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处级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部可以与朋友合伙开公司吗

两人合伙开公司,怎样退出?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两人合伙一起开公司,出资比例是4.5:5.5,现在我想退出,该怎样签协议?我能在法律范围内收回哪些钱?
给人合伙开公司,不出钱,能占30%股份吗,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公司出事情,风险怎么承担?
合同是去年签的,三个人,他们俩个有股份,我没有(合同上写的是赚钱了就分我股份(没赚钱),时间已经超过合同上注明分股时间半年了),并当时签合同时没写到期时间,只写了一个分股的时间 ,现在我想退出,应该怎么做?直接在先前合同上写“本合同作废”可不可以,如果他们不同意签,我能不能单方面中止。
去年我与人合伙开办一家公司,我出资5万占40%股份,他出资4万,占60%股份,因为我还年轻,所以我的合伙人成为了公司总经理,钱什么的全都在他手里,平常工作我一分钱工资都没有,他说公司刚成立没钱,年底分红的时候在一起拿,但是我发现他每个月偷偷从公司的账面上转3000块钱给他老婆,这我都认了,谁能没点困难呢,经过一年得发展公司小有成绩,但是年底分红的时候,竟然一分钱没有,明摆着公司年底有将近10万的利润,他老婆要开店,他骗我说从朋友那借了3万,我猜他就是从公司钱...
我和另外两个人合伙注册了个小公司,每个人都投了点钱 ,但运行了半年大家和不来,大家商量来商量去
我选择了退股,也写好了协议12年12月份就应该我投的钱退还我,但到现在我还没有收到钱,他们这样无诚信,我不知道怎么办,现在他们又催我去办理法人代表的更替(注册时候公司是我的法人代表) 我该怎么办好啊? 去了法人更替办理啦,钱没有要到自己更没有办法啦?
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您好:我是河北邢台的我和甲,丙二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在营业执照上写的我们三个人的名字,法人的名字是甲,现甲已和别人继续运营该公司,甲答应给的退股费在说的时间内也没有给清,当时甲说不收购了要拿走欠条便以此机会把欠条撕了,后来又说要收购又不按当时说的收购了要降低收购价格,由于碍于有点亲戚关系也没有和他撕破脸,现还没有做股东过户,请问律师如果是这种情况公司应该如何分配,这个公司名称是不是也不应该让别人用呢?我对这个不是很清楚请律师帮我详细解答一...
我和两个朋友合伙注册一公司,由其中的一人(称为:甲)主持公司的运营,现在甲死亡,由甲的妻子把持公司,我想退出,不知怎么办好,我的股份怎么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请能解答。谢谢!
你好!我和别人合伙注册公司(10W注册资金),实到资金是3万(我们各自出3万,前期已到位),对方是法人。现在我想退出,需要注意哪些?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可以保证我不收损失。还有就是,他的客户因为是票到付款,所以现在还有几个款未到货款,这个会不会影响?是不是,前提投入的所有都是可以撤出(比如注册公司时的费用,我都可以拿回来。)
国有独资公司的员工是否有编制
上海雅昶拍卖公司是不是正规的,信誉度如何,会不会是骗钱的1 一、什么是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二、股份两合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股东必须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同时有限责任股东的资本部分均分为等额股份,且可以公开发行、买卖股票,但若要转让其拥有的股份,须征得半数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同意。2 合伙开公司流程大概是签订书面出资协议、订立章程或合伙协议、规范治理结构、依法据实申请工商登记。以下为具体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合伙开公司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我想咨询的是一家派遣公司是2个人合伙的企业,想收购自己,也就是一家职介中心,这家公司也是派遣公司的2个人的合伙,请问,可以收购吗?需要怎么操作,存在什么风险,应该注意什么?&&&&可以收购,但要委托律师代为签订好相关收购合同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我想和别人合伙开一家装修公司,但是具体流程不懂!求有关人士解读一下吧,谢谢了!开一家装修公司需要什么条件r如(注册需要多少钱,z怎么样注册)&&&&注册公司最少需要3万,但是一般发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注册资本可能高一点,或者其他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也比较高。本人从事装修行业有好几年了,目前打算合伙开一家装修公司,但是具体流程不太懂,求有关人士解读一下》目前注册装修公司需要多少钱,基本过程,还有就是需要什么手续!!&&&&一、选择形式:  两人以上为3万,一人公司为十万,但是国家对装修企业资质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三个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最少50万。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
用法律守护您的人生
您出生日期:
猜您需要:
您的邮箱:
感谢您选择用法律守护人生,为您精心推荐,我们一直陪伴着您!
大家都在看
您可能感兴趣的|||||||||/||
您的位置:&&&&&> 正文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审计局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区、县审计局:
  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同意,现将《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2、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00]27号),结合我市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实行年薪制兑现年薪前,必须进行审计。
  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和处置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采取分级分层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是:
  (一)市管(含市委各工委代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崐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崐区(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未列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委托给经过资格认定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必要时,可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11月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审计对象,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下一年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年内临时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因力量所限,不能直接承办的审计项目,可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已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机关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计划、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二)现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
  (三)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结合,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资料。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税费的情况;
  (六)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企业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的意见。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起十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恰当;
  (五)对企业领导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
  (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在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基础上修改、审定产生。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企业。
  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对企业领导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由审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依照本实施意见及国家审计规范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出具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兑现年薪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00]27号),结合我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街道党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领导干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一)每年11月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向审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审计对象,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批准后实施。各级党委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同级审计机关直接办理。
  (三)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一)任期内历年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资料,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有关资料;
  (二)任期内历年财政、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三)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七)历年来内部审计的资料;
  (八)任期内历年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九)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或人们政府,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察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查明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算和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情况;
  (七)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櫪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或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意见;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恰当;
  (五)对领导干部应负经济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
  (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向本级党委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在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基础上修改、审定产生。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说明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或地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对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由审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市委和部门、单位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审计局
您的位置:&&&&&> 正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