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减员流程在办理减员时会核对公章的真伪吗

交社保的税票单子都丢了,怎么办?但是手册还在,手册上面有每年的缴费数和社保局的公章,急!!_百度知道
交社保的税票单子都丢了,怎么办?但是手册还在,手册上面有每年的缴费数和社保局的公章,急!!
只有5财富了。但是后续会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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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进行相关政策、法规,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最准确的、最全面如果是有关社保、卫生局去,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
祝你好运、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医保方面的问题
我就在社保局工作。。不过是刚去。。弄不清楚啊。。。
如果你刚到社保局工作,那就问问身边的同事,有关的相关处理办法,这事不丢人,谁让你是新人呢。如果不行,还可以向上一级的领导人求助,他们总不会都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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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丰台区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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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单位登记管理(一)单位新开户流程:携带所需材料和公章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登记开户,并核对由窗口打印的《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核对表》无误后签字。下载或拷贝《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软件(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及新的补丁。然后到银行签订《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所需材料: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1.上级法人单位就其所属驻京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京参加社会保险委托授权书。2.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3.企业(或事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单位公章、银行开户息(银行全称、开户名称、帐号、交换号)5.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注:凡只持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需另外出示上级单位1―3项手续的复印件及一份上级单位的《委托分公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授权书》原件。(二)单位新参保流程:在电脑中安装企业版软件并更新补丁后,按照《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核对表》中的内容录入并完善,进行增员操作,然后携带报盘文件和所需材料到【社会保险登记增员】窗口进行初次增员。所需材料:1.(新参保人员、农民工转农村劳动力、符合办理社保卡条件而没有进行社保卡信息采集的人员)粘贴有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照片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2.《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3.证明或劳动合同相关页(本人信息页加双方签字盖章页再加盖单位公章)&&&4.报盘文件&&&5.&或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工作居住证等)(三)单位信息变更流程:&&&&在企业版软件中进行完单位信息变更操作保存后,打印出表格或者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持相关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银行开信息变更证明、有关批准变更的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变更。所需材料: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2.变更后的相关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银行开信息变更证明、有关批准变更的证明材料(四)单位变更1.单位转入转出流程: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变更。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2.单位注销流程: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变更。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3.四险参保单位换发登记证流程: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核对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核对后加盖单位公章交还,同时上交旧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换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需材料:&&旧《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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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保资讯]我省开封、洛阳、濮阳、焦作等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个人荣获2013年中国银行协会微型创业奖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更新日期:
近日,在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全国微型创业奖”新增的非盈利机构类优秀小额信贷机构奖评选中,我省开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濮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分别荣获“2013年全国微型创业奖”的“最佳可持续发展奖”、“最佳普惠服务奖”和“荣誉奖”,是全国人社系统唯一获奖的三个地市机构,另外,焦作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周志刚同志以及中心推荐的客户修武县岸上乡长虹大酒店分别荣获“小额信贷员奉献奖”、“优秀客户奖”。这也是中国银行协会首次设立非盈利机构奖后,我省在微型奖评选中取得的最好成绩,获奖数量在全国人社系统各省市中居于领先地位。
2003年以来,我省在18个省辖市、所有县(市)两级人社部门建立了142个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截至2013年11月底,全省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近500亿元,累计扶持80多万人自主创业,带动和吸纳就业277万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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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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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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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7号。  负责人:李冠中,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犁阳,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3号。  负责人:仇万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思青,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桂平,新疆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蒋景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新疆中行)、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公司(以下简称侨汇公司)存单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1999)新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日以(2001)新经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2001)新经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社保中心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为由,于日作出(2002)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02)新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江保中心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瑞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宪森、杨咏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孔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查明:日,张朝钧收社保中心一张编号为的转账支票。张朝钧在该转账支票存根上签字并出具一张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民政厅社保处存款8 170 200元。同日,社保中心向张朝钧出具一张编号为9503526的收款收据。该收据载明:缴费单位名称:中国银行市支行天山区办事处;事由:利息收入;金额:829 800元。同日,张朝钧交给社保中心一张中国银行进账单。该进账单载明:付款人:社保中心;收款人:本单位;金额:900万元。同年4月13日,张朝钧交给社保中心一份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实书载明:民政厅社保处:你单位已在我行开立单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帐户;金额90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5.22%;出纳李明;复核王红。同年4月3日,侨汇公司向社保中心出具一份证明称:今收到中国银行天办张朝钧同志转来社保中心现款900万元,扣除利息829 800元;我单位于日前还清,尽量提前。  日,原审法院经二庭委托该院技术室作出新高法技鉴字(99)第10号笔迹鉴定,结论是:开户证实书上“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印文与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部分特征相符;开户证实书上字迹系张朝钧所写;日的中国银行进账单上“票据交换”印文与中国银行天山区办事处提供的“票据交换”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公安部作出(2000)公物证鉴字第8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结论是:检材上的“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中维文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倾向是同一印章盖印的。