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付扣农行分期手续费率怎样做分录

怎么样购买基金、程序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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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购买基金、程序什么样的?最低开户是多少?
第一,你可以去证券公司开沪深帐号,去银行绑定就可以。第二,直接去银行,找柜台,他们会详细告诉你,三可以直接开通网银,去基金公司网页开户购买,开网银很方便。申购最少是一千,定投的话一百到三百不等,就看基金公司的规定了!
其他回答 (5)
先开银行卡挂网银,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回家后去网银上面,想买那个基金公司基金就去那个基金公司下面开基金账户,然后申购或者认购就行了 
购买新发行的基金,就叫认购 ,都是一元钱一份,有封闭期,期间不能赎回.
购买已经发行了的基金,就是申购 ,价格根据当天行情而定。没有封闭期。
既然已经上了网,还是用直销买基金好。去办一张农行金穗卡。 在网上通过农行电子支付卡买基安全方便. 如果你只是想办基金网上直销,是不必在农行柜台办网上银行的。 办农行借记卡即可,你只要到农行营业网点办好农行金穗借记卡,把资金存入你的账户即可,为安全起见不要开通网银转帐功能,农行网银不必到柜台办理。直接登入中国农业银行网站上,点公共用户登入自助开通账户,就可以在家里办理你想买的基金。在基金公司网站上直接网购得到的优惠更多,一般为0.6% 。 *农行卡如何上网买基金? 程序是你登彔基金公司网站,进入“网上交易”开户,按其提示操作即可,中间要申请电子支付卡,需付扣1分钱 (注意不要办证书支付,那样不安全),电子支付卡一般限额为100,200元,但买基金不受此限。 在开通电子支付卡时,要设定使用次数和使用期限,且以后不可修改,所以次数和期限要设定多一点,假如设定次数太少了,也沒关系,到时再花一分钱重开一个就可以了,这些在网上就可办好。开通网上直销可以享受4折申购费优惠 ,且不收转帐费,此点优于用兴业卡网上直销。提醒一点就是申请成功后一定要点一下“通知商户付款”,不然开户不成功的。 农行网上直销系统采用了SSL互联网加密技术,和金穗卡交易密码软键盘加密技术,能确保投资者在交易和资金划转中的安全,农行的网上交易安全系统达到了国际级的先进水平。
买卖基金有两只方法,方法1: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开通沪深交易账户,办理好银行转托管手续,开通网上交易,存钱进账户就可以买卖任何品种无局限啦,最好买场内交易型基金,主要是资金进出方便,避免赎回的4-7天等待,费用只有0.3%,免印花税,比银行的申购费1.5%低多啦。方法2:如果是属于存钱性质,可以选择定投,带上你的身份证、银行卡到要定投的银行柜台办理,填写定投申请书,确定定投期限(现有3、5年两种)、基金的品种和每月定投金额,约定你的扣款资金帐户(必须是同城承办行的),以后从每个月第一个股市交易日(或指定交易日,不同银行不一样)开始,系统会自动从约定帐户扣款,若帐户中无资金,系统每天对你帐户进行搜索,直至一个月完,若仍未能实现扣款,算違约一次,違约三次则定投废止。为方便操作,可以开通网银。 由于每月扣款时基金净值不一样,从概率学而论,高低净值的可能性均能遇到,故定投可摊薄成本,降低风险。据有人推算,一年收益率可以达到10%以上。定投也可自行提出中止申请,也可随时赎回,与一般申购的一样,无经济处罚。 为了获得最大收益,投资者每月可控制资金注入时机,以求低净值进,也要选择赎回时机,以求高净值出。 也可以办好银行卡后,开通该行网上银行。再到有开展定投业务的基金公司网站注册,已自在基金公司网上操作。 买基金要有好收益要注意两点:一是要会选择买入时机,最好是在大盘调整到位的低风险区域买入,收益就高。二是要会选择好的基金公司,今年好基金和差基金收益相差60%,像目前国内的华夏,富国,易方达,嘉实基金公司都是顶级的基金公司,买它们的产品一般都能跑赢大盘,像华夏红利,富国天瑞,易基50,嘉实300都是不错的基金产品,可以选其中1-2只定投,会有不错的收益。目前大盘继续振荡上行,可以选择基金定投,在3200点区域定投风险不会很大,但到上证指数达到5000点以上区域时要注意即时赎回基金,这才是盈利的关键!
