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过期了怎么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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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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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编委办,各有关单位,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事业单位开展年检工作,为做好本次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年检工作要依据《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按照“材料齐全、真实可靠、申报及时、把关严格”的工作标准进行。
二、年检工作时间、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年检时间
我市2013年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工作将于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3月31日进行。
(二)年检对象
经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证书有效期到2014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和法人证书已过期失效但经登记机关同意年检的事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
全面检查事业单位业务活动、资产损益、变更等法人登记事项,重点检查机构设置调整的事业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通过年检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行为,制止和查处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依法使用名称(包括网上名称)、印章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抽逃开办资金等违反登记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年检工作程序
1.年检工作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事业单位在线”( & 中文域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务)进行。事业单位将年度报告书及所有附件材料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以“直接上传”的方式提交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并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回复信息办理。
(1)事业单位自查。事业单位对照年检要求自查有无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规章现象,总结一年来开展业务活动、资产损益和其他情况,准备好年检相关材料并交举办单位预审。
(2)网上申报材料。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用光盘一次性准确提交完整、规范、真实的年检材料。完成申报后要注意查看登记管理机关回复信息,并及时按回复要求操作。
(3)举办单位审核。事业单位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材料复核”回复信息后的10日内,将年检有关材料交由举办单位审核、签署“年检材料属实,同意公开”(如是涉密不宜公开单位请注明)的意见并加盖签章。
(4)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受理、审查、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对事业单位年检申请进行办理。并在收到申报材料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事业单位修改;进行现场核查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
(5)申报材料复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对年检材料,确认材料完整无误、签章齐全后,在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记。
(6)年度报告公开。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在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告。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书按有关规定在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年检所需资料。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年检时,需填报(提交)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原件
(4)法定代表人情况和住所证明
(5)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6)非国家机关独资举办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举办单位通过年检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审核办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经与网上申报核对无误后,当场作出年检决定。
(1)对年检合格单位,由市或辖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制的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2)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的规定,对于年检不合格和逾期未参加年检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对其所持有的证书进行废止,并根据《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的规定受理证书重新申领申请。证书废止期间,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开展业务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工作要求
一是事业单位要依法申报年检。根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事业单位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即3月31日前按要求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年检或因申报材料不合格未被受理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其年检申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登记管理机关要强化服务,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督促事业单位申报年检,做好年检有关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为事业单位办理年检和其他法人登记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结果和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要依法予以公告。对不按规定申报年检或有其他违反登记法规规章行为的,要根据情况依法给予书面警告或相应处罚,并将其办理年检和遵守登记法规规章情况载入事业单位诚信记录。各辖市、区务必于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年检的各项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市编办登记处。
三是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配合。举办单位要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法人登记有关工作,督促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业务,按时完成年检,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3.开立银行帐户、贷款;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5.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11.申办海关事宜;12.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等。
四是事业单位统一进行中文域名注册。根据中央编办和省编办关于对事业单位公益域名注册工作相关要求,今年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与中文域名注册工作同步进行,各事业单位在网上申报年检工作同时,一并在中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进行公益域名注册后(全部重新注册申请,注册操作手册请在机关法人库群下载),方可办理年检手续,域名注册申请费用(200元1年,交费待另行通知)。
: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填报说明
&&&&&&&&&&&& &2.集中办理年检时段安排表
&&&&&&&&&&& &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情况证明(格式)格式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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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开办资金问题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开办资金问题的思考&
  安徽省霍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王庆友&
  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开办资金的审查与认定工作十分重要。它不仅要从法律上确认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和自有财产数额,而且还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提供重要依据;更重要的是,开办资金的审查和确认将事业单位法人承担经济责任的数额,确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防止由国家连带承担无限经济责任,有利于政事分开,有利于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起步较迟,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很多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其中“开办资金”的审查和认定工作的完善和规范尤显重要。因此,笔者拟就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范畴、确认及开办资金为负数单位的登记、年检等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开办资金的范畴&
  纵观近十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资料,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范畴的界定主要有下列五种方法:&
