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载客汽车窜线经营营运资本净增加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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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开展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营运集中整治行动
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质监、新闻宣传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电动三轮车集中整治行动。
,40建设南路水利局口—南十字、麟绛大街教育局口—住建局口路段设立电动三轮车禁止通行标志,严禁电动三轮车驶入县城主要街道,同时严厉查处电动三轮车违反禁令行驶及超速、逆向行驶、占道行驶、随意调头、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顿交通安全秩序,确保文明行车。县住建局将在时代名居、屯留会堂、汽车站、客都生活超市等县城重点公众场所设立电动三轮车禁止停放标志,彻底整治乱停乱放行为。对违反禁令在公众场所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由城管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县交通运输客运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对查扣的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一律在车辆显著位置喷涂“严禁载客营运”字样,同时建立非法营运车辆“黑名单”制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予以公示。对列入“黑名单”仍继续从事非法载客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将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县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县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违章经营、无证经营和私自组装、拼装、改装电动三轮车等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对集中整治期间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车辆非法营运的组织者和保护者。县新闻宣传部门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的社会宣传和新闻报道,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拒乘非法营运车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电动三轮车载客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曝光力度,为震慑非法营运行为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和运输经营行为,规范电动三轮车销售经营环节,彻底改变县城车辆行驶及停放混乱、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突出等现象,营造整洁、温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温州市是如何对出租车运营进行管理的?
本文行家:
新出租车投入运营办法简介
  温州市出租汽车新《办法》最受人关注的是关于运力投放方式的改变。办法规定了今后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期限,温州市区为5年,县(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新《办法》还规定出租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按合同规定需转让的,除了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外,需经出租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在驶出租车今后不得随意转包,经营权人不得将车辆转包给无《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此前,温州出租车行业具有经营权归个人、永久性持有、可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可在银行抵押贷款等特点,被人们称为出租车的温州模式。现在,通过新办法的出台,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将鼓励、引导温州出租车企业实行规模化和规范化管理,温州个体化的出租车的经营模式将出现变化。除新《办法》出台外,还同时推出6个规定、8项措施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2009年10月10日开始,市民可在市政府网、市交通局网、市运管网查询6个规定、8项措施的具体内容,将建议和意见反馈到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科。&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客运轿车。  第三条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以及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质监、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  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交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投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的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温州市区为5年,县(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制度、营运管理制度;  (三)出租汽车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及复印件,或者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承担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实行委托经营的,还应提供《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营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拥有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权人)重新选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持外地驾驶证的,应将驾驶证转入本市);  (四)经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员,由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应当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  (二)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车身应当喷印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标志色、车顶喷涂车牌放大号;  (四)安装顶灯和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五)安装GPS安保、调度、管理系统;  (六)设置、张贴明码标价表、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外张贴或者喷印广告、宣传标语等;  (七)使用统一规定的出租汽车座套;  (八)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受托车辆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经营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三)执行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上报行业报表和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六)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4名;  (七)执行出租汽车错时交接班制度;  (八)保持出租汽车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标志清晰、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  (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十)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  (十一)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十二)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台账、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少报或者迟报;  (十三)不得聘用无《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十四)不得将出租汽车转包给无《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城市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站点。  