本案原审期间,原审承办人就上述两份鉴定中“部分特征相符”和“倾向于是同一印章所盖”能否作出同一认定,咨询了原审鉴定人。原审鉴定人称:专用章部分特征相符认为是同一印章所盖是不行的;能看见的部分相同,不能看见的不好认定;倾向性意见主要是供侦察参考用的,不能作为证据。  原审法院于日作出的(2003)新刑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查明:1.张朝钧供称:日,蒋景树打电话叫我到五星大厦,告诉我说社保中心的副处长陈志华是他老乡,正在主持工作,他已与陈志华商量好,把社保中心的900万元给蒋景树用,但不好直接给,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出面把这笔款办过来。当时因我在工作中违规操作,银行停了我的职,3月2-3日我就离开银行了,后来下了文件把我开除了,这些蒋景树都知道。蒋景树从隔壁房子把陈志华叫过来,给我们介绍了身份,并让我到民政厅以办事处主任的身份揽储,把这笔钱拿上后直接交给蒋景树就行了。当时我当着陈志华的面说,我已经调走不在银行了,蒋景树说没事,民政厅那边只是要一张单子作账就可以了。陈志华听我们说话,他什么也没有说。3月30日上午,蒋景树打电话让我去民政厅,我就到了社保中心以中行天办主任的身份去揽储,并向社保中心的人出示了我的工作证(中行工作证)。4月3日,蒋景树说陈志华已经安排好让我去拿支票,并说他与陈志华已商量好支票上不要填抬头单位。到社保处,其工作人员扣除利息后,将填有800多万元的支票交给我,支票上没有填收款单位。我给他们打了一张收条,说过两天再送进账单来,然后我就按蒋景树的安排直接坐车到侨汇公司把支票交给韩凯。韩凯当时一个人到银行存去了。蒋景树让韩凯到办事处拿进账单,还让韩凯按以前进账单上盖的章再刻一个转账收讫的方章。过了两小时,韩凯就拿着空白进账单和刻好的方章回来了。我按蒋景树的安排填写了进账单,后韩凯在进账单上盖的刻好的方章。此伪造的进账单送给社保中心后,过了4—5天,蒋景树对我说,社保中心还要存款证实书。韩凯按照蒋景树的指示拿来一张空白的单位存款证实书交给我,我填写了单位存款证实书,我对韩凯说最起码证实书上应该有两个经办人的私章才像是真的,韩凯就给我两枚刻好的私章。证实书是韩凯拿来的,内容是我填写的,上面的公章是中行黑龙江路分理处的,这个公章是真的,是我拿到黑龙江路分理处盖的,证实书上的两个私章是韩凯刻的。4月6日这笔款进账后,蒋景树让我将这个伪造的进账单交给社保中心。2.证人阮湖新证实,存款开户证实书上的私章王红、李明(二人)不是该行职工;证人张建新证实,该办事处无王红、李明二人。3.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以下简称乌市中行)下发的(1998)13号文件,证实张朝钧已于日被中国银行开除公职。乌市中行会议纪要记载:开除张朝钧公职,扣除天办主任三个月岗贴,扣除天办副主任六个月岗贴。该纪要内容与上述13号文件的内容相同。4.社保中心的报案材料证实:1998年3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张朝钧自称是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到社保中心吸纳存款,并称如将款项存入他们银行,可以适当提高存款利息。同年4月3日,张朝钧拿走支票,扣除高利部分,实开支票数为8 170 200元。4月6目送来一张进账单,4月13日又送来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分理处开立的单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证实书。5.同年7月上旬,社保中心在查询该笔存款时,中国银行告知该存款没有存入银行,而是直接填上侨汇公司的名称,将支票交给了蒋景树,致使社保中心900万元被骗。  原审法院在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认定:张朝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社保中心8 170 200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社保中心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新疆中行支付存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侨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重审认为:社保中心与新疆中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因为从鉴定结果看,社保中心所持开户证实书、进账单均是伪造的;从款项走向看,载明8 170 200元的转账支票并未进入新疆中行的账户,而是直接进入了侨汇公司的账户,侨汇公司亦于当日给社保中心出具收到该款的证明。张朝钧原系新疆中行的员工,由于其违规操作,被新疆中行于日予以开除。张朝钧在明知其已被开除的情况下,仍以新疆中行员工的名义去揽储,并伪造进账单和开户证实书,其行为被原审法院(2003)新刑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张朝钧被判处有期徒刑。张朝钧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社保中心对新疆中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侨汇公司在原一审中认可其收到社保中心的81 170 200元款项,属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侨汇公司占有、使用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应当承担返还该笔款项的民事责任。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维持该院(1999)新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即:一、侨汇公司向社保中心返还8 170 2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社保中心对新疆中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6 576元,鉴定费300元,公告费650元,证据保全费100元,财产保全费30 040元,共计87 666元,由侨汇公司承担。  社保中心已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进账单。开户证实书是伪造的与事实不符。社保中心在与新疆中行签订、履行存款合同过程中做到了注意谨慎,在办理合同过程中派工作人员前往新疆中行核实了张朝钧的身份。张朝钧代表银行来社保中心办理存款合同业务时持有单位工作证。开户证实书上的乌市中行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是真实的。张朝钧将社保中心交付的8 170 200元款项存入侨汇公司时,其系银行工作人员,属于职务行为。由于张朝钧系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故社保中心向张朝钧交付 8 170 200元转账支票,应视为社保中心已将该转账支票交付新疆中行。至于张朝钧将上述款项自行转给侨汇公司,该行为与社保中心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侨汇公司于当日给社保中心出具收到该款的证明有误。原审判决认定新疆中行于日将张朝钧予以开除,张朝钧在明知其已被开除的情况下,仍以新疆中行的名义揽储。该认定于法无据,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的规定。张朝钧属于银行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规定,对银行管理人员的开除处分,须在所在单位宣布开除决定,进行社会公示,向同级人民银行备案,书面通知本人。由于新疆中行至今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张朝钧到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黑龙江分理处在存款证实书上加盖公章畅通无阻,应认定张朝钧的身份至今仍为新疆中行的银行管理人员。新疆中行对张朝钧有两份不同文号的开除决定,即乌中银字(1998)6号和乌中银字(1998)13号。这两份文件不是同一时期打印,且主题词是停职检查,但内容又为何变成了开除决定。原审法院作出的(2003)新刑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程序、事实认定、定罪上存在诸多问题,但该判决书认定正确的事实有:张朝钧代表新疆中行与社保中心办理存款合同期间,银行仍在为其发工资;开户证实书上加盖的乌市中行黑龙江路分理处的公章是真实的;张朝钧前往社保中心揽储时持有银行的工作证;开除决定并未向张朝钧送达和所在单位宣布,也未向社会公布;本案款项进入了侨汇公司的账户。本案系存款合同纠纷,而非一般存单纠纷。张朝钩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因本案8 170 200元农民养老金的损失,与新疆中行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新疆中行也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即无论从合同的角度,还是从侵权的角度,新疆中行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新疆中行向社保中心给付存款本金8 170 200元及利息;由侨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新疆中行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于二审质证时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侨汇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二审除基本上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外,还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原审法院于日作出的(2003)新刑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原侨汇公司总经理蒋景树、韩凯、原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张朝钧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为:1998年3月间,蒋景树得知社保中心有900万元资金,即与社保中心财务处副处长陈志华联系洽谈使用此款。因社保中心其他领导和民政厅主管领导坚持此款需存入银行,蒋景树便找到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张朝钧(日申请辞职,同年3月27日被银行开除),让其仍以原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到社保中心联系吸纳存款事宜。张朝钧遂以该单位所给利率9.22%,高出银行同期利率4个百分点为由提出揽储,社保中心经过考察同意将900万元款项存入天山办事处。同年4月3日,社保中心按照张朝钧的要求,扣除829 800元利息,将未填写收款单位、票面金额为8 170 2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张朝钧。张朝钧按照蒋景树的要求将该转账支票交给被告人韩凯。在蒋景树的安排下,韩凯当即在乌鲁木齐市环宇信用社以侨汇公司的名义设立账户,将8 170 200元款项存入该账户。后蒋景树伙同张朝钧、韩凯伪造中国银行900万元进账单、定期存款证实书各一张,由张朝钧交给社保中心,据此将8 170 200元款项据为己有。案发后,从韩凯处追缴现金70万元、海南马自达轿车一辆。乌市中行开除张朝钧的决定未送达张朝钧本人,也未向社会公告。原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据此认定蒋景树、张朝钧、韩凯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并判处蒋景树无期徒刑、判处张朝钧有期徒刑15年、判处韩凯有期徒刑6年,追缴赃款70万元、海南马自达轿车一辆,发还社保中心。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尚未作出刑事判决。重审期间,原审法院查清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并已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蒋景树伙同张朝钧、韩凯采取伪造进账单和定期存款证实书的办法,骗取社保中心的款项,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原审法院在判处上述张朝钧等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判决将追缴的赃款70万元以及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发还给社保中心。