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区2012年非农业人均收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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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书才与被告李廷福、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黄书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以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廷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潍坊路南、西二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金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廷福,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乐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原告黄书才与被告李廷福、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书才委托代理人王以军,被告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李廷福,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乐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书才诉称,日18时许,被告李廷福驾驶鲁ETXXXX号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米其林专卖店站牌处时,将步行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原告黄书才撞伤,造成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廷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黄书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责任商业保险。原告黄书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392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及伙食费765.68元、护理费13164元、残疾赔偿金367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交通费550元、财产损失650元、鉴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96.8元,诉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337元,其中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任。被告李廷福、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承担。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仅认可住院期间1人护理;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日18时许,被告李廷福驾驶鲁ETXXXX号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米其林专卖店站牌处时,将步行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原告黄书才撞伤,造成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廷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黄书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书才于日至日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住院55天,产生医疗费19466.92元,其中被告李廷福垫付6220元。被告李廷福另垫付原告黄书才在事故当天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987.7元。出院诊断证明载明休息2个月,继续活血镇痛等对症治疗;膝关节功能锻炼;住院期间2人陪护;若患者膝关节症状无明显改善,必要时行膝关节镜检查术及内侧副韧带修补术;门诊随诊。原告黄书才分别于日、日、日、日、日、日、2014年6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4453.42元,门诊收费票据显示为油田医保门诊。原告黄书才委托东营为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日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黄书才此次车祸所致损伤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十级”。原告黄书才支出鉴定费800元。日,原告黄书才购买膝关节康复支具支出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另查明,原告黄书才系某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但某某于日出生,系原告黄书才之妻,二人共同居住在东营市东营区某某镇某某路X号。再查明,被告李廷福驾驶的鲁ETXXXX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李廷福,该车挂靠在被告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庭审中,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廷福达成一致,由被告李廷福负担原告黄书才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700元,被告李廷福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收费票据,被告李廷福提供的收费票据、收条、营运管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廷福驾驶机动车与步行的原告黄书才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起的作用,过错程度,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李廷福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黄书才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廷福按90%的比例承担。由于被告李廷福驾驶的鲁ETXXXX号轿车同时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应对被告李廷福承担的责任部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廷福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营市鑫通恒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对被告李廷福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黄书才主张的医疗费23920.34元,在原告黄书才住院产生的医疗费19466.92元中,有6220元系被告李廷福垫付,该项费用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原告黄书才主张的门诊治疗费4453.42元,虽系原告黄书才医保卡支付,亦为原告黄书才的个人实际支出,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以该款项系医保卡支付为由主张不予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廷福均同意对被告李廷福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并由被告李廷福承担非医保药费7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及伙食费765.68元,原告提供证据无证明力,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6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316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518元、出院后护理费464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证明,可以认定原告黄书才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的事实,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而产生的收入损失,本院酌情按山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为8517.9元(28264元/年÷365元×55天×2人),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黄书才主张出院后产生的护理费4646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出院后确需护理以及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而产生的收入损失,原告黄书才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36741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截止日东营为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黄书才已年满67周岁,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山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标准结合其伤残程度计算13年,原告该项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黄书才主张的被扶养人但某某生活费9696.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但某某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黄书才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鉴定费800元,系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50元,原告黄书才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根据原告就医期间确需支出交通费的事实,对原告黄书才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650元,原告提供的购买羽绒服及绒裤收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黄书才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根据原告黄书才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黄书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24908.04元(其中被告李廷福垫付72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8517.9元、残疾赔偿金367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交通费55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78166.94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书才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517.9元、残疾赔偿金367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交通费550元,共计60208.