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方法费征收使用什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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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13-3发布时间:主题分类:政府发文发布机构:文号:兴政发〔2013〕28号名&&&&称:关于印发《兴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兴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字体: 】&&&&点击次数:2918次来源:市城管局兴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中、省、咸驻兴各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兴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
兴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咸政办发[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沿街门店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施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按年一次性计收。
(一)居民(村民)按户计价按月计收,由住户负担。
城市低保户、优抚户、军烈属、残疾人、社会福利院等,持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城市管理局审定,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理费。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在册人数,以人为单位,按月计收,由单位负担。学校根据教职工、学生人数以人为单位,按月计收。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免收,高中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减半征收,具体收费由学校负担,不得向学生摊派。
(三)服务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根据营业面积、行业类别、经营特点等,按月计收。
(四)客运汽车、货运汽车等车辆根据核定的载重吨位、座位,按月计收。出租车等以辆为单位,按月计收。铁路客运、货运站按上年实际客运、货运总量计收。
第七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城管部门在收费工作中,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由城管部门到市物价局申办。
(二)收费人员须出具统一专用票据(即《陕西省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或《陕西省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三)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城管部门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若收缴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结合实际超支部分给予补贴。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一)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无理取闹、妨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以外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关生活垃圾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版权所有:兴平市人民政府&&陕ICP备号-1&&兴平市人民政府主办&&兴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电话:029-&&邮箱:&& && 技术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依据、标准和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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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18:31:03&&&来源:&&&作者:
河北省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于日起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居民等,均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目前,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在征收机制方面,主要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其中,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居民,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对于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办法》中明确收费标准为:城市居民3元/户&月,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人员2元/人&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标准为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标准为0.5元/人&月。对于经营者,根据医院、农贸市场、休闲娱乐场所、运输行业、商业零售企业、餐饮业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对于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厂的,按每吨50元计收。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20元/立方米。
《办法》提出,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它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
《办法》中特别规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该《办法》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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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  沧州因濒临渤海而得名。沧州部分地区在上古时期属幽州和兖州,西周时属青州,春秋、战国时代为燕、齐、晋、赵等国地,秦朝时属巨鹿郡和洛北郡,汉代属冀州和幽州,三国时属魏国,南北朝时属北魏的瀛州和冀州,北魏孝明帝熙平二年(公元517年)设立沧州,辖浮阳、乐陵和安德等三郡,隋初废浮阳郡,后分属河间郡、渤海郡和平原郡,唐朝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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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 &《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 & & & & & &&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即垃圾收集站至处理完毕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社区收取的居住区卫生服务费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的清扫以及运至垃圾收集站的费用。&& &第三条 &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由征收部门委托市供排水集团代缴;非一户一表用水居民户,由水费集中交纳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其余由征收单位直接收取。&& &(二)其他单位及经营者: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开发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部队、住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 &免征范围&&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市民(凭有效证件);&& &2.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残疾人企业等特殊困难群体;&& &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 &4.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儿童;&& &5.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社会福利单位、初中、小学、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单位交纳,企业在税前列支。&& &高中、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学生数每人每月0.50元由校方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寒暑假期间免交。&& &3.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5.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8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6.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 &7.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类市场(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按摊位或市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5.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9.汽车客运站: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8.00元,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10.市内出租汽车每车每月1.00元,由各汽车出租公司(汽车服务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每吨3.00元,由环卫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收取。&& &第八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代征总额给予7-10%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按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凡违反定价权限、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拒交,并不得擅自减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们政府、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沧政办字〔2003〕47号)、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堆放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沧价经费字〔1999〕17号)文件同时废止,同时取消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环卫系统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沧环卫字第13号)文件中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收费项目。 & &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垂直、直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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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深价管字〔2006〕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
  (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
  (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
  (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
  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
  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
  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
  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元/户·月缴纳;
  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
  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各供水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供水中间层积极支持配合代收垃圾处理费工作。为调动代收垃圾处理费的积极性,将给予代收单位手续费。按照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号)精神,代收手续费标准及供水中间层漏耗补偿问题,在垃圾处理费开征半年后另行研究确定。
  (二)物业管理小区及大厦公共区域产生的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垃圾处理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各代收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
  (四)各代收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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