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年商誉可以摊销吗摊销在报表哪里可以找到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三)
 (续二)财政补贴明细表  国粮11年汇08表  编制单位:  201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上年应补未补数
本年应补数
本年已补数
年末未补数
已补上年未补数
一、中央储备粮油补贴
(一)价格补贴
1、处理中央储备粮食价差补贴
2、处理中央储备食油价差补贴
3、其他价格补贴
(二)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1、中央储备粮食费用、利息补贴
(1)利息补贴
(2)保管费用补贴
(3)轮换补贴
2、中央储备食油费用、利息补贴
(1)利息补贴
(2)保管费用补贴
(3)轮换补贴
(三)中央储备粮油移库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补贴
(一)价格补贴
1、处理地方储备粮食价差补贴
2、处理地方储备食油价差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食费用、利息补贴
1、利息补贴
2、保管费用补贴
3、轮换补贴
(三)地方储备食油费用、利息补贴
1、利息补贴
2、保管费用补贴
3、轮换补贴
(四)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补贴
三、其他政策性粮油补贴
(一)价格补贴
1、军供粮油差价补贴
其中:军供粮食差价补贴
军供食油差价补贴
2、销售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价差补贴
3、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价差补贴
4、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
5、处理原定购价、保护价粮食价差补贴
6、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救灾救济粮食补助)
7、水库移民口粮补贴
8、其他价格补贴
(二)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1、最低收购价粮食(小麦、稻谷)补贴
其中:利息补贴
保管费用补贴
收购费用补贴
移库费用补贴
其他费用补贴
2、临时存储粮油(大豆、玉米、菜籽油)补贴
其中:利息补贴
保管费用补贴
收购费用补贴
移库费用补贴
烘干费用补贴
其他费用补贴
3、原定购价、保护价粮食补贴
其中:利息补贴
4、退耕(牧)还林(草)费用补助
5、其他补贴
其中:利息补贴
(三)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
(四)南方饲料省份采购东北玉米费用补贴
(五)油菜籽加工企业补贴
(六)东北大豆压榨企业补贴
(七)东北临储大豆划转地方定向销售加工补贴
(八)东北临储玉米划转地方定向销售加工补贴
(九)其他补贴
四、扶持性补贴
(一)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补助
其中:下岗职工补助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三)行政人员经费补贴
(四)其他补贴
五、其他补贴
(一)建仓贷款贴息
(二)仓库维修补助
(三)基础设施投资补助
(四)粮食产业化补助
(五)其他补贴
财 政 补 贴 合 计
费用明细表  国粮11年汇09表  编制单位:  201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
一、营业费用
14、资产评估费
15、工会和职工教育经费
16、职工工资
17、职工福利费
18、住房公积金
19、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
7、仓房维修费
8、粮油保险费
9、仓房租赁费
10、差旅费
11、商品损耗
20、离退休统筹外支出
12、劳务费
13、职工工资
三、财务费用
14、职工福利费
1、利息支出
其中:加息
二、管理费用
2、利息收入
1、业务招待费
4、汇兑损益(净收益以“-”表示)
3、财产保险费
4、低值易耗品摊销
5、无形资产摊销
四、商品经营量(吨):
6、坏帐准备
7、存货盘亏、毁损
9、车辆交通费
其中:省间
10、办公费
11、水电费
12、差旅费
13、费用性税金
其中:省间
其中:房产税
7、平均库存
土地使用税
五、商品纯销售额
车船使用税
六、费用率(%)(保留2位小数)
七、每吨经营量平均费用(元,保留整数)
0,I23/I24*10000,0)" TD > 0,J23/J24*10000,0)" td="">
0,L23/L24*10000,0)" TD > 资产负债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 △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 △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5. △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 △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应收利息: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应根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9. 应收股利: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根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0.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相应“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存货: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或“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5. △发放贷款及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7.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8.长期应收款: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9.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0.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固定资产净额: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2.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3.固定资产清理: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4.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5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26.无形资产: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7.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的价值,应根据“商誉”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29.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30.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2.△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应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3.△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应根据“同业存放”、“吸收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4.△拆入资金: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5.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6.△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7.△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8.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39.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40.应付利息:企业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付股利:反映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反映企业应付、暂收的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3.△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4.△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5.△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6.△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应根据“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7.长期应付款:企业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48.专项应付款:企业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等,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0.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1. 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余额。  52.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净额”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53.#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54.库存股: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企业股份金额,应根据“库存股”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5.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等专项储备的期末余额。  56.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57.△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59.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60.*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主要指标对照表
2011年报表项目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2011年报表项目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出资金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交易性金融资产
  拆入资金
  应收票据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收账款
  应付票据
  预付款项
  应付账款
  应收保费
  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预提费用中属于预收性质的内容
  应收分保账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其中:应付工资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应交税费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
   其中:原材料
   其中:应交税金
      库存商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预提费用中的借款利息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
  其他流动资产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中的其他内容
流动资产合计
  应付分保账款
非流动资产:
  保险合同准备金
  发放贷款及垫款
  代理买卖证券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债权投资
  代理承销证券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
  其他流动负债
应付权证、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分置流通权
流动负债合计
    投资性房地产
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原价
  长期借款
     减:累计折旧
  应付债券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固定资产净额
固定资产净额
  预计负债
    在建工程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税款贷项
    工程物资
