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计提指引与会计准则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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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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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aAssets Devaluation)是指因资产的高于其而造成的损失。 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经过对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性资产》[2],形成的资产适用于《--建造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外文名aAssets Devaluation所属学科应用经济学
它主要涉及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通常属于企业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7.探明石油天然气和井及相关设施。
考虑到固定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较小,通常是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同时计提相应的。
2、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扣除)。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 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并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按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资产减值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
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已提坏账准备。
2010年初A公司应收B公司账款为100w,2月份B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财务状况不佳计,A公司提坏账准备
10w,3月份B公司财务状况不见好转继续下滑,A预计此项账款的可收回金额为70w。
3月份A公司应提减值准备=账面余额-已提坏账准备-可收回金额=100-10-70=20
3月份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B公司坏账准备 20
贷:坏账准备201、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不能抵扣,2009年以后可以抵扣了,要直接计入成本。
2、因为不能抵扣,所以要转出
3、资产减值损失,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帐面价值,那么该项资产就不能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帐面价值予已确认,否则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企业的低于其帐面价值时,表明资产发生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
发生时,借方,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物性资产减值准备等等。
期末,余额转本年利润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需要等到处置时才能转出。
现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1、的计算问题。遇到的一般都是非同一控制下形成的控股合并,商誉即是实际付出的合并成本大于应该享有的被投资的单位的的的份额的部分。如果是全资子公司的,商誉就是全部是母公司应该在中确认的;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的,那么合并报表中的商誉是不包括享有的商誉。
2、商誉减值测试的实质。之前已经进行了讲解,商誉是必须要进
行减值测试的资产,相比于其他的资产来说,商誉比较特殊。因为除了商誉和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外的几个资产都是出现了减值迹象以后才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则是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其实就是集团公司对于旗下的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所以这里的其实就是整个子公司。对于商誉来说由于不能分摊到具体那个资产组,那么处理是类似于不能合理分摊的。处理不同的是商誉的和整个子公司作为整体以后,如果发生减值的,减值首先要递减商誉,如果是非全资子公司的,减值应该递减全部的商誉(包含少数部分的商誉),然后如果一项资产存在的,那么减值的分摊额度是有限制的,分摊减值后的不能够低于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那么这个减值的额度就是该项资产的分摊减值的限额。
3、关于商誉减值的处理方法:
(1)首先要对于不含有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了,那么商誉是肯定发生减值了,那么把商誉整体确认减值,把计算出来的减值确认为资产组的减值。如果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没有发生减值的,为了进一步判断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那么需要进入第二步。
(2)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的应该先抵减商誉的价值;如果抵减完毕之后有的,应该确认为资产组的减值。其中对于商誉减值的部分应该按照股权比例确定集团公司应该反映的商誉减值准备;同时对于资产组来说,确认的减值仍然需要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应该分担的减值,确认为当期的减值损失。
4、商誉的减值测试方法程序是固定的,第一步说白了就是一个试探性的步骤。如果检测发现发生减值的,那么证明商誉已经全部减值,资产组确认的减值可以认为是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应该确认的减值,那么这个时候商誉的减值测试到此为止,不必要进入到第二步了;如果第一步测试表明资产组没有发生减值的,那么为了进一步确认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就需要进入到第二步的处理。
所以商誉减值的处理程序基本上都是有用的,第一步无法解决的进入到第二步。这种计算方法基本上类似于计算机额程序设计,第一个步骤能够完成的工作不会转入第二个步骤;第一个步骤不能完成的工作自动转入第二个步骤,这样的处理方式应该说是比较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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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制度是银行采取的为了抵御和减少事先难以预防的、潜在的贷款风险,信贷资产良性循环而提取的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贷款而造成损失的准备金制度。我国现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遵循谨慎性原则等方面还存在不协调之处,致使呆账准备金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
  一、存在的问题
  1.呆账准备金计提未能充分体现谨慎性会计原则
  &谨慎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很重要的准则之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从现行制度操作的表面上看,贷款计提呆账准备金是体现了谨慎原则,但从实际上看,对损失的估价和记载并不充分,现计提的呆账准备金无法抵御贷款风险损失。具体表现在:
  (1)计提比例单一,与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相适应。1998年财政部(号文件及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办法做了不少改进,但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直未修订,仍的是1993年制度中的1%的单一比例。单一的计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实施和推广。
  (2)计提比例偏低,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高风险不相称。近年来,受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逾期贷款的比例居高难下,损失率远不止1%。而1%的计提比例会使&呆账准备金&账户发生&透支&、入不敷出,根本无法抵御风险损失,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虽然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计提比例分别上升,但相对高风险而言计提的总体比例还是偏低。