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医疗费1271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5元、营养费540元;被告李廷福赔偿原告医疗费700元、鉴定费720元,由于被告李廷福垫付原告医疗费7207.7元,故不再另行支付,其超额支付的5787.7元,从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赔偿给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并返还被告李廷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书才各项损失60208.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4742.24元;以上合计74951.14元(被告李廷福超额支付的5787.7元,从该款项中扣除并返还被告李廷福)。二、驳回原告黄书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黄书才负担335元,由被告李廷福负担794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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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党报热线8339000讯 日前,市民刘先生打来热线称:&我是东营市城镇户口,因家庭困难买不起商品房,听说可以申请廉租房,请问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怎样申请?&
  据市住建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2年度东营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东营区辖区范围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胜利油田、石油大学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2012年度住房保障。
  1、人均年收入低于21874元。
  2、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
  3、具有东营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满1年(廉租住房保障)或3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4、年满35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无房人员,也可以申请。
  5、原区(镇街)属国有(集体)破产、倒闭企业的原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家庭未享受宅基地并同时符合上述1、2项条件的,到企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申报。 (记者 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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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由东营日报社主办,东营网、黄河口晚刊承办的东营网首届歌...当前位置:&>&
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通过省级验收
11:24:00&&& '>作者:任晓妮&&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关键词: 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通过;省级验收
[提要] 近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验收组对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验收,最终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通过省级验收。
& &&大众网东营7月16日讯(记者&任晓妮)&近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验收组对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验收,最终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通过省级验收。
验收组认真听取了关于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汇报,详细审查了资金拨付帐目,认真查阅了项目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并深入到东营区和广饶县的项目区,对项目工程进行了全面的实地查验。经过为期4天的检查验收,省验收组对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一致认为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标准高,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可通过省级验收,被评为优秀等次。&
据了解,东营市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16000.18&万元,省级以上财政资金10227.3万元。其中土地治理项目15个,开发面积13.7万亩,总投资14289.78万元;产业化经营项目11个,总投资&1710.4万元。
初审编辑:苏旬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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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2012年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发布时间:日&&&来源:垦利县统计局 &&&&点击数: &&
2012年,垦利县依托自然优势,以惠民工程为支撑,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农业及农村经济呈现稳定发展态势。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3.1亿元,比上年增长3.7%;第一产业增加值16.6亿元,增长3.5%。
一、农牧渔业生产稳中有升
1、种植业播种面积减少。全县粮食播种面积18.8万亩,比上年下降11%,总产量7.1万吨,下降14.5%。 其中,小麦种植面积7万亩,下降16.3%,产量2.5万吨,下降14.5%;水稻种植面积3.9万亩,下降16.3%,产量1.9万吨,下降12.2%;玉米种植面积6万亩,下降9.8%,产量2.2万吨,下降22.7%。棉花播种面积51.17万亩,总产量3.1万吨,下降16.2%。蔬菜播种面积1.5万亩,总产量3万吨,增长11.3%。水果总产量1.02万吨,增长3%。全年种植业产值8.5亿元,下降0.2%;增加值5.1亿元,下降0.2%。
2、畜牧业生产稳定增长。受政策和价格双重影响,畜牧业生产稳定增长。年末生猪存栏14.7万头,比上年增加0.79万头,增长5.7%;牛存栏4.1万头,减少0.13万头,下降3%;羊存栏6.6万只,减少0.8万只,下降10.7%;家禽存栏208.6万只,增加11.3万只,增长5.7%;生猪出栏23.1万头,增加1.1万头,增长5.2%;牛出栏2.8万头;羊出栏8.2万只,减少1.7万只,下降17.6 %;家禽出栏384.2万只,增加53.8万只,增长16.3%;肉蛋奶总产量7.4万吨,增加0.2万吨,增长2.8%。畜牧业产值9.5亿元,增长7.4%;增加值3.8亿元,增长7.2%。
3、渔业生产实现新突破。全县水产品产量13.7万吨,增加0.6万吨,增长4.4%。海洋捕捞产量1.4万吨,增长3.5%;海水养殖产量9.3万吨,增加0.93万吨,增长11.1%;淡水养殖产量2.8万吨,下降12.6%。渔业产值13.7亿元,增长3.1%,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41%,比上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增加值7亿元,增长4.2%。
二、农业生产的建议
1、加大农业生产投入,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在抗旱排涝方面狠下功夫,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同时做好农业生产配套服务。一是气象部门及早预测发布气象信息,使农户合理安排生产,遇旱补水,遇涝排涝,确保粮食产量;二是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确保农户灾后减产不减收。
2、政府主导维护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稳定。据调查,2012年国产尿素平均价格为2372.8元/吨,上涨11.78%;国产磷酸二铵3533.8元/吨,上涨7.01%;国产氯化钾3445.8元/吨,上涨4.03%;复合肥3135.1元/吨,上涨12.45%。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降低了农民收入。相关部门加大对农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关注,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农民增产又增收。
3、依托“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较低,接收科学技术的能力低、渠道窄,涉农部门应充分利用“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组织农技推广中心和农业专家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农民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确保农户掌握一门或多门农业技能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和种植经营水平。
4、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快特色基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坚持“高端、优质、高效”发展方向,以园区建设聚集资源、提升产业链建设。重点发展高效种植业、优质蔬菜基地、食用菌产业、休闲观光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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