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种类及特点

浅谈国外商业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差异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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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商业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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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选择国外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软件包(曹龙光)
不论从业务或应用系统方面,中国银行业即将面临巨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随着中国进入WTO后面对改革开放而衍生出来的。
在未来的几年中,中国银行业需要作出准备,以迎接国外银行的严峻挑战。挑战的层面从银行业务种类和各式各样的银行产品,从服务对象到服务渠道等各个方面。为了迎接这个挑战,中国的银行业也需要好好的准备,更新业务系统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系统更新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从直接提供服务(即交易处理)的核心业务系统以至协助银行进行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拓展等信息管理的分析性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提供银行各种业务的支持平台,让业务能够有序、安全而快速的进行。而分析性系统能够让银行更充分的了解银行的整体运作情况,从赢利能力、产品和客户贡献度、市场的趋势,客户对银行服务和产品的认受性到信贷评分、风险分析等。这些分析不但能让银行提供有赢利能力和到位的服务和产品,争取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而且能更有效和有系统的检测出风险。
然而,就算是有很好的分析性系统如数据仓库、商业智能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最关键的数据都是从核心业务系统中得到的。所以银行系统现代化的第一个课题都是有一个好的业务系统,能够适应中国的特有需要固然重要,能够提供一个可扩展的平台让中国银行业能够有序的与国外业务接轨更是重要。
当前的银行业在更新业务系统时,由于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很多银行都愿意选择国外先进的软件包。从吸收一些客户关系管理、产品管理、风险管理和流程管理等经营理念和经验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选择国外软件包的时候,银行也需要切合自身业务的定位和客户优势,选择适合自己的软件包。否则很可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于失败收场。
在这里,笔者希望通过客观的分析,让读者能够更有效的选择国外的软件包,满足银行对系统更新的要求。
软件包种类
国内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主要是分为对公与对私两大类,而国外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大致上是分为零售银行系统和批发银行系统两大类。这两类系统在功能上有着比较大的差异。
国外的零售银行系统与批发银行系统都同时支持个人和公司客户。当然零售银行系统主要是个人的客户而批发银行系统大部分的客户都是公司或企业。个人帐户与公司帐户都可以发生交易关系的。
零售银行系统主要是给专营零售性银行业务的银行使用。主要的特点是支持高交易量而每笔交易的金额相对较小。零售银行系统面向的是柜台和各类电子银行渠道发起的交易,后台的业务比较少。从系统安全控管方面来说,一般是不需要支持复核的。当一笔交易在柜台进行时,柜员录入交易后就提交后台处理。在发生异常情况如交易金额超出柜员交易权限时,系统会要求网点的主管进行即时授权。帐户余额不足时,交易是不会发生的,除非银行是容许有临时的透支。由于面向的客户/帐户是大量的,所以对于一般的客户来说,银行的策略是让柜员按定制的规范内执行业务,尽量不容许有特殊处理,使管理更有效。所以对于这些一般性的客户,银行也不会分配客户经理,出现问题的时候是由分行/网点的主管来决定。当然,银行也会有一些优质的客户群,而这些客户群的处理就会有较大的弹性,一般是由一个客户经理/客户服务经理来跟进。
批发银行系统主要的用户是经营批发业务的银行。主要的特点是支持低交易量而每笔交易的金额比较大。与零售银行系统相比,批发银行系统面向更多的是“后台”交易(如汇款、外汇买卖、资金、信用证等),只有较少量是从前台或电子渠道(比如说网上银行或企业银行)过来的。因此,批发银行系统非常重视一笔业务的流程控管,而且大多是需要进行复核的。但在许多国外的银行,交易复核主要是采用画面上的复核,即复核交易把需要复核的交易信息显示在屏幕上,复核员通过眼睛来判断录入是否正确。跟国内常用的双敲复核在操作上有很大的差异。在一笔交易提交后台处理时出现不能够处理的情况时,系统多会自动排队,让客户经理或分行主管对交易进行审批。一般来说,交易的异常情况会区分为与信贷相关的,还是与一般帐户操作相关的。如果属于信贷相关的异常情况,如额度不足、额度到期等,异常信息会送到客户经理去审批。就算是在帐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客户经理也可以使用他的判断来决定交易是否允许发生,并产生透支余额。属于事务性的,如支票过期、帐户进入“不动户”状态等异常信息,一般会送到开户行/交易发生行的主管来处理。
批发银行系统所包含的子系统比较多,部分子系统如外汇买卖子系统、货币市场子系统与贸易融资子系统等在零售银行系统中是没有的。零售银行系统虽然有贷款子系统,但批发性的贷款业务如银团贷款和因为贸易融资业务衍生出来的贷款基本上是不支持的。
零售银行系统大部分都不支持与国际性金融信息网络如SWIFT的连接,系统大部分都不能够生成对帐单、入帐通知、电子汇款、信用证、托收等电子报文。
零售银行系统大多数只支持本币(based currency accounting)或双重货币的总帐系统(dual
currency accounting),而批发银行系统则支持多重货币的总帐系统(multi-currency
accounting)。主要的分别是批发银行业务多涉及外汇买卖和贸易融资等交易,比较需要了解不同货币对银行所带来的资金风险。零售银行业务一般只做简单的外币兑换而牵涉的金额和风险都较小。因此,实时的资金头寸管理和外汇重估(FX
revaluation)在批发银行系统中也是比较重要的功能。
由于零售银行系统与批发银行系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国内银行在选择国外软件包时就需要按照自身的业务类型来选择。无可否认,国内银行并没有像在国外有非常明显的银行分工(如批发银行、零售银行、商人银行、投资银行、私人银行等),而且大都是在进行全面银行业务(universal
banking)。但是由于在前面提到的原因,如果银行是以对私业务为主,选择零售银行系统是比较理想。但如果银行主要是经营对公业务的话,则选择批发银行系统是比较好的。当然,银行也可以尝试选择在市场上新兴的一些可以处理全面银行业务的软件包。
国外系统的特点
国外银行系统与国内系统存在比较大的业务处理差异。银行在选择适合的国外银行系统时就需要充分理解,在最大程度上采纳国外的业务处理模式,才能够达到最大的效果。
业务流程 &
国外银行系统一般的业务流程比较简单,分工比较小,但也具备一定的安全性。银行在选择国外银行系统时能够做出业务流程上的配合才能够发挥系统的优点。
凭证与报表 &
国外银行系统大部分都是打印很小的业务凭证的。如果银行能够配合无纸业务操作的话,大部分的国外系统都是非常好的,否则就需要考虑加入业务凭证的工作量。另外,国外银行系统一般都不支持登记簿,至于国内常用的“满页打印”的功能基本上是不支持的。银行在选用国外系统时就需要对现有业务模式作出调整。
总帐与内部帐 &
国外的银行系统基本上是没有内部帐的概念,银行在使用国外银行系统时最好能够采用不设内部帐的处理模式。否则就需要对系统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失去了采用国外系统的意义。
事后监督 &
国外银行系统基本上不支持国内的事后监督运作模式。国外系统通过业务功能分工和不同的稽核报表让银行的稽核部门进行定义的抽查方式。
哑终端与客户机服务器
由于市场上比较成熟的国外核心银行系统的软件包已经开发了好一段时间,所以目前在市场上还有些是以哑终端为主要操作界面的,而部分系统的前台柜面交易是以客户机服务器的方式进行的。
当银行选择国外的软件包时就需要小心。如果银行是希望采用新兴的技术如C/S甚至B/S结构的系统,那就需要搞清楚是否所有的交易都是以信息为主导(message
based),否则就需要更大的资金投入来改造。
很多国外软件包是由很多不同的子系统组成的。每个子系统是可以独立选择使用的。但银行在选择国外银行系统时需要注意某些子系统可能分为核心模块与可选模块。银行在厂家报价时需要清楚知道该报价所包含的模块,是否有部分模块是不包括在报价之内。
国外软件包可选的业务处理模块包括:
客户信息系统的额度管理模块
活期存款系统的24小时的处理模块
贷款系统的贷前审批模块、贷后的催收模块
贸易融资系统相关贷款处理模块
笔者建议银行在要求厂家报价时列出各个子系统包含的可选模块和每个可选模块的用途与报价,让银行挑选需要购买的模块。
大部分的国外银行系统是不提供源代码的。如果银行是需要源代码的话,则需要要求厂家在报价时包含了源代码的价格,并在合同中清楚列出。
售后服务与维护费用
除了在系统上线时的免费维护期外,大部分的国外银行系统都是需要收取维护费用的。一般的年度维护费用是系统版权费用的15%。年度维护费用是指厂家给银行提供的售后服务如热线咨询、故障维修和程序补钉等,并不包括银行提出的系统优化要求和重大版本升级等。如果银行拒绝给出这年度维护费用,厂家是不会给银行任何的支持的。