处理本案民事纠纷应当考虑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社保中心与新疆中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并无不当。但是,社保中心与新疆中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只能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新疆中行不存在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凭此并不能必然得出新疆中行对本案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结论。  基于蒋景树、张朝钧、韩凯的犯罪行为,侨汇公司占有本案8 170 200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其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社保中心。原审判决侨汇公司向社保中心返还8 170 2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且侨汇公司亦未提起上诉,敌对该判项应予维持。至于新疆中行是否应当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涉及新疆中行对于张朝钧等人的诈骗得逞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从本案基本事实看,在本案行为发生以前,张朝钧虽于日被乌市中行予以开除,但新疆中行并未收缴张朝钧的工作证,以致于张朝钧仍以乌市中行天山办事处副主任的身份并持该行工作证到社保中心揽储;特别是张朝钧交给社保中心一张加盖有乌市中行黑龙江分理处业务专用章的定期存款证实书,对于该证实书上加盖的公章的真伪问题,原审法院委托该院技术室所作的鉴定结论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基本吻合的,上述两次鉴定结论与张朝钧的供述也基本一致,故应当认定定期存款证实书上加盖的乌市中行黑龙江分理处业务专用章是真实的。既然张朝钧在被乌市中行开除公职以后还能够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定期存款证实书,这说明乌市中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而且这种过错是导致张朝钧等人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故新疆中行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社保中心未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其轻信张朝钧等人的所为,也说明其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在适用法律方面,除判令侨汇公司向社保中心返还8 170 200元及利息外,判决驳回社保中心对新疆中行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应予纠正。社保中心关于新疆中行应当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人民币8 170 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即在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不能偿还本息时在50%的范围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 576元、鉴定费300元、公告费650元、证据保全费100元、财产保全费30 040元,共计87 666元,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 576元,由社保中心承担28 288元,新疆中行承担28 2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 王宪森&& 代理审判员 杨咏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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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社会保险热线咨询问答(仅供参考)
&&&&& 自《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开发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认真贯彻全市“调惠上”的活动要求,在市社保中心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公开四项服务承诺。现结合开发区管委会民意调查及近期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热线电话提出的咨询问题,侧重业务经办实际,特编辑整理了开发区《社会保险热线咨询》。&&&&& 为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宗旨。这次编辑的开发区《社会保险热线咨询》详尽的描述了参保单位登记、参保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与退费、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生育保险支付经办、工伤保险支付经办、失业保险支付经办、住房公积金支付经办及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大部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办理时间、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和其他注意事项,希望对广大 参保服务对象有所帮助。&&&&& 本文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如遇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由于编辑时间紧迫,难免存在纰漏,希望多多谅解,并提供宝贵的建设性意见。&&&&&&&&&&&&&&&&&&&&& &&&&&&&&&&&&&&&&&&&& &&&&&&&&&&&&&&&&&&&&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参保单位登记管理1、新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答:参保单位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一式两份,并按“单位类型”相应携带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 批准成立相关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或行政介绍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银行基本帐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均可)。特别提示:(1)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2)分立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24.8%)户,需先向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审批通过后,携带审批材料及上述登记材料办理参保登记。(3)经办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20日的工作日。2、社会保险缴费的指定划款银行有哪几家?答: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指定划款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农商银行。3、参保单位如何办理扣款银行变更?答: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津社保登字2号)一式2份;持与新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协议》(社保分中心留存联),必须在每月26日至次月申报缴费前办理变更手续。4、参保单位何时可变更缴费银行,不影响正常结算?答:参保单位变更缴费银行时应在申报当月缴费之前变更缴费银行,不影响正常结算。5、其它区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在开发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开发区参保缴费?答:根据有关规定,三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企业应按照注册地原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业务。6、参保参保单位如何办理法人变更?答: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津社保登字2号)一式2份;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每月26日至次月申报缴费前办理。7、如何办理参保单位变更名称手续?答: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每月26日开始,应在次月申报缴费前办理。8、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答:(1)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合并、撤销、终止、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跨统筹范围转出或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情况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津社保登字3号),并按“注销原因”分别提交如下资料:①当用人单位破产时,持法院裁定参保单位破产的法律文书;②当用人单位解散、合并、撤销、终止时,持有关部门批准解散、合并、撤消、终止的文件;③当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时,持工商部门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证明;④当用人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时,持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⑤当用人单位发生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情况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2)用人单位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加盖注销作废章。参保单位缴费申报9、开发区参保单位整体转出开发区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答:单位整建制转出开发区,参保单位须提交单位整建制转出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转出原因、转移后参保区县、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交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办理备案,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两份,携带员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填写好缴费明细,每月26日—次月4日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增减缴费柜台办理减员业务。同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津社保登字3号)一式两份,办理参保单位注销登记。10、原农综险参保人员,离职减员后再次参加农综险,是否需要再到劳动局登记?