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的宣传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如何给付更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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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广告费用缴纳税费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282次 |问题来自: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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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来自:北京
支付时不用交纳税费,要交纳也是收款方,即提供广告业务一方交纳税费。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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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备金、专项资金支出、保险费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劳动保护支出、营业机构内部往来处理、非居民企业费用及不得扣除项目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备金、专项资金支出、保险费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劳动保护支出、营业机构内部往来处理、非居民企业费用及不得扣除项目解释说明如下:
  一、扣除项目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管理
  (1)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纳税人申报扣除额,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凭证资料具体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帐单、会计帐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否则,不得扣除。
  (2)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和原则: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须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其相关性;对费用虽已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
  广告宣传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扣除规定
  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可能需要加大广告宣传支出。因此,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支出性质,不应该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应在受益期内均衡摊销。
  ②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对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产品和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烟草广告,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具体规定
  (1)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98号)、《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号)
  (三)准备金
  1、概念及内容   准备金是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基于资产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企业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
  一般企业准备金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建筑准备和在建工程建筑准备。
  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准备、固定资产准备、长期投资准备、无形资产建筑准备和在建工程建筑准备。
  2、扣除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照新税法和实施规定,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即非金融企业坏账准备金不予计提。企业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按税法规定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跌价或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跌价或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前的利润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准计提坏账准备。
  3、具体规定
  (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2)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自日起至日,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①证券类准备金
  第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期货类准备金
  第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3)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自日至日,对于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②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③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自日起至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如下:
  ①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
  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第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第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②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的范围
  主要包括: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④处理程序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自日至日执行,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①概念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②准予扣除种类
  第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第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第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第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③不准扣除种类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第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自日起至日止,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9]33号&&& 发文日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9]48号& 发文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函[号& 发文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9]64号& 发文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财税[2009]62号 )
  (四)专项资金支出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资产,通常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等规定,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核电站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对于企业这部分支出,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有专门和特定的用途,税收处理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五)保险费支出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正常经营必要合理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要求,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六)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1、租赁的分类
  租赁是指企业通过向资产所有者定期支付一定量的固定费用,从而长期(一般指一个纳税年度以上)获得某项资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按经济性质不同,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资产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2、税务处理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七)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劳动保护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支出,一般可以据实扣除。本地区企业劳动保护支出扣除的控制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等因素确定。非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八)营业机构内部往来的处理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内部提供的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企业内各营业机构是一独立的纳税人,而且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允许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一方作为收入,另一方作为费用,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九)非居民企业费用支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
  二、不得扣除项目
  (一)主要包括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日通过,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二)特殊规定
  1、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日起至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国税发〔2007〕2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印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超级用户&&&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主要是为了产品的宣传,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同时您所叙述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的,可以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的。
欢迎再次咨询!&&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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