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发布后 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管理条例还能用吗

种畜禽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 第五章 罚则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 第三条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 我们第四条 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 第六条 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害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 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 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 第十四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 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 (二) 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 (三) 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四) 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 (五) 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 第十七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
&&&&&& 第二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
&&&&&& 第二十一条 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种畜禽。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 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必须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 (二)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 (三)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 (四)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畜牧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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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东海县林牧业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季允石二○○○年六月十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第六条畜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名录和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八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第九条对列入国家和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的种畜禽,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保护区或者保种场,其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结合本省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等,制定本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工作。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第十二条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地方畜禽品种志。第十三条未经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第十四条畜禽新品种的报审条件和审定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和区域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第十五条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六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规定的条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逐级申报审批。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地方种畜禽场,由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种畜禽场应当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繁育、饲养技术,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档案制度。第十八条种畜禽场应当依法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及时扑灭动物疫病,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种畜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许可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申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级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其他种畜禽场必须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三)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级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由国务院或者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二)祖代场、省级种畜禽场等,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三)其他种畜禽场和家畜改良站等,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四)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许可证申请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并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注明标准等级,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经营种畜禽,执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第二十六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从省外引进种畜禽的,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引进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提交经批准的畜禽品种证书和许可证,没有畜禽品种证书和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凭畜禽品种证书和许可证代理、制作和发布广告。第五章种畜禽进出口第二十九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种畜禽进出口申请表,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进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外貌特征以及供种者的相关资料。第三十条进口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省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二)符合畜禽品种标准;(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本省畜禽品种资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经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种畜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畜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畜牧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种畜禽的品种审定和生产性能测定收费,以及核发许可证的收费,依法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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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使用分辩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苏ICP备号青海省种畜禽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畜禽良种在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和畜产品质量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要加快畜牧业发展,畜禽良种必须先行,只有切实加强畜牧业“种子工程”建设,才能实现我国畜牧业产业化、现代化、增加农牧民收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于1994年颁发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于1998年分别发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畜牧法》已于日起实施。通过这些法律、条例和办法的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种畜禽管理和畜牧业生产已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近几年来,我国畜牧业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国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种畜禽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现根据上述法规精神,结合青海省种畜禽管理实际,对种畜禽现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阐述如下。1种畜禽场现状青海省的种畜禽生产主要由国有农牧场承担,占全省供种能力的80%以上,其它形式的种畜禽场供种比例很小。全省种牛(冻精)主要由青海省家畜改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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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畜牧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面对新形势的发展变化,要加快畜牧业发展,畜禽良种必须先行,必须全面实施良种工程。现将青海省海东地区种畜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报道如下。1种畜禽管理存在的问题1·1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不健全一是种畜禽场结构不合理。除生猪良种繁育体系较健全外,草食牲畜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刚起步,小家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投入基本没有。二是良种繁育体系与畜牧业区域生产不配套。过分强调和注重“高产”品种的引进和发展,忽视了是否适应当地的条件。另外引进畜禽品种成了个别行政领导追求政绩的一种方式,行政干预业务部门工作,随意引种、随意推广,导致引进的品种不适应当地生产情况。三是由于引种存在盲目性,导致区域规划难以实现,而且存在乱交乱配,地方品种保护难度加大。四是由于良种繁育体系不完善,全区畜禽良种的覆盖率较低。1·2种畜禽管理体制不健全一是种畜禽管理法制不健全。在《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仅对种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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