  1、全部资产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编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是目前最系统最权威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工具书。它对“开办资金”的定义是:“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②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③以人民币表示。其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按照上述定义,我们姑且将其称为“全部资产说”,或称“净资产说”。因为随着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住房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职工宿舍、食堂等已逐步从单位财务上独立出去,特别是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由于规模较小,大部分单位没有职工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账面上的净资产也就是单位可支配的全部资产。日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年检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编办[号)借鉴了《须知》的意见,如第十条(开办)资金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所有者权益”数为准。&
  2、净资产减专用基金说&日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称:“事业单位按其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数—专用基金数=开办资金数”填写。&
  3、事业单位申报说&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46号)规定:“开办资金由事业单位申报,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最低数额应以其取得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产数额相一致”。&
  4、实收资本说&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会计科目设置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有很大的差异,对其开办资金的范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参照工商企业登记验资,将“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作为“开办资金”予以验资并出具证明。&
  5、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说&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①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②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③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④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⑤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综观上述五种界定方法,我们认为:&
  1、全部资产说符合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魏军、王晓东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通则讲话》的观点(事业单位以它所接受的国家、集体的预算拨款或经营所得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1])。将全部资产纳入“开办资金”的范畴,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责任感,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净资产减专用基金说采纳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专用基金使用限制的规定(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2])。将“开办资金”限定于比较小的范畴之内,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事业单位申报说比较灵活,但不利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的审定,也不利于社会有关方面对其民事责任能力的正确认识,更不利于事业单位法人本身的自我约束(如实际资产较大,为了日后的利益考虑,申报很小的数额)。&
  4、实收资本说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工商企业“注册资金”同等看待,有利于事业单位,特别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后的“注册资金”衔接。同时,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比较稳定(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㈠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㈡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3]),有助于事业单位的履约,有助于社会诚信建设。&
  5、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说比较繁琐,可操作性不强。按照《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中介机构审核开办资金。而年检只需提供“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难以确定其“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同时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开办资金(注册资金)采用两种完全不同的界定方法,不利于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后的“注册资金”衔接。&
  综上分析,我们倾向于将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的范畴确定为“净资产—专用基金”(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实收资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文如无特别说明,提及开办资金时均等同于“净资产—专用基金”和“实收资本”)。&
  二、影响开办资金认定的因素及矫正措施&
  按照现在通行的做法,对拟登记(备案)或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认定,主要通过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验资报告两种方式。综观近几年的年检通知,它们与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2002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国事登[2002]3号)没有多大区别。基本上均规定: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经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的资产负债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并据此审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度变化,是否具备继续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我们认为上述审查、认定开办资金的方法,有可能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仅仅审查资产负债表隐患更大。因为,当前至少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到开办资金的认定:&
  1、诚信问题。由于利益(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或兼而有之)的驱动,做假账以及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问题时有披露。据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披露: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对医药、纺织、民航、冶金、石油石化等行业的320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为这些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12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发现2000年度资产不实比例在1%以上和利润不实比例在10%以上的分别占全部被抽查单位的50%和57%。虽然与以前年度相比,被查单位资产和利润失真度有较为明显的下降,但是,假凭证、假账、假表、假审计和假“评估”等“五假”问题仍不容忽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规避审计责任,用保留意见或带说明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代替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还存在出借资格、买章卖章的问题。&
  2、会计不作为,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自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28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30条)。分别于日起试行和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又进一步作了原则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制度可谓已经相当完善,可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基层单位条件比较艰苦),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专业、专职会计人员严重缺乏,兼职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很大一部分同志会计知识水平相当低,只能承担“口袋账”、“包包账”、“现金流水账”的管理任务,根本没有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重要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账实不符”现象比较严重。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以来“重钱轻物”的管理观念的影响,资产账多年撂荒,相当一部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基建“三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审查和财务决算,基层相当数量的事业单位账面根本没有反映固定资产,长期以来其财务报告中“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等科目为零,给国有资产流失留下了隐患[4][5][6]。&
  3、制度滞后,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众所周知,作为固定资产,房屋会逐渐破旧,汽车、机器设备会发生磨损甚至报废;由于科技进步,一些设备再使用会很不经济,甚至会在使用寿命期内被强行淘汰;一些设备的市价会陡跌;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环保法规的限制,一些非环保型设施、设备会被强令停止使用……对于上述有形的、无形的损耗,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予以调整固定资产的净值,使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有者权益”科目始终反映企业的真实净资产数额。&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1998年我国预算会计改革时,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除已纳入企业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这样的规定看似简便,方便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价值得不到正确的反映,其弊端已逐步凸现:①折旧数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体现,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准确地反映其净值,从而导致资产和净资产虚增,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占用的经济资源及使用情况,也难以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准确的家底;也就不能根据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需要科学地得出应补充的固定资产数额,影响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改造;②成本核算不完整,不能正确反映所得与所费的关系。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由于固定资产损耗未在成本中得以体现,人为地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虚增了盈余,结果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资产流失;&③同时也不利于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利用事业单位披露的会计信息做出科学的决策。&
