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要办社保卡医疗保险专用

您的位置: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办事指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办事指南
  一、单位参保登记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新参保的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三)所需资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根据不同的类型提供相应的资料:
  ①企业法人: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执照》;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地税登记证》。
  ②企业非法人:
  A、《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E、《地税登记证》。
  ③民办非企业:
  A、《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B、税务登记证(如不能提供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A、编办批准成立的批文;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D、税务登记证(如不能提供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⑤改制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
  A、改制为企业的证明材料;
  B、《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E、《地税登记证》。
  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A、《组织机构代码证》;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社会团体:
  A、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处理原则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登记,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市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统办)办理登记;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地驻渝分支机构,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已在其法人单位所在地参保的除外);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按照本条意见执行;
  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地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社会保险局确定参保地。
  二、历年漏投补收
  (一)业务定义
  历年漏保的人员或漏报历年缴费月数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缴费基数变更,并补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申请补缴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
  ①历年漏保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②历年漏月的参保职工;
  ③历年漏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④经有权机关查处,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
  2、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应补缴相应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所需资料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
  2、根据不同的维护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漏人补收:
  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②漏月补收:
  提供漏月期间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③按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规定补收:
  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档案》(应包含被招收为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的档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临时工期间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收:
  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⑤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⑥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⑦行政复议补缴: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⑧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三)处理原则
  1、核定后的月缴费基数不超过对应年度的上下限规定,即不得高于对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对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3、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照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规定,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4、按照“先实收到帐、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补缴实收处理;
  5、办理历年漏投补收,当年内未实收到帐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
  6、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针对补缴业务,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只受理补缴资格条件审核,暂不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应及时计算补缴费用并办理后续业务;
  7、应补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记入 “××月追加计划维护历年应缴本金”、“××月追加计划维护历年应缴利息”的相应栏目;
  8、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据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补缴;
  9、在参保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局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局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参保单位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局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10、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局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11、对重点、难点的补缴业务,提交区县社会保险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审定办理补缴人员名单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12、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补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业务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参保单位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县社会保险局审核。
3.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职工缴费花名册”核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企业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即为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二)缴费比例的确定
1.单位缴费比例:
城镇户口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为20%(2010年企业为15%)。
农民工:单位缴费比例为12%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缴费办法及时间的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所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于当月15日前将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否则,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统筹范围内县内转入:《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2、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调动手续、《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
& 3、统筹范围外转入:《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调动手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
4、统筹范围内县内转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调动手续。
& 5、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调动手续。
& 6、转出统筹范围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调动手续、我局出具的参保凭证。
五、退休业务办理
〈一〉正常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
  1、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人员年满55周岁(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的,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档案》;
  (4)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享受高海拔津贴的,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需提供原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证明。曾在高海拔地区部队服役的,须提供原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曾服役的部队精简改编,原师部撤消,无法出具证明的,则由原师部上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需提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和《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
  享受高级专家津贴的,即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和《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
  享受终生无子女、孤寡人员津贴的,需提供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
  享受独生子女津贴的,需提供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2. 审核。
  (1)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
  (2)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
  (3)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3. 办理。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4. 执行。
