌的车辆。
各类涉税信息应用已纳入我们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分析人员根据来自各个途径的涉税信息进行案头分析,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疑点和风险等级,使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工作更加准确、高效。
目前,经过税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青岛市税收协助条例》的制定出台已纳入青岛市地方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工作程序。该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促进各有关部门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配合,特别是涉税信息的交流协作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2.4实施集约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应对高风险的重要手段。我们坚持一级稽查的管理模式,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重点税源企业轮查、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
1.加强税警协作,严查重大涉税案件。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市国税部门查处发票违法企业1219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7407万元,抓捕犯罪嫌疑人459人,缴获非法发票20万余份。市国税稽查局连续三年被总局评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突出贡献单位,2012年6月查处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被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列为公开曝光的14起案件之一。
2.强化以查促管职能。对于查处的稽查案件,通过对案情发展的过程分析,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漏洞,及时反馈管理环节和税政部门。
3.不断推进稽查现代化。为探索解决纳税人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等实行电算化管理对税务检查带来的“瓶颈”问题,按照简单实用、具有一定先进性的原则,研发使用了税务稽查查帐辅助软件,全面提升对电算化管理企业的稽查能力。
2.5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2013年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对推动青岛市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营改增”推行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我们着力于通过日常的征管机制承载此项工作,采用科学、精细的工作方法,提高税制改革相关的工作质量,减轻征纳成本。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调查摸底,做好“营改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结合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等工作,我们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做好调查摸底,并根据地税部门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逐户进行税源确认。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分两类情况进行调查:已在国税登记的,除调查核实其基础信息外,还调查核实纳税人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尚未在国税登记的,调查核实纳税人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各基层国税局组织户籍管理部门、个体税源管理部门在对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开展基础信息调查时,对于确认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一并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并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目前在国税的缴纳税种等信息登记造册,为“营改增”实施打好基础。
从2013年2月份起,市地税局共分4批向我局移交了试点纳税人27127户。我们首先在市局层面进行信息分析,过滤掉已注销、非正常等无效信息,修复不完整数据,再下发各基层局进行核实。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基层国税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及上门等有效方式联系企业,核实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对范围内的纳税人,确认同时通知其到全市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各基层局户籍部门在通知纳税人,以及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前来办理的上述业务时,均告知纳税人如符合条件、需要同时办理以下业务,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发票的领购和限额限量、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防伪税控的安装发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优惠的审批备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新办理或更改税银扣税协议、申请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网络发票注册文件发行、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确认等涉税事宜。2013年5月31日,我们向市地税局反馈了已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名单22041户。2013年8月1日,我们向市地税局反馈了最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名单,包含前期已确认户数,共计28725户。由于纳税人经营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数量呈现了不断增加的趋势,截至2013年9月9日,已达到33053户。
由于“营改增”纳税人在转入国税机关管理后,将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我们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确保发票开具信息可控的前提下,制定了转换方案。对地税部门涉及的26种发票,10种归并入国税现有的6个票种,将不能并入国税的16个票种简并为8个新票种。将前期搜集到的由交通部门自制、未纳入税务部门监制的53种票据全部纳入国税部门管理,将其中30种简并后并入国税现有的7个票种,将其它23种简并成6个新票种。新增票种主要集中在公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
原在地税局领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我们将原使用地税税控器的纳税人全部免费转换到国税机关的网络发票系统,并由国税机关承担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的转换、培训等费用,纳税人全部零负担,也减轻了基层局负担。
为了确保我市“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完善了《国地税联合登记系统》,减轻纳税户重复填写税务登记表的负担,同时减轻税务机关重复录入的负担,实现了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免填单功能。
2.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营改增”工作进展
根据特殊行业的特点,我们多次实地进行调研。与纳税人进行积极沟通,全面了解行业特点,业务需求。在我市现有普通发票规格的基础上,以满足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使用需求为重点,提供必要的发票规格。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降低发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2013年8月1日能够正常开出发票,我们对普通发票承印单位进行实地督导,现场查看普通发票印制所需原材料准备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印制进度等情况。截至2013年6月底,印制完成涉及“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10160万份,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使用。
我们编制《“营改增”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工作进度表》,每周统计数据,使基层局及时掌握本区域纳税人的登记率,以及发票领购、申报入库等情况,根据数控指标对基层局“营改增”工作进度进行督导,有力地推动“营改增”工作。
3.多渠道宣传培训,为纳税人做好政策辅导
我们根据不同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不同需求分层次展开宣传:
各基层国税局组织试点行业纳税人开展专题培训。借助交通、广告、货代等试点行业的协会和部分商会,由其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营改增”专题座谈会,了解特定纳税人的需求,答复纳税人的问题,定向传播“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市局在互联网站设置“营改增”专栏,将试点行业的相关政策分为通用政策和分类政策分别发布,并附有具体案例说明。同时,制作上传视频培训资料,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市局还开通了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税企邮箱”,发放相关操作说明书,并同时对其发送“营改增”专题培训内容。
