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集资建房协议 地税怎么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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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房契税咨询
&&关于集资房契税咨询
&& 局长您好!
我是从化市鳌头中学教师集资楼住户代表,1995年鳌头中学召集教职工建设集资房,由于历史问题,现在才办理房产证,在纳税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想咨询你们。
1.集资房要交营业税吗?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
2.我们的房是1995年建的,新契税条例是日起执行,此前财政部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我们的集资房是不是按照1997年的条例规定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享受免征契税的执行.但从化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说我们的集资房是1995年建的,不能享受免税.我要网上也看过了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第八条也有免税的规定,因此特咨询你们,望能给予答复.谢谢
间: 00:00:00
&&回复:关于集资房契税咨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关于集资房的营业税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不动产需缴纳营业税;如属日以前,采取由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以本单位名义报建或由本单位出土地,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报建的住房建成后,凡由单位严格按房改政策规定房改面积标准分配(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提交相关的规划报建、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等证明资料,经审核再确定是否符合营业税优惠条件。2、纳税人购买房产签订合同时间为1995年,也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5年,适用旧条例的政策。但由于其为个人使用的房屋(集资房),所以没有适用免征契税的条款,应按旧条例规定按6%的税率征收。日财政部修改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作如下规定“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纳税人个人购买房屋,不在此条规定的内容范围之内,故不能适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12366
您对这个回答是否满意?我们工地以挂靠一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给一国家单位建集资房,其中有部分是自己销售的,现在地税局让我们工_百度知道
我们工地以挂靠一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给一国家单位建集资房,其中有部分是自己销售的,现在地税局让我们工
现在地税局让我们工地交报表纳税申报,我想问1我们工地以挂靠一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给一国家单位建集资房,如果都交,其中有部分是自己销售的?那岂不是重复缴税,建安收入就是甲方拨款额吗?2.另外甲方拨款是交建安税还是按销售不动产交税.我是应该交房地产行业还是交施工企业报表
真不好意思这我不懂但如需幕墙玻璃或门窗中空玻璃可以联系我。QQ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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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宜都市地方税务局业务指南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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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宜都市地方税务局业务指南之九一般赠与形式受赠的房产再次转让一、注意事项(一)除下列情形外的受赠房产为一般赠与形式受赠房产:1、离婚财产分割;2、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受赠原产权人房产;3、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对原产权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而无偿受赠原产权人房产;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二)住房购房时间的确认
宜都市地方税务局业务指南之九
一般赠与形式受赠的房产再次转让
一、注意事项
(一)除下列情形外的受赠房产为一般赠与形式受赠房产:
1、离婚财产分割;
2、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受赠原产权人房产;
3、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对原产权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而无偿受赠原产权人房产;
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二)住房购房时间的确认
在计征营业税时,其受赠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三)购房价格及扣除凭证的确定
1、在计征营业税时,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可扣除的购置价格为受赠行为发生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记载价格,扣除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发票。
2、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可扣除的原购置价格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扣除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1)原住房为日前所购二手私房的,可提供购买该套住宅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在与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的房屋座落地址、面积比对无误后可作为扣除凭证;
(2)原住房为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且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以缴纳房款时取得的收款收据作为扣除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计征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认定为购买方式取得,且不能适用&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五)&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仅拥有一套住房。
(六)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或低于&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房地产核价&模块&评估单价&显示结果的,应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地税机关应按照孰高的原则核定成交价格。
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评估申请人支付。
二、应申报缴纳的税(费)种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税率5.6%)&&&&&&&&&&
个人销售受赠不足5年的住房,其转让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销售受赠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销售受赠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销售受赠非住宅,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0%&
(三)土地增值税(非住房)
应缴税款=增值额&税率
(四)印花税
&应缴税款=5元(房产证贴花) +5元(土地使用证贴花)+成交价格&0.05%(非住房)
注:转让双方均应按成交价格的0.05%缴纳印花税。
三、应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交易双方夫妻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交易合同;
(三)原购房发票及受赠过程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四)房屋产权证;
(五)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交易评税信息采集表;
(六)房改房需提供房改合同及购房收据;
(七)《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八)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单身证明;
(九)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凭证;
(十)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此前业务指南与本指南不符的,以本指南宣传为准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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