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协议,车辆无保险,公司付其费用出车祸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私车公用出车祸单位赔偿两万元--青岛新闻网
私车公用出车祸单位赔偿两万元
11:16:50 
&&&&日,农业银行涪陵分行职工陶某因开展营销存款业务,需要出公差到南川。经领导批准后,他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到南川,同行的还有另外3人。&&&&第二天,陶某等4人在南川办完事后准备返回。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陶某等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nbsp
;&重庆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虽是车辆所有权人,但此次驾驶行为,应属履行农行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近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单位赔偿伤者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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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办公事开私车 出了事故单位不管不行
&&& 办公事开私车 出了事故单位不管不行
&&&&&&&& 陈先生这一趟自驾车到外地,情况还真有点特殊:这事是公家的事,
他们单位要在外地办一笔大业务,需要陈先生和同事到外地出个短差。而
这车却是陈先生自己的私家车,他们单位类似这样的情况不少,要出近差
或短差,单位的车辆调度不过来,许多有车的工作人员,都是在单位同意
的情况下,开自己的私车去办公事,单位会给予一定的汽油和其他补贴。
虽然在单位没有形成固定的规矩,但这样办事的情况挺多。
陈先生这趟公差也是如此,既是近差也是短差,也就是两三天的事,
虽然跨省却不算太远,于是在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陈先生就开自己的
车出差了。那一日,陈先生和他的同事,再加上同事的两个可以为他们业
务提供方便的朋友,四个人开着车就上路了。到了外省业务进行得很顺利
,办完了事,第二天他们就往回返了。一边开车陈先生还一边想,这次业
务办得还真顺利,多亏了同事的两位朋友,有熟人就是好办事,要不我们
也不会这么快就可以回家了。想着想着,陈先生加大了油门,心情。也好
得不得了。
&&&&&&& 或许是一切都太顺利了,眼看就要到家了,却遇上了大麻烦。在行进
中,不知怎的,陈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突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瞬间就发生
了交通事故。大车和小车相撞,损失更大的肯定是小车。事发后陈先生车
里的四个人都不同程度的受了伤,陈先生的爱车也严重受损,好在人员都
没有生命危险。在交通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后,大货车和陈先生自己
都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虽然大货车对陈先生一方进行了赔偿,但陈先生自
己也承担了不少的损失。特别是车上还有同事的两位朋友,人家是来帮忙
的,他不能不管啊。
&&&&&&& 就这样陈先生出了趟公差,自己不但负了伤,还赔上了爱车和不少医
疗费。待事故都处理完结后,同事和同事朋友的伤也基本痊愈后,陈先生
开始琢磨这事的责任来了。他觉得对于事故,单位是不是也该承担点责任
呢?我开的是私车不假,但办得可是公事呀。再说了一车人的损失都让我赔
,我又不是专职司机,还有车辆本身的损失也要我自己承担。这也有点说
不过去了吧。车上的两位朋友虽说不是单位的员工,但也是为单位办业务
而去的,单位也不能全撒手不管吧。可当陈先生把这些想法向单位一说,
&立即就被顶了回来,对此次事故单位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 出于无奈,伤了自己、伤了爱车又损失了钱财的陈先生,不得不将单
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部分承担此次事故的损失,事故赔偿不能让他一
个人来全部承担。
&&&&&&& 被员工推上了被告席,单位显得非常气愤:我们同意员工开私车办公
事,但我们要求他们安全驾驶,不能出任何事故。对于私车办公事,单位
是有补贴的,给了他们该给的钱,该报销的也都给报销,没有让员工因为
私车公用受损失。至于说出了交通事故,单位就不能负这个责任了。一是
,法律上明文规定,出了车祸要由车辆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况且车还是
所有权人自己亲自驾驶的,他不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别人想替他承担责
任,法律也不允许啊。二是,出了交通事故,与陈先生自己的错误操作有
着直接的关系,车不是我们单位开的,责任不应该由我们来负。如果事故
是大货车的全责,陈先生这边的损失不就可以由大货车来承担了吗?正是由
于你自己的责任,减少了大货车的赔偿责任,你自己受损失又能赖谁呢?三
是,出了这样的事故,只能向事故的对方要赔偿:是他的全责,你就可以
减少损失。哪有向根本就不是事故责任方的单位要赔偿这一说呢?这事我们
听着都新鲜,因此我们不能同意员工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 律师在办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后认为,事情远没有单位说得
那么简单。这里涉及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对陈先生此次出差的性
质进行明确界定,是属于履行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还是纯属个人行为。
两种情况性质的不同,在法律的认定上就完全不同了,对案件的走向也非
常关键。如果属于职务行为,单位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只
是陈先生的个人行为,要单位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律师指出,陈先生虽然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
,但他此次驾车到外省出差的行为,是为单位到外省办理业务,车上拉的
人员也都是为单位业务而去的,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立即返回单位,因
此应属履行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陈先生本人的个人行为。既然是职
务行为,在执行公务中出现了事故,单位就不能说没有责任。因此单位应