大部分的国外银行系统都是比较老的,基本上是不支持渠道整合。如果银行在选择新一代银行系统时是希望能够有效的把各个业务渠道进行整合而选择的系统不支持渠道整合的话,则银行可能需要系统集成商开发相关的渠道整合平台,提高了银行的总体投资。
与外部系统的接口
刚才也谈到,在市场上比较成熟的国外银行系统软件包一般是在较早期开发,有些虽然一直在更新和升级,但是不排除有些系统的基本结构是比较老的,所以对于与外部系统的连接与支持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银行在选择适合的软件包时就需要加以考虑。尤其是国内系统比较多采用独立的“中间业务平台”,银行就需要理解如何与新的业务系统进行连接。如果新的系统是零售银行系统,银行也需要在签约前考虑如何与外汇买卖系统、货币市场系统、贸易融资系统、国债系统等作有机、无缝的连接。
加入中国所需功能的难度
国外银行系统虽然比较灵活,功能也比较强大,但不一定就完全适合中国使用。在实施国外银行系统前,一定的改造是必须的。银行在选择国外软件包前就需要考虑该软件包如果加入国内的业务要求和功能。银行也可以考虑采用某些国外业务功能来替换国内的当前处理模式。但某些功能是国内独有的或是人民银行的法规要求,银行就需要对软件包进行改造。
国外与国内银行系统业务功能上的主要差异包括:
三层架构 &
在国外许多银行在某个国家的运作只有两层的架构,即总行与分行。但是,在中国由于幅员辽阔的原因,目前我们无论是从人民银行的监管或是银行内部的管理都是走三层架构,即总行、分行、支行/网点。有些时候,每个分行因地制宜也有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地域上的某些限制,所以分行许多时候更像一家银行。所以在选择国外的软件包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它们在财务管理、业务/交易权限管理等是否能支持多银行/多分行的处理。
活期存款系统的利息计算 &
国外活期存款系统基本上是采用“每天计算利息法”来计算利息,利率调整时是使用不同的利率分段计息,所计算出来的利息是会反映在总帐上的。国内是采用“积数法”来计算利息,不采用分段计息,系统以结息日的利率来对整个周期计算利息。
定期存款系统储种支持 &
国外定期存款系统一般比国内定期存款系统简单,所支持的储种较小,比如说整存零取、定活两便等是国外少见的品种。某些储种可以通过产品定义来解决,但部分的储种可能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和改造后才能够支持。但由于牵涉到系统结构上的调整,所需要的二次开发力度可能比较大。除了储种上的差异,国外的定期存款系统对于到期的自动续期处理也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票据交换 &
国外的票据交易比较简单,基本上是通过屏幕录入或处理交换文件两种模式进行处理的,而大部分是一天跑一场票据交换的。在处理支票存入时,银行是先把支票金额录入客户帐,更新帐面余额(book
balance),而通过把资金冻结使帐户的可用余额(available balance)
是不包括这些待交换的资金(float)。资金在交换成功后才进行解冻让客户使用的。
但是在国内一般会跑多于一场的清算,而不同的城市跑的场数也不一样。在年终时还有可能增加交换场次。而且,在国内资金是需要先清算后入帐。这些都需要对系统进行一定的修改的。
贷款的异常处理 &
如果贷款人是按还款周期如期还款的话,国外与国内银行系统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但国外银行系统在处理拖欠、催收和呆坏帐时与目前国内的需求相比存在很多流程与会计制度上的差异。
清算处理 &
国外系统的资金清算模式与国内的处理是不一样的。由于资金清算的模式是银行间的一种共同处理模式,不能够由单一银行自行改变,人民银行对这方面也有法规监管。所以银行在使用国外系统时可能需要进行改造。
需要理解所选择系统的优点
每一个银行系统都有它自身的优点。银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系统才能够配合业务的长远发展。未来需要大力发展批发银行业务就需要考虑批发银行系统,否则就考虑选择零售银行系统。未来需要发展汇兑业务就需要考虑在这方面功能比较强大和灵活的系统。选择银行系统就如选择适合的汽车和住房一样,需要避免在购买后才发现选择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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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存款保险制度最全面解读:21年博弈背后的深层逻辑
来源: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团队存款保险的意义与制度研究(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对维护参保银行信用、抵御经济周期的波动、维护金融稳定均有较大的意义。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或者地区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或保护弱小存款人的一种制度选择,其运作模式是商业银行或其他吸纳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存款保险机构承诺在金融机构遇到财务危机或面临破产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为清偿债务的风险担保机制。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1933年的美国,并由于其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降低挤兑风险与避免银行业危机爆发、提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金融体系的信心与稳定性等方面功不可没,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利率市场化前后的进程中建立本国存款保险体系。根据IADI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1月31日,共有113个国家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如图表1,我们在后文将进一步讨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利率市场化的关系)。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协会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制定了十大核心原则,其中就基金设立目标、职责与授权、组织形式、会员资格及保险范围、处理倒闭机构方式、被保存款人赔付及资产处置、存款保险基金来源等重要原则进行了说明(如图表2)。此外,十大核心原则中还包括机构关系(合作与分工)、公众意识(道德风险)、特定法律议题。其中权利与责任(付款箱/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形式(政府/市场化建立)、投保形式(强制/自愿)、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间的关系(独立个体或结合监管机构)、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全部机构/部分机构、当地居民/居民加非居民存款、本国/外国银行存款、币种)、保护程度(全额/部分保险、限额保险的基准)、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保费费率设定、收取及管理)。本文主要对前七个核心点展开论述与说明,其中就不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区别及值得讨论的点展开描述:(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研究组织形式: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政府在机构中的作用及影响力,包括由政府发起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市场自发以类似于协会形式的存款保险机构、及由政府与市场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具体可分为三种:第一种由政府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除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第二种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第三种则由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投保形式:主要分为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是否拥有自主选择权。强制投保的优点在于所有存款人均可获得存款保险上限范围内的保护,能较好的保护公众的利益;而自愿投保为银行保留了投保的权利,并允许存款人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目前,日本、英国、法国、瑞典、比利时、意大利实行强制投保;瑞士自愿投保,德国在1988年前为自愿,1988年后转变为强制;美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强制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体系,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加入存款保险计划。授权模式:围绕核心原则中的法定职责与授权项,从事前审慎监管和事后风险处置权力强弱程度的维度出发,存款保险机构的授权模式可分为:付款箱制度与控制承保风险制度(也称风险管理)。