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让没有从业资格的证券艺人经纪人资格证开发客户客户属于违规吗

证券经纪人到底干什么_百度知道
证券经纪人到底干什么
证券经纪人到底是干什么的,是不是就是拉客户呢?具体是做什么的,谁能大概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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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或者其他便利;6,那好处也有,证券公司需要为证券经纪人上正式合同;5,至少要比一个后台客服一部电话更好一些,而且为客户经理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像是给客户解释有关金融知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但其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胜任。 当然,属证券公司正式员工,不过大体是证券公司客服部负责;2,是敲开证券公司的一块砖,为客户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也是我背诵下来的)1,维护银行与证券的关系、提供,也就是客户经理,甚至可以攀爬到更高的职位;11,你必须选择一个好的证券公司,那你将是前途光明;5、网络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随着你工作越干越顺手、维护已开发客户、转移、在银行做宣传工作,其实职位也不是很稳定,工资少不说,导致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大概其的工作和工作要求;15;不过,这属于违规行为,每月拿提成、协议!不希望你看扁、采取贬低竞争对手,你连基金都不了解、合同上签字。如果你是想到证券公司当经纪人(客户经理)。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客户都是这方面的高手和专家,也并不是每一个银行都对各项业务熟悉,只是想证明;当然;10、交易规则;9、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都把握,那些后台业务你也能够接触到。因为客户经理也就是经纪人是不允许告诉客户怎么做股票的,而且更新快;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不懂的。证券经纪人起初最简单是开户、热爱本岗工作;2、证券行业声誉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证券认购。证券经纪人现在是热门职业;12,并不是需要你什么分;8,并且具备这方面的学习能力;9、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你的朋友同学是这个职业,就别四处宣扬,因为证券经纪人需要的专业知识很丰富.,证券经纪人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注销、甚至给你减免手续费和股东卡费;4;当然还可以指导客户交易规则,或者进入竞争对手的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的客户招揽行为、户外宣传工作;6,不会愿意到后台服务,工资构成有很多项,与后续客户服务工作、代客户在相关协议:这项工作看起来超简单;现在已经条理化:带客户办理开户业务,你需要每一项都学习,对客户而言、资金存取,证券公司经纪人,或者在新闻媒体、划转和查询等事宜,你做习惯了客户经理;7,其中包括开户奖+客户每月交易提成。所以.、损害所代理的证券公司;8、为客户提供非法场所招揽客户和客户服务,有人指导你填表;14,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以降低佣金的手段争夺客户:(白话我自己组织语言)1,很麻烦的工资构成,他告诉的最失败的一点就是最后一段,因为金融行业需要的专业知识超多,我的分析是这样的、证券公司客服、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为客户投资收益做保障性承诺、违反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所在区域佣金自律标准的规定.:(这是很快就要实行的规定、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具备学习能力,你如果有能力过五关斩六将、代表证券公司为客户或者他人签订合同、交易、无犯罪与不良记录;3,从业资格考试也是必须过的,比如推出一个基金、委托他人代理其招揽客户和客户服务等、具备证券业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证!如果想往这方面发展,那么证券公司其他岗位的工作你也有能力胜任、甚至证券公司老总、证券公司副总.说这些;这是最简单的说法。你如果能够胜任,因为,那些职位有前台;至少比你自己撞上门去要好的多,规范化;这项工作就像是储蓄、证券公司电话委托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的使用说明等、本科以上学历、客户对网上交易手机和炒股软件还有电话委托系统不熟悉的时候客户经理可以专人给客户服务.、前台主管、投资分析师;13。我们公司经纪人最多的一个月工资是3万、呼叫中心、在执业过程中。不过、各种业务带你办理(包括银行),你的工资就会越来越高,那肯定不行、开户;7;比如客户打电话咨询一些细节楼上这位同事回答的可够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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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拿提成?现在做什么都是说的好听?那谁会去你们公司开户,利益怎么怎么高)然后叫你拿钱在他们公司里去做?现在哪的工作真的有保证?别人要炒你鱿鱼也照样,明明这行就是拉客户。千万别相信这些,你就算说是再怎么好听也是一样的!(我在一家公司去应聘过的?你不告诉客户你们的正卷原理``不告诉他们该怎么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特别是楼下的! 你说我说的说错了,基本流程都知道)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告诉你怎么做证卷(哪种比较好,跟你分析这分析那!正式员工,然后说这怎么怎么好告诉你吧```那些经纪人就是为公司拉客户的
楼上说的好水呀。我按我公司来说吧,就是拉客户的,说骗人那倒没有。每个证券公司都是自己核心的一批员工,他们是和自己总公司签定的合同,经纪人基本是和下属的营业部签定合同,有点象保险公司的拉保险的,平台给你建立,你能做多少就算你多少
确切的说应该是开发和维护客户,经纪人作为营业部的营销人员,开发客户无可厚非,当然也不是一味的拉客户,现在都注重比拼服务,所以还有维护客户这一块业务。
不明白什么是“代理客户”。1、证券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该证券公司进行客户招揽与客户服务的个人,与证券公司是代理委托关系。2、要求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通过代理的证券公司取得执业证书;3、一般待遇是无底薪或比较低的底薪,按所开发客户的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4、证券经纪人在国外比较普遍,国内接受有个过程。实际上证券经纪人算作“自雇人士”,自己雇佣自己,在国外证券行业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职业。做得好完全可以是一种“一生的职业”。一般不会转为正式员工,不过有的证券公司可能在考核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你还是要看你准备去的证券公司是如何定的。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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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超越规定权限范围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最近,某证券公司委托我所,就其客户张某投诉事宜引发的经纪人超越规定的权限范围违规操作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出具法律意见。  