承担此次私车公用中事故的部分责任,全由陈先生一人承担,有失法律的
&&&&&&&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陈先生虽然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但此次
驾驶行为属履行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最后法院判决:
单位赔偿事故中的损失2万余元。
本案律师提示:
&&&&&& 目前,&私车公用&或&公车私用&的情况比较普遍。不出问题还好
,一旦出现了类似交通事故的问题,就容易出现本案涉及的赔偿纠纷。对
于&私车公用&或&公车私用&中出现的问题,之所以人们争论较多,就
是因为尚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意见。为此有关部门正在准备出台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信随着日后法律
意见的清晰,再遇到类似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相关法律规定可参见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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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私车公用撞老人 被索赔70万由单位承担
&&&&&&来源:扬子晚报
两年前,江苏某公司的员工张先生受单位委托,外出送材料。张先生是开着自己的车子前往的,送完材料启动车子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将路旁边一个80岁的老人撞伤。昨天张先生告诉记者,这个意外让他陷入了一场官司,直到前不久才尘埃落定。老人索赔7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车辆三责险赔偿金额外的费用应该由公司买单。
开私车办公事,不想撞倒了老人
南京的张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做鉴定方面的工作。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受单位的指派外出送一份鉴定资料。当天他正好开车去上班,为了节省时间便驾车前往。当日下午,张先生开车到目的地,不过楼下的停车场内没有空位子,他便将车子停靠在路边。10分钟后,他送完文件资料回到车里打算驾车离开。张先生发动车子,却因为操作不当,车子一下失控冲了出去,将前面的行人冯老太太撞倒,后又撞上路口一个灯杆才停下来。
冯老太太受伤后立即被送到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老人为颅脑多处损伤,住院当日就做了颅内血肿清除术及气管切开术,医院认为老人可能需要永久护理。这对当时已经80岁的冯老太太着实是个巨大的折磨。2011年底,冯老太太出院后,又在家人陪同下辗转多家大医院进行恢复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除去公费支付的部分,老人自己还花去29万多元。
单位禁止“私车公用”,员工应自己担责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给出了明确的认定:张先生驾车启动过程中操作不当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他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八旬老人承受着身体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今年,家属拿着这份责任认定,将张先生和其所在的单位一起告上法院。索赔总额为70多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开支。在老人起诉之前,张先生已经垫付约13万元。昨天下午,张先生告诉记者,这个事故对于他来说也算飞来横祸。他持有驾照,之前也未发现车辆有何问题,就为了给公司送材料,出了这样的车祸。“我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这样认为。
张先生所在的公司更感委屈,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完全是因为张先生操作不当才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而且公司早有规定,不允许私车公用,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内部规定,产生的责任自然应该由他自己承担。不过对此,张先生并不认同,他说公司没有禁止私车公用的相关规定。
只要是公务行为,就应该由单位担责
到底该谁来买单呢?法院认为,张先生受单位指派,自己驾驶私家车送文件资料,其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及目的均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尽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张先生,但只要他是公务行为,就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此外,法院还认为,无论该公司内部有没有私车不得公用的规定,都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总共赔偿老人的70余万元中,扣除车辆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额度,以及张先生已经支付的13万元,剩余28万元由该公司承担。
员工有重大过失 才会由个人担责
那么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可以向张先生追偿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李香峰律师解释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员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员工个人才要承担责任,或者单位在赔偿后可以向个人追偿。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呢?李律师向扬子晚报记者举例说,比如无照驾驶、酒驾、醉驾等法律不允许的行为都属于重大过失。
但本案中,张先生操作不当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律师还补充,在此案中张先生先行支付的13万元也应该由公司承担,不过张先生表示,目前他没打算向公司讨回这13万元。
【责任编辑:王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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