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的界定分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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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
面​对​近​年​来​“​审​计​风​暴​”​的​出​现​,​如​何​界​定​我​国​注​册​会​计​师​(​C​P​A​)​的​审​计​责​任​已​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我​国​C​P​A​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归​责​原​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审​计​责​任​的​一​些​想​法​,​以​期​对​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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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几点建议”67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几点建议;一、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二、审计责任的涵义;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内容摘要];现今社会上普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几点建议一、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论断,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二、审计责任的涵义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计算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内容摘要]现今社会上普遍出现了利用审计与会计之间的关联性和审计能力的固有限制及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审计责任来掩盖被审计单位没有尽责的会计责任的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采取措施去科学地界定两种责任。目前要将二者完全界定清楚还不现实,但我们仍然要努力去减少两者混淆的概率,这对缓解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及审计和会计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关键词]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责任界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正确引导舆论1.企业应端正思想,认真履行会计责任社会审计虽然已经法定化,但仍未被企业所正确的认识。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自始至终应负有的会计责任。无论是我国相关法规还是国际惯例,都明确规定审计责任不科代替性、审计责任从未具有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得功能。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有责任”,因此企业必须走出认识误区,明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和企业领导,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克服转嫁会计责任的侥幸心理,严格按照《会计法》等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资料,积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2.注册会计师也应认识到审计工作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对象不仅是某个会计主体,而是社会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审计人员要抱着对社会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与道德水平。无论是企业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提高正确界定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违规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后果严重的,应取消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3.协调社会公众的认识现阶段的审计理论和实务仍是有一定差距的,社会公众应提高自身素质,对会计、审计的局限性有所理解,认识到审计报告强调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这样才能合理使用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当出现审计失败时才能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具有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可靠的作用,有助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因此要健全董事会机制,严格实行经理层与董事会分设、经理层由董事会授权的制度,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切实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且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每一环节的人员之间要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形成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样就能减少作弊的可能性,优化了会计环境,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三、加快审计机构的改革步伐,确保其独立性目前我国审计职能相对单一,完全是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要求进行常规性工作,与我国公司监管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及国际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审计改革非常迫切。1.大力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彻底地脱钩改制,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从体制上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审计经费应参照军队模式,由国家预算安排,逐级系统下拨,系统管理。2.适当的政策引导,促使中介机构之间的合并或联合,实现大型化和规模化,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审计体制 四、加强监督力度,增强法规建设1.强化行业治理,完善监管体系审计监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政府监管是离散的,因此政府监管体制要与自律制度相结合。行业协会组织是自律监管的主要执行者,这要求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体制和职能上有所转变,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利益的代表者,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注重对审计报告的核实,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增加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抽查数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2.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对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内容、方法等表述进行统一规范,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要避免自成体系或相互矛盾。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只有极少数涉及巨额损失的审计案件才会被司法部门处理的现象。此外法律部门应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借助独立人士的专业技能,来鉴定审计报告是否虚假五、加强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才能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积极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增强抗干扰能力在委派制还难以推行的地区和单位,应改变过去那种任人唯亲的制度,切实做到唯才是用,任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保障本企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采用道德教育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以增加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感性认识,增强教育的效果。2.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推动执业实现人格化审计机构要重点抓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审计人员入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专业经验,缺乏这些就无法提供服务,更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审计人员入职后还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职业人格化一方面,一方面使社会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良好的职业形象还将使注册会计师避免成为社会信用缺失的“替罪羊”;另一方面,将执业理念、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融入到人格化的职业形象中,只有注册会计师产生使命感、荣誉感、紧迫感,巨大的感召力和导向作用才会最大限度的驱使注册会计师对职业信誉的追求,最终转化为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由此形成注册会计师的自我行为约束机制。3.培训工作人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工作能力电算化会计系统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具有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审计必须采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工具加快信息处理的速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长远来看,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不但有效降低审计成本,更能提高工作能力,使审计职业健康发展之道。