基金买卖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去银行柜台买。手续费较高,查询不方便。二、网银购买,开通网上银行,在网上银行买手续费可以打折,查询方便。三、选家好的基金公司,在其网站开通直销账户,也需开张银行卡,(基金公司网站可能支持不同的银行卡,大部分卡都行),在基金公司网站直接买卖,费率低,查询方便,申购、转换、赎回都比较方便。四、开通股票账户,也可以方便的买卖基金。
五、以上方式均可,具体购买的程序问题,我想只要登录账户后,就会看得更明白,选择要买的基金,输入其代码,填写购买金额即可。
六、基金定投,就是每月固定时间用固定金额去申购同一基金,波动行情由于买卖的时点不同,成交净值或多或少,份额也就或少或多,分摊投资成本,降低系统性风险,定投建议选择指数型基金。投资顺利
1. 可以有很多渠道购买基金,最方便的是网上买卖,而且一般基金公司对于网上买卖的认购费率都打折。兴业银行的基金比较全,但网点较少,不是很方便;我用过工行和交行的网上银行购买基金,比较倾向于交行,界面友好,但有一个缺点是它不提示最低认(申)购份额。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去银行柜台直接购买,但这个不方便,需要在工作日进行。网上银行如何办理呢?交通银行的话,可以去柜台办理,只要说你想网上购买基金,填张单子,就好了,如果资金巨大,对网上银行的安全性不放心,可以另外办理证书业务,增加安全性,不过好像需要120RMB。工商银行的同样,你也可以办理U盾,大概78RMB。
参考资料:中华证券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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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债券领域专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株式会社庆南银行与被上诉人舟山市世创水产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农行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株式会社庆南银行与被上诉人舟山市世创水产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农行舟山市分行舟山市分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日)
  提交日期: <font COLOR="#CC-12-08 10:5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商外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式会社庆南银行。
法定代表人:文东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景艳东,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世创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士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分行。
  负责人:王良,该分行行长。
  上诉人株式会社庆南银行与被上诉人舟山市世创水产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农行舟山市分行舟山市分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舟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庆南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景艳东,被上诉人世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强、高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农行舟山市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世创公司与韩国的大海产业株式会社(Sea Industrial Co.,
Ltd,以下简称韩国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世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一定数量的冷冻黄石首鱼。作为货款的支付方式,日,庆南银行根据韩国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以世创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USD200000的第M107号不可撤销、可转让、见票即付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为冷冻黄石首鱼,规格60-80克,最迟装船日期为日,到期日及到期地点为日于议付行,单据要求为经签署的商业发票3联、装箱单3联、根据庆南银行指令签发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标明“运费预付”并通知申请人、CHOI
MI JUNG(崔敏正)女士出具的检验证明正本一份,该检验证明表格必须包含CHOI MI
JUNG(崔敏正)女士护照(号码:BS1617725)中能够显示其照片的那一页的彩色副本。
日,世创公司和农行舟山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31108)农银出押字(2005)第0701号出口押汇合同,双方约定:最高融资余额为壹佰万美元,在此限额下农行舟山市分行凭世创公司出具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及信用证项下单据逐笔审核并确定是否提供融资;融资期限为从日起至日。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非农行舟山市分行过错导致国外银行拒绝付款、承兑或迟付、扣付,以及遇到开证行的无理拒绝付款、承兑或迟付扣付,农行舟山市分行可立即向世创公司追索全部或不足部分本息、费用和一切损失。合同签订的同日,世创公司向农行舟山市分行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一份,要求以M107号信用证及项下单据向农行舟山市分行申请做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199800美元,押汇期限为30天。经过审核,农行舟山市分行在扣除手续费、邮电费和银行费1070美元后,将198730美元等值人民币元贷款发放到世创公司帐户。日后,世创公司陆续将上述押汇款归还给农行舟山市分行。
日,世创公司通过农行舟山市分行向庆南银行提交了信用证下规定的全部单据并要求兑付。日,庆南银行致电农行舟山市分行称,(信用证)申请人发现货物发运短缺,认为这次交易是一次国际欺诈,要求农行舟山市分行拒绝世创公司的议付要求。日,庆南银行向农行舟山市分行发出拒付通知书,称,根据UCP500第14条的规定,因为存在未向申请人提交兽医(健康)证明、检验证明是伪造的、货物出现短装等不符点,拒收所提供的单据并予退回。日,农行舟山市分行致电庆南银行,认为:根据UCP500第4条、第9条和第13A条规定,世创公司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庆南银行所指的不符点并不存在,属于无理拒付。后农行舟山市分行又多次向庆南银行发SWIFT电文与其交涉,要求庆南银行兑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日,世创公司向庆南银行发出律师函,要求庆南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庭审中,当事人确认,由于译音的原因,世创公司诉状及起诉材料中所称的“永南银行”即为本案“庆南银行”。另查明,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交易中间价美元为1:8.年7月23日,世创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庆南银行支付第M107号信用证项下的USD199800款项计元人民币及延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农行舟山市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律师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庆南银行系大韩民国法人,本案属涉外商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辖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庭审中,讼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及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以UCP500和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世创公司提交的用于议付的单证是否符合信用证项下的单证要求及农行舟山市分行是否属于议付行。