出租汽车应当在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在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点的其他城市道路,出租汽车可以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停车条件许可的位置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  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应当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  第二十二条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章驾驶员、乘客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证件,并按照规定放置《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语言文明,为乘客提供方便、安全和优质服务;  (四)不得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使用假币,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六)确保计价器量值的准确可靠,不得故意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并经质监部门定期检定合格;  (七)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收取预约等候费、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应当事先向乘客说明;  (八)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佳行驶路线,不得故意绕道、中途抛客和强行拼载;  (九)车内无乘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车内有乘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拒载乘客,不得挑客;  (十)遵守承运秩序,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按序排队,服从管理人员调度,不得下车揽客,不得欺行霸市;  (十一)除载客至异地外,出租汽车不得跨营运区域或者在异地营运,不得异地滞留揽客;  (十二)乘客遗忘物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占为己有,因归还乘客遗忘物而发生的车辆空驶费等合理费用,由乘客承担;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一)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乘车的;  (二)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  (三)乘客携带物品超过车内及行李箱容积和负荷的;  (四)前往外省市、县(市)或者偏僻地区时,乘客不配合驾驶员前往就近的出租汽车出城登记点或者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乘客提出其他违法或者无理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二)不得携带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三)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乘客污损车内设施应当赔偿;  (四)不得擅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法或者无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出具专用发票或者出具的专用发票不完整、打印不清晰的;  (三)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强行拼载的。  第二十八条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同时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出租汽车的发票、车牌号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号码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名称等相关证据;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被投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调查。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章信用考核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信用考核,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信用考核办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考核等级优良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表彰和扶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实施重点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单车考核等级优良的出租汽车授予信用出租车称号;对单车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责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经营权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其《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0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规定
  温州出租车行业从2009年10月10日起全面实行新的出租车管理规定,这标志着该市出租车营运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温州市区现有3329辆出租车,42家出租企业,主要车型是爱丽舍、富康、捷达,经营体制以个人经营为主,经营权长期有效,可以继承、转让。温州市政府新实施的《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共32条65款,它对出租车管理的指导思想、经营许可、营运管理、驾驶员和乘客权益、行为管理等6个方面作了较科学、完善的规定:  经营权人不得将车辆转包给无《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投放的出租车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的招标方式,市区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县(市)最长不超过8年。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车内必须安装GPS安保、调度、管理系统;驾驶员实行考核持证上岗;驾驶员对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无自控能力、到偏僻地区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登记手续等情况,可以拒载或中途终止载客;乘客对出租车无计价器或不使用计价器或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不出具专用发票或发票不完整、打印不清晰、未经乘客允许强行拼载的等情况,有权拒绝支付车费。考核制度
  建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考核制度。考核优良的,予以表彰和扶持。考核不合格的,分别对三者进行相应的监管和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施重点监管、停业整顿、继续教育培训、注销客运资格证等。系统工程
  据悉,温州市将实行出租车管理168系统工程,它包括1个作为核心管理的《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转让管理办法、市区出租汽车更新技术标准等6个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运价、制订承包费最高限额标准、研究新增运力投放、设立服务维权中心、筹建综合服务区、建设运管96520指挥中心、市区客运站场及周边秩序综合治理等8项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