  4、其他较重要的影响因素。①对“专款专用”的认识问题。由于特殊国情,我国对很多资金都要求“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单独报账”。笔者发现,由于上述规定,很多单位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将一些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是在单位财务总账中设立明细科目予以核算,而是“重打锣鼓另开张”,另建一套账簿,无形中割裂了单位经济活动之间的有机联系,总账不能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同时也给私设“小金库”埋下了隐患。②“收付实现制”核算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第16条)。”而收付实现制,只有在收入或费用支出实际发生时,才能确认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一些往来账较多且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事业单位,如果合同意识、契约意识不强,不能及时与对方对账、结算,其财务报表反映的数字可能与实际悬殊很大。&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无国界的商业语言,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已成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正因为如此,失真的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和债权人带来的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对上列诚信、会计不作为、制度滞后等影响因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也应引起重视,同时应呼吁社会各界采取措施,进行矫正:&
  ⒈加强诚信教育,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朱镕基同志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十六个字成为会计人员的执业理念,得到贯彻与落实。同时要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使惩罚强大到足以使违规成本远远超过违规收益),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使主观故意造假、诚信度差的单位和个人无可乘之机,无便宜可占。&
  ⒉加大会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会计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应当将在职的会计从业人员的“充电”、知识更新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在进一步加强其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在职的专兼职会计人员的从业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水平。&
  ⒊修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的事业单位经营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逐渐上升,事业单位管理的行政化、资产核算非成本化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事务类、经营服务类事业将逐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这一现象将逐步消失)。因此,有必要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同时,为了正确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净值并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以及盈余情况,笔者建议:作为一种过渡,目前可参照资本保全的原则,借鉴现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增设“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运行一段时间后,可考虑再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逐步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合并,以适应社会各有关方面对事业单位披露的会计信息利用工作的需要。&
  三、开办资金负值的认定与处理&
  撇开主观故意造假的会计信息及“收付实现制”核算等对会计信息真实度的影响不说,如前所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仍有必要对得到的会计信息进行去伪存真的工作,以合理、准确地认定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因为仅就固定资产而言,①如一个单位上报材料中开办资金为负值,当其未入账固定资产数额大于开办资金负数的绝对值时,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减值的情况下,其开办资金实际应为正值;②如一个单位上报材料中开办资金虽为正数,但当事业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之和为负值,且绝对值大于固定基金实际价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其开办资金实际应为负值。&
  对于上述现象,我们不能坐等制度的完善。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人员应加大对开办资金审查工作的力度,重点审查登记单位历年财务报告中涉及“固定资产”方面的科目,通过前后对比,确定其是否需重新验资。②可以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深入到事业单位,通过座谈及账实核查等手段,摸清事业单位的家底,督促其调整账目。对固定资产未入账的,可以督促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经法定评估并验证确认后调整账目,然后据实确定其开办资金。对于不能配合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可以按照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的有关规定,建议财政部门做出“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等处罚,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③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验资机构的作用,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年检时的开办资金予以审验。建议参照企业登记以及俄罗斯的做法[7],修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将中介验资机构验资列入审核开办资金的强制性法定程序。同时规范验资证明的出具程序,明确要求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和有关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并应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为了减轻事业单位因验资增加的经济负担,在当前的情况下,可以由财政、物价部门发文,适当降低验资收费标准。&
  通过确认,对开办资金仍为负数的事业单位,除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相当长时间内难以“扭亏为盈”,或者注入资金没有实际意义的事业单位应坚决予以撤销外,对那些一时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法予以处理:&
  1、合并、重组。对那些由于规模过小、业务量不足,未能形成“规模效益”的事业单位,可以与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事业单位予以合并、重组。合并、重组时不一定强求其在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进行,以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事业单位的作用。&
  2、举办单位注入资金。可以由其举办单位重新注入资金,使其开办资金为正值。对有开办资金最低数额要求的单位,还应达到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重新取得执业许可证之后,为其办理备案或年检手续。&
  3、有担保权单位提供担保。一般认为,担保是资金真实性的信用担保。本文特指对那些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扭亏为盈”,使开办资金重新成为正数的信用担保。有担保权的单位同样不包括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及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担保的限额同样不能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的50%。&
  4、放宽标准,加强监督。对一些收入比较稳定的事业单位,在促使其增收节支的同时,可以参照工商登记对企业实行“宽准入”的原则,探索放宽标准,采取预测评估的方法,推定其一定时期后的资金状况,在此基础上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通过年检,并加注“试用期×月”字样。其宽限期可参照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的规定,规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到期经验资仍未达标的,应采取前述1、2、3几项措施予以处理,不再延期。&
  总之,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登记、年检,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审查,既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水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军、王晓东主编《民法通则讲话》,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号文件印发,第43条。&
  [3]《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件印发,第3101科目实收资本。&
  [4]张秋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中国财政》2001年1期,第55-56页。&
  [5]吴文华:《资产账不能“撂荒”》,《安徽审计》2003年3期,第27页。&
  [6]《霍邱县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简报》2002年5期。&
  [7]莫沃:《俄罗斯法人注册制度及其特点》,《中国机构》2003年1期,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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