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作单位的处罚用什么公文格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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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与处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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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收文管理时中,在审核下级单位提交的公文时,发现公文格式不对,按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处理比公文?
按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处理比公文公文收文管理时中,因为我没时间一一答谢,发现公文格式不对?绝对好评,非专业和不知道的别回答,在审核下级单位提交的公文时
提问者采纳
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初审的重点是,很多都没有作退回处理,对一些影响不大的格式问题,要求更改重新上报,在审核下级单位提交的公文时,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文种,发现公文格式不对,在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中有如下表述、会签,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退回来文单位、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规定。当然,直接进行了办理: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据此日印发。”同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对其公文格式进行业务指导
又是位仁兄帮忙,万分感谢,亲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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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4:09:00 中国食品科技网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
□ 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
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单位联名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公文编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七)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 公文纸一般用16开,在左侧装订。"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
第九条 对上级单位组织的请示或报告,用单位组织名义发文。
第十条 对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对市局及市局处室的请示或报告, 与不相隶属单位协商工作等,用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 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公司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不直接发到下属子公司。
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上级发来的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电报、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如领导出差,立即送办公室领导处理。
(二)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横向传递,以免积压或传失。
(三)凡需办理的公文,应先送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再分送给有关部门办理或送领导批示后办理。办公室主任在签批公文时,认为无需送领导阅批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直接批有关部门阅办。
各单位收到急件时,应在3天内答复并退回文件,一般要办理的文件,一周内应办理并退文件,最迟不能超过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四)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文秘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发出的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分公司、各部门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要及时检查反馈。
(五)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将会议文件交文秘人员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4.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的公文稿纸,文件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数字的写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其他用汉字书写。
6.章节序数的写法。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
三层为"1",第四为"(1)"。
7.不要滥用简称。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
(二)公文审核。公司的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应由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以工会、社团名义发文的,由董事会和分管领导审核。
审核的重点: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与本单位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处理程序是否完备,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5.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应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改动过大的,要重新抄正。
(三)公文签发。公司行政文件,由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签发。工会、社团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最高行政领导签发。
(四)公文拟稿、改稿和签发,一律用钢笔,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五)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六)公文签发后,由文秘室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打印文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起一空白页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七)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后,打字员没有改正的,由打字员负责。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送交文秘人员整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 文件的管理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文书的处理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往公共场所或家中。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并按照收文薄检查归档,以防遗漏。
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文书或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档案室归档,各单位、各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档案室鉴别、登记后销售。本细则从××××年××月××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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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万达广场B6-1302 邮编:350028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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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党政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和学校秘密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职能部门、各系(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文秘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组织形式。两办负责学校各类综合性公文和重要公文的处理;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在各自权限内独立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公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公文,可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处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我校常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和方案措施,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通告
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九)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规定
适用于党的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精神、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版头)、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单位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制版记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学校党政公文版头的使用,由两办按照公文种类和领导意见选用并负责印制。
我校的公文版头主要包括:&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文件&、&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文件&、&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文件&、&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会议纪要&等。
1.&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文件&版头:适用于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印发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工作部署、规章制度、干部任免、机构设置;转发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指示、批复;批转群团组织重大事项;学校党政联合行文等。
2.&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版头:适用于学校党委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根据需要以党委函的形式制发公文等。
3.&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文件&版头:适用于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印发学校决定、工作部署、工作安排;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转发上级行政机关重要文件、指示、批复;公布学校决定设置和调整的系(部)、处(办)行政职能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无级别单位、常设或临时机构,以及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方案;校长依照职权的干部任免;校级表彰奖励和惩处;学生学籍处理、奖励和处分等。
4.&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版头: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下发的重要事项通知;批复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向不相隶属的政府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询问、商榷、答复、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向校外不相隶属的单位询问、商榷或答复有关事项,以学校函的形式制发公文等。
5.&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和&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文件&版头:适用于&两办&根据授权,传达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或决定;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印发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对某项重要工作作出安排意见或通报;对加强&两办&自身建设的意见;发布有关事项等。
6.&中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和&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版头:适用于学校党委和行政印发全校性的重要会议通知和工作安排;印发学校非正式公布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全校节假日安排、临时性的工作调整;以&两办&名义出具的说明类函件等。
7.&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会议纪要&版头:适用于记载和传达相应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学校批准可印制自己的文件版头。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并标明份数序号。份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标注在份号下方。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注在密级下方。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发文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有签发人时,发文字号位于版头左下方)。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学校党政公文的发文字号由两办确定。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决定&、&决议&、&规定&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单位名称。