前者仅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偿,而后者更多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进行一定程度的风险处置与危机管理,并可进一步划分为成本最小模式与风险最小模式。而在授权上,不同存款保险制度体现在对参加与退出的审批权、评估投保行风险及对投保行检查与风险控制的权力。付款箱制度(pay box),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在银行被关闭或破产时,赔付存款人相关存款,而不具备其他监督或者管理职能的存款保险制度。英国、香港、日本、瑞典、荷兰等国家采用的是付款箱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发生兑付危机时的赔付工作;香港采用的就是相对典型的付款箱制度,存款保障委员会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日常运行,并与金管局达成协议,管理与危机应对等主动管理只能主要通过金管局实施,二者协作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成本最小化制度则允许存款保险机构在出现兑付危机时使用风险处置工具使得成本最小化,具体包括赔付被保存款、提供流动性援助、管理银行合并与接收问题银行等,典型的成本最小化的国家有德国、西班牙、丹麦、韩国等,是目前较多国家选取的运作模式。风险最小制度从避免银行危机的角度出发,具备更为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在该种模式下,存款保险机构权限较大,通过审核银行是否及如何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问题银行事前事后的管理、流动性管理及援助等多方面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台湾等是典型的案例,加拿大在1987年从付款箱制度转变为风险管理制度中的成本最小化模式,致力于维护并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覆盖范围:(全部/部分机构、当地居民/居民加非居民存款、本国/外国银行存款、币种)大多数国家建立存款保险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支付系统与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避免挤兑的发生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存款保险主要是保护存款性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和提供支付交易服务的存款性机构。除此之外,银行体系有多种形式的负债,除传统意义上的居民本币存款(通常均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内),还有外币存款、银行同业存款等,受保的存款种类一般包括:本币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等(个人储蓄存款一般是包含其中)。外币存款、同业存款不同国家规定不一。根据IMF 2003年的统计数据,21个国家包括大多数存款,8个国家包括所有种类存款,34个国家不含内部人员存款,26个国家不含外汇存款,23个国家不含非法存款,9个国家不含高息存款,10个国家无限额存款保险制度。日本只包括一般存款定期零存整取等,台湾还包括信托资金,英国剔除了5年以上的定存,均把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存单剔除。以美国为例[1],其存款保险限额的规定是:以每个存款人在每家银行或储贷机构为单位,存款人所有权范围内在该被保机构的账户加总后的总被保额度为25万美元(在存款保险基金覆盖范围内的储蓄机构开立的账户均可);所覆盖的被保的存款种类有支票、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2]、储蓄账户、货币市场基金账户、存单等。常见的存款人被保账户种类包括:单独账户、自我管理的退休金账户、联合账户、可撤销信托账户与不可撤销信托账户以及护院收益计划账户等;当然,在美国,企业账户与政府储蓄账户也按照每个单位在每个被保机构25万美元的上限额度执行存款保险制度。此外,保险限额与通货膨胀挂钩,5年调整一次。保险限额:根据对被保存款人存款的保护程度,可分为全额保险与部分保险各国的存款保险限额水平差异较大,视其本国经济、金融状况而定。学者Fry等人的研究表明全额保险效率更高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其道德风险较高,危机时存款人仍会希望把存款从问题银行中提出从而引发流动性危机;且考虑最后贷款人的存在与其在监管上的职能,全额保险的必要性不大,反而会削弱市场约束机制,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采取的是限额保险的方式,即设立保护限额。历史上,只有日本、韩国、土耳其、墨西哥、哥伦比亚、厄瓜多尔6个国家采取过全额保险;保险限额较高的几个国家是挪威、美国、意大利,分别为26.1万美元、25万美元、12.5万美元。不同限额使得从被保的存款与被保的账户数维度来看,受到保护的存款差别较大,如下图4各国存款保险限额/人均GDP与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存款从0-10不等。据不完全统计,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6倍左右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水平,且存款保险限额与人均存款的比值相对更高一点,在2-10倍。存款保险基金:一般而言,保险基金有三种来源渠道,银行缴纳、中央银行借款、政府出资大部分国家采取银行与政府共同出资建立保险基金,但瑞士、英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则有商业银行独出资承担保险基金,而智利完全由政府出资。绝大多数国家设有永久性的保险基金,只有少部分国家没有设立保险基金,采取在危机发生后根据银行倒闭的需要筹集资金(瑞士、奥地利、巴林、法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英国、直布罗陀等)。我们在后文会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保费费率:统一费率或差别费率前者即对所有机构按统一费率征收,并可随时间调整;后者对不同风险的投保机构按照其风险大小征收不同费率的保费。存款保险的费率应根据不同时期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银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进行适当的调整,即使在同一时期,也可以实行差别费率制,对于风险不同的银行按照不同的保费费率收取。下图5为主要国家存款保险费率及对应的限额的统计与说明。以存款保险制度执行最长时间的美国为例,历史上,美国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及银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进行适当的调整: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对于小于2500美元的存款进行全额保障,保险费率为0.5%,后又由于初期保费太高,下调费率至1/12%(0.083%)以减少上缴保费过多对银行盈利能力的限制;1949年下降至0.037;在80年代储贷危机的银行大规模倒闭后,对存款保险基金的基金池消耗较大,存款保险费率一度增加至0.23%-0.31%的范围;而后,随着存款保险基金的不断扩大,2005年,美国取消了最低费率的限制,但在储备水平上进行一定的限制与动态管理,要求维持在1.15%-1.35%的合理区间(如下图6)。目前,FDIC根据银行总计拥有的国内存款数额对银行按季度收费。2010年10月,新《多德弗兰克金融监管法案》要求FDIC改变费用计算方式:FDIC提议按照银行资产进行费用计算,该提议上调费用比例,大部分将由资产达到1,000亿美元或以上的大银行承担,从而对小型银行有利。FDIC的提议将扩大评估标准,银行需要支付的费用整体比率下降至0.05%到0.35%之间(下调前为0.12%-0.45%)。问题银行的处理:对于问题银行的处理上,通常采取的是救援、兼并与收购、直接理赔、过桥经营,具体的交易类型包括:救援交易、投保存款转移、购买和债务承担(一般性、承担所有存款、承担投保存款)、清算、重新私有化。出于风险最小化与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兼并与收购采用的较多,即由一家经营稳健的银行承担倒闭的投保银行的债务并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此方案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存款人与破产银行债务人的权益,银行服务得以继续,存款保险基金损失较小,更多是找到合适的下一家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在FDIC管理的期间,共负责了4066起银行破产或危机事件,由接管银行通过收购问题银行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解决方案占总处理的70%以上。仅将问题银行全部存款或部分存款出售给接管银行的处理方式超过50%,二者分别占46%与11%(如图表7);外加接管银行只担任问题银行的付款代理人、接管银行只负责被保险存款部分等其他处理方式。直接理赔是付款箱制度的主要处理方法,根据银行记录并按照存款保险限额等规定赔付存款人被保的存款,该方案直接,但会使得存款保险基金损失较大且破产银行服务中断;但对于风险最小化且考虑成本的存款保险制度,FDIC采用直接理赔并不多,且通常只对平均存款较少的破产银行采用此方法,从而保证了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1969年到1981年间,美国共108家银行破产,其中仅1/3采取的是直接理赔的模式,且这些破产银行的存款相对较少,平均总资产为1000万美元左右。