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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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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公通字〔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局:
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和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部分企业出现经营资金短缺、融资需求旺盛的现象。一些中介机构借机在媒体上发布帮助“贷款”、“担保”、“借款”、“代办银行卡”等内容的广告,开展贷款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具体表现为:一是非法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二是提供虚假文件或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违规为他人办理贷款、票据贴现或担保等业务;三是非法发放高利贷;四是发布虚假或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五是设立地下钱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这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威胁银行的资金安全,并可能滋生多种犯罪。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坚决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有效预防、坚决取缔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切实解决当前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金融秩序,是银监部门的重要责任。银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等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法中介机构从事刷卡套现、违规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活动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及时提醒有关商业银行注意风险,加强防范。要深入分析研究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规律特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管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发布其他虚假违法金融服务广告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深挖线索,精确打击。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深挖犯罪线索,掌握辖区内有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动向,摸清底数。要强化情报分析和综合研判工作,掌握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集中力量对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打击,快速侦破一批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要重视银监、工商等职能部门移送和举报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梳理,准确甄别案件性质,积极开展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并将线索查处情况及时回馈。
四、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在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工作中,公安、银监、工商部门既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同时又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不断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要启动办案联席会议机制。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坚决打击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
五、统筹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审核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将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纳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筹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管、打击和防范措施,探索在公安、银监、工商部门之间建立敏捷高效的违法犯罪预警和研判、违法犯罪情况通报、案件侦办协作、宣传和教育长效机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国食品》2014年18期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摘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要求,加大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有部分地区对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力度不大,存在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全面推动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决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关键词】:
【分类号】:F203;F426.82【正文快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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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flfg/flfg_detail.asp?flfgid=411&keyword=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9〕第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击包括合同欺诈在内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利
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工
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合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打击
合同欺诈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把合同监管作为维护市场交易
秩序的切入口来抓。目前,合同欺诈十分严重,有的以合同欺诈为业,动辄诈骗上
百人、上千人的财物。有不少企业被骗后被迫停产或半停产,致使下岗职工增多;
有不少下岗职工在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上当受骗,生活陷入困境;这不仅损害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
的还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整顿交易秩序,以实际
行动迎接《合同法》的实施,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的部署,
各级合同监管部门应于今年12月底以前,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一次合
同欺诈专项整治。
一、整治的重点和目标
这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在合同种类方面,重点打击利用承揽、买卖、技术转
让、居间等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在行为主体方面,重点整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
“三无”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无照经营企业,特别是屡次进行合同欺诈的单位和
个人;在地域方面,重点是大中城市和城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整治的重点。
要通过集中整治,查处一批合同欺诈案件,初步遏制合同欺诈猖獗的势头,促
进市场交易秩序的好转。同时要收集一批案例,摸清当前合同欺诈的特点和表现形
二、整治的时间与步骤
这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从9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应由分管局长亲自抓、有关部门共同
参加,抽调一批得力人员,配备必要的办案工具,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和整治措施,
进行具体布置。要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办案技巧和打击合同欺诈的重要
性,搞好宣传动员,克服畏难情绪,统一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为了全面了解当前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工作的针
对性,在合同欺诈整治工作开始后,各地要对当前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一次调
查。调查的重点是书面合同的签订质量、履约率、争议发生率、争议解决情况、合
同欺诈情况、其他合同违法情况、因合同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以及因合
同欺诈导致企业停产的情况等。调查的范围为1998年至1999年6月的合同;
被调查的企业既要有国有、集体企业,又要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
的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特别是要对调查的重点进行定性
定量分析,并将结果于11月20日以前报市场规范管理司。
第三阶段,调查处理。对整治中发现的合同欺诈线索,应认真调查取证,及时
处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欺诈行为,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
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合同诈骗行为,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应对整治工作的做法、成绩、存在的
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同时,要收集、整理一批典型案例。对各地整治合同欺诈工作
情况,要分级予以通报。
三、整治办法与措施
1、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络。整治工作开始后,各级合同监督管理部门
都要公布合同欺诈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还可以聘请一些合同欺诈义务监督员,
以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检举揭发合同欺诈。
2、沟通信息,加强联系。在整治合同欺诈期间,各地应每十天向市场规范管
理局报送一次整治合同欺诈的信息,包括做法、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大
要案件或重大线索。对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和重大线索,要建立内部通报制度。
3、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了增强打击合同欺诈的力度,合
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广告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关
地区之间也要积极配合,搞好协查与执行。对一些跨地区的案件,有关地区应协调
行动。同时,要协调好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向他们通报重要案件的情况,
争取他们提前介入,并逐步完善重大案件移送制度。
4、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揭露合同欺诈的惯用手法和危害。要通过各种新
闻媒介及公示等方式,揭露合同欺诈的惯用手法和社会危害,大力宣传打击合同欺
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一些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对查处
中遇到困难的案件,可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5、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处理合同欺诈案件,应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罚恰当、程序合法。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可请有关专家、学者一起讨论,共同
“会诊”,提高办案质量。
6、集中整治要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巩固治理成果。在开展合同欺诈专项
整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合同鉴证、调解的作用。积极倡导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要
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自律制度,完善防范机制,防止
和减少合同欺诈的发生。
打击合同欺诈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加强督促检查,集中力
量搞好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各省整治合同欺诈情况总结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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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2]第47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油站专项整治作为今年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保障国家燃油税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净化成品油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打击成品油掺杂使假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坚决克服畏难思想和松懈情绪,加强对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机构与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落实监管职能到位。
  二、突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72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登记注册工作。新建的加油站,除外商投资在高速公路新建的以外,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被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三、严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油品、交易走私油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严禁利用低标号汽油冒充高标号汽油、在合格成品油中掺入劣质油品;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油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油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油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走私成品油。对上述扰乱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建章立制,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掌握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情况,开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货凭证的检查,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对重点地区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专项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举报。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销售非法小炼油厂生产的油品和来源不明的成品油。国家规定的直供油单位,不得将专项油对社会批发、零售或变相销售。
  五、加强协调配合,狠抓整治工作落实。 加油站专项整治涉及企业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经贸、公安等部门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完成好专项整治任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集中力量做好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整治,对反映突出、屡禁不止的违法企业和难点问题,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项集中调查和处理。推动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切实消除整治工作的死角。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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