审计工作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把审计人员从繁琐的数字运算、法规查证中解放出来,空出宝贵的审计工时去有效、有方向的防范实质性风险,改进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加快审计速度,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效率,从而在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审计成本,完成手工审计不可能完成的审计工作六、结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具有牵涉各方经济利益、相关制度安排失效、二者密切关联、审计固有局限等多种深层原因,非会计界单方面所能解决,同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又关乎各方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科学界定和合理承担是一项系统工程,迫切需要相关的学术界、实务界、法律界及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协调、共同解决。总之,要想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不容易。我们只有尽量完善各种制度、体制,以求得公平与公正,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毛岩亮.民间审计责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3]曹玉俊.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04,(4).[4]李眺.审计市场产业组织视角的地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张宗兵.论会计责任由于审计责任存在的误区及其产生的原因[J].科技资讯,2006,(23).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会计论文“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几点建议”67等内容。
 (论文)题目 关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认定的研究 ――...《 进行会计师事务所阶段实习, 了解审计程序与审计...《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几点体 会》 《注册会计...  本文以社会审计 为例,分析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含义,提出了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社会审计 近几年来,有关人士对会计与审计...  关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认定分析文献综述前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一对联系紧密的概念, 两者通过受托经济责任紧 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  如何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科学合理地界定,对于强化会计核算,发展我国 注册会计师...参考文献 1.王海民.对单位负责代写论文人和会计人员行为责任的经济学分析.当代 ...  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地发展,进一步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合理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会计市场经济发展,有...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与划分_高中作文_高中教育_教育专区。【摘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这是因为在某些地方二者是 非常相似的。但是会计...  论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关系_初一政史地_政史地_初中...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法律责任论文经济责... 2页 免费 会计责任与审...  龙源期刊网 .cn 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作者:陆翔 来源:《财会通讯》2009 年第 11 期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会计和审计责任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会计和审计责任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会计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分析(北京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7期)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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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分析(北京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7期)89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分析;作者:袁风雷饶爱平;作者单位: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摘要:;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关键词: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界定;一、概述;目前,我国“十一五”期间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已;财务验收审计是评价实施单位整个科研项目财务收支等;笔者有幸负责并参与几个相关部委委托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和界定 作者:袁风雷
饶爱平作者单位: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监管环节之一。由于科研项目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审计结论对相关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的相关经济利益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对审计问题定性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制度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对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审计中遇到的笔者认为较难判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界定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界定一、概述目前,我国“十一五”期间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已陆续完成。相关牵头单位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均要求已按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基本完成预定研究任务的前补助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需先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后再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项目任务验收。由于相关监管部门自身监管人员有限,项目牵头单位通常对财务验收环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验收前财务验收审计,再组织专门专家组依据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项目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审计是评价实施单位整个科研项目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管理是否规范的重要环节,对项目最终是否通过验收起到重要作用。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际操作中,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财务验收评审时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收审计报告作出的。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审计程序并发表恰当审计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有幸负责并参与几个相关部委委托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业务,以下是笔者对负责并参与的几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审计,结合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和委托方的要求,就一些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实务中较难把握的事项谈一点自己的体会和建议。二、审计中关注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和界定(一)关于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方面按相关制度规定,科研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审计中,对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相对比较好界定。但对于单位自筹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的界定就比较困难。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单位自筹资金没有要求必须存入特设账户,通常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单独核算的要求,将实际用于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支出在专门明细科目中核算,并不存在将自筹资金划入本项目的会计核算轨迹。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通过资金的拨入会计轨迹判断单位自筹资金是否到位和落实。因此,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单位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时可依据资金承担单位以自有资金实际支出数作为资金到位数处理。二是某些单位未能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单独核算。此种情况对于注册会计师判断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是否到位将非常困难。笔者认为,此情形审计人员通常也不能按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此进行保留。