笔者联想到中国A股市场经历了从2006年年末到日的辉煌,有许多从未涉足股市的人奋不顾身地加入股民队伍。由于自身缺乏专业知识,许多股民选择由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帮助其操盘;同时,也确实存在少数证券经纪人利用股民的求财心切,骗取股民信任,恶意操作,赚取服务费的现象。由于近来A股市场一路下行,导致这些股民与证券经纪人的矛盾凸现,法律纠纷不断增加。  笔者在接受该证券公司委托后,认真阅看了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问询,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判例等,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并借此案撰写了本篇小文,谈谈个人的一些观点,也欢迎各位的批评指正。  一、基本案情  该证券公司客户张某,于2007年7月在该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开户,该客户开发及服务人员是经纪人李某。2007年12月,张某向该营业部提出转户。日,张某再次转入该营业部。2008年6月开始,张某开始向该营业部口头投诉,7月开始以书面方式向该证券公司投诉以下问题:  1、经纪人没有向其揭示股市风险,反而在业务介绍过程中多次作出高额收益的表述,严重误导客户;  2、经纪人采取欺诈手段(经纪人告知客户根据公司要求必须取得客户的交易密码)使客户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密码提供给了经纪人,经纪人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客户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造成客户巨额损失。  张某现要求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二、证券经纪人的概念  (一)经纪人的法律定义  目前,我国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作出明确定义。但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据此,可以理解为:经纪人是指代理证券公司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从业人员。  (二)经纪人的服务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行业的一般作法,证券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为证券公司开发客户;  2、为客户提供业务操作程序的咨询、信息提示服务;  3、依托证券公司的零售客户咨询信息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4、向客户介绍、推荐证券公司的业务品种和服务项目,并为客户提供有关业务品种和服务项目的咨询。  三、经纪人的义务  (一)经纪人的法定义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经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2)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3)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包括经纪人)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即经纪人应当遵守的不作为义务):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经纪人的约定义务  除了上述证券经纪人的法定义务外,证券公司往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与经纪人订立的《服务协议》等文件上设置条款,以进一步规范经纪人的服务行为。以该证券公司为例,就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与经纪人订立的服务协议中予以了明确。  1、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该证券公司在其公司范围内公布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中除规定经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外,还规定了以下经纪人的禁止行为:  (1)禁止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禁止对客户证券投资收益或损失赔偿做出承诺;  (2)禁止欺诈客户、为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3)禁止为创造交易量而诱导客户频繁买卖;  (4)禁止将营业部的存量客户转为经纪人客户;  (5)禁止在营业部拦截自然开户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强迫或限制客户选择;  (6)禁止经纪人之间争抢客户;  (7)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其他违反证券法和公司及营业部管理规定的虚假承诺;  (8)不得经手、代办任何与客户资金有关的手续;不准挪用客户资金和有价证券;不得以营业部或营业部员工、经纪人的名义对外从事融资、担保、投资、签署合同等活动;  (9)不得利用经纪人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10)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业务资料和其他商业机密;  (11)不得为其他证券公司招揽客户;  (12)经纪人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司有关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  (13)在为客户提供信息资讯时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和建议。  2、经纪人的合同义务  该证券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证券经纪人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经纪人的以下义务:  (1)应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2)应在公司认可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利用公司的证券交易、服务和营销平台,从事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销售。从事业务时,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本人的身份和职责;  (3)开发的客户应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4)应依托公司的零售客户咨询信息服务平台对开发的客户提供资讯服务;若利用非公司零售客户咨询信息服务平台下的资讯信息为名下客户提供资讯服务,需经公司同意。乙方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5)在签署服务协议的同时,应按公司要求签署《行为规范承诺书》。  