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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财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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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大庆市肇州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王金凯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 但是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尤其是覆盖面过窄, 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制约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到我们业已取得的成果。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进一步推动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 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 障的总要求,根据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1 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结合我县社会保险工作 实际,我局组织成立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于 6 月份至 10 月份对我县 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实地调研工作。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 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 对本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签订劳动合同、 申报缴费基数、员工参加有关险种和缴费情况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底数,全面掌 握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通过此次调研工作,基本上明确了我县社会保 险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这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通过调研,调研组认为,近年来我社保部门,一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按照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大社会保 障体系建设力度,积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全县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建立,不断完善,为 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采取了一下做法: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全民积极参与扩面工作的氛围。在调研工作小组的领导下,6 月初在全 县范围内举办社会保险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引导参保。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 政策送万家”活动,在县城举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电视台,以讲座的形式,详 细讲解社会保险政策,在广场举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提问, 散发宣传单 5000 多份;组织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社区进行深入宣传。通过宣传, 不断提高全社会参保意识,推进扩面工作开展。一方面增强了部门、企业做好企业职工参保 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使企业职工增强了参保意识,真正了解、认可社会保险 制度,解决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调研中,从我们走访的企事业 单位看,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认识都有一定提高, 广大职工和人民群 众主动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也较高。 二是积极扩面,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本单位坚持把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明确职责、层层落实,通过宣传发动、政策驱动、分行业推进等措施,着力推动社会保险扩 面工作,我县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止 2011 年 10 月底,全县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企业 24 户,职工 2677 人,个体缴费 11521 人,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养 老保险的单位共有 178 户,参保职工 9872 人,全县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共有 73 户,参保职 工 9547 人,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 140093 人,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工作也已正式启动, 综合上述,我县社会保险参保工作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县劳动保障部门还积极做好破 产、 改制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险续接工作, 对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告知制度, 通过政策引导, 保持职工参保的连续性。 三是切实强化管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适应扩面和提高统筹层次的需要, 增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优化经办模式,规范统一经办业务流程, 建立各种有效便捷的服务方式,实行参保登记、缴费记录“一条龙”服务,努力推动扩面工 作取得新进展。主动深入企业,打破常规,做到扩面工作到哪里,政策指导到哪里,业务服 务延伸到哪里。同时,社保卡也在发放中,争取年底前实现 17000 张的发放目标。 四是加强依法征缴力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我局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 记和征缴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稽查手段,定期、不定期的有重点稽查用人单位 申报的基数、比例、工资总额及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等,强化基金征缴力度。对违反《条例》 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做到处罚一户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困难还很多。目 前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私企经营者的参保意识淡薄。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从私企经营者的主观方面来看, 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强烈的利益驱使,使私营企业主很少愿意自觉参加社会保险,在客 观上直接增加了私营企业主实实在在的利润; 第二, 一些私营企业面对目前整个私企参保率 不高的情况,持等待观望态度甚至相互攀比,声称某个企业不参加我就不参加,等其他企业 都参保了自己才参保;第三,一些私营企业主只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不考虑职工的长远利 益,错误的认为自己单位里都是年轻职工,现在参加养老保险只缴费不享受,有种“参保吃 亏” 的错误思想, 甚至有的认为他们参加养老保险后上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拿去为别的企业离 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去养活别人,因而对养老保险扩面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对社会保险的 认识尚不到位,参保意识较为薄弱。由于用人单位负责人对社会保险重要意义认识的不足, 导致劳动者应保未保、已保未缴、已缴停缴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劳动保障执法人员上门做工 作要求其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时,他们总会采取“游击战”等种种方法来应付劳动保障执 法人员。常常是今天去老板不在,明天去会计不在。即使老板在也只谈他的业务,把执法人 员晾在一边不理不睬,常使得执法人员十分尴尬。调研中,我们还发现,许多企事业单位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较为重视,但对失业等所谓小保险认识不足,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是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复杂, 造成应参保人数难以确定。 据调查,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 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 内退职工人员占相当大的比重, 这些人与原单位仍然保留着劳动关系 和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机构在审核私企参保人员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只能将这部分 人排除在外, 因为目前养老保险政策只规定养老保险费可以在时间上接续, 却不能重复缴费。 而事实上,有不少这部分职工的原单位,因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缴费。一方面,私营企业不 与员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 没有确定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员工自我维权意识不强, 或者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 不敢向私营企业主提出过多的要求, 使私营企业主轻易地逃 避了本应由其承担的缴费义务。同时,私营企业中使用了大量的农民工,他们成分复杂,流 动性大,管理困难,且年龄参差不齐,尽管目前政策规定应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 围,但是在具体缴纳、费率、个人帐户记录、转移、缴费年限核定以及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方 面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一些企业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只顾眼前利益,不作长远打算,宁愿多 拿点现钱,不愿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保积极性。 三是社保机构相应的责任和权力不统一, 管理职能交叉制约经办效率的提高。 社保部门作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利, 在扩面工作中既没有强有力的手段, 就连有限的有 约束力的措施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这对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拓宽产生着至要的影响。 当前 本单位经办业务中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缴费单位或个人每缴一次社保费都要到两个 部门:社保机构和税务机关,给缴费单位和个人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单位社保经办业务由税 务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 社保机构记录个人账户工作, 这样确认个人缴费信息工作与记录个 人账户工作相分离, 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同时给社保部门及税务部门本身都增添了很 大的工作量。 并且在两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传递的时效和质量对经办业务的效果起着根本性 的影响, 造成了行政资源成本不必要的浪费。 