[1]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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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利,又名“银虎”。半生说写。说,源于实践教学,工于驾照、道路运输,精于驾培师资等授课。写,始于1990年代,仍不出驾培圈。想来生活单调,幸有书法相伴,才渐渐发现有符号沁淫当醉矣!车辆年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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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就是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一项检测,相当于每年一次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外文名vehicle annual inspect对&&&&象汽车
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第一步:尾气检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
第二步:查违章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驶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第三步:交押金
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
第四步:外观检验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
第五步:上线检测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X”。一般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
第六步:总检审核
都过关了,准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总检处签字盖章。
第七步:交费,领标
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1.灯光暗,改装氙气大灯都可能让你的年检“卡壳”
年检的时候,车管所会对车辆的灯光进行检查。如果被检查出车辆的灯光过暗或者过强则会被视为不合格,不得通过年检。因此,在年检前需要提前对车辆灯光进行检查。如果灯光过暗,则应查看灯光线路以及灯泡是否老化,必要时更换相关部件。如果改装了氙气大灯,建议在年检前恢复原车大灯的状态,以通过检测。
2.请确保车辆制动性能良好,刹车皮该换则换
车辆的制动性能是车辆安全性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在年检时是一项必须要检查的项目。所以,在年检前需要对刹车系统进行提前检查。刹车油以及刹车皮是刹车系统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地方。刹车油过脏或者含水量过高会导致刹车偏软,刹车皮磨耗过大会导致制动力下降和刹车异响。经过检查,对相应部位进行保养以让爱车顺利通过年检。
3.交通违章记录年检前先处理
交通违章记录未处理将影响年检的通过,请在年检前查询交通违章记录,如有违规请尽快缴交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的缴交,可到银行办理交通违章代缴业务即可。
4.先办理续保再参加年检
车辆年检都是以上牌时间为准的,年检时恰巧也是保险到期的时候,如果保单即将在15天以内到期,一定要先办理续保再参检。申领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单位车辆,请在年检时带公章,同时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5.年检前请洗车,并注重底盘的清洁
在年检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底盘进行检查。事先对车辆车身、发动机舱、底盘的进行清洗能给检测人员提供方便,也有利于通过年检。
6.把车身和挡风玻璃上的车贴以及影响视线的杂物拿掉
车身上贴大幅的装饰性车贴,或者贴上大幅炫目的车友会车标,都属于擅自改变车身外观的行为,年检时都无法通过。而前挡或者后挡玻璃下放太多装饰性杂物将阻挡驾驶员视线,影响行车安全,也将成为无法通过年检的原因。所以在年检前应该除去车身上的大型车标贴,并保持车内整洁,不要放过多的杂物。年检时,车身外观必须和行驶证一致,像车牌的固封、螺丝、雨刷、车漆等部位也要事先做一下自检。而装大包围、尾翼,改排气管,换大轮胎等影响车身外观的外加装置均无法通过年检,车主需在年检前全部拆除并恢复车辆原样。
7.灭火器和三角反光板是必备物品
车辆的灭火器和警示牌都是年检时的必备物品,有些车在出厂时并不随车配备灭火器。所以车主应该自备一个,一来为了自己的安全,二来也能顺利通过年检。三角反光板一般是随车标配,如果丢失需在年检前配置一个。车辆年检合格标志机动车辆为了申领行驶牌照而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年检。初次年检的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牌证的条件,年检的内容为:
1.是否有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车辆的商检证明),车体上的出厂见样标记是否齐备。
2.对机动车内外轮廓尺寸及轮距、轴距进行测量。测量的具体项目是车长、车宽、车高、车厢栏板高度及面积、轮距、轴距等。
3.按技术检验标准逐项进行。合格后,填写"机动车初检异动登记表",并按原厂规定填写空车质量、装载质量、乘载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
日起,落实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政策。在2010年9月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1]内容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1.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
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1.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
2.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
3.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验车手续(私户):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保险单
验车手续(公户):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保险单
3.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5.委托书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交强险副本
3.身份证复印件
车辆年检(单位)所需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交强险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盖鲜章)
4.委托书(盖鲜章)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车辆机动车在年审日前的3个月,都可接受检测申请年审。最好提前两个月或1个多月,别等到距离年检到期只剩不几天才想起受检。其次,每月10日前,检测站业务量相对偏少,是过线免排队的良机,中旬开始车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
年检结果车辆年检车的外表不能有改装。
2.车身颜色
3.玻璃太阳膜防爆膜颜色不能过深(一米以外能看清车内物品;主要指包面车、货车,5座以下的小车没关系)
4.面包车和货车都要有尾部扩大号
5.弹簧弓片的片数不能增减
6.面包车座不能多或者少,要有灭火器
7.厢式货车车厢不能改装(不能开侧门,不能开顶,不能加尾板)
8.轮胎大小不能有改动、同轴轮胎的花纹要一致
9.车辆有未处理的交通违章,或车辆被法院查封的,不可以年审年检的结果有:
①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分别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加盖印章;
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车辆管理机关有权收缴不合格车辆的号牌和行驶证,这样的话将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可以转籍。
因故不能参加定期审验的车辆,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驻外汽车可委托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代检,检验后将结果通知原籍车辆管理机关;无故不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1.机动车多久检一次?
