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是什么意思思,作用时什么

请问一下在光大银行开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的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最低和最高费率是多少?-金斧子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什么是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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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我行开立的对预付之款项的归还向预付款方作出的一种保证承诺,用于保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履约时,将申请人事先从付款方收到的预付款全部或部分款项退回付款方。
实务中,通常采用买方凭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也叫《履约保证书》)付款的办法。保函起着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在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在有效期内凭保函索回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银行的名址,银行的责任承诺,生效条件,保函金额,有效期,管辖的法律等。
  从哪些方面审核保函
  开立银行
  a.因为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我们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应是国际第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只有这样买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银行要和买方的转递银行或往来银行有代理关系,以便买方银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确定保函的真伪。
  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
在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为采购原材料,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5%-15%的合同金额,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卖方不能交货而造成损失。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国际实务中,通常采用买方凭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也叫《履约保证书》)付款的办法。保函起着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在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在有效期内凭保函索回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银行的名址,银行的责任承诺,生效条件,保函金额,有效期,管辖的法律等。
  从哪些方面审核保函
  开立银行
  a.因为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我们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应是国际第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只有这样买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银行要和买方的转递银行或往来银行有代理关系,以便买方银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确定保函的真伪。
  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生效,这样的条件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买方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卖方未书面确认)保函不能生效,而卖方又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买方就不能凭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担责任&的意义。
  开立银行的责任承诺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银行承诺的内容是最重要的,该银行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即意味着当买方仅凭保函书面称卖方未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出具保函银行按保函金额付款时,买方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明,也不管实际原因如何,该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支付保函金额。&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开立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消的。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和合同交货时间较长而且金额较大的合同,我们在商务谈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加上从预付款支付到买方索偿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声明外,保函担保金额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减少。
  有效期
  从理论上讲,保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而买方损失预付款,当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绝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从开立日始到装船日但不超过合同最迟装船期,原则上说是对的。但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这样的条款存在漏洞:
  a.保函实际失效时间先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对失效地点在中国的保函,当保函失效时,由于时差关系,对于美国卖方而言,还有十几小时才到最迟装船期。
  b.买方无时间办理索偿手续。对失效地点在卖方所在地的保函,当买方获知卖方未能在最迟装船期内履行交货义务,此时保函时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买方已没有时间办理有关索偿手续。所以我们应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最迟装船期后几个工作日较妥。我们之所以强调是&工作日&主要考虑遇到节假日的情况。
  a.保函如果因故需要修改,必须事先经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同意。
  b.按惯例,保函受开立保函银行所在地法律管辖。
  因银行保函无统一格式,所以我们收到保函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要立即要求卖方通知银行进行修改。当然了,为避免来回修改浪费时间,最好在商务谈判阶段事先就保函基本内容,条件和格式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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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或时,由人代其履行一定、一定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等。外文名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保证书作&&&&用凭保函交付货物种&&&&类不上网保函、上网保函
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在凭保函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及其他费用的,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是向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保函 索赔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受益人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包括履约保函、、上网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
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总额。
是指向投标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是指应承包方()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预留金保函
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
是指对在开户的,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为的。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需委托出具以海关为的税款保付保函。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
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时,向申请出具以海关为的。
履约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能满足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的需要。
能满足企业之间投标方面的需要。
维修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维修方面担保的需要。
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税款 能满足开户的在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
海关保函 能满足企业因开展为免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提供担保的需要。
可提供的函业务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1、融资性保函包括:、保函、透支保函、等。
2、非融资性保函包括:、、、进口付款保函、保函等。保证是民法上的,是区别于物保的人的,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函是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在《》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以为例)
(一)、、、维修保函、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填写《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
2.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文;
3.担保项下基础合同或意向书;
4.担保合同意向书;
5.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
6.担保函格式;
7.基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加盖其所在公章或签名的申请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验资报告);
8.的基本资料。
(二)税款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开立保函申请书;
2.开立保函协议书;
3.合同副本;
4.经核准登记的特准经营证;
5.提供备案表;
6.外经贸部核准批件;
7.出口许可证。
(三)海关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开立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申请书》;
2.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3.上年度(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原件,有条件的还应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
4.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颁发的(卡);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保函与备用(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的比较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相关书籍保函和作为和的重要形式,在、和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或其他实力雄厚的应某项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担保人或(二者处于相同地位)、。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与担保人或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指南及示范格式保函和备用都是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的形式实现。从备用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它吸收了的特点,越来越向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人或的担保或付款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不履行债项时,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信用证”。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适用的法律规范和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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