  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其中:特准储备基金
特准储备基金
    生产性生物资产
非流动负债合计
    油气资产
负 债 合 计
    无形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开发支出
  实收资本(股本)
实收资本(股本)
    商誉
商誉、 合并价差
  国家资本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集体资本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税款借项
  法人资本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国有法人资本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特准储备物资
      集体法人资本
集体法人资本
非流动资产合计
  个人资本
  外商资本
  减:已归还投资
  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其中: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未处理资产损失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 产 总 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三)表内关系  16行≥(17+18)行(合理性);21=(2+3+4+5+6+7+8+9+10+11+12+13+14+15+16+19+20)行;31行=(29-30)行;33行=(31-32)行;44行≥45行;46行=(23+24+25+26+27+28+33+34+35+36+37+38+39+40+41+42+43+44)行;65行=(21+46)行;77行≥(78+79)行;79行≥80行;81行≥82行(合理性);92行=(67+68+69+70+71+72+73+74+75+76+77+81+83+84+85+86+87+88+89+90+91)行;100行≥101行;102行=(94+95+96+97+98+99+100)行;103行=(92+102)行;105行=(106+107+108+111+112)行;108≥(109 +110)行;114行=(105-113)行;118行≥(119+120+121+122+123)行;127行=(114+115-116+117+118+124+125+126)行;129行=(127+128)行;130行=(103+129)行;130行=65行;利润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已赚保费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四部分内容。  2.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粮食企业以及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营业务收入扣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4.△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共十四部分内容。  8.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利息支出:反映企业经营存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赔付支出净额:反映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3.△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4.△保单红利支出: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5.△分保费用: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依据“分保费用”扣减“摊回分保费用”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6.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7.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项目需单独列示,均以正数填列,若汇兑净损失项目为汇兑净收益,以“-”号填列。其中,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票据贴现利息、应付票据利息、交易性金融负债利息、金融机构长短期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其他带息负债利息。  19.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20.其他:反映石油石化企业勘探费用。  2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22.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23.△汇兑收益: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列示。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24.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但构成本年利润总额的利得,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政府补助: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补贴收入”科目填报。  26.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但应从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损失,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  28.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内容。  29.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承担的亏损,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列。  基本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稀释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30.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减少。  (2)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  (3)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4)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5)其他。如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主要指标对照表
2011年报表项目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2011年报表项目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期货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已赚保费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加: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其中:营业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政府补助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债务重组利得
     △利息支出
  减: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退保金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赔付支出净额
       债务重组损失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保单红利支出
  减: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
     △分保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净利润、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销售费用
  少数股东损益
少数股东损益
     管理费用
六、每股收益:
       其中: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
  基本每股收益
          研究与开发费
研究与开发费
  稀释每股收益
     财务费用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利息支出
八、综合收益总额
          利息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汇兑净损失
汇兑净损失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资产减值损失
(三)表内关系  1行=(2+5+6+7)行;2行=(3+4)行;8行=(9+12+13+14+15+16+17+18+19+20+21+24+28+29)行;9行=(10+11)行;21行≥(22+23)行(合理性);24行≥(25-26+27)行(合理性);31行≥32行(合理性);34行=(1-8+30+31+33)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42+43)行;44行=(34+35-40)行;46行=(44-45)行;46行=(47+48)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余额:1行12-22栏反映企业上上年资产负债表中的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1行1-11栏与31行12-22栏一致。  2.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仅填列表中12-22栏,反映企业本年及上年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对上上年及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影响金额。  (1)会计政策变更:反映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  (2)前期差错更正:反映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3.本年年初余额:4行12-22栏反映企业在上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及上年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等对上上年及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影响调整后的上年年初所有者权益金额。4行1-11栏反映企业考虑本年会计政策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等对以前年度的影响调整后得出的本年初所有者权益金额,与1行1-11栏一致。  4.本年年末余额:31行12-22栏反映企业考虑本年会计政策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等对以前年度的影响调整后得出的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31行1-11栏反映企业本年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  5.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1)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栏。  (2)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3)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①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股本)溢价,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②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4)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反映企业当年专项储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①提取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②使用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情况,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5)利润分配:反映企业当年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和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对应列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等项目。  ②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企业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6)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二)表内关系  1.