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计算器金已经申请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回复

我失业保险已经办理了,请问多长时间可以拿到保险金_百度知道
我失业保险已经办理了,请问多长时间可以拿到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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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时间长了,一般要看当地社保部门的办事效率了你好,对于发放保险金时间是没具体规定的,你可以打电话或者直接去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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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批准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前提是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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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今年九月份在公司辞职了不能申请失业保险吗,已交保八年了
非本人意愿辞职如何界定的 [来自微信平台]
你好!2014年7月份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均按日实施的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注:员工因个人原因自己提出辞职的不符合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如需了解失业相关政策可登录东莞市社保局网站,或拔打咨询电话12333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于新《条例》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一项条件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省是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若企业职工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自愿主动离开原工作岗位而暂时失业的情况,发生的责任在于职工本人,因此这种情况的失业人员不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至于“非本人意愿失业”,由于是与职工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致使企业全体职工失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职工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这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职工本人,因此这种情况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如需了解失业相关政策可登录东莞市社保局网站,或拔打咨询电话12333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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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500字以内。重要提醒:请勿在提问内容中填写个人的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以下内容可能会被公开) 必填项我在公司买了一年的保险,最近辞职了,请问到什么时候我才能把我的失业保险金领出来,我以后都不想再交了。还有我的医疗IC卡,我刚办卡,还没领出来,请问到我不干的时候才把卡领出来,到时候会有钱吗?
我在公司买了一年的保险,最近辞职了,请问到什么时候我才能把我的失业保险金领出来,我以后都不想再交了。还有我的医疗IC卡,我刚办卡,还没领出来,请问到我不干的时候才把卡领出来,到时候会有钱吗? 50
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把你的档案交到当地社保部门的失业机构,你就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你的医疗卡上是有钱的,你可以自由使用,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前天领导叫我去写了辞职表。我朋友领了医疗卡出来了,可是不知道干吗都没钱在里面啊?我就想领我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卡上的钱出来,我应该怎么做啊?
失业金领取就得按我说的办,医疗卡上的钱只能到定点药店买药,不能取,这是规定,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满意的话就选我为满意答案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明; &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编辑本段]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编辑本段]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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