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江苏南通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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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南通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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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下发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出台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增资的养老金将与发放。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4〕3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托底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普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元的,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15年的,按15年计算,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本项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220元。
  2.部分退休人员普调、托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部分按6%、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部分按4%、5000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以下数含本数,以上数不含本数)。
  (三)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和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苏财社〔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苏财社〔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2014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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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2014年马上就要过去了,2015年又是新的一年,俗话说的好,新年新气象。2015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不会和2014年一样有所上调呢?这将是我们所期待的。
  那么,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怎么样的呢?小编来告诉你,其实,2015年的具体情况还不知道,不过我们可以先看看关于2014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作为供参考。
  关于2014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4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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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2015年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
  甘人社通(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府同意,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1、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96元;退职人员月退职费人均增加72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特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⑴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65元的,一律调整到2065元。
  (二)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年12月31日前纳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7元。
  另外,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亲切关怀。由于这次调待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单位要以高度的心和使命感,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3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
  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调待工作平稳进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4月20日之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陈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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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务政厅
关于2014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赣人社发(201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日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照赣劳社养〔201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现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6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特殊调整标准调整。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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