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定期通过尾气检测、汽车外观、车灯、刹车、底盘等检测合格,并以无违章记录的情况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所有年检日期按行驶证上登记的日期为准,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般统称为“年检”或“年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测一次,超过6年每年检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进口车辆跟其它车型一样,在任意检测场都可以定期检验。
2.车辆能异地年检吗?
车辆可以异地年检。异地委托年检的程序要求车主必须首先向原注册地提出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年审,而且每年都得到原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
如果在车辆使用地有未处理的违章行为,必须提前处理完毕。
办理委托异地年审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的交强险保险单副本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要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再由所属车管分所开具委托异地年审的证明,就可以去车辆使用地进行车辆年审。
如果车主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将长期离开一个城市生活在另一个城市,建议给办理“车辆外迁”手续。
3.年检过期还可以检车吗?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过期未检车是违法行为,但检车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没被交警逮住前,没有发生事故前,抓紧补检就没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脱检属于非法驾驶,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所以各位车主还是要保证正常年检。
4.检车前有哪些项目需要自检?
机动车年检中刹车、手刹、灯光亮度这三项是否决项,意味着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全车即为不合格。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轮胎气压检查:把轮胎气压尽量调到车辆标定气压(看说明书,千万别听轮胎修理部),四个轮胎气压一致。
路试刹车:急刹时不能有甩头或甩尾的情况。如果新换了刹车片或刹车盘,一定要跑过500公里以上再去检车。另外刹车片尽量左右同时换,避免刹车力量不均匀。
手刹的调整:找个熟悉的修车店,把手刹调到3个牙,即使“咔咔咔”三响,手刹几乎不动了。特别注意,检车合格后,再调回正常状态,否则会费手刹。
灯光的调节:灯光亮度要正常,把灯罩擦干净。找个夜间,大灯打远光,距离车灯5米的距离,一般要照在人的腰带位置稍下点。左右和上下偏移不是否决项目,属于建议调整。
检车前尽量保持车容整洁,轮胎上没有泥污,特别是灯罩干净。
按照以上提示去做的有车一族,您基本可以高效的完成检车了。2014年1月,多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汽车年检制度改革的议案和提案,提高了“车检”一词的网络热度。加之春节假期与月底正好重叠,有一周时间无法检车,引发各地车主纷纷提前密集检车,这也让车辆年检耗时、费力的问题凸显,检车制度饱受诟病,改革呼声渐高,不少网友甚至呼吁取消汽车年检。
车检难的问题由来已久。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与最广大车主息息相关的条款是,自用小型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2]
这一规定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十余年前,自用小型汽车还是每年检验1次。多少车主吐槽、媒体聚焦与舆论不懈呼吁,才有了今天车检的相对简便。
平心而论,这些年各地在车检上所践行的简化程序与打破垄断,相较以前确是进步。于老车主而言,也能切身感受到车检的日益便捷。只是,这种“便捷”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纵向的比较。[2]
政府的改革方向永远不能是“比以前好多了”,而更要看现行制度与社会发展和民众期望能否合拍。
尤其是,这十年,是私家车剧增的十年。当下中国已然成了一个“车轮上的国家”,对于汽车和道路安全的管理,只能与时俱进,止步不前就是落后。
讨论车检问题,存废之争固是议题,但就多数意见而言,车检制度并非需要“取消”,而指向如何“完善”。车检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车况良好,预防交通事故。这本是件人命关天的大事,因此车检才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只是在具体制度上各有不同。不能因为车检中的一些问题,而否定了车检本身。
就“车检难”而言,首在找到“难”处。如果只是特定时段年检车辆太多,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或实施更彻底的车检社会化,这一问题不难解决。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有些地方的车检,已彻底沦为一项“收费”。一辆车不管有没有问题,都能一手交钱一手交检验单。至于车检的初衷,早就被抛到了九霄云外。这才有了网友关于要取消车检的呼吁。
因此,完善车检制度必须防止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在车辆检验上故意设置关卡,依靠垄断地位向车主制造麻烦、多拿多要;二是只顾收费而完全忽略检验,依靠垄断地位向车主提供“方便”、但不提供必要的服务。[2]1.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私车除车主签字外还须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的须附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纸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相应位置上;
3.行驶证(正副页);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