  (3)计提金额没有剔除数额,与实际准备金水平不等。现行呆账准备金计提公式是:本年呆账准备=本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表面上看, 本年末差额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数额是应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相比较,若高于则冲回多提的差额,若低于则补足少提的差额。若有呆账核销,则需将核销的呆账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中扣减,现行会计帐务上也是作了会计分录,减少&贷款呆账准备&帐户的余额。但是本年末提取呆帐准备金时,核销的呆账准备金仍存在,这就出现了本应增加费用支出却增加利润的会计假象。
  2.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税收之间有不协调之处
  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应遵循国际惯例,充分估计损失,呆账准备金计提多少应由各行根据其贷款的风险度自行决定。同时,呆账准备金是贷款价值的减少部分,即贷款评估日贷款存在的内在损失,属于银行正常经营中的业务费用支出,应列入。但从宏观经济及保证税收的角度,则不能因强调谨慎性原则而影响国家税收,呆账准备金只是贷款损失存在着可能的预期,虽极有可能发生,但并不是真正的损失发生,也不一定发生,而且,贷款呆账的冲销并未放弃。
  二、应采取的对策
  1.提取不同种类和不同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并提高现有总体水平。国际商业银行在贷款呆账准备金操作方法是:一般提取两种形式的贷款呆账准备金,首先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其次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
  2.银行对贷款呆账准备金提留和呆账核销应有相对自主权。一般国际银行监督部门认为银行核销呆账损失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核销呆账,核销金额多少,应由银行自身确定。呆账核销也由银行自身确定。
  3.对银行呆账准备金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各国政府税收部门对商业银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有的采取全免或部分免税的政策。笔者认为?普通准备金具有附属资本的性质,应不免税,仍将此作为税收基数,对风险较大的专项准备金,毕竟呆账损失要从中核销,可实行部分免税,出现呆账损失较大时,再根据实际核销金额予以退税。这样,既保证国家税收,又使银行拥有一定的计提专项准备金的自主权。
  4.采取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适当分离的做法。现行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从成本中列支,以至于银行与财政在利益方面产生矛盾,可采取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适当分离的做法。
  5.改计提方法为每季度一次,同时剔除已核销的呆账数额,以逐步实现呆帐准备金的动态计提。笔者认为,每季初计提呆账准备,且计提额=季初贷款数额&计提比例-季初呆账准备金额,若高于则冲回多提的差额,若低于则补足少提的差额;每季末核销呆账。这样,一方面符合了呆账准备是备抵基金,先提后支的程序;另一方面,可对呆账准备金及呆账核销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有利于准备金的计提和呆账核销向动态方向发展,使信息更趋于准确,使信贷资产的价值更真实和公正,使银行经营成果更准确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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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外资银行贷款减值准备问题研究|2013年|第五月|财会月刊(下)|业务与技术|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业务与技术
2013年 第 11 期总第 662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外资银行贷款减值准备问题研究
【作  者】张慧霞
王庆东【作者单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财经处
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 【摘要】随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监管政策与会计政策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矛盾突出,不同外资银行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拨备覆盖率计算及资本充足率计算上差异较大。本文对贷款减值准备进行相关研究,同时对部分外资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监管对策和建议。【关键词】贷款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 “两者孰高”原则
&&&&& 一、现行监管政策与会计政策存在差异外资银行,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①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②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③外国银行分行;④外国银行代表处。目前外资银行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执行的监管政策是2002年4月颁布实施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简称《指引》),以及2012年7月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会计制度方面,外资银行从2008年起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编制财务报告。由于政策制定背景、立场和角度有所不同,导致以上政策在贷款减值准备的概念、计提方法等方面出现一定差异。1. 《指引》与《办法》从准备金定义模式相关内涵到监管实践方面存在的差异。(1)贷款损失准备的含义不同。《指引》中的贷款损失准备指的是与贷款相关的准备金项目,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而《办法》中的贷款损失准备只是针对贷款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仅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因此比《指引》中贷款损失准备范围更窄。(2)一般准备的性质不同。《办法》中的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此处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而《指引》中的一般准备虽然未明确是在当期损益还是在利润分配中计提,但在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设置中,贷款损失准备所包括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均放在当期费用在税前列支,属于资产类备抵科目。(3)一般准备的资本属性不同。《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为不低于年末各项贷款余额的1%,而《办法》中一般准备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两者规定的计提性质和抵御风险步骤不同,导致两类一般准备的资本属性存在差异。按现行《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要求,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办法》中的一般准备纳入核心一级资本计量,而《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则纳入二级资本计量。2. 《指引》与会计准则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上的差异。(1)计提范围有所不同。在《指引》中,对于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减值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应计提一般准备,同时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应计提特种准备。而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仅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2)计提技术存在较大差别。《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计提比例。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单笔减值测试和组合减值测试技术计提贷款减值准备。(3)贷款抵押担保处理方式不同。根据《指引》要求,银行应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专项准备,但其中的贷款分类并未明确担保因素的处理。