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勘定损员灰色收入久拖不决可以投诉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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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的分析毕业论文.doc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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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已经成为与社会公众关系最紧密、感受最直接、利益最明显的保险业务领域之一。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车险理赔问题,理赔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感观,涉及到行业的信誉和形象。现如今存在的车险“理赔难”的问题值得深思,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在车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因为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它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现在很多公司为了取的业务规模,不断降低费率,利用应收等一系列的非法手段去争取市场。面对这些不良的现象,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和如何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综合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集行业之力内外兼修。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本文参考人保财险的理赔程序及综合国内外车险理赔难的各个角度去分析,把我国现在存在的现状和弊端以及采取怎样的措施让车险理赔更好的发展,怎样使我国车险理赔正常有序的为人民服务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理赔服务流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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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宿迁泗阳公安局涉嫌压案不查久拖不决
作者:依法维护公平
&发布时间: 21:59
&类别:法治
&区域:宿迁泗阳
泗阳县公安局:
  请贵局依法如实公平处理我们受害人的投诉,而不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千方百计推卸责任,摆脱关系,更不能视党纪国法为儿戏,视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草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经得起法律、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
  日,我们被人结伙殴打致伤一事(我们受害者牙齿被打几近脱落、面部、颈部多处外伤,并且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当时我们立即报警,泗阳县爱园镇派出所原民警朱伟伟(警号134567)却拒不处理,并要挟恐吓我们受害人不准再找爱园派出所处理。
  后来2012年初,我们受害人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此事,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于日下午打电话给我们受害人说经督察大队调查,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存在,但一直没有后续的处理结果,后我们受害人又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此事,但泗阳县公安局一直拒不处理。
  今年中央巡视组再次将此案交办至贵局要求处理,日,一位自称是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的叫徐乃松的徐姓工作人员来到我们受害人家中说对此案再次进行了解,该徐姓工作人员刚开始态度很不好,并且在询问我们受害人过程中一会说该案不是刑事案件,一会说此案也不是治安行政案件,一会又说此案你可以到法院处理,当我们受害人提出此案应当由贵局处理时,他又说没有伤情鉴定,我们受害人说我们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他又说那不起作用,当我们受害人提出此案当事民警恐吓受害人不准找派出所处理,语言粗俗不堪,并强迫我们受害者写此案要求法院处理的纸条时,他又说监控录像已经删除,当我们受害人提出贵局督察大队在2012年已经调查承认当事民警违法事实存在时,该徐姓工作人员却拒不承认说没有这回事。
  而事实是2012年7月我们受害人在泗阳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亲自面见了督察大队的工作人员,督察大队工作人员并当面承认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还让我们受害人消消气,同时也形成了对当事民警调查处理的书面意见.此时该徐姓工作人员又说我们受害人自己一个人写了要求法院处理的一张纸条,我们受害人说这张纸条是一张废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第一:该张纸条为当事民警强迫我们受害人书写;
  第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或者说最起码是严重的治安行政案件,我们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侵害人赔偿医疗费与依法拘留侵害人并不冲突,因为我们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侵害人赔偿医疗费是侵害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而派出所依法拘留侵害人则是侵害人结伙殴打我们受害人而应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本就是两码事,而我们受害人多次要求贵局依法追究侵害人的行政责任,贵局却拒不处理,这是典型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第三,该案现在既没有调解书、也没有处罚书,更没有我们受害者的笔录,我们受害人申请鉴定也被爱园派出所无任何理由的强行拒绝,这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第四,该案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在2012年已经明确承认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存在,铁板钉钉,无需辩驳。在最后,该徐姓工作人员又询问我们受害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问题,被我们受害人严肃拒绝,并指出其不应询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也就是说,此案至今我们受害人已经多次向贵局投诉,但此案至今已经3年多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反映的事实和理由:
&我(受害人)的岳父裴兆某于日去世,日,我的妻子(裴兆某的长女)欲料理裴兆某的后事,遭到裴某、唐某等十余人人的阻挠并发生口角,后唐某、裴某等十余人结伙殴打我及妻子,我及妻子后被殴打致伤住院。
  当时,江苏省泗阳县爱园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警号为134567 姓名:朱伟伟)出警到现场,在现场语言粗俗。我及妻子在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后,我及妻子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后爱园派出所当时出警的当事民警(警号:134567)将我带至一房间内笔录,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口头散漫,语言粗俗,态度极其恶劣。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在笔录上记录说我牙被唐某、裴某等人打歪,我说记录的不正确,应是牙被打几近脱落,并且面部、颈部被打有多处外伤,随即要求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更改笔录,遭到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无任何理由的强行拒绝。