  (1)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人员按照审批后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并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签收《退休文书送达通知书》,并委托单位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退休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及时向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送达;
  (3)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之月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特殊工种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保职工: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流动工作累计满9年;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2)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3)其它资料明细详见“正常退休”。
  2、审核。
  (1)审核《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2)其它初审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3、办理。
  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审核信息,并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将单位申报的所有资料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审批。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退休证。
  5、执行。
  执行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三〉、病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规定病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病退休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鉴定结论书》;
  (2)其它资料明细详见“正常退休” 。
  2、审核。
  (1)审核《鉴定结论书》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2)其它审核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3、办理。
  办理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4、审批。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退休证。
  5、执行。
  执行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四〉、政策性提前退休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达到国家规定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业务。
  政策性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
  (二)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达到国家规定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文件;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3)其它资料明细详见“正常退休” 。
  2、审核。
  (1)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人员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文件是否有效;
  (2)审核《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其它审核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
  3、办理。
  (1)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初审信息,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将申报的所有资料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退休证。
  5、执行。
  执行程序详见“正常退休” 。欢迎进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 & [] & [] & []
全文检索:
县区网站:
您现在正在浏览: &
各处室链接
公务员管理处
工资福利退休处
人事争议仲裁办
人才流动开发处
外国专家局
自主择业中心
专家服务中心
人事局简介
政务信息公开
按部门办事
办事结果查询
场景式导航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题
创建文明城市专栏
机关效能年活动
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公务员招录
就业形势分析
东部崛起人才论坛
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09]67号)
发布时间:
00:00:00 &
来源: 作者:
&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已颁布实施。我省是劳务转移输出大省,做好跨省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尤其重要。为实施好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经办,规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一是做好参保缴费凭证的印制发放工作。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是其养老保险权益的证明书,省社保中心将按部经办规程确定的样式在新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开发参保缴费凭证样式,各地可自行打印并发放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二是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接续,即落实好“三个15天”的工作要求。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从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各种转出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三是未完全办妥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要按新办法妥善办理基金转移。对2009年底前,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参保)但未转移基金的返乡农民工等跨省就业参保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的转移办法,主动和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及时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接续。四是适应新政策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对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参保地和临时建账地的社保机构都要将其纳入参保人员的统计范围,但要在信息系统分别做出相应标识,并在相关统计报表中注明在本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数量。为配合部中心工作,省里将从下月起,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项统计,请各地做好关系转移接续材料备份留存工作,以方便信息统计。
  二、转变观念、积极行动确保转移接续经办顺利实施。  新的转移接续办法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联系协调工作,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转变观念、以人为本、服务前移、方便群众,开辟转移接续的绿色通道,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做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和查询,方便各地社保机构之间办理转移时的联络,部里建立了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集中信息。全国32个省级机构、300多个市级机构、2800多个县级机构的联系方式,已挂在部政府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布。这是全国社保经办系统的一次总展示,是社会各界对我们社保经办系统的一次大检验,也是一次无形的大考核、大评比。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对在网站上公布的联系电话安排勤奋敬业、忠于职守的专人值守接听,及时回复,有条件的可设置语音记录功能。今后各地社保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更新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和时效。
  三、切实做好春节期间返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为劳务输出大省,每年春节期间是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高峰,其中也有大量人员留乡创业或就业,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春节期间集中开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宣传活动,并及时按新办法为返乡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解决其养老保障后顾之忧。对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人员,其2010年的缴费基数由各设区市按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现行比例确定,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全市统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国家旅游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气象局
-=省级人事系统=-
-=省会人事系统=-
-=市直属部门=-
市委办公厅
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农工部
市委史志办
市委保密局
人口计生委
新闻出版局
中小企业局
行政服务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路运输管理处
社科联(院)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新闻媒体=-
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人事报
中国劳动保障报
华夏经纬网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
中国文明网 南昌站
南昌文明网
中国文明总网
南昌志愿服务网
文明传播网 南昌站法意::法律法规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隐藏关联资料
【法规名称】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我厅《关于贯彻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和提前退休的规定  (一)1995年,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1996年,省政府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中规定:一般工种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恶性肿瘤及烈性传染病并鉴定为1―4级的……企业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三)1996年,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号)规定: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  (六)2006年,我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6)11号)重申:国有企业在改制或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时,不得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有关职工内部退养的规定发给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已修正
【相关资料列表】
北大法意重要数据库记录数统计(截至 )
丛刊论文索引库
学位论文索引库
京ICP证030560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
运营维护: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
客服热线:010--8088(传真)
QQ在线咨询:
MSN在线交流: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卡生育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