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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简政放权 银行高管内部平调无需审批
核心提示:中国银监会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后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做好衔接工作,严格约束和防范明放暗收等行为。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 苏雪燕
北京( / )--中国23日发布《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后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做好衔接工作,严格约束和防范明放暗收等行为。
《通知》明确,对&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事项,将不再审批,改为报告制管理。
《通知》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实行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在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方面,《通知》明确:&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上级准入部门核准;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和使用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任职资格由银监局下放至银监分局核准。&
《通知》还对改进机构准入辅导、规范任职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以统一审批标准和流程,提高准入效率、促进准入公平。(完)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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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新华网消息 据银监会网站27日消息,近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同时,《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银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对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全文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
(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三)因主动辞职、被金融机构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四)因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五)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八)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采取行动的。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
(七)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
(二)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
(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但执行上级违法决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三)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五)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影响履职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其离任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三十八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整理和保管任职资格监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依法撤销、取消以及失效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任职资格。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报告的情况,由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记为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将上述情况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一)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被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当地聘请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评价或在其任期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离任审计报告使用。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境外金融管理部门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本办法中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不再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在银监会(局)工作的体验是怎样的?
不知道有没有监管的知友来分享一下日常的工作内容和对于银监工作的体验呢?匿名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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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体会,作为办公狗,办公室的话是人少钱少工作多基本都是加班,杂七杂八的事情多的让你一坐下板凳来都没时间起来上厕所,无外水。同事监管科室只要不是搞大检查的时期事儿很少,上下班准时,近来抓得紧了,外水少了,不过有的还是有。绝对没有外人想的高收入轻松工作,假的,抱着挣钱的想法,不要进来了,我们这儿新人3000,不断学习吧,遇到好领导,晋升机会还是大大的。
刚刚结束在银监会某核心部门的核心处室的实习,收获和感慨颇多,待闲时来写...
我爸在银监局,工资是全市金融系统最低的。他们吐槽缩写CBRC的意思是吃不让吃,穿不让穿。
本答案严禁转载。------谢谢琥珀童鞋邀请,第一次被邀,么么嗒。之前记得这个题目底下是有个江浙地区的童鞋回答过的,答案写得透彻实在,当时看到就是会心几笑,还看到单位的年轻同事也转发了,不知为何删了。首先,上干货,我想大部分学金融的童鞋是很关心待遇的,金融民工还分分钟几亿上下呢。转正后的收入在我们省会不算少,秒杀正经公务员,跟银行基层员工差不多,公积金也还可以比一般公务员高比银行略差。但是,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没有增长!没有增长!据某老同事说十年前银监会成立时,他工资就是现在这么多。。。。所以建立在行政级别不变的基础上,工资基本只与工龄相关也就每年涨个几块钱。考虑级别晋升,我们系统相对比较平衡,待遇差距不会太大,比如说局领导的工资可能也就是最基层员工的不到两倍。所以,薪资激励机制真是公务员体系的通病。大部分人谈到公务员就会暧昧地笑说灰色收入啦,呵呵,靠这个真心不是正道吧,而且在行政权力日益规范的当下谁没事给你塞钱啊,银行多精于费用啊。至于那些指望高福利分房子的,请您出门左拐报告国税局地税局海关甚至街道办。。。反正我自己的了解,银监局在省层面满尴尬的,因为垂直体系且参公管理,有好事的时候比如公务员小区房团购是没我们的事儿有各种限制性规定时我们又要服从。第二说下工作内容吧。银行业监督管理听着高大上吧,实际工作起来内容还是挺公务员的即办文办会办事这个优先级排列还是不变的。。。银行业监管的目的早先是防范风险,现在又衍生了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进普惠金融等多元化目标。落到日常,更多的是执行银监会的安排,比如银监会下一个银行检查任务,我们学习下相关法规,折腾下银行,最终是要报告漂亮有数字有案例反馈银监会即可,实际的执行效果后续整改什么的,其实关注度很少,可能今年查了明年查还是一样的问题。不光是银监局层面,银监会制定的一些制度、开发的一些专业系统也很难落到实处,最终不了了之,甚至有时候具体任务的执行力上还不如发改委审计署等其他可能涉足银行检查的部门。第三,说下工作氛围吧。刚入局的时候是非常不习惯的,甚至被直接问过,诶你读了研究生出来干嘛来我们这儿啊。因为我局员工平均年龄是超过了40的,大部分人是体验过过去的好时光的,对现状是不满的,于是分化出终日抱怨党和就是不干活党,作为年轻员工,准备好承受团团转时刻吧,加班也是有的。但身体上的劳累并不是最厉害的,你可能会体会到做的事情没有意义朝令夕改之类以领导为中心等等。老员工如何看待年轻员工,大部分老员工虽然吐槽各种待遇并不愿意自己的小孩进入同一系统工作,同时对新入局的小伙子选择银监局不理解,但又认为进银行累得要死还不如银监局。总之,很矛盾的思想吧。上海、深圳局年轻人多一些工作氛围应该又不一样了。第四,说点儿好的。一是确实能系统性地接触到很多监管法规、银行业案例,但是有没有时间和恒心去消化吸收是看个人的。二是能接触到一些银行高管,能听到一些真知灼见,但不多。三是“退出”机制。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会在做到一定级别后去银行当高管,一般是小银行的监事长或者部门老总之类,也算是终极福利吧,但你首先得做到领导。。。而现在更多的年轻员工也开始思考值不值得了,我知道的年轻同事里有跳槽去银行从基层做起的有考去别的公务员单位的。最后,如果一是你没什么野心没什么经济负担只是图个轻松稳定,来银监局吧;二是你真的很会人际交往,有不断向上的决心和执行力,来银监局吧。
匿名回答下,直系亲属相关。基层工作压力比较大,人少钱少工作量大。三会横向比较的话,好于保监弱于证监。