4.做好“营改增”的技术支持工作
我们做好与技术服务单位的衔接,制订“营改增”纳税人网络发票、普通发票税控器具的转换培训及安装方案,制作网络发票新增功能培训课件,安排基层局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网络发票的操作培训。
我们将网上申报、网上抄税等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在鼓励纳税人使用国税网站的免费网页申报的同时,实现了地税局网上申报服务商与国税申报系统的免费接入,原地税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地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办税。
3.风险管理重点关注的领域
在本期年报中,我们将继续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报告已开展的风险应对情况。同时,将我们关注的重点风险领域提示给大家。
3.1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情况
2012年,我们通过风险特征库和指标体系筛选高风险纳税人、建立随机抽样模型以及开展股权转让、税收优惠等专项评估,全市共设立83个评估项目,组织纳税评估8237户,纳税评估入库税款7.6亿元。
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共对1998户纳税人实施了税务稽查,其中有问题纳税人1941户,查补款项合计5.5亿元,其中税款4.8亿元、滞纳金2739万元、罚款3602万元,冲减留抵税额2245万元,调减亏损17724万元。
3.2税收流失率调查
为了确保税收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公正性,测算税收风险模型的完整性和准确程度,我们坚持每年进行税收流失率调查,按照税源结构从所有纳税人中随机抽样确定税收流失率调查对象,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第三方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税收流失状况。
2012年的随机抽样流失率调查,在不考虑风险疑点指标、纯粹通过模拟税源结构随机抽样确定调查对象的情况下,测算的流失率为11.19%。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高风险纳税人的税收情况调查,测算的税收流失率则为16.41%,高于随机抽样流失率。这个结果,充分反映了我们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通过税收流失率测算,我们对纳税评估等工作的成效进行了分析。2012年纳税评估案件反映的税收流失率为12.18%。纳税评估案件的流失率略高于随机抽样,但与高风险纳税人的税收流失率差距的结果较大。这反映出我们纳税评估的成效在合理区间内,但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2012年稽查案件反映出的流失率为6.85%,注销检查反映出的流失率仅为2.31%。因此,我们应在提高税务检查自身工作质量的同时,密切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的协作,特别是在风险分析、移交案件等方面加强合作,提升整体征管效益。
我们分析了第三方流失率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这两个项目中造成80%以上税收流失的纳税人所占的户数比重,分别是10.64%、17.46%。按照“二八法则”,我们今后将更加聚焦造成绝大部分税收流失的那一小部分纳税人。针对主要风险、解决主要问题,这是我们税收风险管理始终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3.3税收优惠企业
2012年,我们尝试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照风险管理的方法开展分类分析实证和案头审核,重点对年免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征前减免企业、风险等级高的即征即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水泥生产、饲料生产及批零、农业生产资料企业,以及福利企业、软件企业,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企业,由市局统一分类分析、确定疑点企业后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其他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则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规定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分类进行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2012年我们对652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共补缴税款1153万元。
2012年6月起,我们针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开展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主要包括: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额、创业投资、抵免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有免税收入企业。我们共评估企业942户,评估入库税款19201万元。通过评估,发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主要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1.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收政策优惠,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未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3.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
4.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进行了税前加计扣除。
5.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各项条件,企业按投资额的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税务部门有责任通过加强该领域的风险管理,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平公正的执行。因此,我们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专项评估”列为全市2013年风险管理项目,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按照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效率的原则,我们对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分类分析、合并实施。
我们对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照税收优惠事项分类分析、实证和案头审核。对福利企业、软件企业、水泥生产、饲料生产及批零、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由市局统一组织进行分类分析和实证。一是按照税收优惠事项的不同风险点,市局进行统一分析。二是分析确定需要实证的纳税人,市局组织基层局专家团队统一实证,确定纳税评估模板。三是交由基层局进行纳税评估,市局参与对税收优惠风险值较高纳税人的评估。
在风险应对方面,我们根据风险点的不同,分项安排税收优惠评估任务,但对纳税人涉及的所有优惠事项一次评估完成。例如先期启动福利企业分项,对于需要评估的风险值较高的福利企业涉及的所有税收优惠项目,我们会按照评估模板的要求一并完成风险应对,年内不再进行第二次评估。
3.4开具使用农产品发票的企业
开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针对农业生产者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这项政策的执行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偷税隐患。
2.随意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
3.部分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用票资格、用票数量监管不严以及管理手段滞后,使一些企业钻空子。
2012至2013年度,我们对573户开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其中318户有问题,评估税款1764万元,纳税调整3348万元。针对开具使用农产品发票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治:
1.从严核定企业用票资格和数量。严格审查企业用票资格,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仓储容量、经营方式、交易对象;核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收购产品的品种、加工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严格控制用票数量,详细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和用票量。实施动态监管,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应地对发票用量进行调整。