行次:1行本年金额=31行上年金额;4行本年金额=1行本年金额;4行上年金额=(1+2+3)行;5行=(8+9+13+16+26)行;8行=(6+7)行;9行=(10+11+12)行;13行=(14+15)行;16行=(17+23+24+25)行;17行≥(18+19+20+21+22)行;26行=(27+28+29+30)行;31行=(4+5)行。  2.栏间:11栏=(9+10)栏;9栏=(1+2-3+4+5+6+7+8)栏;20栏=(12+13-14+15+16+17+18+19)栏;22栏=(20+21)栏。  3.(17-22、26-30)行(9、20)栏=0(合理性)。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拨付流动资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国家独享权益数额。  2.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年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追溯调整后形成的本年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  3.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5.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8.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3.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4.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5.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财会年企02表分析填列。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而不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反应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减少。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下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  18.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9.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1.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2.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年末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但由企业管理、使用的具有权益性质的国家所有的资金,如保险保障基金、特准储备基金、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等。  23.年末合计国有资产总量:反映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的年末合计数。  
(二)表内公式  1.行次: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30行=(1+2-17)行;32行=(30+31)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2.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3.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至该行反映。  14.合并增加额、合并减少额:反映企业(集团)因合并范围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减值准备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调整合并期初数,不在本项目下反映。  15.资产价值回升转回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期末因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  16转销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因资产处置、核销等因素,转销的减值准备金额。  17.待处理资产损失:仅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其中:  坏账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存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短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短期投资期末余额高于市价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损失等。  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盘盈需单独列示。  长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无形资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损失数。  在建工程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借款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无法收回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数。  18.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处理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发生且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二)表内关系  1. 行次:16行=(1+2+3+4+5+6+7+8+9+10+11+12+13+14)行;18行≥(19+20+21)行;22行≥(23+24+25)行;17行=(18+22+26+27+28+29)行。  2.栏间:11栏=(1+5-10)栏,5栏=(2+3+4)栏,10栏=(6+7+8+9)栏。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2.其他税费: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费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填列在“教育费附加”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  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情况,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4.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5.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年应交和本年已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本项目仅由企业集团本部填列,不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企业投资者的红利。  6.本年应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8.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财企[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9.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10.出口退税情况:由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反映本年度企业出口产品(商品)收入额(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按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本项目填列数应与海关报关数保持一致。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二)表内关系  65行=(2+5+8+11+14+17+20+21+23+26+29+32)行;66行=(3+6+9+12+15+18+20+21+24+27+30+33)行;74行=(71+72-73)行。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不包括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末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但包含内退下岗人员。企业“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企业“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5)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3)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4)实行工效挂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享受工效挂钩工资的职工人数。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初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3)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4)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反映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本项目包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本项目包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3)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各项补助,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4)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当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当年实际发放数填报。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当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  (5)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本项目不包括在企业兼职不兼酬的企业负责人人数。合并报表按汇总口径填列。  (6)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7)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8)本年企业承担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的费用情况。包括企业当年承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取暖、房屋修缮等费用。  4.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对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全部支出。  5. 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工业总产值: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量。仅由工业企业填列。  (2)工业增加值:指各种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是企业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之差。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6.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反映企业当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性资金、生产发展性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转拨的财政性质资金也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  基本建设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基建有偿使用支出、基建拨款支出、国家资本金、基建贷款贴息支出、国债专项基建拨款和其他基建支出等。  生产发展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方面的资金(包括经济战备动员费)和反映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以及支持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社会保障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用于下岗补助、救济等社会保障性支出的财政资金。  其他,反映企业收到的其他政策性补贴、税收返还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7.