  随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强迫、威胁、恐吓我不要找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我不同意,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即对我进行语言威胁说:如果我要有枪的话、、、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说我可以给你50元医疗费。我仍不同意。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说如果你再来找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的话,我就拘留你、逮捕你。
&&&&&&&之后我的儿子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拒不处理,我的儿子据理力争,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则对我的儿子说:再说就把你枪毙,你懂什么东西!!总之语言粗俗不堪,态度极其蛮横恶劣。因此,至今此案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日裴某、唐某等十余人人又强行在裴兆某的宅基上建房,我及妻子、儿子去阻止(因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裴兆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裴某、唐某等十余人又结伙殴打我及我的儿子,后有人报警。爱园派出所的这个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出警到现场,我及我的儿子指认裴某、唐某等人结伙打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只带裴某一个人去派出所,并拼命压制我及我的儿子讲理,而唐某等人则当着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的面说要把我的儿子打死,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也没有制止。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语言仍粗俗不堪,态度蛮横,“一边倒”执法十分明显,非常偏袒裴某、唐某等打人的人。并支持裴某、唐某等人在裴兆某宅基上违法建房【在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这次出警前,爱园派出所的另一位民警也曾到现场说裴兆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到爱园派出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对裴某等打人的人不闻不问,却对受害人我及我的儿子推推搡搡,方法简单粗暴,语言粗俗不堪 ,我的儿子说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执法办案严重不公就申请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回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回答说:你没有这权利。后我的儿子又要求见所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仍旧阻止不让见,同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要求我及我的儿子写一份不准报警的保证书,我的儿子据理力争说:我的人身安全受到裴某、唐某等人的威胁,我有报警的权利。到最后,我的儿子说我的眼被裴某、唐某等人打青了,要求申请鉴定,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无任何理由又拒绝了我儿子申请鉴定的请求。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还用威胁性的语言对我的儿子说:我是警察,你是驾驶员,我以后专查你开车。这样在没有任何笔录及鉴定的情况下又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我们受害人认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作为人民警察理应秉公执法,公道办事,文明执勤,履行法定义务,但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粗暴执法、言语粗俗,态度蛮横恶劣、办案执勤严重不公,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查案不处,久拖不决。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影响基层和谐的警民关系,更影响基层和谐稳定的局面,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同时我们受害人被人殴打严重受伤住院爱园派出所却无任何理由的拒不处理这件事也在当地造成了一定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这种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1)、(3)款、第21条、第22条第(11)款、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2条等规定。&
&&&&&&&&日下午4时左右,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的一个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我们说经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依法调查此案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的确存在,但并没有告诉我们处理结果,我们询问也没有说,后我们受害人也去泗阳县公安局面见了该督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他当面承认此案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并形成了书面调查汇报材料。
  当时泗阳县公安局信访科一王姓工作人员也在场,并当面打电话给爱园派出所所长要求公平依法处理我们受害人被人结伙殴打致伤一案。日,我们受害人再次来到爱园镇派出所,爱园镇派出所所长说给我们处理此案,但不承认相关民警有违法事实,我们说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都承认民警违法事实存在,你为什么不承认?所长不再说话,该案又不了了之。我们2012年3月在江苏省公安厅平安民声服务台反映的举报信件至今已近三年也没有任何回复(信件编号:8),相关部门的做法是严重不符合《信访条例》关于办结时限的相关规定的。因此至今此案没有任何的处理结果。后来我们受害人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仍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日我们向宿迁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卞兆猛同志‍反映此案,卞主任承诺依法处理渎职民警,并依法处理侵害人,但至今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县公安局督察大队调查清楚,承认民警违法事实存在的案件就是不处理?这样做到底为哪般?
&&&&&&&&我们反映的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并没有给我们受害者一个任何的处理结果。当事民警的这一做法给我们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请贵局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依法公正处理:&1、依法处理我们被人殴打致伤这一案件,同时也维护我们自身的人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对相关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依法依纪处理,以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践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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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3:54
回复内容:此案值得纪委深查!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致命破坏作用!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9:03
我们受害人2012年3月在江苏省公安厅平安民声服务台反映的举报信件至今天日已近三年也没有任何回复(信件编号:8),相关部门的做法是严重不符合《信访条例》关于办结时限的相关规定的。
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下面是我们受害人日在省公安厅网站的投诉到今天日已经近3年了,但是相关部门仍旧拒不回复的截图
& 爱园派出所的这个民警这样做到底为哪般?