答:农综险参保人员发生参保单位变更时,新参保单位仍要重新向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农综险人员资格认定,并将农综险缴费人员名册交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后方可办理增员业务;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在网上进行农综险人员增加申报后,将农综险缴费人员名册交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方可予以审核通过。11、外籍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一式2份,携带外籍人员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就业证》复印件或《外籍专家证》复印件(二者有一个即可),此业务必须到柜台办理,网上申报不能办理。12、在职职工死亡,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减员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答:在职职工死亡办理减员时,参保单位需要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3、原企业参保人员,现调入事业单位,保险关系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个人账户是否可以支取?答:由企业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五险统一进行转移,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作封存处理,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事业单位退休时,根据天津市相关政策核定退休金,原在企业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转事业单位退休可办理一次性清算。14、网上申报存在“未通过信息”应如何处理?答:查看未通过原因,并删除未通过信息。15、网上申报减员后何时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盖章业务?答:提交减员信息的次日至结算月15日前。16、参保单位参保基数录入错误如何调整?答:参保单位经办员持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及经职工签字确认的调整申请书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征缴部进行办理。17、网上申报提交结算后,何时进行银行扣缴?答:提交结算次日至每月15日。18、网上申报减员后如何撤销?答:若未提交结算,参保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可持当月《增减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增减缴费柜台办理。19、工伤费率调整何时进行,应如何查询?答:工伤费率调整每年4月进行,调整结果可通过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公布。20、单位录用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为其参保?答:正式实习学生可以不参保(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但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21、网上申报减员时系统提示“该人员缴费记录有中断”应如何处理?答:可忽略提示,直接“确定”。2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办理?答:可以,首先到开发区管委会外资企业住房委员会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复后再向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提交相关变更申请手续。23、网上增员后,几个工作日可查询到结果?答:2个工作日后。24、如何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增减表?答:可在“查询打印”之“审核名册”中打印。25、提交结算失败后如何处理?答:查询是否存在“未通过信息”,按相应提示处理,如有疑问请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征缴部增减缴费专项服务窗口查询。26、网上申报的U-key数字认证证书到期了,如何办理延续手续?答:参保单位可在每月1-7日(节假日除外)至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地税大厅电子屏下柜台更新,该单位服务咨询电话:。个人缴费申报经办27、首次办理个人缴费有哪些条件需要什么手续?答:⑴ 本人天津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 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开据的个人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⑷ 失业人员需持《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8、原单位离职后,领取失业金期间是否可以进行个人缴费?答: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进行个人缴费,但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29、个人缴费保值金如何计算?答:个人缴费人员进行补缴时,以参保人员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再分别乘以相应补缴年度的保值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额。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额计算公式如下:  B = X1×B1×C0/C1+ X2×B2×C0/C2+.....+Xn×Bn×C0/Cn  B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基数;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或&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比例;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C0/C1、C0/C2、......C0/Cn为历年补缴费的保值系数。30、个人缴费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等待期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等待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号)对医疗待遇等待期问题作如下提示:(1)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除外)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失业保险金实际到帐月份计算)期满后2个月内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发生中断缴费情形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城镇个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城镇个人在3个月中断期内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此条款中涉及补缴前一年度保险的,前一年度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4)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在6个月的等待期间,出现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情况的,补缴后按照正常缴费对待,等待期满6个月之后,从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5)城镇个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须重新计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特别提示:(1)本次提示出现的“参加医疗保险”,是指正常按月缴费或预缴费,不含补缴费的情况。(2)本次提示出现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是指与城镇在职职工相同享受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31、如何办理个人缴费的退费手续?答:职工因死亡、提前退休、出国定居、再就业转移可办理个人预缴费退费。申请人须持缴费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材料进行办理。退费原因为再就业的提供单位录用证明原件;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因病、非因公劳动能力鉴定表》或《退休证》;出国定居提供护照、绿卡(美国等地)或移民址(澳大利亚等地)并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清户手续且以后不能在天津市范围内再参保;死亡的提供《死亡通知书》和代理人与缴费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但代理人必须是亡者直系亲属)。特别提示:每月1-15的工作日办理。32、个人缴费预交部分办理退费后,什么时间到账?如何查询?答:在申请退费的次月底到账,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发卡行银行进行查询。33、个人缴费人员如何办理保险关系本市内的转移手续? 答:每月26日——次月15日,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先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服务台打印贴本明细,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再到一楼大厅5号柜台办理转出手续。特别提示:(1)当月缴费的职工,当月不能办理转出手续。(2)存在预缴费且符合预缴费退费条件的职工,需要先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征缴部做预缴费退费手续后,方可办理转出业务。&社会保险异地转移34、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答:一、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出:(一)参保职工向开发区离职单位提出异地转出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首页及本人登记卡页复印件);(二)参保单位下载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并粘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四)将《缴费凭证》交付参保职工,由参保职工转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特别提示:(1)2008年7月前离职的员工及个人缴费人员,由本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直接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登记部办理。(2)居民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的,以户口簿地址为准。粘贴户口簿首页及本人登记卡的复印件。二、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入:(一)参保职工到转出地社保开具《缴费凭证》;(二)由开发区接收单位在社保网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依据对方社保提供的《缴费凭证》填写相关信息;(三)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缴费凭证》、职工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人员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区录用登记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以前入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办理;(四)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将通知相关人员。