爪机伤不起一关键的职业痛点在于收入当被监管机构基层员工-学校没你好成绩没你好学历没你高甚至完全可能通不过国考-都能拿一份比你高30-50%的税后收入的时候(这还不计算差距在一倍以上的五险一金及各种福利)这种职业选择必然带来痛苦二另外一方面的不满来自opportunity of promotion(不知道有没有语言错误)大量三十出头的科员-作为对比,基层其他公务员基本上转正3年后为副主任科员,村官转正5年后基本上为正科三也有来自于各种出差条件的对比酒店不会太好-此前出差住招待所,到同学出差住宿的五星酒店参观,眼泪就掉下来以及写这段文字时,正在山高皇帝远的县城,和打鼾的检查组组长在一个房间孤枕难眠,当然,我是不会告诉你,我的呼噜其实更厉害四优点收入凑合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如果是混日子,恭喜你,很适合如果有抱负有理想,恭喜你,一大波工作任务正在来袭,二八定律也许不至于,但真的很忙另外的优点就是人较单纯,原因一是考试规格高,关系户少,人员素质不错,前面已经有人说了各种研究僧以及海归。二是不像政府那么人员流动,人心较安定,同事处于长期重复博弈的背景下,更倾向于配合和理解。马德忘了匿名了……改之
我还是来说一下吧。就编制上来说,银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领导的事业部门,人员编制是参考公务员的事业编制,啥意思呢?就像上面说的,公务员有好事,你就是事业编,公务员没好事,你就是公务员。然后来捋清一下内设机构。部里主要分为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监管业务方面,银行一部管五大行;二部管股份制跟城商行;三部管外资;四部管国开,进出口,农发展这三家政策性;非银部管金融租赁,信托;合作部管农村金融机构;除此外还有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融资担保部和稽查局。非监管方面,主要有法规部,研究局,消保局,统计部,财会部。剩下的就是党委工会这种非业务部门。各地银监分局,设置部门类似但不同地方按照各地实际状况会略有不同,比如江苏局就把监管五大行的职能拆成两个处。大体上可以这么看,一处到四处和非银处,分别对应一部到四部和非银部,农村中小金融监管处对应合作部,科技监管,融资担保,创新监管,消费者保护这几个方面到省分局基本就合成一个处到两个处,有的叫创新监管处,有的叫综合处,不一而足。而检查职能基本是分散到各监管处室的,基本都设有现场检查科和非现场检查科。有些地方银监局还新设了稽查处,把案件查处的职能放在了稽查处里。比如要对中国银行总行进行现场检查,银监会就会由一部出面组织协调,从各省分局的一处抽人到北京成立检查组,一般由一个处长或者资深副处长担任检查组组长,银行一部分管现场检查的副主任负总责。除此之外,银监局还有一块最奇葩的业务,叫处非办,全称叫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牵头组建,大概有二三十个成员单位。原先这个业务是放在非银处下,但由于这个涉及到社会稳定,本来就应该是政府事物,而各成员单位基本又都是政府组成部门,各省银监局这个工作实在没法开展,终于在协调了好几年后,省一级层面的职能踢给了政府,但国家层面还设在银监会。跟人民银行对比的话,人行总行是公务员,各省行是行员,而且因为历史原因,人行的资金远比银监的资金充裕(涉及到当时的银监人行分家和银监成立时的一些事情,具体就不好细说了),所以人行省行的人员待遇远强于各省银监分局。随着人行银监分家,人行对各银行的约束力就大不如前了,具体体现在,如果人行和银监同时叫银行开会,去银监的就是正职,去人行的就是副职,所以在那段时间,人行是很窝火的。但是,这里有个但是,人行有个内设局,叫外汇管理局。最bug的是他不仅能查银行,他还可以查处社会上所有涉及外汇业务的企业。而且由于他人手不足,每年只能重点查一到两个金融机构。而由于现阶段国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等指标经常超标,所以银行是非常非常怕他的。所以这两年银行发现只要不犯事基本银监也不咋罚,又都去巴着人行去了。待遇方面,银监局是清水衙门,没有以前剩的钱,财政拨款也卡的严。以前可能偶尔还有点小福利,现在啥都没有了。现在唯一没取消的就是中午的工作餐?一个月到手也就几千块钱的。所以银监会里好多优秀的人,比如英美名校海龟干两年就跳槽了。工资低到啥地步呢,举个例子,原某部主任(正厅级),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关于吃拿卡要,没有人敢!!重复一遍!!没有人敢!!无论匿名不匿名,被举报就死定了!!而且是身败名裂!!而且很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高管都是以前的老同事,老上级,所以没有人会干这种事!!敢这么搞一次以后就不用混了!!可以看看,这如此高压的反腐面前,银监系统有没有落马的!!!工作强度方面,可以说工作强度非常大,会里面写汇报材料,给领导写稿子到两三点是常事。前段时间才爆出一新闻,非银部一主任过劳死(猝死),原因就是每天熬夜到两点。而且不仅仅是熬夜的问题,由于银监会省分行都是派出机构,很多工作都得协调地方政府,所以有时候很是闹心。比如明明是在帮政府的忙,政府方面不仅不积极主动,还爱答不理,最后出问题又怪银监这边。