& 张友荣、张留兵
&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爱园镇
& 工作单位
& 尊敬的省厅领导:我们有事向您反映,请求为我们做主。反映的事实和理由:张友荣的岳父裴兆伍于日去世,日,张友荣的妻子裴霞(即裴兆伍的长女)欲料理裴兆伍的后事,遭到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开梅、裴红梅等人的阻挠并发生口角,后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爱梅等十余人结伙殴打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后被殴打致伤住院。当时,江苏省泗阳县爱园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警号为134567 姓朱)出警到现场,在现场语言粗俗。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在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后,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后爱园派出所当时出警的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将张友荣带至一房间内笔录,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口头散漫,语言粗俗,态度极其恶劣。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在笔录上记录说张友荣牙被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开梅、裴红梅等人打歪,张友荣说记录的不正确,应是牙被打几近脱落,随即要求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更改笔录,遭到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拒绝。随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强迫、威胁张友荣不要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张友荣不同意,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即对张友荣进行语言威胁说:如果我要有枪的话???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说我可以给你50元医疗费。张友荣仍不同意。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说;如果你再来找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的话,我就拘留你。之后张友荣的儿子张留兵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不处理,张留兵据理力争,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则对张留兵说:再说就把你枪毙,你懂什么东西???总之语言粗俗不堪,态度极其蛮横恶劣。因此,至今此案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因为裴兆伍的房产继承纠纷,张友荣的妻子裴霞已起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等待判决书。日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开梅、裴红梅、唐大昌等人却强行在裴兆伍的宅基上建房,张友荣、张留兵去阻止(因为泗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裴兆伍的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裴开广、唐翠、裴开梅、裴红梅、唐大昌等十余人又结伙殴打张友荣、张留兵,后有人报警。爱园派出所的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出警到现场,张友荣、张留兵指认裴开广、唐翠、裴红梅等人打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只带裴开广一个人去派出所,并拼命压制张友荣、张留兵讲理,而唐大昌等人当着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的面说要把张留兵打死,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也没有制止。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语言仍粗俗不堪,态度蛮横,“一边倒”执法明显,非常偏袒裴开广、唐翠、裴开梅、裴红梅等打人的人。并支持裴开广、唐翠、裴开梅、裴红梅等人在裴兆伍宅基上违法建房【在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这次出警前,爱园派出所的另一位民警也曾到现场说裴兆伍的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要求裴开广、唐翠、裴开梅等人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前不准在裴兆伍宅基上建房】。到爱园派出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对裴开广等打人的人不闻不问,却对受害人张留兵推推搡搡,方法简单粗暴,语言粗俗不堪 ,张留兵说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执法办案严重不公就申请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回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回答说:你没有这权利。后张留兵又要求见所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仍旧阻止不让见,同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要求张友荣、张留兵写一份不准报警的保证书,张留兵据理力争说: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有报警的权利。到最后,张留兵说我的眼被裴开广、唐翠、等人打青了,要求申请鉴定,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无任何理由又拒绝了张留兵申请鉴定的请求。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还用威胁性的语言对张留兵说:我是警察,你是驾驶员,我以后专查你开车。这样在没有任何笔录的情况下又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张友荣、张留兵认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作为人民警察理应秉公执法,公道办事,文明执勤,履行法定义务,但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粗暴执法、言语粗俗,态度蛮横恶劣、办案执勤严重不公,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同时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1)、(3)款、第21条、第22条第(11)款、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等。尊敬的省厅领导,我们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我们请求省厅领导为我们做主。请求对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依法处理,以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同时也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受理状况
& 正在处理
& 回复内容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20:06
尊敬的人民网