(七)附件,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有关参考资料。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单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
(八)发文单位并印章。发文单位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般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一般应加盖单位印章,公文落款和加盖单位印章必须一致,单位印章盖在发文单位与成文日期中间。单位印章也可直接加盖在成文日期上。
(九)公文最后一页不得只出现成文日期和印章,也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纪要、决议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可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注明的其他事项,如印发传达范围等),应当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或对外单位商洽工作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函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二)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它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多个抄送单位,一般按照先外后内、先大后小顺序排列。
(十四)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十一条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打印格式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公文用纸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在左侧用两个订书钉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三条学校及全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学校党政可以对上对下、对内对外行文。校内各单位除学校两办外不得代表学校对外正式行文。
(二)行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须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由党政联合发文。
(三)一般性业务工作如涉及多个部门的,以两办名义行文。
(四)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职能部门对校内各单位行文时一般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和布置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一般情况下,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不向各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如确有需要,可由两办根据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授权向各单位行文。
各单位对内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分管校领导和两办。
(五)各系(部)、各职能部门需要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按规程行文。
(六)系(部)和职能部门以下单位,如需要向学校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应先经系(部)、部处同意,并以系(部)、部处名义向学校提出。
(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下发有关方针、政策、行政规章类公文。系(部)向下一级单位行文中涉及有关政策和规章时,须与上级的政策和规章相一致并抄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按规定应由职能部门审批或者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可以直接报送职能部门处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向学校党政请示的由职能部门再向学校党政请示。
第十五条综合性的、重大的事项由各单位直接向学校党政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应按程序交两办秘书科登记后处理。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以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十七条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八条收到上级机关来文或外单位来文,文秘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编号,送两办负责人批办后交有关方面办理。
(一)有密级的公文,由两办保密室负责作收文处理。两办保密室签收、登记后,送两办负责人阅批。两办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由两办保密室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应及时送交两办登记处理。各单位直接收到主送学校的上级公文,收文部门应及时送交两办登记处理。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延误、推诿;需要复文的,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不宜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或裁定。
(四)属阅知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阅文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属阅办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按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并注明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回两办。
(五)公文的转呈、转送均由文秘人员进行,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及领导与部门之间,一般不直接转送公文。
(六)收文的原件(包括附件)应始终保持完整。领导在阅文时,以及各部门在承办、阅办文件时,不应在原文上涂划或签注意见。
(七)各单位要根据收文的秘级和阅知范围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
(八)各单位若需转发上级公文,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发文有关规程办理。
第十九条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两办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请示报告,文秘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编号,送两办负责人批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审批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一条凡按规定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请示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入会议的审议议题。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在会上说明请示事项,复杂的请示事项可由请示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两办文秘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稿(会签)、审核(核稿)、复核、签发、登记编号、印制、校对、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拟稿。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综合性重要文件,由两办组织拟稿或者由两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稿;凡属职能部门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时,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拟稿、会稿。重要的公文,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起草或者主持起草。
拟稿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拟稿必须符合格式要求,公文的首页要附上&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发文稿纸& 或&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公文稿纸&;
(十一)草拟公文,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及圆珠笔等油性笔。一般情况下,拟稿部门应自行打印文稿后送打印稿审签。
第二十五条会稿(会签)。会稿由拟稿单位文秘人员传递,由会稿单位负责人完成。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稿,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稿后报请学校协调或裁定。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完成。
第二十六条审核(核稿)。审核(核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完成。审核人对公文在政治上、内容上、文字上的正确性负责。
审核(核稿)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与其他公文有无重复或矛盾;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五)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六)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精确,格式是否规范;
(七)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稿的其他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属文字表达上的问题,由两办文秘人员负责修改;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业务问题,由两办附上修改意见退回拟稿部门修改。对修改幅度较大的文稿,由拟稿部门重新誊写清楚后再报校领导审定、签发。
第二十七条复核。以学校党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送两办秘书科复核。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文稿,不得由拟稿人直接交两办,更不得越级直接送校领导签发。复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语言表述是否贴切,文字是否精炼、通顺,主题词、主送、抄送及份数是否合理,密级是否恰当,有否打印清样和标明文件名,审批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主办单位修改或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签发。发文必须由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名义发文,一般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重要的公文,由书记或校长签发。需书记或校长签发的重要公文,必要时可请分管的副职校领导会签。以两办名义发文,正式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一般文件由两办主任签发。签发后的公文即成定稿,并据此生效,原则上不得再作修改。若确需修改,需征得签发人同意。签发人对公文在政治上、内容上的正确性负责。
凡需要经会议通过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程序提交会议通过后再行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明会议名称和会议通过日期。
经会议研究审批的请示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根据会议决定批复,并负责督促实施。
签发公文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需在公文稿纸上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不得盖签字章。
第二十九条登记编号。以学校党政、学校两办名义行文,由两办秘书科统一登记编号;各部门和各系(部)行文,由各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统一格式自行编号。
第三十条印制和校对。以学校或两办名义发文,正文由两办负责印制,附件由各部门按最后复核稿的电子文档提供;以各部门、各系(部)名义发文,由各单位按公文打印格式印制。
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人应当认真校对。以学校和两办名义印发的公文,由两办文秘人员进行复校;各部门、各系(部)印发的公文,由各单位文秘人员进行复校。
第三十一条用印。以学校或两办名义发文,由两办加盖学校或两办印章;各部门、各系(部)行文,由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印章。
数量较大的校内普发性公文以署名代替印章。凡涉及对师生员工奖惩、干部党政职务任免、学校权益等重要文件(包括普发性公文),以及存档的公文和发至校外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
第三十二条分发。以学校党政、学校两办名义行文的公文由两办负责分发,其他公文分发由拟稿单位负责。有密级的公文按保密有关规定分发,重要的和有办理时限的校内发文必须签收。寄往校外的公文,特别是请示、报告等必须用机要交换(市内政府部门和高校)、挂号或特快专递发出。学校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的重要公文,由两办负责统一报送。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公文立卷应以本单位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按照其相互联系、自身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立卷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文档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六条每年6月底以前应将上年度立卷的公文,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文由各单位文秘人员统一收发、登记、分办、传递、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九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学校领导或两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条经学校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公文原件和复印件均不能随意丢弃,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其中有密级的公文由两办统一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和内部文件由两办统一组织,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督。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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