在证券经纪人服务协议中,经纪人还应承诺不从事以下行为(即应当遵守的不作为义务):  (1)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对客户证券投资收益或损失赔偿做出承诺;  (2)欺诈客户、为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以任何形式做出违反证券法和中银国际业务管理规定的承诺;  (3)为创造交易量而诱导客户频繁买卖;  (4)将营业部存量客户转为乙方客户或在营业部内拦截自然开户客户;  (5)证券经纪人之间争抢客户,肆意诋毁对方或证券公司声誉;  (6)经手、代办任何与客户资金有关的手续;挪用客户资金和有价证券;以中银国际的名义对外从事融资、担保、投资、签署合同等活动;利用经纪人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7)对外泄露有关业务资料、客户信息及营业部其他商业机密;  (8)在公司系统外兼职,从事与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活动。  由此可见,证券业对经纪人超越公司规定的权限范围违规操作行为(含代客操作股票买卖)持否定态度,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证券公司还通过公司规章、服务协议等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四、经纪人超越公司规定的权限范围违规操作行为(代客操盘)的法律责任  无论经纪人的行为属于全权委托还是私下委托的,其均需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经纪人违反经纪人特定义务的行政处罚  若经纪人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的;或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或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经纪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  2、经纪人违反证券从业人员义务的行政处罚  若经纪人存在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给予经纪人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若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给予经纪人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若经纪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对经纪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同时,若经纪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经纪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即经纪人一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二)民事责任  1、对客户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若经纪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义务,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纪人欺诈客户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经纪人的该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也是违反对证券公司约定义务的行为,且客户亦明知证券公司禁止经纪人进行该等行为,因此,经纪人应当独自承担对客户的全部赔偿责任。  该赔偿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直接经纪损失,例如:交易的佣金损失、税费损失、不合理交易的差价损失;客户的间接经济损失,例如:客户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客户的精神损害赔偿。  2、对证券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1)经纪人违反约定义务造成证券公司对客户赔偿的  若经纪人的行为构成对上述法定义务以及对证券公司约定义务的违反,而造成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赔偿的(该赔偿责任可能是上述赔偿责任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公司有权依据与经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经纪人就证券公司对客户赔偿的部分全额赔偿证券公司。  (2)若经纪人与客户串通、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  若经纪人存在与客户串通、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经纪人及客户对证券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若经纪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该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其将面临的刑事责任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若经纪人的行为属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则该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将面临的刑事责任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证券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由于证券公司往往通过向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人权限揭示书》(客户一般在办理开户时都会予以签署)向客户提示风险,因此,从证据角度而言,客户应当知晓证券公司明确禁止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在此情况下,如果客户仍全权委托经纪人,由于该委托行为只发生在该客户与经纪人个人之间,由于该无效委托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与经纪人自行承担。  但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证券经纪人权限揭示书》属于证券公司与客户间的证券服务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且该二份文件系作为提供方的证券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尽管证券公司在《证券经纪人权限揭示书》中载明了“禁止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字样并同时载明了免责条款,但该载明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仍存在较大争议;同时,证券法已经规定证券公司具有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法定责任,证券公司在《证券经纪人权限揭示书》中的免责声明,仍可能会因合同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而导致该免责条款无效。一旦该《证券经纪人权限揭示书》因此认定无效,证券公司仍然存在对该全权委托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可能。  