& && && && && &&&我们受害人在宿迁市12345论坛发出《泗阳县公安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久拖不决》、《泗阳县公安局拒不如实答复到底为哪般》、《致宿迁市政法委的一封公开信》的投诉帖子后,泗阳县公安局的回复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甚至是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同时也严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贵局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办事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此案受到压案,一直得不到公正处理???泗阳县公安局很清楚,但是请相信
事实就是事实,历史就是历史,事实是不因其他因素而改变的固有存在,同时请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正义绝不会缺席!泗阳县公安局
的回复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甚至是捏造事实、颠倒黑白的事实如下: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但张友荣、裴霞夫妻俩不愿意为其养父裴兆伍办理后事,又不愿意把裴兆伍的尸体按照规定火化”纯粹是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因为事实上恰恰是我们受害人张有荣、裴霞坚持要办理裴兆伍后事却三番五次遭到侵害人裴开广、唐翠的无理阻挠,才发生冲突的,事实证据如下:日上午,也就是裴兆伍去世的第二天,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欲按照裴兆伍留给我们的遗嘱办理其后事,却遭到侵害人裴开广、唐翠的无理阻挠,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只好报警,20分钟后,泗阳县公安局爱园派出所民警李营军出警到现场,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当场指出裴开广、唐翠无理阻挠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办理裴兆伍的后事,并将裴兆伍留给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办理其后事的公证遗嘱拿出给民警李营军观看,民警李营军当场就对侵害人裴开广、唐翠提出严肃批评,并要求侵害人裴开广、唐翠不允许阻挠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办理裴兆伍的后事,有爱园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出警录像,有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的报警记录,请泗阳县公安局将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的报警记录、民警李营军的出警录像公布。日下午,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再次办理裴兆伍的后事,又遭到侵害人裴开广、唐翠的无理阻挠,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再次报警,泗阳县公安局爱园派出所民警边旭出警到现场,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将裴兆伍留给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办理其后事的公证遗嘱拿出给民警边旭观看,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并当场指认侵害人裴开广、唐翠无理阻挠我们办理裴兆伍的后事,民警边旭也当场就对侵害人裴开广、唐翠提出严肃批评,并要求侵害人裴开广、唐翠不允许阻挠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办理裴兆伍的后事,有爱园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出警录像,有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的报警记录,请泗阳县公安局将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的报警记录、民警边旭的出警录像公布。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朱伟伟执法时不存在粗暴执法问题,那么请将执法录像公布。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我们受害人主动要求派出所不处理此案,严重失实,我们受害人从未要求派出所不处理此案,反而是三番五次强烈要求派出所处理此案,我们受害人受伤程度十分严重(受伤程度上文有叙述,有县级人民医院证明,有现场照片),从情理上说我们也不会要求派出所不处理此案,如果泗阳县公安局硬说我们受害人要求派出所不处理此案的话,那么请拿出我们受害人不要求派出所处理此案的证据,并将证据公布出来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 & 第四: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我们受害人和侵害人协商同意到法院处理,按此说法,此案属典型的调解结案,而事实上此案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我们受害人也从未和侵害人协商过,如果泗阳县公安局硬说这样,那么请泗阳县公安局公布调解书,接受群众监督。
:泗阳县公安局说“我们受害人自家的医疗费将由自己到法院提起诉讼,且夫妻二人当场立下字据并签名捺印”
首先,该单方字据是民警采取强迫、恐吓、欺骗等手段要求我们受害人所写,而且只是我们受害人单方所写,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或者说最起码是十分严重的治安行政案件,我们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侵害人赔偿医疗费与依法拘留侵害人并不冲突,因为我们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侵害人赔偿医疗费是侵害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而派出所依法拘留侵害人则是侵害人结伙殴打我们受害人而应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本就是两码事,而我们受害人多次要求贵局依法追究侵害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贵局却拒不处理,这是典型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张友荣轻微受伤”严重失实,我们受害人受伤程度十分严重(我们受害者牙齿被打几近脱落、面部、颈部多处外伤,并且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有现场照片),同时,裴红梅也根本没有受伤。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时任督察队长张建军在调查后告知张友荣朱伟伟执法不存在过错,其反映的问题失实,并不存在张队长认定朱伟伟违法的问题“严重失实,事实上, 日下午4时58分左右,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的一个工作人员(该同志姓杨,在110指挥中心工作过,警号暂时不公布)打电话告诉我们说经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依法调查此案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的确存在,但并没有告诉我们处理结果,我们询问也没有说,后我们受害人也去泗阳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面见了的工作人员,他当面承认此案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并形成了书面调查汇报材料,当时泗阳县公安局信访科一王姓工作人员(该人后调入泗阳县运南片某乡镇当派出所所长)也在场,并当面打电话给爱园派出所所长要求公平依法处理我们受害人被人结伙殴打致伤一案。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不存在督查大队承认民警违法事实存在的事情,那么请问为什么泗阳县公安局为什么3年多都拒不回复我们2012年3月在江苏省公安厅平安民声服务台反映的举报信件(信件编号:8)???从投诉到现在3年多拒不回复,贵局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办结时限的规定。