2.加强收购发票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是规范使用关。要求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时、开具对象必须仅限于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数量、金额必须真实、完整、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不得越号、拆本填开,不得转借,为他人代开。二是实地查验关。企业发生大额收购或集中收购时,税务人员要到现场监督、重点检查大额供货人的自产证明。三是发票增量关。对企业因经营需要提出发票增量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后进行审批、供票。
3.严打重防,堵塞收购发票管理漏洞。重点检查纳税人业务经营的真实性,监督企业销售资金必须经银行转账,并根据其销售合同、资金流向、运输发票、库存记载等确认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对加工企业、根据设备的生产能力,测算单位产品的原料消耗定额,通过耗电量、辅助材料消耗量、人工消耗量等与产成品的比例掌握产成品数量的真实性,据以推算实际耗用免税农产品数量,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杜绝虚假抵扣行为的发生。
3.5股权转让事项
2012年,我们对涉及股权转让的35户纳税人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评估入库税款2.9亿元。通过评估,发现股权转让企业主要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1.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申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不真实完整。
2.投资转让方和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利润率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取得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4.转让股权的成本扣除不符合税收规定。
2013年我们将继续拓宽对股权转让信息的采集渠道,重点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和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加强平价转让和折价转让企业的评估检查。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或计税价格存在争议的,引入第三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制,按照《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协助认定股权转让价格。
3.6进出口企业
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通过分析监控,我们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在收到进货的专用发票后,先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之后,当此专用发票作为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进行申报的同时,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其本质是“一票两用”,其后果是大量虚增外贸企业的留抵税额,形成了行业的税收风险。
2013年,我们下发了第一批外贸企业“一票两用”评估任务,选取了近年注册的并且测算税差(认证发票税额+进项转出税额-抵扣税额-出口申报税额-出口转内销税额)前100名的外贸企业进行评估。经过实践和验证,确认了风险疑点的有效性,发现“一票两用”现象确实大量存在。我们将逐步扩大评估范围,切实降低外贸企业税收风险。
3.7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们税收管理的重点。我们利用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报表,结合“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平米造价指标”、“商品房预售及房地产交易”、“房地产开发用地信息”、地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第三方涉税信息,建立了房地产行业的评估模板。2012年,我们对151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评估,其中有问题的82户,评估入库税款1.38亿元,调减亏损1.84亿元。
我们将继续重点关注房地产行业的以下风险:
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将预售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贷方,未按照规定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并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2.达到完工条件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及相应的成本费用。
3.对已办妥移交手续,按合同协议应全部收回售房款,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的,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或者隐瞒收入。
4.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
5.利用关联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都有若干个经营内容不同的公司,如:建筑设计公司、咨询公司、商贸公司、建筑施工公司等等,通过与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将开发房地产利润转移,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亏损或微利。
6.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未冲回已转成本。
7.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
8.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有的企业将其全部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9.重复列支建筑材料费用。企业将开发项目全部发包给建筑施工企业,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筑材料由承包企业负担,但仍将为施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的票据在开发成本中列支。
10.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下一步,我们将在目前工作措施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网签”信息,评估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重点评估建筑成本以及各项费用的列支。
3.8大型商贸企业
2012年,我们按照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的方法,对大型商贸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和排序,发现此类企业主要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1.大型购物中心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存在问题。
2.大型商贸批发企业存在发出商品未及时申报纳税问题。
3.汽车销售企业存在企业部分返利不在进项发票上体现,未全额开具发票,对售后维修和配件销售收入不按规定做收入等问题。
我们对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其中对全市五家较大规模的超市企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10万元,加收滞纳金5万元。对部分大型商贸批发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共计补缴税款69万元。对部分汽车销售行业开展纳税评估,共计补缴税款175万元。
年,我们将对大型商贸企业开展以下工作:
1.关注大型商贸零售企业中租赁柜台的收入成本核算。
2.借助电子查账软件对电子记账的大型超市进行风险识别和排序。
2013年,针对大型商贸零售企业,我们会调取典型企业的电子账务,借助电子查账软件,通过人机结合开展风险分析和排序,发现该类企业的特点和共性,进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关于大型商贸企业中的租赁柜台,我们会在调研基础上,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从而规范此类业务,努力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征管漏洞。
3.9医药制造行业
2013年,我们将首先对制造业中的医药制造业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经过分析实证,我们发现医药制造企业具有产品研发周期长、产品利润波动较大、关联交易多的特点,是:
1.向下级销售公司或各级分销商的销售折扣方式多。
2.营销费用高,入账发票数量大,真实性难以核查。
3.制药企业与关联销售公司之间的营销功能划分依据难以界定,造成对相关广告费用归属的判断困难。
4.中药制造企业涉及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处理的标准难以量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正在并继续采取的应对措施是:
1.对医药制造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研发环节、采购及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分别进行风险分析,查找纳税人不同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
2.对风险值较大的企业,全市统一组织开展纳税评估,部分风险值特别高的企业,转市稽查局处理,或者由市局组织进行纳税评估。医药制造业的行业性纳税评估将在2013年四季度前结束。
