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店股东分红协议第一年要分红吗?

问题编号:1369976
美发店股东合同
美发店股东合同怎样合理
提问者:江苏-泰州劳动纠纷浏览659次 13: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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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帝美发店究竟亏没亏 小股东上法庭较真账目公开
作者:导报记者 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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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入股的美发店,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竟然被大股东给转让了。在宁波市,作为小股东的林某、李某得知这一消息后颇有怨气。虽然进行了交涉,但最终没有谈拢。本已退休在家享受清闲的李某,近期还特意提着一大叠材料赶到《市场导报》维权中心投诉。
小股东不满店面转让
&&& 据李某说,这事已经闹上了法院。第一场官司是由宁波鄞州法院审理的,被告有鄞州罗亚帝美容美发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下称罗亚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但是,小股东最终一审败诉。他们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案子目前正由宁波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 在倾诉的过程中,李某反复提及该店的账目没有公开,且转让前也没有进行过清算。
&&& 导报记者事后了解获悉,这家名为罗亚帝36号分店的美发店,成立于2008年11月,地点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内。林某、李某先前各自投资了10万元、5万元,分别只占总股份的20%和10%。一直经营着的这家店,却在2012年6月发生变故。随着该店被转让他人后,合伙人内部引发了纠纷。
&&& 纷争一直持续到了2013年2月。此时,作为小股东的林某和李某,不得已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两人共同指出,罗亚帝公司以亏损为由将36号分店转让,但实际上该店非但没有亏损反而是盈利的,只是公司不肯公开账目,想将盈利据为己有。
&&& “36号分店地处镇海最繁华的地段,五开间门面,怎么可能亏损呢?”小股东说,为了这事,他们曾经与罗亚帝公司多次交涉,要求清算账目,并根据实际清算结果分摊盈亏,但一直被拒绝。
&&& 一审期间,为了证明36号分店没有亏损,林某、李某从投入的资金、装修预留金、房租预留金及充值卡金等多个方面进行推论,坚持认为36号分店是有盈利的。二人据此要求法院判令罗亚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某,退还他们的股金及房租预留金共计18万元。
鄞州区法院驳回起诉
&&& 对于这场诉讼,罗亚帝公司则声称自己并非36号分店的合伙主体,因为签署协议的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显然诉错了对象。而在另一方面,作为罗亚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则承认自己系合伙主体之一。叶某表示,36号分店关闭之时,账面总体是亏损的,之前每月所产生的利润也都已分配,并不存在侵吞出资款、合伙盈利及预留金的事实。
&&& 作为大股东的叶某还指出,转让当时通知了林某,但林某未表示不同意。由于自己持有较多份额,在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他有权作出最终决定。据此,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鄞州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定,叶某系本案合伙人之一,罗亚帝公司并非合伙主体。该院同时认为,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理清算,现林某、李某并无证据表明合伙终止时遗留的财产多余或等于原合伙时投入的财产,故要求退还股本金的请求无法支持。此外,退还房租预留金的请求,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亦无法支持。
&&& 一审很快有了结果。2013年8月,鄞州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究竟在谁?
&&& 一审判决,让原告方无法接受,随即提起上诉。
&&& “这完全是颠倒了!法官不向保管着财务资料的一方要依据,反以把责任加在我们不掌握任何资料的小股东身上,判我们败诉!”李某告诉导报记者 (维权qq:),大股东掌管着财务、钱及管理费,而后又一声不吭将店卖掉了,说是亏光了,你不向他们拿亏损的依据,这合法合理吗?
&&& 2014年1月,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有一条指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李某因而坚持,在这起案件中,在被上诉人不提供账目的情况下,她所主张的36号分店实际盈利的事实应当得到支持。
&&& 李某还认为,个人合伙经营中,重大事项应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履行,而不是以合伙份额决定重大事项。对方在合伙经营期限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未经得同意私自转让合伙财产,注销36号分店且拒不清算,拒不提供账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 对于小股东的质疑,罗亚帝公司的负责人叶某告诉《市场导报》维权中心记者,这完全是不属实的。因为小股东所投入的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现在美发店倒闭了,36分店的经营账目李某随时可以查看。投资款也就亏掉了,但是对方坚持认为是管理不力,投资款必须退还。叶某称,由于对方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理由,鄞州法院一审已判决全部驳回,相信二审也会公正的判决。
&&& 罗亚帝36号分店究竟亏没亏?举证责任究竟在哪方?有待二审法院作出裁判,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市场导报 编辑: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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