过桥经营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代理经营破产银行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资金等支持,帮助问题银行度过难关。但按照规定,FDIC经营期限的上限为2年,此后需将所有权转移他人。以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Mutual)为例,2008年9月25日晚,FDIC宣布鉴于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Mutual)“流动性不足,无法满足公司债务的支付要求,因而该行不能安全、稳定地进行业务”,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OTS)勒令华盛顿互惠银行停业。同时,FDIC声明称,由摩根大通以十九亿美元的成本收购华盛顿互惠银行的存款业务、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业务(这是一家有119年历史、曾经拥有3000亿美元资产和1880亿美元存款的银行)。此案例属上述模式中的“问题银行部分存款出售给接管银行”。尽管华盛顿互惠银行旗下的数千亿资产瞬间蒸发,但这笔收购对华盛顿互助银行现有的储蓄客户以及其他客户都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保障了现有存款体系的稳定。各国存款保险制度设立概况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正式建立前,曾在期间及期间先后在14个州试点“银行负债保险”与“银行存款保险”,虽然均以失败告终,但也一定程度上为美国在20世界30年代因经济危机而引起的金融机构倒闭,从而国会于1933年6月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做好铺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即美国《1933年银行法》,第八章修改了《联邦储蓄法》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并指定FDIC为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投保)的清算人。因此,研究上倾向于认为美国1933年所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并沿用至今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世界各国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都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FDIC的模式,因此本节通过比较与综述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着重梳理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期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个相对详尽的参考。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都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非联邦储备体系如州银行、互助储蓄银行、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可提出申请,经FDIC审查同意后加入联邦保险体系。下表8是对一些主要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一些重要特性上的描述与比较:美国成立FDIC 之后,经济经历了大的波动周期,但从1943 年至1981 年近40年间,仅70年代石油危机中的75、76 年,银行倒闭数量超过10 家,分别达到13、16 家(参照图表9)。相比30年代的经济波动周期中部分年份倒闭银行数量达70 多家的情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了大幅的提升。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提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参保银行信用,避免或减少挤兑的发生有直接的效用,从而强化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撑能力,进而起到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日本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颇为曲折,日本于1926和1955年两度提出存款保险制度议案,但由于各种原因均未受到重视,直至1970金融系统理事会再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存款人利益,1971年颁布《存款保险法》并成立了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强制实施。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最终得以建立,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金融危机中一批二级金融机构的破产,使得之前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政党及金融行业有所转变,在各州级政府不断颁布法律建立州存款保险制度,最后加拿大联邦政府从联邦全局出发整合存款保险制度,改变了1967年之前的以政府担保形式为存款人提供存款保护的形式。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于强化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用至关重要。20 世纪80 年代至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和信贷协会爆发银行的储贷危机,除了与储蓄内机构过度追求效益与盲目扩张等因素有关外,其存款保险机构权力制约缺失从而引发储蓄贷款类机构的道德风险也是导致80年代储贷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事后FDIC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大大提升了监管力度,从监管的角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储蓄类机构的道德风险,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2008年的金融危机,美国倒闭的银行数量远低于1989 年500余家的规模(2010 年最多,157 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在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到,“各国往往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或改革进展的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环节,部分国家会选择在利率市场化初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图表11)。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美国,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1933年落定,其成立于1934年1月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至今已运行80年,而美国利率市场化的阶段主要是年。当然,也存在个别国家和地区是在利率市场化的中后期或者完成利率市场化之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如香港和泰国,二者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建立起有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大都市,其金融环境相对特殊且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银行监管上起了一定作用;而泰国在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像我国一样,存在一定意义上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且对于香港与泰国,二者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都都经历了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等风暴的洗礼,其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对于显性存款制度的落实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推动作用。纵观不同国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利率市场化与一国经济及金融的发展程度有关(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与金融开放),激进式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往往容易对经济引起较大的冲击,难以获得成功或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如智利与阿根廷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而渐进式的推进利率市场化往往更容易接受,对经济及金融体系影响较小,如美国、日本、香港等。