5.自修车辆或修理厂承修的车辆需在查验表上盖章(新车第一、二次参加年检时可免)。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轻型汽油车的需提供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
8.委托本地核发合格标志的需提供《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回执;
9.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和交通事故的应事先处理完毕;
10.法院查封的车辆需要办理定期检验的,凭法院提供的证明、凭证办理;
11.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目前,新车和在用车辆均可预约年检。在预约年检前,须确保所有违法行为都已处理完毕。同时,车辆只能在检验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进行预约,预约时间从申请第二日开始一周之内有效。如因故无法到场,应提前取消预约。连续两次“爽约”将被纳入预约系统黑名单,不再享受预约验车服务。
在进行预约时,车主须登录市交管局官方网站点击“网上车检”栏目,输入号牌和发动机号,选择检测场和预约时间,并输入手机号码,系统将向车主发送一条包含预约代码的短信。抵达检测场后,车主可将车辆开至预约通道,在窗口核实预约代码领取验车序号。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意见公布了关于机动车检验工作的18项新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①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由质检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自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台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3]车检新政在赢得普遍喝彩的同时,也有人表达了失望之情,认为新政留有太多余地,不够彻底。比如,私家车6年内免检,实为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车主仍需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失望者的理由还在于,一些发达国家并没有车检制度或者取消了车检制度,中国为何只是改革车检制度?
就目前而言,取消车检制度也许并不现实。当初在舆论强烈呼吁下,强制婚检被取消,结果一些新人并未自觉婚检,导致畸形儿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教训。对改良后的车检制度,应避免重蹈覆辙——如果对私家车放松检测要求,车辆带病上路,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设立车检制度的初衷,不仅是保障车主的利益,也是为了交通安全,这一制度本身并无原罪,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变形,或沦为形式,或异化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如果因为条件放松了,一些车主麻痹大意,视公共安全为无物,这就严重背离了车检制度的设计初衷。
西方发达国家确实有的取消了车检,但不是全部。比如美国的一些州仍保存车检制度。与中国不同的是,在发达国家,车检的地方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垄断性机构,而是在加油站、修理站、4S店都可进行,检车程序相对比较宽松,但对车辆的监管并不放松。简政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更不等于“放水”,赋权给社会机构检车的同时,更应该强化监管,可建立倒查机制。
事实上,检车新政也提到,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好政策应该落地,落地才有意义。既加强对检车机构的监督,也加强对车主的监督,如此车检制度才名副其实,更好地维护道路安全和公共利益。
权威统计显示,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4亿,已是不折不扣的“车轮上的大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动车数量属于激增阶段,无论车主素养还是检车机构的道德品质,都不可过高估量。如果监管跟不上,可能酿成恶患。取消和下放权力固然重要,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更重要。放和管两者齐头并进,管住管好该管的事,尤需在事中和事后方面下工夫。经过改革,既便民利民,遏制住相关人员的寻租空间,最终保证车轮上的安全,才是我们更愿意看到的。[4]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自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享受免检政策的车辆范围为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包括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
另外,享受免检的期限为6年,包括在今年9月1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具体说来,即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能够享受两次的免检优惠;日以后,但是在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只能享受1次的免检优惠。对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在9月1日前参加第二次年检,所以不享受免检优惠。
市交巡警总队提醒,所谓免检,只是免除上线检测。车主仍然需要每2年定期检验,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而如果在免检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就恢复原规定参加检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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