我们受害人受伤已经够轻伤,构成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不是什么案子都能不了了之的,受害人坚持要求派出所处理的话,则刑事案件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
后经了解,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裴兆伍的房产由裴开广继承。
”简直是颠倒黑白,因为该继承纠纷案法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该房产由谁继承的结论,法院的原话是对裴开广要求继承裴兆伍房产的要求本院不予处理,同时该案目前已经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继续走法律程序处理,再说至于房产由谁继承也与本案无关,因为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反映的是我们受害人被
侵害人裴开广、唐翠殴打严重受伤住院派出所却拒不处理一事,与
房产最终由谁继承无关,
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反映的是我们受害人被
侵害人裴开广、唐翠殴打严重受伤住院派出所却拒不处理一事与
房产最终由谁继承根本就是两码事,泗阳县公安局如此回复有避重就轻、混淆视听的嫌疑。
& && && &&
泗阳县公安局回复说“
当事人张留兵情绪突然失控,往另一方当事人裴开广面前冲,双方发生撕扯,
”于事实不符,因为当时
侵害人裴开广、唐翠等10余人结伙殴打张留兵,反而是派出所民警却不闻不问,任凭
侵害人裴开广、唐翠等10余人结伙殴打张留兵,
直到张留兵口头说要去检察院投诉爱园派出所行政不作为时,爱园派出所才口头上制止
侵害人裴开广、唐翠等10余人结伙殴打张留兵。
泗阳县公安局第三次回复说“我局民警执法过程中规范文明,并无诉求人所称的不妥行为”,那么请对我们受害人的上文中的12条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布我们受害人在上文中要求公布的相关证据,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而不要以“经调查不存在“这句话来笼统的简单的回复,这样回复有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敷衍塞责的嫌疑。同时我们的异议已经在上文中明确提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请贵局直接回复就行,不需要要求受害人找这找那,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更于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精神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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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综上所述,泗阳县公安局的回复,存在捏造事实,欺骗群众,混淆视听问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精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泗阳县公安局的第一次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反映“朱伟伟态度粗暴执法”问题。
经查,在多次出警过程中,朱伟伟均按规定及时出警,因无法当场调解,均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谈话调查,执法过程均进行全程录像。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做到了规范文明执法,并无证据证明朱伟伟粗暴执法。
(二)关于反映“派出所至今未对打人者进行处理”问题。
经查,双方因纠纷报警多次,比较严重的只有两次,其中日因张友荣岳父裴兆伍火化问题,张友荣与唐翠等人撕扯,导致张友荣、裴红梅等人轻微受伤,7月19日,张友荣与唐翠夫妇二人主动到爱园派出所要求,称此事系家庭矛盾,不要求派出所处理,自家的医疗费将由自己到法院提起诉讼,且夫妻二人当场立下字据并签名捺印。日,张友荣与裴开广家因裴兆伍死后的宅基地遗产问题再次引发纠纷报警,双方并未发生打架,经劝说均同意经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关于反映“朱伟伟威胁张友荣及其儿子张留兵”的问题。
经查,朱伟伟与对方并不存在任何亲属和利害关系,并无证据证明张友荣家提出要求朱伟伟回避的申请;同时,也无证据证明朱伟伟曾对张友荣家进行任何威胁和强制行为。
(四)关于反映“泗阳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已认定朱伟伟违法事实存在但是一直不处理”的问题。
经查,2012年3月中旬,张友荣向省厅反映朱伟伟粗暴执法的问题后,局领导将该信访件交办由督察大队查处,时任督察队长张建军在调查后告知张友荣朱伟伟执法不存在过错,其反映的问题失实,并不存在张队长认定朱伟伟违法的问题。
(五)反映“泗阳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工作人员至其家中了解情况之后仍拒不处理问题且态度恶劣”的问题。
泗阳县公安局的第二次回复如下:
日,我局接到关于张友荣反映原爱园派出所民警朱伟伟粗暴执法的信访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反映人
张友荣,男,汉族,57岁,住爱园镇果园园北分场38号。
(二)被反映人员
朱伟伟,男,汉族,27岁,原泗阳县公安局爱园派出所民警,现调任沭阳县公安局悦来派出所民警。
(三)相关当事人员
1. 裴霞,女,57岁,住爱园镇果园园北分场38号,系张友荣妻子;
2. 张留兵,男,35岁,住址同上,系张友荣儿子;
3. 裴开广,男,43岁,住爱园镇果园园北分场24号;
4. 唐翠,女,43岁,住址同上,系裴开广妻子;
5. 裴兆伍(已去世),裴霞的养父,裴开广的亲叔父。
二、反映问题
2011年7月、2012年2月两次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裴开广等人殴打,爱园派出所朱伟伟处警,粗暴执法,久拖不决,至今未给说法等问题。
三、调查情况
经查,日,裴兆伍去世(妻子早已去世),其立下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其养女裴霞、女婿张友荣,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裴兆武的后事理应由其养女裴霞、女婿张友荣料理,但张友荣、裴霞夫妻俩不愿意为其养父裴兆伍办理后事,又不愿意把裴兆伍的尸体按照规定火化;而裴兆伍侄儿裴开广认为裴兆伍已经立下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其养女裴霞继承,自己也不应该料理裴兆伍的后事。因是夏天,裴兆伍尸体不火化又不行,所以双方发生矛盾。
日10时许,我局爱园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果园园北分场裴兆伍武家因为老人去世有人打架”。接警后原任派出所所长刘勇、民警朱伟伟迅速到达处警,民警首先初步了解现场情况后,由于双方在现场情绪非常激动,且争吵激烈,现场无法进行调处,便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调解。经过民警耐心细致的劝解,并劝说双方当事人要友好相处。张友荣与唐翠夫妇二人主动要求,此事系家庭矛盾,不要求派出所处理,双方同意回去再商量裴兆伍的后事处理,且夫妻二人当场立下字据并签名捺印。
日上午9时许,爱园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爱园果园园北分场裴兆伍家,有人因宅基问题发生纠纷要打架”。接警后所长刘勇、朱伟伟带领保安队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到现场后双方当事人正在争吵,处警民警对双方进行劝导制止,并对报警人了解情况。在了解事情的过程中,当事人张留兵情绪突然失控,往另一方当事人裴开广面前冲,双方发生撕扯,派出所民警带领保安队员立即予以制止,为进一步控制事态,处警民警将当事人双方主要人员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经了解双方发生因争吵的原因是:裴兆伍的后事,最终是由裴开广料理,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裴兆伍的房产就应该由裴开广继承。后裴开广将裴兆伍的老房子拆掉,在宅基地上重新建房。张友荣知道后,不让裴开广建房,欲将新建房子的墙推倒,裴开广不让推,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经派出所的教育和规劝,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双方当事人决定维持房产现状,到法院走诉讼程序。后经了解,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裴兆伍的房产由裴开广继承。