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测算贷款的现金流量现值,以此为基础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二、外资银行计提准备的不同做法1. 认可税前计提一般准备且按“两者孰高”原则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银行。此类银行的代表是部分日资银行,这些银行从审慎经营角度出发,认为不仅在税后利润分配中应计提一般准备,同时应在税前计提一般准备。2. 认可税前计提一般准备且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银行。此类银行的代表是一些港资银行,这些银行认为《办法》和《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存在差别,因此在税前也应计提一般准备。3. 不认可税前计提一般准备且按“两者孰高”原则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银行。此类银行的代表是一些欧美银行,这些银行自2005年以来,将《办法》和《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合而为一,仅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税前只计提专项准备。4. 不认可税前计提一般准备且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银行。此类银行的代表为少数港资银行,这些银行认为,应以《办法》为依据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一般准备,税前无需再重复计提一般准备。三、对外资银行准备计提差异的监管思考各外资银行在净利润、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计算存在差异,这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横向比较及科学研判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因此,澄清认识、消除差异、统一标准已成当务之急。1. 关于一般准备。各银行应从审慎经营角度出发,认可税前计提的一般准备。首先,从政策制定角度看,《指引》和《办法》定义的一般准备存在根本区别。《指引》主要从银行业抵御风险、稳健经营的角度来定义一般准备,要求银行业真实核算经营损益,由此已暗含要求银行通过税前计提一般准备来做实利润之意。而《办法》主要是从资产计量、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角度来定义一般准备,明确规定了一般准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其次,从近年监管政策导向看,相关政策支持银行业在税前计提一般准备。2009年以来,根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和预测,银行监管部门提出了大幅提升银行业拨备覆盖率的政策要求,如果仅靠税前提取专项准备,多数银行拨备覆盖率将无法达到要求,由此银行需在税前计提一般准备。此外,从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进展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要求银行业增加资本拨备。为缓解资本的经济周期效应,国际金融监管界提出了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设想,采取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引入动态损失准备金制度,要求银行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中引入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因素,并从确认损失的资产减值规则转向基于预期损失的损失准备金计提规则,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如实行该制度,可能使得我国银行业在计提专项准备之外,大幅增加一般准备或特种准备。2. 关于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基于以上对一般准备的理解,并从促进外资银行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外资银行在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选择更为审慎的方式来计提或评估贷款减值准备。首先,对于按“两者孰高”原则确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银行,应当在认可税前计提一般准备的前提下,选择更为审慎的计提方法。在“两者孰高”原则下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银行,在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时,可先按《指引》要求计算专项准备,并记入专项准备栏目;同时将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减去专项准备,差额记入一般准备栏目,并作为计算二级资本的项目。其次,对于严格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银行,在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或评估贷款减值准备的充足性时,应将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组合减值准备和个别减值准备分别与《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对应。四、完善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建议监管部门应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指引》及相关政策。本文提出以下两种完善方案:1. 保留《指引》原有定义模式,缩小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例法,各银行在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较强。因此可以在保留原有定义模式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适当改进。一是修订《指引》中关于一般准备的定义。对贷款损失准备中的一般准备应明确在税前计提,计提比例可由原来的1%调整为具体比例由监管部门定期根据对银行业总体风险的判断进行确定。同时,为避免与《办法》中的一般准备混淆,此类准备可改名为监管准备或普通准备。在《指引》定义模式不变的情况下,监管资本的计算可沿用原有规定。二是适时修订《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下一步修订中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充分接轨,进一步明确抵押担保因素的作用,对抵押担保因素的评估、处理和扣除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三是要求外资银行按“两者孰高”原则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监管标准与会计政策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在每月的内部会计核算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中,除严格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贷款减值准备外,还应按《指引》要求同步计算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并根据“两者孰高”原则确定最终拨备数额,确保各银行审慎经营、做实利润,提高风险抵御能力。2. 进一步完善《指引》,使得监管计提标准与会计计提标准逐步统一。一是修订《指引》关于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在加强对计提方法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银行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自主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同时增设一个税前列支的准备科目,用于反映监管部门对我国银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判断,此类准备的计提方法可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由监管部门定期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同样,为和《办法》中的一般准备区分开,该科目可命名为监管准备或普通准备。二是调整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监管资本计算。应进一步修订《指引》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尽快明确各类准备的资本属性。将税前提取的组合减值准备和监管准备合并记入二级资本;而按《办法》规定在税后提取的一般准备可计入核心资本。此外,对已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允许银行将税前计提的准备金总额与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的预期损失总额进行比较,如果准备金不足以弥补预期损失,不足部分将从核心资本中予以扣除;如果会计减值准备高于预期损失,高出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计入二级资本。主要参考文献1. 王建军,杨坤.