通常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先根据自己的判断提供认为属于项目有关的支出凭证(即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再根据职业判断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相关支出凭证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剔除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支出,再结合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其他方面规范程度进行一定的分析性复核和实质性判断,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此方面的判断需要审计人员均有一定的升级经验并对项目本身的研究内容有一定了解。实施完以上程序后,由于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限制,审计人员仍然不能出具较为肯定的审计结论,但可在验收报告中的相关部分详细披露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自筹资金实际支出项目内容及金额。(二)关于资金垫付和归垫方面的问题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生资金垫付和归垫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且产生此情形的原因较多也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用于项目中的财政资金拨付时间晚于课题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在项目没有安排单位自筹资金的情况下,在财政资金到位之前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必然会发生资金垫付行为;2.对按相关制度规定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某些间接费如不能单独计量的水电费,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摊到项目的间接费用项目中。但项目承担单位在实际支付水电费时通常由承担单位统一向提供服务部门付款,由于财务人员在付款时未事先按一定分摊依据和标准将应分摊至相关项目中的水电费从特设账户中支付而导致的资金垫付和归垫行为;3.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到位前项目发生的相关支出先在其他项目中列支,待项目财政资金到位后再将其他项目中发生的支出以相等金额列入本项目中,审计人员发现此问题后从项目支出相关性的角度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账处理所导致的特设账户与单位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拨问题。按相关制度的规定,凡是项目承担单位特设账户与本单位基本账户及其他账户之间发生资金划拨行为的均应视为资金的垫付和归垫行为,按规定均需履行资金垫付事前备案和归垫前的核批程序。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属于比较典型的资金垫付和归垫行为,通常项目承担单位也会在行为发生之前向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上报备案和报批手续。对于第二、三种情形,属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牵头承担单位主动实施的资金垫付和归垫行为,第二种情况可能也存在在付款时不知情情形。项目牵头单位对此类资金垫付和归垫行为通常事先均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和审批程序,待审计人员提出时已既成事实,也就难以整改。笔者认为,对此类情形审计人员应深入分析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观动机,如存在主观上的不作为或者为规避制度而主观上主动实施的行为,则审计人员应当作为问题如实披露,对于主观上不知情的情形如第二项且在项目的其他管理方面均较为规范,则审计人员可在其他事项中详细披露该行为发生的原因。(三)关于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开支内容发生变化视同预算调整的界定标准问题依据《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办财[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开支内容发生变化的视同预算调整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但该制度并未具体明确开支内容的具体界定标准,给注册会计师实际界定时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以及相关制度本身的精神分析,笔者认为,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开支内容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开支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仅仅是次要因素如设备的型号、规格、因技术升级造成的更先进的同类设备的替换、基本建设项目局部进行变更等所导致的变化但基本用途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通常不应认定为开支内容发生变化。否则,笔者认为审计人员有定性过重的风险。如某单位预算中规定应购置一个10G的移动硬盘,两年后由于技术进步较快,实际购置了20G的价格相当甚至更便宜的移动硬盘。此情形从规格型号上看开支内容已发生变化,但实质用途还是移动硬盘,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不能认定开支内容发生变化。但假设项目承担单位买了一台电脑,则应当认定为开支内容发生变化。(四)关于后续支出方面的问题财务验收审计通常委托方会规定一个财务验收申请截止日,该日期作为实际支出的截止日,也是项目结束的重要时间截止点。截止日前发生的支出界定为实际支出,截止日后发生的支出界定为后续支出。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于后续支出审计人员仍应当实施一定审计程序,对其支出的合理性、相关性和政策相符性进行认定。为此,审计人员首先应准确理解后续支出的含义。后续支出是指财务验收申请日之后实际已发生或预计很可能会发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申请日至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截止日期间已发生并列账的支出、已实际发生但未及时列账的支出以及至今仍未发生的预计支出。预计支出是指截止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日仍未发生的但预计很可能会发生的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后续支出包含预计支出。通常情况下,由于项目验收申请日表明项目已基本结束,通常也无大的后续支出,仅有零星预计项目办理财务和任务验收发生的相关专家咨询费、审计费用、申报资料费和差旅费等支出。但在审计实务中,某些项目的后续支出金额较大且存在大量材料费支出的情形,某些项目预计支出中如动物基因研究将动物未来几年的饲养费用均纳入后续预计支出中。此类情形,笔者认为属异常情形,审计人员应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项目后续支出较大的原因,对于大额材料费支出应了解其内在原因,如属于因项目试验用表明项目主要任务至今尚未完成所致,如是审计人员应了解未完成的研究任务属主要或关键任务,则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报财务验收。如项目已经完成,则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剔除不合理的大额材料费支出。对于预计未来几年可能发生的预计支出也属不合理预计支出,应建议缩短预计的时间。此外,对于大额后续支出,审计人员至少应详细披露形成的原因,具体支出的内容、预计支出的依据等信息。(五)关于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单独核算问题实务中,某些项目承担单位(如高校)承诺的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如来自于“211工程”、“985工程”专项资金,此类资金由于相关法规也要求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因此,作为资金承担单位通常会按规定在该资金的项目号中单独核算,而未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中单独核算。此情形,审计人员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未单独核算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单独核算,而不能两者均单独核算。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渠道获得的资金因已在于“211工程”、“985工程”中单独核算,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已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了单独核算。(六)关于任务间设备费预算调整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核批问题为便于阐述,现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项目(课题)经预算评审后设备费预算为13万元,其中任务一设备费预算为3万元、任务二设备费预算为10万元,实际执行中,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将任务一设备费预算调整为13万元、任务二设备费预算调整为零。审计人员是否可以将该事项定性为任务间预算调整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问题呢?答案可能并非那么简单,理由是:在实际操作中,上级部门对课题预算的编制只到课题级,即对子课题没有再要求上报具体任务预算,有些课题在项目合同书中连各任务参加单位的任务总预算数也没有确定,具体是由牵头承担单位与任务参加单位根据研究内容双方自行确定,牵头承担单位再根据项目合同书中确定的各子任务预算总数或双方约定的任务参加单位预算总数编制各任务参加单位的分劈预算。因此,此问题中提及的任务一与任务二之间设备费预算调整事项界定为任务间调整预算似乎依据不够充分。当然,如果此事项导致上述两个单位任务总预算发生变动的,则可认定为任务间预算发生调整未报批问题,但本问题并没有导致各子任务间任务总预算发生调整。结合上面的分析,如果上述两个单位之间设备费预算调整对两个任务单位预算总额没有产生变动,结合上述实际操作中的分析,笔者认为,各任务单位应当可以有一定权限自行调整预算,只要任务间设备费调整没有导致课题级预算中规定的设备费预算发生调整和任务间总预算发生调整的,就不能作为设备费预算调整未报批问题,至少定性过重,更不能作为任务间预算调整未报批问题,但可以作为任务间设备费预算调整与经审定的预算评审书中规定的设备费预算不一致事项进行披露。此外,该预算调整笔者认为虽不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仍需履行由项目负责人核批程序。主要参考依据: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号) 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号)⒌《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农科教发[2009]10号)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办财[号)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分析(北京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7期)89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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