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账户卖出股票平仓卖出会显示是机构席位么?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题
渤海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
&&&&融资交易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券交易
融券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融券专用资金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的实名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 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保证金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 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利息及费用(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并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担保物
担保物是指证券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 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 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 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 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 金÷50%)的证券B。
&&&&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可用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保证金可用余额的组成
&&&&(1)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2)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4)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均规定维持担保比例的基本标准,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 得低于130%。同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追加担保物的条件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
&&&&投资者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融资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办理。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融券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及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
&&&&强制平仓约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必须对如下风险有清楚的认识:
&&&&(1)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者投资损失风险;
&&&&(2)投资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3)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放大风险等;
&&&&(4)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8)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0)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 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 者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风险事项仅为举例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 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保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1、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有何规定或限制?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信贷业务的特性,风险高于普通经纪业务,需要投资者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较高的投资能力。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 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2、对授予投资者信用额度有何规定?
&&&&信用额度是融资额度与融券额度的总称。
&&&&首先投资者需要向证券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确定投资者是否具备业务资格。其次证券公司对具备业务资格的投资者进行征信,只有通过征信要求的投资者才会被授予信用额度。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投资者的具体信用额度。
&&&&3、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签订哪些协议,做好哪些交易上的准备?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4、投资者能与多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协议吗?
&&&&不能,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5、能否介绍一下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收费情况?
&&&&投资者融资产生融资利息,融券产生融券费用,证券交易产生各项交易手续费,逾期未偿还债务的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违约金。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 天数计算。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证券公司融资年利率7%,交易手续费率3‰,客户王某于日获取融资信用额度1000000元,2月16日以每股 10元融资买入000001(深发展)10000股,当日清算后融资负债100300元[(10*10000)*(1+3‰)]。3月5日以每股12元将 10000股深发展全数抛出,这笔融资交易客户共需归还证券公司元,其中融资负债本金100300元,融资利息331.55元 [(%*17)/360]。
&&&&6、什么股票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呢?
&&&&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B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C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在试点初期,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 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7、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8、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会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如果您对本网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交流平台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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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频繁亮相大宗交易 买入卖出屡现高溢价
  最近一周的成交量继续扩大,其中,广受市场关注的机构专用等席位出镜率大幅提高,特别是买入和卖出都不乏高溢价的成交。专业人士认为,随着11月份下半月的反弹,减持意愿增强,机构交易机会增多,也带动了大宗交易市场转热。
  据上证报资讯统计,最近一周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市场累计成交336笔,涉及6.8亿股,成交金额合计79.08亿元,环比上周同期增长13.6%,整体折价率4.96%。其中,机构专用席位涉及的交易有32笔,成交金额11.7亿元;而以"QFII集中营"闻名的(,)国际部则继续建仓蓝筹股,共31笔买入3855.7万股,成交金额4.64亿元。
  本周涉及机构席位的大宗交易有多笔为溢价交易。周一,在IPO重启以及禁止公司借壳等多重消息影响下,创业板遭遇重创,收盘跌8.26%,创史上最大单日跌幅。当日逾200只跌停中,也包括了(,),但当日的大宗交易记录显示,机构专用席位以6.3%的溢价率买入264万股,成交金额7629.6万元,比以当日跌停价上买入多花了454万元。
  (,)则相反,受IPO重启影响,周一收于涨停,有机构专用席位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分3笔共买入500万股招商证券,耗资5965万元,折价率0.8%。
  此外,11月28日,机构专用席位通过大宗交易溢价0.3%买入450万股(,),耗资4428万元。在折价买入方面,近一周内,机构专用席位以11.7%的折价率买入1000万股(,),还以不同折价率分别买入了223万股(,)、300万股(,)、156万股(,)、85万股(,)、62万股(,)和40万股(,)。
  机构席位的卖出也同样值得注意。11月29日,机构专用席位有5笔大宗交易卖出(,),成交价格5.78元,溢价近11.4%,涉及3410万股,成交金额1.97亿元;12月2日,机构席位以5.71元的价格再次卖出4660万股,成交金额2.66亿元,两天合计卖出8070万股。
  8月9日,神火股份定向增发的2.2亿股上市流通,公告显示,定增对象中,华安基金持有4660万股,(,)持有1210万股,持有1200万股,持有1000万股;通过对大宗交易的成交明细与定增机构的持股数进行比对,应该可以推断参加定增的基金和多数已平仓。
  除了机构卖出之外,还有2个营业部席位溢价卖出了神火股份,但溢价接盘都是商丘神火大道证券营业部。根据资料显示,机构当时参与定增的每股成本超过8元,而按目前市价来看,仍处于亏损状态,有席位以高溢价收购,定增机构多少得到了一点补偿。
  (本报研究部
11/19 08:0511/1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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