3.在医药制造业行业评估的基础上,陆续启动制造业中风险突出的子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并对其中风险值高的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具体方法从行业的生产经营规律及涉税管理难点入手,采取财务指标分析方法、税负指标分析法,进而实现行业指标、行业特征分析。针对具体行业特点,找出行业内风险疑点较大的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3.10保险业
我们总结日常征管经验及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发现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存在以下管理难点: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在汇总统计时是否准确难以判断,从而直接影响各地预缴税款的准确性。
2.由于对保险企业风险准备的形成机理,提取对象,计算方法,缺乏准确的理解,在日常征管中难以评价其提取风险金的准确度。
3.缺少第三方信息的支撑,对企业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准确确认收入。
4.对企业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等情况难以及时发现,难以准确确认企业成本费用。
2013年,我们将在中介机构的配合下,与地税部门配合,从重点剖析典型企业入手,掌握保险企业的管理方法,并在全市推广。
3.11打击发票违法犯罪
2012年,我们认真部署、持续打击社会反映强烈的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选取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行业、运输行业等作为重点行业,选取接受地税代开发票的企业等作为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同时对其他企业开具或接受的5万元以上的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同时,继续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整治工作,从源头上予以监控和打击。
我们将持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点关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走逃、注销企业等虚开发票易发、多发行业以及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行业, 组织实施区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3.1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关注的风险
在“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纳入试点的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比营业税复杂,试点纳税人如果不全面了解增值税,很容易出现纳税遵从风险。
1.“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遵从风险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企业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财税〔2013〕3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当“营改增”企业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时,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期满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由于未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可能引发的最大涉税风险在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销售额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遵从风险
面对“抵扣”税款的巨大诱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屡见不鲜。“营改增”后,很有可能出现个别企业在新旧政策交替期间试图借机非法获取更多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例如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买票”等利用发票套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3.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遵从风险
“营改增”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抵扣的情形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列明外,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抵扣未抵扣风险。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13年8月1日以前开具)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再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少计销售额或销项税额的纳税遵从风险
“营改增”企业,由于增值税的特点,会计核算比营业税业务复杂。尤其是视同销售业务和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容易漏征、少征增值税,应重点关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计算公式:
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各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货运挂靠经营纳税遵从风险
货物运输业,主要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该行业挂靠登记经营较为普遍。常见模式为挂靠方(车主、船主通常为自然人)由于不具备有关资质等原因,利用所挂靠的企业、组织等经济主体身份,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被挂靠方则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获取利润。货运挂靠经营纳税遵从风险主要在于挂靠经营进项税额难以扣除。挂靠经营双方虽然貌似利益共同体,但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上处于个体经营状况。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被挂靠人为纳税人,由被挂靠人对外开出发票,但收入和成本并非被挂靠人所有。被挂靠人实质上是收取挂靠管理费,货运服务收入与成本无法配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挂靠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成本并非被挂靠人实际发生,成本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并且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人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并且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只有这样,被挂靠人相应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6.“混业经营”税务遵从风险
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的规定,在原“混合销售”及“兼营”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了“混业经营”的概念,具体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2012 年“营改增”试点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一些非单一营业范围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可能面临多个税率的适用。
“混合销售”中,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属于一行为,根据其主业确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只存在一个税率。“兼营”一般意义上是指企业同时存在增值税纳税项目和营业税纳税项目,但是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企业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种进行纳税。
“混业经营”则是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生的一个概念,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则对“兼有”的情形进行了列示: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按照财税〔2013〕37
号文的规定,以上情形“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试点企业应该可能由于没有针对“兼有”行为分开核算而招致从高适用税率的不利后果,建议试点纳税人对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发票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防范。
7.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营改增”企业应高度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10余种,常见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如《刑法》中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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