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干股占总投资额包括什么多少?

 下载
 收藏
所有文档均来自于网络,所搜集文档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均严格按照道客巴巴->文档分类->所有文档->分类。对每篇文档详细释义做出了合理推敲,并对其精确划分了类别。例:门面买卖合同->(标题)->所有文档->(法律文献)->(分类)->合同范本。旨在让大家把搜索到的文档对照标题,参照分类。一看便一目了然成竹在胸,放心下载,安心使用。笔者主要搜集了一些常用文档,如论文,工作总结,合同协议,规章制度,报告,方案,课件,试题,试卷,答案,职业资格考试,策划营销.等等一些教育学习,办公写作,商业经营,实用性极强的文档,您若觉得对您日常学习,商业经营,社交沟通,办公写作有所帮助的话就关注我吧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管理干股分配协议书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4|
上传日期: 04:21:42|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管理干股分配协议书.DOC
官方公共微信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干股受贿型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以下简称洪雅农行)行长、原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资产经营中心调研员。日,邓某某与龚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古某某共同组建了洪雅县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约定龚某某出资300万元,李某某、游某某各出100万元,古某某出资50万元,邓某某以其岳母李某某的名义出资250万元。邓某某的250万元由三笔组成:自有的60万元;经李某引荐,邓某某向洪雅县维国光学有限公司的借款140万元(未出具借条,应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要求,龚某某承诺为此笔借款到期未履行承担偿还责任);时任洪雅农行行长任某某出资的50万元。置地公司成立初,承建了洪雅县“三一线”工程和“环城路”工程。县政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置地公司工程款。日,置地公司股东以价值1200万元的土地增值,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同年,龚某某陆续提供资金为邓某某偿还向洪雅县维国光学有限公司的借款140万元,邓某某所占置地公司的股份不变。2004年6月,李某某、游某某和古某某因故退出。2006年2月,龚某某出任置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单列为股东。后龚某某与邓某某商议,并于2007年由置地公司向任某某支付115万元购买其公司成立时的原50万元股份,任某某退出。此50万元股份由邓某某所有。至此,龚某某为在邓某某处获得资金支持,采用代为偿还借款和赠送股份的方式行贿,邓某某未实际出资,而取得190万元的干股。中国论文网 /2/view-3538381.htm  另查明,置地公司与禾森集团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洪雅县农行贷款。邓某某以行长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推荐项目贷款3000万元,并获得批准。邓某某另为置地公司获得按揭贷款指标提供便利。此外,邓某某在担任洪雅农行副行长、行长期间,还受贿人民币11万元。  一、本案诉讼过程  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邓某某涉及的受贿问题进行初查。同年4月7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邓某某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由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21日邓某某被逮捕。  经审查,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彭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彭山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彭山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洪雅农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置地公司价值190万元的干股和他人人民币11.6万元,计人民币201.6万元。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置地公司的干股190万元和他人人民币11.6万元,共计人民币201.6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以受贿罪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邓某某所受贿干股190万元并其所产生的孳息和受贿所得现金及11.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原判依法作以下改判:一、撤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0)彭山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三、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干股受贿型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如何认定本案干股受贿的数额上,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250万元。理由是这250万元从表面上看是出资了,但实际上没有出资,邓某某通过各种手段一分钱也没有出,虽然自筹了60万元,但风险和资金归还均由龚某某承担,自筹的60万元也以朋友借款催还款为由拿走了,采取了“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际占有了置地公司45.45%的股份。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入干股貌似不同,实质上是一样的,属于干股。所以,这250万元都应认定为干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140万元。理由是这250万元中有110万元为实际出资,包括邓某某自有或自筹的60万元和任某某的50万元,尽管任某某的50万元后来变成了邓某某的股份,邓某某从置地公司拿走了115万元付给了任某某。140万元虽然表面上出资(借款)了,但风险和责任均由龚某某承担,且从置地公司拿走了300万元,用于包括这140万元的还款等,从而占有了该公司140万元的股份,这140万元应认定为干股。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190万元。理由是这250万元中有60万元系邓某某自有或自筹,不论是否拿走,应视为实际出资。此外的190万元,表面上出资了,实际上没有出,而占有了置地公司190万元的股份,这190万元应认定为干股。第四种观点则认为,这250万元(含190万元出资)均是真实出资,不应认定为干股,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上诉人邓某某在置地公司设立时的250万元出资(含190万元出资)均是真实出资,这个事实一审判决也已经予以认定,这充分证明在置地公司成立时,上诉人的190万元股份以其真实出资为基础,根本不存在干股问题;关于190万元中的140万元股份,虽然这部分出资是由上诉人向维国公司借款出资,但这并不影响股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至于后面上诉人从置地公司领走140万元归还维国公司借款的问题,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也根本不能改变这140万元已经是真实股份(以实际出资为基础)的性质,从而不应认定为干股;关于190万元中50万元股份的问题,综观置地公司股东及股权变动的整个情况,在置地公司设立时,这50万元股份先是由邓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代任某某持股,然后任某某以费某的名义担任显名股东,2007年,费某(任某某)将股份又转让给李某某(邓某某),同时邓某某向任某某支付了115万元股权转让款,至此,邓某某对这部分股份由代持股转化为自己股份,这个转让过程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不能认定为干股。对于邓某某从置地公司领走的140万元(用于归还维国公司140万元借款)和115万元转让股权款,属于上诉人从置地公司的预支分红或借款,即使不认定这两笔款项属于分红,邓某某违反法定程序从置地公司领款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对置地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的侵犯,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干股。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有干股(不出钱)股东如何计算投资额_百度知道