根据UCP500的有关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其他行为。“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约束”。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另一种法律关系,其业务处理不以基础合同为准,而以单据为准。银行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单证只要符合“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相符”的原则就应予以议付,否则就构成违约。银行对单据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对基础合同交易内容实质性的调查。本案中,庆南银行对世创公司提交的单据在拒付通知中提出三项不符点,对此,该院认为:1、关于“并未向申请人提交兽医(健康)证明”。信用证中关于“兽医(健康)证明”的具体规定是“必须通过EMS或DHL直接向申请人交送兽医(健康)证明原件”。根据UCP500有关“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对此不予理会。”、“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的规定看,“兽医(健康)证明”并非是银行议付时需要审查的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即作为非信用证要求的交单单据,世创公司在交单时未提交兽医(健康)证明不构成不符点。庆南银行以没有提交该证明为由拒付,不符合UCP500的规定,属于无理拒付。2、关于“货物出现短装”。信用证对商品的描述是:冷冻黄石首鱼、(规格)60-80克、(总价)200000美元。现世创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记载冷冻黄石首鱼、(规格)60-80克、500箱、5000千克、(金额)199800美元;提单记载为冷冻黄石首鱼、500箱、(毛重)5500公斤。世创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从表面看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形式要求,庆南银行对此也无异议。根据UCP500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则概不负责”的规定及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的规定看,银行只须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对单据真实性不须负责。而世创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表面看来显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同时,基于信用证的法律特性,适用信用证例外原则予以拒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庆南银行并未就“货物短装”的抗辩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因此,庆南银行以货物短装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检验证明是伪造的”。信用证对检验证明的要求是“CHOI
MI JUNG(崔敏正)女士出具的检验证明正本一份,该检验证明表格必须包含CHOI MI
JUNG(崔敏正)女士护照(号码:BS1617725)中能够显示其照片的那一页的彩色副本”。现世创公司已提交的检验证明从表面看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形式要求,庆南银行对此也无异议。只是认为“CHOI
JUNG自2000年12月后未离开韩国,她在检验证明上的签字与护照上的签字不同,检验证明是伪造的”。根据UCP500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则概不负责”的规定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规定看,银行只须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对单据真实性不须负责。而世创公司提交的检验证明表面看来显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同时,基于信用证的法律特性,适用信用证例外原则予以拒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庆南银行并未就“检验证明系伪造”的抗辩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庆南银行虽提供了CHOI
JUNG签名的公证文本,但并未提供该签名与检验报告上签字比对的鉴定报告,不能说明检验报告上签字是伪造的。因此,庆南银行以检验证明上CHOI
MI JUNG签名系伪造而应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庆南银行认为世创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世创公司已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庆南银行无正当理由拒付,世创公司要求庆南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世创公司诉请庆南银行以人民币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的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庆南银行拒付之日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8.2765,故,庆南银行应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为(USD.2765)人民币元。
关于世创公司要求庆南银行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该院认为庆南银行无正当理由拒付信用证项下USD199800款项,故应向世创公司支付因延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庆南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于日发出拒付通知。因此延期付款的起算日应为日。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世创公司要求庆南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USD199800款项或相应的人民币金额,故其以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农行舟山市分行是否属于议付行的问题。日,世创公司和农行舟山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31108)农银出押字(2005)第0701号《出口押汇合同》,双方约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非农行舟山市分行过错导致国外银行拒绝付款、承兑或迟付、扣付,以及遇到开证行的无理拒绝付款、承兑或迟付扣付,农行舟山市分行可立即向世创公司追索全部或不足部分本息、费用和一切损失。中国农行舟山市分行在其《出口业务操作规程》中也规定: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提交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其净额预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从上述约定、规定和双方在签订《出口押汇合同》后实际发生的业务流程看,日,农行舟山市分行虽向世创公司支付了人民币元,但该款项是以单据为质押提供给世创公司的出口押汇的贷款,并不是农行舟山市分行购买信用证单据所付出的对价。并且,日后,世创公司已陆续向农行舟山市分行归还了上述押汇款。所谓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因此农行舟山市分行向世创公司付款行为不是UCP500规定的议付行为。农行舟山市分行“其不是UCP500意义上的议付行”的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该院予以采信。世创公司之“农行舟山市分行作为本案信用证的议付行,应当与庆南银行一起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与庆南银行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世创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因世创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上,庆南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于法无据,世创公司要求庆南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及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日判决:一、庆南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世创公司支付第M107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人民币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二、驳回世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74元,由庆南银行负担。