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上海金融,2008;12. 杨家新.贷款减值准备研究.金融会计,2007;11TOP热门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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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新出台的《准则》重新确立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方式、更新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纳入了表内,这些都突破了现有会计体系,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取代现行按流动性的分类方式,改为按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改变了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分为长短期资产负债的做法,以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进行分类计量。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立即出售或近期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资产负债的分类决定了计量关系,并对损益产生影响。
(二)取代现行风险准备金按五级分类法的计提方式,改为逐笔按现金流折现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现行的金融资产准备金制度主要有:财政部会计司2001年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金融司2005年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2年制订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在专项准备方面,三个制度基本趋同,都按贷款五级分类设定相应的比例按大类计提。矛盾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对于一般准备的规定上,财政部的两个制度中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后计提的,而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前计提,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并且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准则》替换了原2001年会计制度相关准备金内容,在计提减值准备方面取代五级分类法,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并且对金额较大的资产要逐笔计提。所谓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一笔贷款计提的准备为账面价值与未来可收回本息现值之间的差额。
《准则》与现行制度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交易性资产不提减值准备;第二,只有在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才计提准备;第三,不是分类按比例计提,而是以每笔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第四,对尚未识别的风险不计提准备(见表2)。
(三)取代表外核算,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以公允价值反映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内容,财政部在《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报表制度》中将银行所做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掉期、期权、期货和远期外汇合约等放在表外核算。
《准则》则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要求对本规定试行之日前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二、《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
《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是融合了美国、英国会计准则的产物,可以说主要是基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制定的,目前只有欧盟要求上市公司于2005年全面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我国尚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而言,《准则》的出台将金融企业特别是股改上市银行的会计改革推到了国际前列。以《准则》为基础的全面的信息披露将银行的业绩与风险全部暴露在投资人和市场面前。所以,《准则》表面上看影响的是银行现行会计政策和信息体系,但深层次的影响是,推动金融企业和银行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金融市场,并按国际规则完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上市银行若执行《准则》,会造成其资产负债及损益账面的重大调整,除非银行已按国际准则进行了审计调整。
(一)对银行财务报告的影响
金融工具构成了银行的主要资产负债,《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于银行财务报告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财政部暂时只要求上市和拟上市银行适用该《准则》。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中行、建行、工行已上市,农行也正在做股改准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占比较大,《准则》的实施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这些上市及拟上市的银行来说,《准则》对其财务报告的形式和实质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新划定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财务报告披露形式。按照《准则》,资产负债按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分类,财务报告在形式上将按此披露为交易类的、持有到期的、贷款及应收款、可供出售的。对贷款存量分类讲,银行只需将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合并反映即可。对投资产品分类讲,必须按规定要求将存量投资进行交易、持有到期或可供出售的分类,以符合计量要求。由于大量投资在历史初期并未明确其交易或持有到期意图,对于被列为交易的投资,当市价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出现亏损时,按《准则》要求银行应确认其账面损失。但对银行讲,对投资产品分类的难度较大。同时,对于新增投资,银行投资部门在做交易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合理预期,决定是持有到期还是随时出售,并且一经确定不能改变,否则审计将对已划分类别进行重分类。
2.以现金流量折现逐笔计提减值准备,对银行资产和利润产生影响。《准则》关于减值准备的要求较为谨慎,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首先判断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成立时,才能计提准备;其次,规定对于金额较大的应采用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逐笔计提,应考虑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抵押品价值、实际利率等因素,目的在于要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准备这一财务资源。我国上市银行目前基本上是按五级分类按大类计提准备,定性的因素多,也尚未考虑抵押品的市价等。两种方法计提出来的准备金存在差异,对当期的资产和利润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
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带来了资产负债的波动,并改变了损益计算模式。按照《准则》,交易类资产、负债和可供出售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可理解为市场价值,这虽然提高了财务报告与市价的相关性,反映了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这种计量方式下,资产负债将会随市价而波动,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另外,《准则》要求报告期内将公允价值的变动带来的利得或损失直接确认为损益或权益,改变了传统的损益计算模式,形成未实现的账面损益,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造成会计与税务对损益认定的差异,如果按递延税项法,将产生更多的递延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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