特别提示:(1)申请异地转入,应先办理参保缴费后,次月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2)个人缴费人员转入流程同上。35、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手续如何办理?答:一、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一)参保职工向开发区离职单位提出异地转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登记卡的复印件;(二)参保单位审核后下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填写;(三)必须由参保单位经办员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开具《参保凭证》;(四)无论《参保凭证》中有无个人帐户,由参保单位经办员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到二楼13号办理个人帐户清算;(五)清算后将《参保凭证》交给参保职工,由职工转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特别提示:2008年之前在开发区参保的职工,由于2008年7月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与天津市系统并轨,人社部当时未出台基本医疗转移政策,故基本医疗数据未上传。现在暂时不能办理2008年之前参保员工基本医疗年限转移,待数据再进行完善后办理(请关注开发区社保网上通知)。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入:(一)参保职工到转出地社保开具《参保凭证》(以当地经办要求为准);如要求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必须正确提供转出地机构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二)由开发区接收单位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上下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依据对方社保提供的《参保凭证》填写相关信息;(三)必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凭证》及职工本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登记卡复印件,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办理。特别提示:(1)个人缴费人员转入流程同上,先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征缴个人缴费窗口缴费后,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2)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异地转入应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已转入或转出可单独申请基本医疗异地转移接续业务。36、保险异地转移账户金额是否转出及是否到账如何查询?答:请到开发区分中心网站(网址:)首页网上办公栏目查询。37、异地转入人员保险有重复,应如何办理?答:对于本市缴费与外省市缴费出现重复时,对于重复缴费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其他缴费记录予以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一、清理本市重复缴费的:持外省市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发放部办理;二、清理外省市重复缴费的:到开发区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回转出地社保清理重复缴费部分后,再重新开具《缴费凭证》。特别提示:重复账户清算业务完成后,方可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38、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出之后,如何查询?答:基本养老保险在接收地社保机构发出《接收函》后方可办理异地转出业务,可登录si.异地转移经办人员名单中查询,最终接续结果到接收地社保查询。39、异地转移目前可以转移几种社会保险?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目前能够异地转移接续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40、1999年从天津转出,现已在北京退休,是否可以按照现行的异地转移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的转移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答:根据有关规定,已退休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手续。如果该人员2008年7月份以前原开发区基本医疗账户存有节余,可到位于开发区南海路23号的开发区农业银行办理社发卡并支取。41、对40、50人员申请异地转移业务有什么规定?答:本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须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的,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足异地转入条件的,为其添加“本市临时账户”标识,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外省市户籍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满足异地转入条件的,须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后方可办理。42、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有何特殊规定?答:异地转移业务统一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于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办理(2008年7月之前离职的可由个人自行办理);异地转入每月同一单位转入2人及2人以上的须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后方可办理。43、外省市户籍地缴纳的保险可以转入本市吗?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可以办理转入。但外省市户籍人员一旦离职,本市不受理个人缴费业务,如要想保险接续,必须转回户籍地做个人缴费业务。4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有有效期吗?答:在申请异地转入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只要在开出凭证后未在该地工作并缴费,就不需要重新出具。如开具凭证后又缴费的,此凭证就得重新出具。45、基本医疗保险转移什么?有什么用处?必须转移吗?答:按照国家人社部要求,基本医疗转移的是基本医疗缴费年限。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国家规定基本医疗实际累计缴费年限女满20年、男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待遇;如果在待遇领取地,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年限满足享受退休后的待遇,就不用办理异地基本医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支付46、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如何办理?答:办理时间:每月的26日至次月的3日之间的工作日(遇节假日时以当时的通知为准)。办理人员:死亡退休职工的法定受益人。受理部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发放部。办理手续:(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死者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两份;(4)受益人身份证、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两份;(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47、在职职工死亡(非工伤)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答 :请受益人持以下材料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清户服务窗口办理:(1)死亡职工《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受益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受益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受益人如与死亡职工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提供结婚证或公安机关提供的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等证明文件);(5)死亡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6)开发区农行金穗社发卡复印件。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3日之间的工作日。48、办理退休及打印点工资单需要哪些材料? 答:办理退休及打印点工资单需要以下才材料:(1)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记录填写、粘贴完整,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签字齐全);(3)《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复印件(由存档处的人才中心提供原件,加盖人才服务中心调查材料专用章);(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并审核盖章),基本医疗年限不足的人员提供;(5)特岗及因病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特岗审批表(只针对特岗退休人员)、病退审批表(只针对病退退休人员);(6)《增、减员变动表》;(7)就失业证或领取失业金证明(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供);(8)开发区人才存档协议(只针对个人办理退休,档案在人才存档)。特别提示:职工本人确认为生日当月者,应在当月的26日——次月3日进行办理(遇节假日不顺延)。49、保险关系在开发区,人事关系在河西区,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答:如确认在开发区退休,需将档案关系转入开发区,详情请咨询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如何办理重复缴费清退?