梳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涵盖债券及货币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先外币后本币)等,具体如下图。从1996年放开银行同业拆借利率——1998年放开贴现利率——1999年国债采用利率招标方式发行——2000年放开外币贷款与存款利率——2003年取消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2004年取消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2012年放开人民币存款贷款上浮与下浮空间——2013年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利率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其核心利率放开是渐进的,一般遵循“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先长期后短期”的原则。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利率市场进程的历史,均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逐步放开大额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存款利率的完全放开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的完成。自1996年开启的利率市场化第一步至今,我国已逐步打开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与存款利率下限,并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同时,实现了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外币存贷款、货币市场利率、同业存单等利率定价的市场化,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与委托贷款的定价市场化市场化;2013年,还通过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探索人民币国际化与汇率自由兑换等利率市场的途径;随着利率市场化继续推动,未来大额同业存单的发行不仅会逐步增多,今年下半年还有可能推出针对企业和居民的大额存单,同业存款也可能纳入缴法定的范畴,外加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进一步推动存款的利率市场化。目前,央行正从宏观与微观的维度完善利率调控框架,理顺利率传导机制,从贷款端的放开、市场基准利率的建立、存款端的逐步放开深化金融改革,并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建立利率走廊,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是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一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研究(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索与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结合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路的探索与研究,现阶段,各方机构已就“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达成共识,且央行表达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成熟,或将于2014年推出。考虑央行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周小川行长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论坛的一次讲话中提到:“关键是危机后央行与金融稳定的关系问题,到底央行负不负责金融稳定?微观机构的监管,不少国家监管和中央银行的职能已经分开了,货币政策和监管关系并没有那么紧密。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央行是强调监管的目标的。从中国来讲,分设了证券业监管委员会、保险业监管委员会、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与此同时央行也成立了金融稳定局,就是把金融稳定作为重要的内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协调关系。”从1993年提出到今日,存款保险制度多次被提上征程,尽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各部门已达成共识,但由于落实到微观个体的一些核心问题各方仍有一定的僵持,具体的管辖范围、形式及各部们的职责与分工协作是目前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出台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置上,监管权归属为央行(央行金融稳定局,并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差别化费率,强制保险,并根据《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标准实行一定救助职能(包括事前事后监管与救助)。在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下,若从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权应归属央行;但若到微观层面,涉及到具体的问题银行处理时,则银监会的监管职权更为贴近。因此,结合前期预警、救助、对问题银行的并购重组等职能必定要求央行与银监会等多部门交叉合作,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宏观审慎监管。(二)我国存款保险模式初探根据财新网报道称:“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限额全保;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设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方式为限额全保,即存款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全额保险,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同时,《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从目前央行等各方人士释放的信息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以下几个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全覆盖”的特征,所有银行均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畴;根据银行风险评级,实行差别化费率;设定一定规模的赔付额度,如市场预计的20万至50万之间,并且按照比例赔付;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早期纠正”的功能等。”结合有关报道与我国现阶段经济金融环境,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强制的、限额的、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更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仅是付款箱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应配合央行一定程度上落实宏观审慎监管,因此,模式上会更接近于风险最小化模式。覆盖范围的大小与覆盖方式视国家经济规模大小、金融机构差别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风险最小化/成本最小化/付款箱)而定。保障范围:保险标的范围应以居民人民币存款为主,而考虑到实际的运营管理,可参照美国的机制设置,按每个存款人在每一被保金融机构为单位,保护个人存款、企业存款、政府储蓄在被保上限内的部分存款。因为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科目,对其实行有效保护,就能维护公众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当然,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等(如假设货币市场基金纳入缴准的范畴后是否应该在存款保险保障的范围内)等都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范畴。2014年2月,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表署名文章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额:根据有关新闻频道对接近央行人士的采访报道,我国存款保险对每个银行账户的保险上限初步定为50万元人民币[3],关注重点是给中小银行储户给予有效的保护。