有干股(不出钱)股东如何计算投资额
还占多少股份,那另外70%的股东出100%的资金,就看这位股东除了干股外比如干股是30%
其他类似问题
干股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投资开饭店,我出技术别人出钱。我占多少股份?_百度知道
投资开饭店,我出技术别人出钱。我占多少股份?
在有条件时应考虑扩股和配股。4,此时,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后续技术人员适当占有股份,可分为干股.技术股除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这项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外,要留有余地。须注意的是。在技术股的分配问题上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哪些人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留住人才。设立这类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时或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而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技术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个人股。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技术干股是直授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尊重人才的氛围,离开公司后,撤除技术应赔偿损失,用红利冲抵借款,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技术股细分形式,所占比列一般不超出20%、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其一,人走股易主,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哪些人就拥有这部分分红股。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 干股,原技术持有人不再享有该项技术,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可以转让。参考资料,特别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没有所有权。另一方面。 1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入股之技术归新公司所有.确定技术股的所有者: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 是专利还是其他,此后该技术属于公司。其三,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建立一种尊重知识,高技术的可以达到25%;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在细分技术股时建议,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1,以技术入股后。 2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由企业股东馈赠的只有分红权的股份,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法人股: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 分红股,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但经国务院同意: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保持一定的比例。 3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还应分配给在创造这项技术中起主要作用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若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除非转让掉股份、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使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2,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占股的政策,这部分股份将转移给后续进入这些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5,可分为干股,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技术股和普通股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馈赠等,人在股在。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稳定人才、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一般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就不再拥有这部分股份,才更有利于于企业的发展,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分红权股: 技术股可按股权所有者细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 分红回填股。 所有权股: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3,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3,以便更好地体现风险与利润共存,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分红权也不可转让。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一。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一旦这些人离开了设有分红股的岗位,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若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1.分红回填股应与现金,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股份不变。其二,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这种股份一般是按企业的岗位设立的.技术股最好不一次分完、不拥有股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 对于技术股的详细解释如下,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这要看
你们的技术含量了。2,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
其他类似问题
开饭店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那就看营业额得多少来定。这样比较公平一点。开饭店有特色是很好开的,如果一般平常菜风险很大,投资人的风险比你的大呀看你的技术如何了。如果只是厨师,要是有独门秘方可以55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