答:(1)办理重复缴费清户的条件①对在我市和外省市同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在本人确认清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将其在我市同期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②对在我市和外省市同时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本人确认终止领取我市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在我市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③在天津市统筹范围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在本人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将其他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有未重复部分通过数据整理予以合并;④对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已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同时仍有缴费记录的,将其重复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⑤对在我市统筹范围内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本人确认保留领取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对另一处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做终止支付处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所需要提供的材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填写《重复缴费清退个人账户确认书》;③单位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单》;④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首页及重复缴费部分)或相关缴费凭证、《退休证》的原件、复印件。(3)办理时间:每月26日——次月3日之间的工作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五下午及周六周日不对外办公。特别提示:开发区分中心只对“最后投保地为开发区的重复缴费人员”和“已在开发区退休并在外区有投保记录的人员”进行重复缴费的清算工作。51、退休打印点工资单的办理时间?答:每月的26日至次月的3日之间的工作日(遇节假日不顺延)。52、退休职工死亡,其家属是否可以享受社保给与的相关补贴?答:退休职工死亡后,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53、出国定居人员办理清户的申报手续?答:出国定居人员办理清户,需本人携带护照、绿卡或者移民址、户口注销证明、开发区农行社发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于每月26日至次月3日的工作日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4号服务窗口办理。特别提示:港澳台定居人员,暂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账户清算。54、退休人员更改居住地址如何办理?答:退休人员更改居住地址,请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15号专项服务窗口或致电办理变更手续。55、退休金何时发放,有无查询途径?答:退休金每月15日发放,职工凭借本人的开发区农行社发存折或者社发卡到全市任意一家农行即可查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56、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答:个人基本医疗参保缴费人员进入基本医疗待遇享受期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57、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答:申请方提供以下材料:(1)《天津市基本医疗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津社保医支字15号表)一式两份(需盖单位公章) 及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2)《天津市基本医疗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号表)一式两份(需盖地市级以上社保章,单位公章,其中填写异地备案医院名称栏上加盖该医院医保科公章或该医院医疗保险章)及电子文档(用优盘拷贝),填写时应严格按照医院的级别准确填写;(3)参保人员需提供安置当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加盖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58、外派人员异地的基本医疗费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外派人员门(急)诊垫付医药费申报材料:(1)有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章的票据(社保报核联);(2)门诊费用清单(药品费清单须完整并有批准文号);(3)与医药费收据对应的处方底联,申报费用中如含CT或核磁检查,必须提供相应检查报告复印件;(4)该职工开发区农行《金穗社发卡》复印件;(5)垫付情况说明,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每名员工一份);(6)参保单位需按以下顺序排列并填写以下表格,必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报。①《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②《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8号表);③《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9号表);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特别提示:异地安置人员申报垫付门(急)诊大额医药费时,需携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号)复印件一同上报。59、异地就医是否可以选择两家三级医院?答:不可以。60、是否可以转到北京定点的三家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就医?答:如需转到北京定点的三家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就医,请到天津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地址:和平区西康路2号)办理审批手续,详情咨询12333。61、异地急诊如何报销?答:异地急诊符合《天津市关于病人急诊诊治范围的规定》(津卫医字456号)的,于每年年末申报。申报时须提供相关病历复印件,其它申报材料同本市门(急)诊垫付。62、2008年6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余额如何查询和支取?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查询密码,使用查询密码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查询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余额,然后再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行津滨支行办理支取手续。63、社会保障卡的就医记录如何查询?答:社会保障卡的就医记录以“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第二联收据(红票)”为相关依据。特别提示:天津劳动保障网(www.tj.)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增加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功能。通过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可以查询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2009年12月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消费(日以后)情况。64、定点医院垫付医药费票据如何粘贴?答:(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套票据;(2)按照门诊收据在上,费用清单、处方在下,纵向以右对齐为准粘贴成一套;(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整齐;(4)每套门诊票据、挂号条按照医院相同级别分组。分组的每套票据、挂号条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分别粘贴于《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以下简称《支付表》)票据粘贴处虚线处;(5)按照医院相同级别,分别对每套门诊票据和挂号费收据按1、2、3…n的顺序标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6)费用清单折叠在《支付表》范围内,清单粘贴方向与收据、处方方向保持一致;(7)核实无误后填写《支付表》各项内容,一张票据填写一行,诊察费填写于其它项。65、对于在分中心申报的垫付医药费,如何查询医疗报销明细?答:由参保单位经办员于每20日-30日的工作日携带U盘和《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医疗部拷贝近期本单位垫付报销人员医疗费支付明细。66、摔伤医疗费如何办理,可否享受意外险?答:请及时拨打意外险服务电话:咨询相关情况。生育保险支付经办67、职工异地生育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有什么要求? 答:(1)异地登记:异地生育分为异地分娩和长期派驻异地,异地分娩人员在离津之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长期外派人员在派驻当月或参保当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提供以下材料:①如异地分娩需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在津无亲属证明,如长期派驻异地工作需该单位出具的长期外派证明;②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参保职工汇总表(登字6号);③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登字7号)。(2)妊娠登记异地分娩职工在怀孕10周之内,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之内(长期派驻异地分娩人员在所备案的当地医疗机构出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医疗部办理生育妊娠登记,提供以下材料:①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②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③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住院登记在住院之日起10天之内,由代办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提供以下材料:①《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其复印件;②《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③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④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8、办理生育妊娠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答:持本市《生育服务证》的怀孕女职工可到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联网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的,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进行办理:①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②《诊断证明书》(须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专用章);③妊娠试验化验单或B超单;④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9、生育津贴何时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每月1日-10日正常工作日受理辖区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材料,参保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后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生支字5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生支字6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8号,所有表格一式两联(所需表格从开发区社保网页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1)《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2)出院后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孩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晚育职工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书情况但本人不办理的,必须由职工本人书写放弃申报晚育独生30天津贴说明,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5)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津滨支行发放的《金穗社发卡》复印件。