而参照美国的经验,其保险额度是相对动态可调整的,如美国在起初几次大的调整后稳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并参考通胀水平每五年进行相应的调整。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6倍左右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水平。用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指标,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2012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中国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因此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资金来源: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资本金主要由银行按照存款规模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的资金构成,央行和银行业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费率: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可参考0.05%的国际平均水平。按照香港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为减少对银行利润的冲击,存款保险费可以分摊到5年甚至7年内分批征而不是一次性征足。目前,内资银行总存款额在105万亿元左右,若按照0.05%的费率对所有存款征收,则一年的存款保险基金收入不超过6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的基金池若要达到受保存款总额的0.3%的标准,仍需较长时间的积累。银行破产处置方法:由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局直接负责(当然也不排除间接负责的可能,即可通过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银行破产清算),但由于我国央行与银监会均具有一定意义上的银行体系监管职能,应结合具体的《商业银行破产条例》执行。按照国外经验,相较于由法院或第三方机构负责清算而言,监管当局负责破产管理与清算可提高效率。参照美国的具体条例,当被保银行破产时,通常71%以破产接管处理,15%进入破产清算,14%通过援助的方式保留经营牌照。(三)银行退出机制周小川2013年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一文中就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也曾表示,要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在考虑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到银行的退出机制,完善银行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为存款保险机构处理破产银行提供合理的依据。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推进利率市场化,构建合理有效的银行业竞争机制,卸下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第一步,同时还应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如近期给民营资本发放民营银行试点牌照;而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确保“问题银行”有序、合理退出市场,杜绝“too bigto fail”的存在,为营造公平的银行业竞争环境与规范的银行竞争秩序提供保障。银行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项制度协调配合,除健全银行业破产法律体系,明确商业银行关闭停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监管规则和处理程序外,当前需重点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确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堵住银行向政府和社会转嫁经营风险的渠道,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据悉,银监会负责制定的《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已形成初稿。此外,除了一般破产法采用的流动性指标与资产负债标准,还可针对银行业引入其他监管性指标如资本充足率等。如FDIC根据风险资本比例(risk-basedcapital ratio)将投保银行分成五个等级,当一家银行资本不足时,FDIC会向这家银行发出警告。当资本严重不足时,FDIC会改变对银行的管理,并迫使银行采取其它纠正措施。当银行出现资本极端不足时,FDIC会宣布银行破产并接管银行。(四)民营银行试点的推出对存款保险提出更全面的要求与此同时,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2014年3月24日下午,江苏射阳农商行部分网点突遭数千储户集体“取存款”。根据射阳官方后续解释,此次挤兑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有人蓄意散播射阳农商行要倒闭的传闻所致——储户因为害怕行长跑路,所以集中要求兑现。尽管挤兑危机在射阳农商行董事长亲自押着“运钞卡车”赶到及时处理(带去约4000万现金),外加射阳县长发表“将确保储户的利益任何时候不受影响,射阳农商行任何时候都确保有充足的资金兑付”的演说,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声明称“目前已成立由银监局、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正在积极稳妥地处置有关事态。协会也正在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积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的联合维稳下度过;但射阳农商行的挤兑事件不仅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民间金融存在一定混乱的乱象,从传闻引发的银行挤兑也说明了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必要性。在上周末的首届民营银行论坛上(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宣昌能表示,积极稳妥发展民营银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江苏射阳农商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亦刻不容缓!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还伴随着民营银行开闸(2014年3月12日开放五家民营银行试点),以及未来可能的社区银行的开放与推广。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放开银行进入门槛的重要前提。此次试点作为1996年民生银行发起设立之后的第二批,除了为未来进一步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探路之外,也对构建竞争性的行业结构、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具有深远意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民营银行四种经营模式分别是:“小存小贷”(限定存款上限,设定贷款上限);“大存小贷”(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公存公贷”(只对法人不对个人);“特定区域存贷款”(限定业务和区域范围)。在民营银行试点筛选标准中,除了其发起人控制人必须是大陆公民外,还有如下五点要求:第一,要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第二,要有办好银行的股东资质条件和抗风险的能力,比如说净资本充足,主营业务突出,良好的经营记录;第三,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具体条款;第四,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的战略;第五,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设定了 “生前遗嘱”。从民营银行设立的条件足以见得银监会对民营银行在设立时就风险承受与风险管理方面的高要求。考虑民营银行的业务特点与其银行本身的特质,根据市场达成一致共识的“强制的、限额的、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民营银行也理应在被保范围内,但也可能类似于美国,对于小部分银行开放自愿加入的权限,但是是需要满足某些条件的双向选择。此外,社区银行也是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的新方向,以社区银行为代表的小微金融作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以美国为例(美国各个州不同社区银行占当地的金融服务网点的占比不一),越是欠发达的州,其社区银行、小微金融就占比越高,社区银行的占比最高到75%左右;反之,在经济与金融发达的地区,如纽约州、美国西部加州,社区银行占所有金融业务百分比只有10%-15%左右。