第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在证券公司已经明确禁止经纪人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提示客户慎重保管密码的情况下,经纪人仍接受客户的交易密码并据此为其委托交易,显然已经超出了证券的授权范围,应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现有一生效判例与笔者的上述观点存在差异,该案案号为:(2005)渝一中(民)再终字第1348号,系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情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及负责人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造成客户亏损,法院判决由该证券公司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原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即法院认为,该营业部经纪人及负责人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为客户全权代理证券交易,据此判决该营业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不能排除若发生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以经纪人系利用其职务违反交易规则为由,判令该证券公司就经纪人的委托交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据此,相关部门很可能对相关证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的处罚。  六、建议  综合上述意见,笔者认为:证券公司在对经纪人权限管理方面存在相当的风险,即便证券公司已经在规章制度及与经纪人的服务协议中一再明确经纪人的权限范围及经纪人的义务,但仍无法完全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在以下方面注意完善,尽可能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一)加强经纪人管理  虽然从合规建设方面,证券公司大多已经对经纪人的权限及职责制订了规章制度及相应法律文件,但是从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扭转“只要经纪人签署了服务协议、规章制度公布就算是尽到管理责任”的观念,从证券公司总部到各营业部层面均需完善对经纪人权限、职责的长效管理机制,不应仅仅注重经纪人的开发业绩,而应将经纪人的服务规范纳入其考核指标,促使经纪人切实遵循其权限及职责,并能落实到其实际经纪服务过程中去。  (二)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与加强经纪人管理对应的,证券公司还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仅仅在开户时让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是不够的,必须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强调证券市场的风险,提示证券从业人员对客户的服务规范,对于重点客户还应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回访工作,加深客户对从业人员权限范围的了解,并由此反向核查经纪人的服务规范性,并将回访结果作为经纪人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完善客户风险评估机制  在加强以上两方面工作的同时,证券公司还应该注意到,少数投资者在明知从业人员权限及职责的情况下,限于自身证券知识的缺乏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盲目信任,仍然会要求从业人员提出超出其权限的要求,甚至以此作为评价从业人员服务优劣的准绳,客观上造成了证券公司的潜在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应完善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平衡效益与风险,对于提出过类似要求或有类似需求的客户,提高其风险级别,重视该客户的跟踪服务,一旦达到风险警示标准,应立即采取介入及干预措施,从而降低客户原因造成的证券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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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严格起来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业内一般都是先上岗再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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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及监管建议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
摘要:证券经纪人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证券经纪人的发展,证券经纪人相关纠纷不断涌现,凸现其法律地位模糊,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为此,本文探讨了证券经纪人制度相关模式、现实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与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规范发展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若干监管建议。
关键词:证券经纪制度;证券经纪人;经纪业务;证券公司
[Abstract] Currently , Brokers
become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rokers, disputes about brokers are emerging increasingly, especially for the problems of indefinite legal status and obligation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brokers further,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gulations and major problems of brokers, analyses the basic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ecurities corporations and investors, and gives suggestion, with an aim to develop brokers.
作者简介:蔡云红、马琳
,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证券经纪人悄然萌生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中,如今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意义上,证券经纪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专门接受客户委托,帮助客户买卖证券并从中收取佣金,为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证券分析、投资组合设计、证券买卖服务的人员。随着证券经纪人的不断发展,证券经纪人相关纠纷不断涌现,凸现其法律地位模糊,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本文着重探讨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求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经纪人制度监管建议。
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模式
考察国内证券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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