70、生育住院医疗费明细是否可以手写?答:本市住院的医疗费明细都为机打明细,不存在手写的情况,如果是外地住院医疗票据,确实无法提供机打票据明细的,由医疗机构将费用明细详细列出(包括费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然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71、生育津贴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发到农行社发卡还是社会保障卡?答:开发区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参保职工个人的开发区农行社发卡中。72、生育津贴天数如何计算?答:生育津贴天数按以下标准进行累加计算:终止妊娠周数享受产假天数增加项目增加产假天数&12周15天  12-16周30天  16-28周42天  ≥28周90天    产钳助产术15天  胎头吸引术15天  剖腹产术15天  多胞胎生育15天/多育一婴儿  输卵管结扎术14天  晚育独生(生育时满24周岁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30天73、生育流产享受什么津贴?答:职工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且在医院或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了生育妊娠登记后因医学原因实施流产术的按照终止妊娠周数可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74、生育保险妊娠登记信息变更如何办理?答: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后,其参保单位信息或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医疗部24号窗口办理妊娠登记信息转移。工伤保险支付经办75、工伤网上备案网站不能登陆,有无其他方法备案?答:可以发传真备案至或者发飞信备案。特别提示:以上两种方式备案后,仍需在备案5日内持《工伤备案表》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大厅服务窗口办理正式备案手续。76、工伤关系变动如何办理?答:(1)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津社保工支字4号)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必须有参保职工本人签名)。(2)在本单位发生工伤、并且有伤残等级的职工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均可)。特别提示:该业务须在单位减员前办理。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应材料办理该业务,无材料将不予办理。77、发生工伤的职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如果没鉴定下来鉴定费可以申报吗?答:可以,但必须具有鉴定结论表和相关的正式收据。78、如何办理工伤伤残一次性补助?答:在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天津市职工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参保缴费基数证明,于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21号专项服务窗口申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经办79、 “失业两年未就业证明”在那里开具?有无固定格式?答:“失业两年未就业证明”应在职工档案所在地开据,暂无固定格式。80、失业保险缴存证明如何开据?答:目前有两种情况需要职工开具失业保险缴存证明:在外区申领失业金和办理40、50就业援助。在外区申领失业金的人员需持居民身份证、《就失业证》和外区提供的空白证明表可开具2008年6月前在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申请40、50人员就业援助的职工,需持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的介绍信(加盖公章)、居民身份证和《就失业证》前来开具相关证明。特别提示:(1)需开具1998年前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的人员,还需提供《劳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需到开发区档案馆七楼加盖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专用章后方可生效。81、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工作应如何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手续?答:失业保险的办理以及停止支付都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具体地址为:开发区档案馆七楼。82、打印《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到什么地方办理?答:办理退工人员,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工备01案表》;办理退档人员,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工备案表》、劳动合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办理申领失业金人员,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工备案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办理地点暂为: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三号窗口。住房公积金支付经办83、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携带哪些材料?支取额度是多少?答: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满足下列11项条件之一的,都可以携带相关材料支取本人账户相应金额的住房公积金。(1)购房、建房、大修私房或置换公有住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①购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完税契税证、居民身份证;若为按揭贷款购房,申请支取购房合同签订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借款合同。②建房的,需提供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房时所购材料的有效发票、本人居民身份证;③大修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级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修房所购材料的有效发票、本人居民身份证;④置换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调剂协议书或者置换单、居民身份证、置换发票或者有效收据。支取额度:2002年4月之前购房、建房、大修私房或置换公有住房的,可支取2002年2月之前缴存的公积金,支取总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发票金额或大修私房材料费发票的金额;2002年4月之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或置换公有住房的,可支取购房、建房、置换公有住房合同签订之前或大修私房支前缴存的公积金,支取总金额不能超过其购房发票金额或大修私房材料费发票的金额。(2)贷款购房所需材料:购房合同、房产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购房发票、完税契税证、贷款银行提供每月还款凭证、居民身份证。有提前偿还贷款的,需提供提前还款的凭证。若属于一次性还清贷款的还须提供一次性还贷凭证。支取额度:可支取未使用的还款凭证金额的合计,但不能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3)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外定居或死亡所需材料:退休证或者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护照、移民证或者绿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材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居民身份证。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5)失业职工失业满两年所需材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档案所在地开出的失业满两年的证明。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开发区满两年所需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居民身份证。若转移单丢失,可到转入地社保开据参保缴费凭证以替代转移单;若职工是2008年7月之后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天津市的所需材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养老关系转移单(2009年1月之后转移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8)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所需材料: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9)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材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就失业证、居民身份证。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10)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所需材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除了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支取人与病患的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在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就医的,还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供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能超过所花费的药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11)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以及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支取额度: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特别提示:(1)申请支取公积金,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农行金穗社保卡或八保合一存折。