这个必须匿。在某旅游城市银监分局工作,呆过办公室,后来到了监管科室。办公室工作除了日常后勤琐碎的事情外还负责处理老百姓的投诉(投诉银行)、向上写各种信息、公务接待。分开来说,投诉部分其实银监充当一个中间人角色,一般性的投诉到我们这都是转给银行自行处理,处理完把处理结果报过来我们回访一下投诉人。比较敏感的投诉还有可能会组织专门的检查到银行了解情况。写信息:和大多数政府公务员一样,信息是从上到下考核的,每年每个分局都在不断地写信息向上报,争取年底考评能靠前。但是信息质量就参差不齐,尤其调研信息,有的针对经济金融时事及热点问题分析原因找处置措施很有深度,没事看看也能涨涨知识,这只占一部分。其他的很多都不如社会人士写的,一看就是应付写才写,找几篇现成文章拼贴凑数,毫无价值。公务接待:因为在旅游城市,刚工作那年公务接待非常多,全国各地一个系统的,跟系统沾边的人都往这跑,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周末甚至工作日还要带人去各大景点,自己整个跟导游没什么两样。后来八项规定出台了,这些就收敛了,基本都不敢来了。然后讲讲监管工作。监管工作分两大块: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指的一是市场准入,就是高官任职啦,设新的银行啦之类的;二是1104报表审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报表比较多,月报季报多的时候几百张,一两天内必须审完报银监会,不报或迟报后果很严重。三是其他事项,在此不展开细说。现场检查从上到下每年有很多项目,有银监会定的项目也有上面银监局自己定的项目。有的检查时间很长,尤其是交叉检查好几个月在外面不能回家。总体来说银监会(局)工资较低,比银行低很多,比人行略低。而且工作一点也不轻松,想想当年同学听说我的工作觉得我肯定坐办公室喝茶看报纸就哭笑不得。然后由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在地方上人觉得你是中央直管机构,上一级觉得你是地方机构,两头没人理。
工作几年了,在发达地区正厅级派出机构。看了上面的回答哭笑不得。第一个感受,忙,每日每夜的忙,写不完的报告,做不完的检查,还有各种各样的战略性调研和行业思考。第二个感受、穷,与在金融机构的同学相比较真的穷很多。第三个感受,平台很高,每天与各行高管和银行家打交道,学东西特别快,看市场需要宏观又要微观,对金融市场和经济形势预判较准确。第四个,很单纯,人少,基本都是硕士以上学历,海龟,人员素质和效率非常好。与同样级别的政府部门比较专业性完全不在一个level。
这个必须匿。说个八卦,我们这儿一个银监的领导跟一女的偷情,被人家老公抓了,勒索100w,女的全家也被安排进各种银行。其实我不是想说明银监的外水很多,也不是想说他们权力很大,嗯。
银监系统按照定义,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全系统职工均参照公务员管理,不像人行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弹性好,所以收入较人行略低(可以参考大家在人行的经验),职业发展偏好实现个人价值的或者经济压力较大的可以选择工作一段时间后进入银监系统,不过对于学习风控来说是个好地方。工作可以大致分为综合类和业务监管类,综合类就是一般机关的办公室、法规、宣传部、人事、财务、纪检、工会、团委之类单位,最近还新加了金融系统工会。很多人认为综合机关就是喝茶看报,撰写文字垃圾的地方,但银监每一个岗位的工作都有特定的意义。比如办公室那个舆情监测吧,难道就是简单把网上信息粘粘的问题?作为新时代的银行系统,特别要防范自媒体时代的声誉风险啊,比如微信圈、微博发布的银行收费、服务投诉等信息,都要做仔细分析整理的,比如关注范围、转发速度、持续影响,都是值得仔细研究的。同时还要深入思考,金融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分布在哪些领域,哪些机构声誉风险较高,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有什么好的答复口径。监管部门又可以按照职责分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就是对某些条线业务进行监管,比如案件、理财、信用卡、服务投诉、计财等;机构机关就是按照对持牌机构的分类即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资邮政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监管工作主要就是四位一体吧,非现场监测(对商业银行报表分析)发现蛛丝马迹,现场检查(类似于稽核)持续跟进,查实问题进行通报、高管谈话或行政处罚,最后将上述结果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相结合。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现场工作很辛苦,N多法人报表要审核、分析、写报告,遇到责任心不强报表报错,无比郁闷!现场从每年3月持续到11月,多的时候每年大概在外出差8个月,非常辛苦。至于什么机构、高管审批,银监会有非常严格的准入格式目录和考试题库,不用YY。同时每年对行政许可有专项执法检查,对许可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都有复查的,基本上各级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里面,银监系统行政许可合规性都是名列前茅。
在银监局实习过的讲讲自己的实习经历,我曾在银监局实习过短短的一个月,除了端茶倒水等新手法则之外,主要就是对于本市银行网点的网络舆情监测,说白了就是网上谁说那个银行网点服务不好,我就汇总往上报。其次就是整理关于银行网点审批的资料。类似于公务员,没有什么特别的新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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