四、调查结论
(一)关于反映反映“朱伟伟态度粗暴执法”问题。
经查,在多次出警过程中,朱伟伟均按规定及时出警,因无法当场调解,均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谈话调查,执法过程均进行全程录像。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做到了规范文明执法,并无证据证明朱伟伟粗暴执法。
(二)关于反映“派出所至今未对打人者进行处理”问题。
经查,双方因纠纷报警多次,比较严重的只有两次,其中日因张友荣岳父裴兆伍火化问题,张友荣与唐翠等人撕扯,导致张友荣、裴红梅等人轻微受伤,7月19日,张友荣与唐翠夫妇二人主动到爱园派出所要求,称此事系家庭矛盾,不要求派出所处理,自家的医疗费将由自己到法院提起诉讼,且夫妻二人当场立下字据并签名捺印。日,张友荣与裴开广家因裴兆伍死后的宅基地遗产问题再次引发纠纷报警,双方并未发生打架,经劝说均同意经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关于反映“朱伟伟威胁张友荣及其儿子张留兵”的问题。
经查,朱伟伟与对方并不存在任何亲属和利害关系,并无证据证明张友荣家提出要求朱伟伟回避的申请;同时,也无证据证明朱伟伟曾对张友荣家进行任何威胁和强制行为。
(四)关于反映“泗阳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已认定朱伟伟违法事实存在但是一直不处理”的问题。
经查,2012年3月中旬,张友荣向省厅反映朱伟伟粗暴执法的问题后,局领导将该信访件交办由督察大队查处,时任督察队长张建军在调查后告知张友荣朱伟伟执法不存在过错,其反映的问题失实,并不存在张队长认定朱伟伟违法的问题。
(五)反映“泗阳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工作人员至其家中了解情况之后仍拒不处理问题且态度恶劣”的问题。
经查,日上午,我局督查大队大队长徐乃松亲自到张友荣家中向其详细解释相关情况,整个过程均由录音录像,不存在张所称的拒不处理问题且态度恶劣等问题。
综上所述,张友荣反映事项,严重失实。
&&泗阳县公安局第三次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经调查,我局民警执法过程中规范文明,并无诉求人所称的不妥行为。如诉求人有异议,欢迎向我局纪委或上级纪检部门举报。泗阳县公安局纪委电话.
而实事求是的事实是:
日,我们受害人被人结伙殴打致伤一事(我们受害者牙齿被打几近脱落、面部、颈部多处外伤,并且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当时我们立即报警,泗阳县爱园镇派出所原民警朱伟伟(警号134567)却拒不处理,并要挟恐吓我们受害人不准再找爱园派出所处理,后来2012年初,我们受害人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此事,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于日下午打电话给我们受害人说经督察大队调查,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存在,但一直没有后续的处理结果,后我们受害人又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此事,但泗阳县公安局一直拒不处理,今年中央巡视组再次将此案交办至贵局要求处理,日,一位自称是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的叫徐乃松的徐姓工作人员来到我们受害人家中说对此案再次进行了解,该徐姓工作人员刚开始态度很不好,并且在询问我们受害人过程中一会说该案不是刑事案件,一会说此案也不是治安行政案件,一会又说此案你可以到法院处理,当我们受害人提出此案应当由贵局处理时,他又说没有伤情鉴定,我们受害人说我们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他又说那不起作用,当我们受害人提出此案当事民警恐吓受害人不准找派出所处理,语言粗俗不堪,并强迫我们受害者写此案要求法院处理的纸条时,他又说监控录像已经删除,当我们受害人提出贵局督察大队在2012年已经调查承认当事民警违法事实存在时,该徐姓工作人员却拒不承认说没有这回事,而事实是2012年7月我们受害人在泗阳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亲自面见了督察大队的工作人员,督察大队工作人员并当面承认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还让我们受害人消消气,同时也形成了对当事民警调查处理的书面意见.此时该徐姓工作人员又说我们受害人自己一个人写了要求法院处理的一张纸条,我们受害人说这张纸条是一张废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第一:该张纸条为当事民警强迫我们受害人书写;第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或者说最起码是严重的治安行政案件,我们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侵害人赔偿医疗费与依法拘留侵害人并不冲突,因为我们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侵害人赔偿医疗费是侵害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而派出所依法拘留侵害人则是侵害人结伙殴打我们受害人而应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本就是两码事,而我们受害人多次要求贵局依法追究侵害人的行政责任,贵局却拒不处理,这是典型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第三,该案现在既没有调解书、也没有处罚书,更没有我们受害者的笔录,我们受害人申请鉴定也被爱园派出所无任何理由的强行拒绝,这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第四,该案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在2012年已经明确承认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存在,铁板钉钉,无需辩驳。在最后,该徐姓工作人员又询问我们受害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问题,被我们受害人严肃拒绝,并指出其不应询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也就是说,此案至今我们受害人已经多次向贵局投诉,但此案至今已经3年多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 & 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 &第七十五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 && &第七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 && &
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 &&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张留兵反映的事实和理由:
& && && && && &我(受害人)的岳父裴兆某于日去世,日,我的妻子(裴兆某的长女)欲料理裴兆某的后事,遭到裴某、唐某等十余人人的阻挠并发生口角,后唐某、裴某等十余人结伙殴打我及妻子,我及妻子后被殴打致伤住院。当时,江苏省泗阳县爱园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警号为134567 姓名:朱伟伟)出警到现场,在现场语言粗俗。我及妻子在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后,我及妻子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后爱园派出所当时出警的当事民警(警号:134567)将我带至一房间内笔录,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口头散漫,语言粗俗,态度极其恶劣。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在笔录上记录说我牙被唐某、裴某等人打歪,我说记录的不正确,应是牙被打几近脱落,并且面部、颈部被打有多处外伤,随即要求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更改笔录,遭到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无任何理由的强行拒绝。随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强迫、威胁、恐吓我不要找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我不同意,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即对我进行语言威胁说:如果我要有枪的话、、、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说我可以给你50元医疗费。我仍不同意。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说如果你再来找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的话,我就拘留你、逮捕你。
& && & 之后我的儿子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拒不处理,我的儿子据理力争,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则对我的儿子说:再说就把你枪毙,你懂什么东西!!总之语言粗俗不堪,态度极其蛮横恶劣。因此,至今此案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 &
& && & 日裴某、唐某等十余人人又强行在裴兆某的宅基上建房,我及妻子、儿子去阻止(因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裴兆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裴某、唐某等十余人又结伙殴打我及我的儿子,后有人报警。爱园派出所的这个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出警到现场,我及我的儿子指认裴某、唐某等人结伙打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只带裴某一个人去派出所,并拼命压制我及我的儿子讲理,而唐某等人则当着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的面说要把我的儿子打死,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也没有制止。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语言仍粗俗不堪,态度蛮横,“一边倒”执法十分明显,非常偏袒裴某、唐某等打人的人。并支持裴某、唐某等人在裴兆某宅基上违法建房【在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这次出警前,爱园派出所的另一位民警也曾到现场说裴兆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到爱园派出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对裴某等打人的人不闻不问,却对受害人我及我的儿子推推搡搡,方法简单粗暴,语言粗俗不堪 ,我的儿子说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执法办案严重不公就申请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回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回答说:你没有这权利。后我的儿子又要求见所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仍旧阻止不让见,同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要求我及我的儿子写一份不准报警的保证书,我的儿子据理力争说:我的人身安全受到裴某、唐某等人的威胁,我有报警的权利。到最后,我的儿子说我的眼被裴某、唐某等人打青了,要求申请鉴定,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无任何理由又拒绝了我儿子申请鉴定的请求。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还用威胁性的语言对我的儿子说:我是警察,你是驾驶员,我以后专查你开车。这样在没有任何笔录及鉴定的情况下又不了了之。
& && && && && && && &&&
综上所述,我们受害人认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作为人民警察理应秉公执法,公道办事,文明执勤,履行法定义务,但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粗暴执法、言语粗俗,态度蛮横恶劣、办案执勤严重不公,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查案不处,久拖不决。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影响基层和谐的警民关系,更影响基层和谐稳定的局面,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的声誉,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挑战着法治的权威,并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同时我们受害人被人殴打严重受伤住院爱园派出所却无任何理由的拒不处理这件事也在当地造成了一定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这种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1)、(3)款、第21条、第22条第(11)款、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2条等规定。
& && & 日下午4时左右,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的一个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我们说经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依法调查此案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的确存在,但并没有告诉我们处理结果,我们询问也没有说,后我们受害人也去泗阳县公安局面见了该督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他当面承认此案当事民警的违法事实,并形成了书面调查汇报材料,当时泗阳县公安局信访科一王姓工作人员也在场,并当面打电话给爱园派出所所长要求公平依法处理我们受害人被人结伙殴打致伤一案。日,我们受害人再次来到爱园镇派出所,爱园镇派出所所长说给我们处理此案,但不承认相关民警有违法事实,我们说泗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都承认民警违法事实存在,你为什么不承认?所长不再说话,该案又不了了之。我们2012年3月在江苏省公安厅平安民声服务台反映的举报信件至今已近三年也没有任何回复(信件编号:8),相关部门的做法是严重不符合《信访条例》关于办结时限的相关规定的。因此至今此案没有任何的处理结果。后来我们受害人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仍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日我们向宿迁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卞兆猛同志‍反映此案,卞主任承诺依法处理渎职民警,并依法处理侵害人,但至今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县公安局督察大队调查清楚,承认民警违法事实存在的案件就是不处理?这样做到底为哪般?