庆南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应该首先审查“是否为信用证欺诈”,其次才是“是否单单相符”。1.本案信用证约定需提交“CHOI
MI JUNG签署的检验证明”,但 CHOI MI
JUNG本人自2000年12月以后从未到中国,从未对世创公司出口的货物进行过检验,也从未签署检验证明书,CHOI MI
JUNG在公证员面前所书写的45组英文签名与世创公司提交的检验证明上的签名完全不同,因此本案检验证明确系世创公司单方为了骗取信用证款项而单方伪造而成。2.本案世创公司发送的货物存在严重短装,符合信用证欺诈的“货物基本没有价值”要件,根据《鉴定报告》,世创公司提供的提单上虽记载货物总量为5,000kgs.,但本案信用证项下货物实际净重仅为4,100kgs,与提单上记载的重量相差900kgs。《鉴定报告》结论是该批货物合理价格为9,225.00美元,明显存在欺骗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应该认定其为信用证欺诈。二、一审法院对本案中是否构成单据不符点的焦点问题认定事实错误。世创公司交单时未提交兽医(健康)证明构成不符点。根据UCP500第十三条a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在庆南银行于日开立的M107信用证上,47A条明确规定“应当通过EMS或DHL将兽医(健康)检验证明直接提交给开证申请人”。根据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在1994年发表的第三号立场声明,本案第信用证第47A附加条件明确指出了应提交“兽医(健康)证明”这一单据,不应认定为“非单据条件”,不适用UCP500第13条c的规定。世创公司应向银行提交已向开证申请人提交该单据的证明,庆南银行有义务对世创公司是否提交该单据予以审核。三、本案庆南银行提交了韩国釜山地方法院发布的止付令,一审法院提出韩国釜山地方法院签发的禁付令申请人为BADA产业(株),而本案开证申请人为韩国Sea
Industrial
Co.,Ltd,止付令所列债权人并不是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或本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由没有认可其证明力。在此特此说明“BADA”为韩国语的“大海”的发音,BADA产业(株)与韩国Sea
Industrial
Co.,Ltd实为同一法人,是翻译上“音译”和“意译”的差异,因此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应该予以认定。四、一审判决世创公司用人民币偿付本案信用证本金和利息,于法无据。本案信用证项下的本金单位约定为美元,该约定系信用证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共同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仅凭一方的单方面申请即改变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约定的结算货币。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
世创公司庭审中答辩称:
一、世创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庆南银行认为单证不符、存在信用证欺诈均不成立,在UCP500项下,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开证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构成表面相符,以及单据之间是否一致;在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形下,开证行应当付款。庆南银行虽然成功的申请了韩国法院的止付令,但是两年过去了,一直没有提起一个有效的诉讼。庆南银行不能以一个临时性的止付令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二、庆南银行称货物是没有价值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庆南银行的上诉请求。另,世创公司庭审中明确表示农行舟山市分行不是议付行,放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庆南银行是否应当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对于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信用证欺诈的问题。庆南银行一审中提交的韩国釜山地方法院签发的禁付令申请人为BADA产业(株),而本案开证申请人为韩国Sea
Industrial Co.,Ltd,二审中经世创公司确认,“BADA”为韩国语“大海”的发音,BADA产业(株)与韩国Sea
Industrial Co.,Ltd实为同一法人。但该禁付令系临时禁令,且为外国法院所作,在我国境内没有直接约束力;对于CHOI MI
JUNG的签名鉴定,仅系CHOI MI
JUNG在公证人员面前书写了自己的姓名,但该签名并未与其在检验报告上的签名一并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认为签名系伪造;对于货物短装问题,创世公司已提交大部分货物,庆南银行提交的《鉴定报告》不能证明创世公司所交货物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信用证欺诈“货物无价值”的规定情形,庆南银行主张世创公司构成欺诈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不足。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单证不符点的问题。本案信用证附加条件第47A要求为“必须通过EMS或DHL直接向申请人交送兽医(健康)证明原件”,该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世创公司应当将EMS或DHL凭证交给银行审核。本案信用证附加条件第47A要求为“检验证明表格必须带有CHOI
JUNG女士护照中能够显示其照片的那一页的彩色副本”条款,根据UCP500第二十一条“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的规定,银行无权利审查CHOI
JUNG女士是否到过中国以及签名的真实性,开证行处理的系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事实,世创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
关于庆南银行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庆南银行用人民币偿付本案信用证项下本金和利息不当的问题。本院认为,即使原审判决要求庆南银行按美元支付,世创公司也有权主张汇率损失,故原审判决支持世创公司要求庆南银行支付人民币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庆南银行上诉认为世创公司构成欺诈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不足;世创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存在不符点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4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庆南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胜 东
代理审判员  裘 剑 锋
代理审判员  董 国 庆
二&#9675;一&#9675;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俞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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