而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保障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对于欠发达地区,如我国西部地区,其意义更大。存款保险基金的募集与管理及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被保的金融机构定期支付保费给存款保险机构,另一种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或结合存款保险机构发行股票与债券的发生。参照美国存款保险基金设立之初的基金池构成方式,并结合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与社保基金的成立、投资与管理,基于央行最近根据我们情景分析的估算结果,被保存款大致在30-40万亿左右,按照0.05%-0.1%的存款保险费率来估算,需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在160-400亿元左右(外加专项基金与特殊情况下的借款额度)。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目前估计,初始的基金池一部分来自国家的专项资金,另一部分则来自被保银行基于存款与保险费率的计提。前者作为一次性增量,对市场没有持续的影响,更多是在基金池初始值与可用于投资于一级二级市场的总量的维度影响市场,而后者对银行业利润、可贷资金、超储率及用于一级二级市场存在一定持续影响,且前2-5年为达到存款保险基金储备比率会征收更多的存款保险费用,以下我们基于现阶段银行存款的数据,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就我国存款结构抽样调查的结果大致分析被保的存款,并估算存款保险基金池,试图基于存款保险基金池的规模分析这一新的基金的成立在投资上对市场带来的增量资金的影响。央行曾先后于2005年4月和2007年4月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抽样调查。2007年的调查显示,存款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四个区间内存款账户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6.18%、98.32%、99.32%、99.70%(如图表15);其存款金额占全部调查存款账户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0.54%、29.47%、37.61%、46.08%。2007年的调查显示,20万元以下的存款户占比为98%以上。基于央行对我国存款结构的调查及我国现阶段各项存款的构成,考虑存款保险所保险的存款范围主要在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也可以说是个人存款与单位存款),为更好理解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对市场资金再分配的作用,我们粗略的估算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考虑个人与单位的区别(单位存款账户平均存款可能更高,同样的被保限额内单位账户被保的比例更低),根据我们情景分析的估算结果,如图表20,被保存款大致在32-41万亿的区间,按照0.05%-0.1%的存款保险费率来估算,在情景模拟分析下,得到需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区间为160-400亿元/每年;基于国际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国情,被保存款大致与需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的费用较大概率的组合是35万亿与280亿元,为便于计算,我们采用300亿元/年的初始银行缴纳资金。考虑银行上缴约300亿元/年,外加政府初期的注资,其初始规模可达1000亿元,但适宜我国银行业的合理的存款保险资金池的规模更大(我国有100万亿左右的存款,可参照美国1.15%-1.35%与香港0.3%的资金池水平)。对比参考初级阶段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600-800亿元的规模;而2013年社保基金管理的基金规模为11943亿元(据201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该数值为8688.20亿元);我们估算5-7年,存款保险基金通过向被保银行收取的基金池费用可达亿元的规模,初始阶段每年银行需缴纳百亿的基金池费用。(当然,存款保险基金池应会另配有专项基金与特殊情况下的借款额度等政策)对于存款保险基金池资金的管理,我们认为主要形式包括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大额存单等,当然也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参照社保基金的投资风格(50%的存款与国债、10%企业债金融债、40%的股票及其他),且考虑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用于银行危机/金融体系系统性危机时的应急资金,我们认为其基金的管理与投资将更为保守,更接近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业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入到一个加速的阶段,而反过来,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业经营差异化,银行业业绩与风险易两端化从而产生银行破产与整合。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意味着我国政府对于商业银行存款提供的隐性担保逐步变为显性的制度化存款保险,这也意味着在制度化的风险防范体系下,监管上对商业银行存款端差异化竞争风险的容忍程度将有所提高,也将促进银行更为市场化。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根本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促进中小银行与大银行的公平竞争。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通过监管效应、商业银行存款端差异化效应及净利润的影响、改变银行业竞争格局三个维度,影响银行的负债端成本、资产配置、行业格局等。(一)美国经验:提升银行业经营效率,使得风险充分定价(二)中国:降低行业集中度,提升银行业经营效率,并可成为央行监管商业银行的又一工具对于众多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网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推动银行业的市场化竞争,从而带动银行业的整合,提高银行经营效率,尤其对大中型银行盈利能力改善更为可观。此外,从监管的维度来看,央行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者,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存款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发展成为央行对银行加强的重要监管工具。短期内,央行可能会以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资本充足率等作为划分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同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是重要的监管指标。但中长期来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可以赋予未来的中国存款保险机构以一定的监管权限;或换言之,考虑存款保险可能由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即赋予央行又一微观的银行监管工具。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很有可能发展成为类似于差别准备金的又一监管工具,这也符合央行“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开发一些宏观审慎性政策工具”的提法。这可能会意味着除了银监会之外,银行未来受到来自央行的监管也将进一步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存款分布和投资的影响(一)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净利润的影响:前期费率较高,中后期对净利润影响较小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已准备良久且刻不容缓,但考虑其推出起码在2014下半年,结合银行组的分析,我们基于2013年年末各上市银行存款余额、净利息收入、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数据,并根据以往的年增长率,估算2014年年末存款余额(存款保险的基础);并参照香港以存款保险基金是否达到受保存款总额的0.3%的标准,假定在存款保险基金达到某一标准之前,我国按银行资产规模分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假定存款保险的费率为0.05%、0.08%、0.10%,保险基金达到某一比率之后三类规模的银行费率分别为0.01%、0.015%、0.02%。经测算,存款保险制度在初期对银行的净利润影响均值在-1.15%,后期均值在-0.20%。