(2)办理地点为: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行金融超市,办理时间为每月1至20日。84、住房公积金支取经办银行的电话是多少?答: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行金融超市的住房公积金经办的咨询服务专线电话为:、摩托罗拉离职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哪个银行办理?答:请到开发区农业银行津滨支行(天津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行金融超市)按照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办理。86、在开发区社保缴存的公积金,如何开据缴存证明?答:在参保单位由经办人员开具缴存证明,内容包括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于××年××月开始在本单位缴存公积金,盖上单位公章,然后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2号窗口盖章。特别提示:本证明只用于职工支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87、职工缴纳公积金,其与母亲共同购房,希望提取公积金是否可以,应如何办理?答:可以提取职工公积金,但在日至日日期之外的时间购房的,需要出具父母不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证明。88、租房是否可以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答:不可以。89、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退件如何查询?答:正常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自提交申请之日起90日内到账。如被退件,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会依据材料上所留联系电话与申报职工进行联系。如果未到账也未接到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退件电话,可拨打至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进行相应查询,也可登陆进行查询。90、如何办理农行公积金贷款?答:请参保职工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二楼信贷部咨询以及办理。专项服务咨询电话:。91、职工原在开发区参加农行公积金,后又参加建行公积金,农行的公积金如何支取?答:目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农行住房公积金)尚未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轨。因此,原参保职工缴纳公积金后,应需满足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任何一项条件,方可支取。92、外地人员在办理完毕基本养老关系异地转出后,如何办理支取公积金?答:职工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开发区农行社发卡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每月20日之前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93、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查询?答:本人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的自助查询系统自助查询。94、本人参保人员申请公租房,是否可以在社保开据“住房缴存证明”?答:参保人员需携带所在工作单位开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到开发区管委会A区五楼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盖章确认。业务经办综合问题95、原开发区职工,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需要在开发区的基本医疗缴费年限证明,应该何时在何地办理?答: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到外区的职工,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到一楼5号柜台打印《开发区医疗缴费年限认定表》。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到外区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随基本养老保险一同转移,职工可到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打印《医疗个人记载单》,在实际缴费年限中可查询到开发区基本医疗缴费年限,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不能提供《开发区医疗缴费年限认定表》。96、外地人员在津购房开据参保证明如何办理?答:非本市户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参保缴费证明,由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本人携带①职工《居民户口簿》原件;②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中心留存),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登记部办理。9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社保系统数据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数据记录如与系统数据不符,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当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进行核对、调整。98、修改个人信息如何办理手续?答:在职职工修改个人信息,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填报《天津开发区参保职工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离职职工和个人缴费人员修改个人信息,由本人按要求完整填写《天津开发区参保职工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每月26日—次月10日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14号柜台进行办理;特别提示: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姓名改动较大的(如:出生年月、户籍地、姓氏或名字发生变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99、个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答:申领人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外地职工持暂住证原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100、社会保障卡丢失如何办理挂失及补卡手续?答:保障卡丢失或损坏后,持卡人须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凭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101、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死亡,其卡内还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把钱取出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答: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死亡,如果其卡内还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携带如下材料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1)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支取(退回)个人账户清算表(加盖单位公章);(2)死亡人员医学证明复印件;(3)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02、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答:需至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办理,具体地点是开发区档案馆七楼,专项服务咨询电话是:。103、农行的社发卡如何办理,是单位统一办理还是本人办理?答:新参保的职工须由参保单位经办员统一办理。携带如下材料至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行金融超市:(1)参保单位介绍信(需加盖单位公章);(2)办理人员明细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参保单位代码、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需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3)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已参保的职工如开发区农行金穗社发卡丢失或农行八保合一存折丢失,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至开发区南海路23号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办理挂失手续。104、社会保障卡中个人基本医疗注资情况如何查询?答:参保职工查询并支取2009年12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余额,可持社会保障卡到服务银行打印银行清单并支取余额。按照天津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2010年1月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再发放,以记账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划卡消费。参保职工查询2010年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情况,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105、社会保障卡消磁了怎么办?答:开发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消磁,可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开发区档案馆七楼办理。106、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如何查询?答:社会保障卡密码需到服务银行进行查询。107、如何办理开发区农行金穗社发卡?答:从未办理过开发区农行金穗社发卡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员统一到开发区农行津滨支行(开发区南海路23号)办理,原曾在开发区参保的离职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上述地点办理。108、意外伤害保险咨询服务电话是多少?答:开发区意外伤害保险咨询服务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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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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