& && && && &&&我们反映的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并没有给我们受害者一个任何的处理结果。当事民警的这一做法给我们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请贵局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依法公正处理:
& &&&1、依法处理我们被人殴打致伤这一案件,同时也维护我们自身的人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2、对相关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依法依纪处理,以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践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 && & 附:&
我们受害人张友荣、裴霞、张留兵2012年3月在江苏省公安厅平安民声服务台反映的举报信件至今天日已近三年也没有任何回复(信件编号:8),相关部门的做法是严重不符合《信访条例》关于办结时限的相关规定的。
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下面是我们受害人日在省公安厅网站的投诉到今天日已经近3年了,但是相关部门仍旧拒不回复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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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园派出所的这个民警这样做到底为哪般?
&&张友荣、张留兵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爱园镇
&&尊敬的省厅领导:我们有事向您反映,请求为我们做主。反映的事实和理由:张友荣的岳父裴兆伍于日去世,日,张友荣的妻子裴霞(即裴兆伍的长女)欲料理裴兆伍的后事,遭到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开梅、裴红梅等人的阻挠并发生口角,后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爱梅等十余人结伙殴打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后被殴打致伤住院。当时,江苏省泗阳县爱园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警号为134567 姓朱)出警到现场,在现场语言粗俗。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在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后,张友荣及其妻子裴霞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后爱园派出所当时出警的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将张友荣带至一房间内笔录,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口头散漫,语言粗俗,态度极其恶劣。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在笔录上记录说张友荣牙被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开梅、裴红梅等人打歪,张友荣说记录的不正确,应是牙被打几近脱落,随即要求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更改笔录,遭到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拒绝。随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强迫、威胁张友荣不要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张友荣不同意,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即对张友荣进行语言威胁说:如果我要有枪的话???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说我可以给你50元医疗费。张友荣仍不同意。此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说;如果你再来找爱园派出所处理此案的话,我就拘留你。之后张友荣的儿子张留兵来到爱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不处理,张留兵据理力争,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则对张留兵说:再说就把你枪毙,你懂什么东西???总之语言粗俗不堪,态度极其蛮横恶劣。因此,至今此案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因为裴兆伍的房产继承纠纷,张友荣的妻子裴霞已起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等待判决书。日裴开广、唐翠、裴秀梅、裴开梅、裴红梅、唐大昌等人却强行在裴兆伍的宅基上建房,张友荣、张留兵去阻止(因为泗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裴兆伍的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裴开广、唐翠、裴开梅、裴红梅、唐大昌等十余人又结伙殴打张友荣、张留兵,后有人报警。爱园派出所的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又出警到现场,张友荣、张留兵指认裴开广、唐翠、裴红梅等人打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只带裴开广一个人去派出所,并拼命压制张友荣、张留兵讲理,而唐大昌等人当着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的面说要把张留兵打死,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也没有制止。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语言仍粗俗不堪,态度蛮横,“一边倒”执法明显,非常偏袒裴开广、唐翠、裴开梅、裴红梅等打人的人。并支持裴开广、唐翠、裴开梅、裴红梅等人在裴兆伍宅基上违法建房【在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 这次出警前,爱园派出所的另一位民警也曾到现场说裴兆伍的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单方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要求裴开广、唐翠、裴开梅等人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前不准在裴兆伍宅基上建房】。到爱园派出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对裴开广等打人的人不闻不问,却对受害人张留兵推推搡搡,方法简单粗暴,语言粗俗不堪 ,张留兵说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执法办案严重不公就申请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回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回答说:你没有这权利。后张留兵又要求见所长,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仍旧阻止不让见,同时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要求张友荣、张留兵写一份不准报警的保证书,张留兵据理力争说: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有报警的权利。到最后,张留兵说我的眼被裴开广、唐翠、等人打青了,要求申请鉴定,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无任何理由又拒绝了张留兵申请鉴定的请求。最后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还用威胁性的语言对张留兵说:我是警察,你是驾驶员,我以后专查你开车。这样在没有任何笔录的情况下又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张友荣、张留兵认为,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作为人民警察理应秉公执法,公道办事,文明执勤,履行法定义务,但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却粗暴执法、言语粗俗,态度蛮横恶劣、办案执勤严重不公,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同时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1)、(3)款、第21条、第22条第(11)款、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等。尊敬的省厅领导,我们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我们请求省厅领导为我们做主。请求对当事民警(警号为134567 )依法处理,以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同时也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在处理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20:27
回复内容:此案明显有严重不公,细查会还原真相,相关部门无论怎么狡辩都是徒劳的,苍白无力的。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09:08
请纪委严肃查处!
请人民网关注!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4:55
回复内容:这是什么办事效率呢?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0:57
回复内容:请纪委能依法查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1:04
相关单位的回复明显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涉嫌违法,纪委应当依法从严查处,因为司法不公是社会的毒瘤,会对社会公平造成致命的破坏作用!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1:21
应当从严惩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20:38
回复内容:请严肃查处相关涉嫌渎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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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提交快捷键: Ctrl + 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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