可见短期内,在不考虑存款搬家的前提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对银行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影响更为明显;但到后期,其影响较小,考虑经济波动与流动性风险中存款保险制度所起的金融稳定效用,存款保险制度后期对银行净利润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二)存款搬家与对大中小银行的存款影响考虑存款保险制度落实的便利,基于银行存款账户而非个人的可行性更大(若基于个人,还涉及到个人存款在不同银行的存款被保的比例问题,以及如果发生银行破产不同被保的银行银行间如何分担被保存款的问题)。在按照存款账户规则下,存款保险的实施可能造成存款搬家,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存款分布格局:一方面,当国家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时,储户为规避风险,可能会将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从而引发两个潜在的风险——小银行被挤兑,和中小银行在存款利率放开后提高利率及吸引存款。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存款被保上限(并非全额保险),则对于超过上限的存款而言,还存在是否考虑存款搬家以享受更高被保额度的激励,即在某一家银行拥有50 万元以上存款的客户处于安全的角度转移部分存款,从而获取更高的存款保障,进一步造成存款搬家。通常来说,城商行和农商行可能更多存款是基于人脉基础上的存款且超过50万的占比较高,其存款搬家风险相对较大,存款保险的推出对于此类银行可能在初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据称央行金融稳定局曾就50万元的赔付限额带来的影响做了压力测试,测试结果是没有问题(其前提是小银行存款不会搬家)。我们认为要辩证与客观的看待是否发生存款搬家以及存款搬家可能带来的影响:1. 我国绝大部分居民的储蓄存款小于50 万元,且类似于二八原则,大部分储蓄存款集中于少数账户;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对我国城市/农村家庭资产、金融资产在家庭资产占比及无风险资产在金融资产的占比的抽样调查结果分析(如图表27),贫富不均现象明显,90%-100%分位的组资产占总资产的60%以上,基于西南财经大学的调查结果,并按照金融资产在家庭资产占比及无风险资产在金融资产的占比粗略计算,家庭无风险资产超过50万的占比低于20%,说明我国超过80%的居民储蓄存款小于50万元。当然,考虑到对于超过50万无风险资产的高储蓄账户部分,其对于服务与安全性的要求更高,随着我国私人银行业的发展,该部分存款的粘性更大,更不易发生转移。因为银行在服务好产品全且整体资产资质较好的情况下,转移超出被保范围的存款的成本较大,亦不利于储户的资产管理,从而,资产转移对这部分高净值账户并不具有绝对的吸引力。具体可参照香港前五大银行的存款在银行业的占比(如图表28左)。2. 且根据国际经验,FSB和IADI调查统计的结果表明,多数国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未出现存款转移现象。3. 未来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伴随银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存款的重新分布更多是基于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业竞争态势下银行的自身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因此,我们认为,随着银行业发展与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存款搬家的幅度将较为温和,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而直接引起的存款搬家效应影响有限。利率市场化展望虽然中国尚未放开存款利率市场化,但实际上随着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银行理财的快速发展,利率市场化早已向纵深发展。截至5月末,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已经超过了1.9万亿,较年初已经翻了一番有多,而银行理财一季度末的规模已超过11万亿,估计上半年银行理财的余额增量跟往年全年的增量接近。货基和银行理财分流银行存款的速度加快,导致今年前几个月银行存款的同比增速降至历史新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已经刻不容缓,必须尽快推动存款的利率放开,尽量稳定银行存款的增长,从而稳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去年年底,银行已经开始试点发行大额同业存单,随着利率市场化继续推动,未来大额同业存单的发行不仅会逐步增多(截至2014年6月19日,18家银行陆续公布了1.19万亿的发行计划,年初至今已经发行了1208.7亿),今年下半年还有可能推出针对企业和居民的大额存单。针对企业和居民的大额存单的定价可能更为市场化,利率高于普通存款,但可能低于同期限的银行理财。不过,如果未来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则普通存款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即使收益率低于银行理财,可能仍存在一定的吸引力,从而缓解货基和银行理财对表内存款的分流。展望下半年,我们预计广义流动性会从低位有所回升。在信贷增速有一定回升的基础上,如果非标增量保持平稳(不再进一步萎缩),而信用债增量保持在较高水平,则社融余额增速有望从目前15.6%的水平回升到16%-17%的水平。如果信贷额度放松以及非标增量因银行补充资本金而有所回升的话,则社融的余额增速可能回升更为明显。今年以来M2与存款增速出现了一定背离(图表30左),在社融增速回升的情况下,M2下半年的增速也有望保持在14%-15%区间,个别月份超过15%的可能性也存在。在推动社融和信贷增速回升的目标下,我们预计仍会有相应的金融和货币政策配套。被市场所预期的是,贷存比的计算可能会有适度调整,包括分子分母的调整,尤其是同业存款计入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基数,补缴法定,但可以算入贷存比的分母,从而缓解股份制银行的贷存比约束。经粗略估算,非银行对银行的同业存款规模略高于6万亿。若缴准后,同业存款将纳入贷存比计算,大约会降低整体的贷存比3.5个百分点,从而较大程度缓解贷存比带来的制约,尤其是对股份制银行的制约。从而有利于缓解今年“紧存款”的局面,有利于推动银行资产的扩张。虽然普通存款的利率市场化尚未放开,但如果同业存款可以纳入贷存比计算,可以看做一般存款,那么实际上也是变相的实现了利率市场化,毕竟同业存款的定价更为市场化,而且市场深度较广。而针对企业和居民的大额存单的推出更是加快了存款端利率市场化的节奏。虽然无法确定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确切时间,但可能与这些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是前后脚的关系,是利率市场化承前启后的一章,对中国金融体系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都是重要的里程碑。总言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市场化,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使得风险溢价定价更为精准,倒逼信用利差的扩大,从而为不同资质、不同风险的银行在融资成本、存款获取等方面合理定价,并通过负债端传导到资产端,进一步影响银行资产配置行为。就存款保险基金的推出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而言,一方面,短期收紧了银行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对于超储有小幅影响;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本身在资产配置方面也有一定的需求,且以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二者均会有几百亿资金的影响,但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抵消,对资金面和债市的实质冲击不大。[1] FDIC官网,https://www.fdic.gov/deposit/deposits/,FDIC insurance covers all deposit accounts at insured banks andsavings associations, including checking, NOW (Negotiable Order of Withdrawal)accounts, savings accounts, money market deposit accounts, and certificates ofdeposit (CDs) up to the insurance limit.[2] NOW: 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egotiable Order of Withdrawal Account),一种以支付命令书取代支票的活期存款账户,既可用于转账结算,又可支付利息,年利率略低于储蓄存款,提款使用规定的支付命令,和支票一样可自由转让流通。(部分参考Investopedia与MBA智库的定义)[3] /fortune//c_.htm注:本文所引为简化版报告,原文详见日中金固定收益研究发表的研究报告《中金公司*陈健恒:深度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承前启后的重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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