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是股票还是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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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国债怎么买?
你指得证券交易所的国债是记账式国债,这种国债主要通过交易所发行,发行过后,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你可以随时买进卖出;因为记帐式国债可以随时买卖,其价格跟股票一样是上下浮动,如果你卖的时候国债价格下跌,你就会亏损;反之,价格上涨你可以卖掉赚取差价;记帐式国债到期后国家还是按100元/每张赎回;同时记帐式国债期限一般期限较长上,利率普遍没有新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高。熊市买债券,主要股票市场风险增大,投资者主动进入债券市场暂避风险,因为债券除了买卖赚取差价外,每年还有利息,不过除了国债外,其他债券的利息收益都要收取20%的利息税。
买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你需要到证券公司开户,一般是沪深股东帐户,需要90元开户费以及身份证;可以买卖股票、基金、记帐式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和权证(买卖权证必须签风险确认书)。
就跟买股票一样,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终端,输入交易代码,输入你买入的数量,最后点买入就OK了。最好办理网上交易,可以随时通过上网交易。一般证券公司开户的时候会给你客户手册教你如何买卖。买卖债券(包括国债),最低是1手,1手等于10张,1张是100元面值,但因为债券价格是浮动的,例如国安债1(交易代码:115002)截至今天现价是80.49元/张,你买1手,就是10张,10*80.49元=804.9元,你需要支付804.9元,外加证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一般很少,如果交易金额1000元以下,应该是1元;具体还是要依据你开户证券公司的收取标准。
关于风险,如果你中途卖出,而卖出的价格低于你买入的成本,那么你就会亏损,如果你持有到期,债券赎回是按面值100元/张兑换,外加每年的利息,只要你买入的成本不高于100元/张,就不会亏损。例如:根据*财经网站的债券频道的收益表显示,国安债1的到期收益率是5.70%(税后),就是指你持有到期每年的收益是5.70%,高于现在1年期存款利率,而国安债剩余期限大约还有5年,而同期5年期存款利率是5.85%,扣除利息税是5.5575%,因此投资该债券一直到期跟存5年期存款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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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交易细则》发布实施后申请来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应于上市前登记至持有人的上海证券市场证券账户内;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及会员在进行交易申报时,应填报证券账户,本所将对证券账户内可交易债券余额进行前端控制。《债券交易细则》修订前已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的登记及交易申报等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二、《债券交易细则》发布实施后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按《债券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实行新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条件由本所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并另行公布;新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出库和入库申报代码等事宜,本所将另行通知。&&&&三、《债券交易细则》发布实施前已挂牌上市的企业债券的回购交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债、企业债等(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三条 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第五条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第六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第七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第八条 国债现货交易实行净价交易。&&&&企业债券现货交易实行全价交易。&&&&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第十四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第十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第十九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三位。&&&&第二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第二十一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二)全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三)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四)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五)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六)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会员交纳佣金等费用。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在本所市场从事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等费用。&&&&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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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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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公告〔2015〕7号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及挂牌转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精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日之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5楼债券业务部,邮编:200120,传真:021-,电子邮箱:.cn。
  附件:/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a/a5da68fc9a680f2d6d92bc.doc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a/fde57cedbcaeadcdab0cbf.doc2.《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a/ddd310d2.doc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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