本年科技资金来源与支出情况:  (1)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合计按来源分为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和其他。  ①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资金总额。  ②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用于科技的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总额。  (2)本年科技支出合计:反映企业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教育与培训及相关科技服务等全部科技活动的支出情况。  ①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反映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本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包含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当等于“研发支出”科目当年归集核算的借方发生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以前年度由“研发支出”或“开发支出”转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其当年摊销费用不计入当年的“研发支出”科目。  研发人员人工支出:反映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研究开发性固定资产支出:反映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含折旧。  ②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反映企业当年购置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  ③其他科技支出:反映企业除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及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科技支出,如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非研发人员的科技教育与培训等费用支出。  8.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原值、折旧情况,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当年计提折旧的平均固定资产原价以及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1)土地资产:按1995年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后土地估价入账的金额填列。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投资收益:反映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实现的损益。项目填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会计规定分析填列。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照投资持有和处置的性质分析填列。  10.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项):反映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立研制开发的他人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以专利的项数填列。其中,本年度新增专利数量(项)单独列示。  11.当年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12.当年企业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 : 主要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当年企业支付的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反映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及生态恢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生产过程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销售及回收过程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企业配合社会地域的环保支援成本、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自然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本年度上交政府统筹的支出,反映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的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其他直接列支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支出;本年度企业提取或据实列支的支出,反映已提取但实际未完全支出的,以提取统计。  14.当年企业支出的节能减排费用: 反映企业用于节约能源,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的全部支出。  15.企业累计向境外投资额:反映企业期末累计向境外的投资金额,但应剔除返还境内投资部分。其中,企业当年新增向境外投资额单独列示。  
(二)表内关系  4行≥5行;4行=(5+21)行;6行≥7行; 19行≥20行;21行≥22行;24行≥25行;27行≥28行;28行≥29行;29行≥30行; 31行≥(32+33)行;33行≥(34+35)行;40行≥41行;37行、38行必填; 48行=(49+50+51+52)行;54行=(55+56+57)行;58行=(59+63+64)行;59行=(60+61+62)行; 67行≥(68+69+70+71)行;72行≥(73+74+75)行;77行=(78+79+80)行;81行=(82+83+84+85+86+87)行;88行≥89行;92行≥(93+94)行;96行≥97行。财政补贴明细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中央储备粮油补贴  处理中央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中央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中央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中央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轮换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补贴分别反映。  中央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移库计划,移库中央储备粮,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补贴  处理地方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地方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地方政府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轮换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补贴分别反映。  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计划,对地方储备粮油移库,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3.其他政策性粮油补贴  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最低收购价粮食相关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应由财政负担的价差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购费用补贴、移库费用补贴等。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价差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应由财政负担的价差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购费用补贴、移库费用补贴、烘干费用补贴等。  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反映按照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处理储备粮和商品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  处理原定购价、保护价粮食价差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和水库移民口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退耕(牧)还林(草)费用补助:反映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应由地方财政对计划内退耕(牧)还林(草)补助的粮食给予的费用补助。  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反映应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东北粳稻入关运费补贴。  南方饲料省份采购东北玉米费用补贴:反映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对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新产玉米并运到本地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  油菜籽加工企业补贴:反映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收购并加工油菜籽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东北大豆压榨企业补贴:反映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东北地区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  东北临储大豆划转地方定向销售加工补贴:反映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将国家临储大豆划转作为地方临时储备定向销售而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包干费用补贴。  4.扶持性补贴:反映财政拨补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属于扶持性的各项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  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补助:反映为支持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实施减员分流等财政给予的专项资金补贴。  下岗职工补助:反映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改制解除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由财政承担部分。  行政人员经费补贴: 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二)表内、表间关系  5栏=1栏+2栏-3栏;3栏≥4栏;1行=(2+6+15)行;2行=(3+4+5)行;6行=(7+11)行;7行=(8+9+10)行;11行=(12+13+14)行;16行=(17+20+24+28)行;17行=(18+19)行;20行=(21+22+23)行;24行=(25+26+27)行;29行=(30+41+62+63+64+65+66+67+68)行;30行=(31+34+35+36+37+38+39+40)行;31行=(32+33)行;41行=(42+48+55+58+59)行;42行=(43+44+45+46+47)行;48行=(49+50+51+52+53+54)行;55行=(56+57)行;59行=(60+61)行;69行=(70+72+73+74)行;70行≥71行;75行=76行至80行之和;81行=1行+16行+29行+69行+75行。费用明细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商品经营量:反映企业购、销、调、存及进出口粮油数量之和。  2.收购:反映企业实际收购的粮油数量。包括本企业直接收购和接受其它企业委托的受托收购。  3.调入、调出: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计划指令性文件发生的粮油调拨实际变动数量。  4.商品纯销售额:反映企业售给粮食部门以外的粮油销售收入。  
(二)表内、表间公式  1栏=2栏+3栏+4栏;1行=2行至16行之和;17行=(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5+36+37+38+39+40+46+47)行;30行≥(31+32+33+34)行; 40行=(41+42+43+44+45)行;48行=(49-51+52+53+54)行; 56行=(57+58+59+61+62+63+65)行;59行≥60行;63行≥6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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