同时, 也影响了相关部门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而社保局则是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责任单位,要赋予并规范社保机构相应的责任和权力。 三、有关建议 通过本次调研,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私营企业主和员工的参保意识。 一方面借助电视、 报纸等新闻媒体、 散发宣传单,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发动,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 知。使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和居民了解参保政策,报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情况,加大扩面 征缴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把各项社保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要注重政策法规 宣传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对私营企业采取上门服务,进行面对面的宣传交流,一要宣传参加 养老保险能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管理日趋规范, 企业发展壮大成为现实。 二要运用身边的实例, 以那些参加养老保险并从社保部门按月领取 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和那些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生活无着落的处于关门、倒闭、半破产状态 企业的职工做正反两方面的对比教育。 三宣传要打破原来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界限, 国有 企业的“铁饭碗”变成了“泥饭碗”,只有参加养老保险,才能老有所终,老有所养,才能 够幸福安渡晚年。 四要强调参加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应尽的义务, 是强制性的政 府行为,不参保就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宣传,切实纠正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识上 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强化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意识,逐进深入基层, 层层发动, 取得社会各界对扩面征缴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参加社保的共识,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建立私营企业扩面目标责任制, 采用激励奖惩措施。 把每年确定的私营企业养老保险扩 面目标, 分解到社保机构的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 建立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划片或者系统包干,责任到人,将扩面目标完成情况与奖金挂钩, 激励职工切实作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三是加强协调与沟通, 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加快建立独立 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作, 扩面征缴工作应是全社会的义务。 同时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更要加强工商、地税、财政、劳动监察等部门协 调配合,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县财政部门对财政拨款单位,实行直接从拨款中代扣失业保 险费; 地税部门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强制征缴, 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定期通报工 作进展情况; 审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时, 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计,并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在办理 工商年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先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及时将扩面征缴申请强制执行到位。各有关部门要 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我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 顺利开展 四是加强依法征缴,定期通报。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 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工作。 充分利用社会保险费征缴 的稽查手段,定期、不定期的有重点稽查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数、比例、工资总额及员工工资 发放情况等,强化基金征缴力度。为彻底扭转部分单位“扩面”工作乐意的就参加,不乐意 的就不参加这个怪圈,由县政府出面,多个部门通力协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坚 决予以制止,比如:以县政府督查室的名义定期下发社会保险扩面政务督查通报,并作为单 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到位。对欠费较大的单位可在办理单位退休手 续、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上予以冻结,并责令其限期予以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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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城子坦街道办事处大卢社区大付屯。法定代表人:宋广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君,系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孙连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业,系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连佳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城子坦镇城里村。法定代表人:宋广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君,系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美华。委托代理人:刘洪君,系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恒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佳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宏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美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君、被上诉人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日、日、日、日,第三人大连佳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角钢等货物,货款合计元,日,第三人王美华在四张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日被告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收款人为原告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元,日,原告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兑现该转账支票,该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为密码错误。另查,日,第三人王美华向案外人孙闯模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62×××15内汇款人民币4万元整;日,第三人王美华向案外人孙闯模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62×××15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整。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三人王美华对第三人大连佳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到货物无异议,但辩称其已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配偶孙闯模账户支付了货款,时间为日、日,但却于日在销货清单上签字,该销货清单上列明了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货款总额,第三人王美华虽辩称其签字行为仅对账用,不能证明其未付货款,但被告却于日为原告出具转账支票,支票上所载金额与第三人大连佳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一致,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大连佳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其享有的票据权利,应受到保护,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元;关于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应计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元;二、被告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金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元的自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列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佳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予以改判,其主要上诉事实及理由是:第一,王美华在与被上诉人的销货清单上签字仅是为了对账所用,所涉货款之前已经支付完毕;第二,上诉人出具的支票是为双方一笔交易做质押,但该交易并未进行,而支票则在被上诉人处,该支票并非为支付本案案涉款项。被上诉人金凯公司同意原审判决。原审第三人佳宏公司、王美华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佳宏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向第三人佳宏公司交付了货物,佳宏公司亦已收到货物,此节事实无异议。根据第三人王美华于日所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可以认定双方确认了货物明细以及货款数额。上诉人主张王美华的签字确认仅为对账所用,并不代表款项未付,且该清单所涉货款已付,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所提交的付款证据均发生在王美华签字之前,无法证明系偿付案涉货款,因此第三人佳宏公司欠款事实存在。上诉人于日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案涉转账支票,根据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上诉人系代第三人给付案涉货款,该支票因密码错误无法兑现,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本案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基础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主张权利,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另,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时即以票据法的规定主张权利,因此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上诉人大连佳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贾青钢代理审判员  吴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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