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账户管理费费五个月没交公司要求交滞纳金是否合理

> 几天今天已经到物业通知交今年供暖费的最后期限了,可我还没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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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lingbing0501
几天今天已经到物业通知交今年供暖费的最后期限了,可我还没有交,不知道是交呢还是先。。。
滞纳金就会越来越多。去年不是已经有被起诉的嘛,都缴纳了滞纳金,今年再不交的话会不会也该收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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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e_potato
最后期限不由物业说了算,你不用担心
huge_potato
/lawyers/articl。。。
huge_potato
看看律师说
供应热力合同是供热人向使用人供应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实践中,双方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供热人与使用人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长期存在供热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不是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供热人一般是热电厂、热力公司或者物业公司等单位,简称为供暖单位。使用人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简称为采暖用户。
供热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暖单位属于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所以在供热法律关系中,要特别注意国家特别是北京市政府的供热政策。
下面就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作简要的说明:
一、供暖期间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二、供热温度是多少?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供暖期间要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暖期内出现停止供暖情况,怎么处理?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非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供暖。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暖的,或者未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实际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四、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怎么处理?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实行整体供热的采暖用户可以要求拆除室内暖气片或者要求停止供热吗?
不可以。因为这样势必影响到向其他用户供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号)第3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整体供热的,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供热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不予支持。
六、供暖费应当什么时候缴纳?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批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号)第三条和《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3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正常缴纳采暖费的时间为采暖前的5月1日至10月30日,一次收清。
七、供暖费缴纳的地点是哪里?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也就是说,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为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
八、采暖用户逾期不交供暖费的,应收取滞纳金吗?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批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5号)第三条的规定,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可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网发办字[2002]第198号)第三条第3项规定,供热单位要求欠费方支付数额过高的滞纳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北京市有的区法院不支持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而无论供暖合同有无约定;有的法院在即使合同约定了滞纳金条款的情况下仅支持参照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滞纳金(目前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九、供暖合同的约定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网发办字[2002]第 19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供热方依据违约金条款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法院应该支持,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十、双方无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既未约定滞纳金又未约定违约金的,在采暖用户未按时缴纳供暖费时,如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十一、对缴纳供暖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1]3号)第九条规定:采暖单位和按规定应为本单位职工缴纳采暖费的单位,缺因实际困难,无力缴纳供暖费的,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帮助解决;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采暖用户,经有关单位确认后,报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救助。
但上述帮助和救助措施只是涉及采暖单位、个人以及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与供热单位无关。采暖单位、个人以及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供热单位缴纳供暖费。
十二、供暖价格的确定
供暖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法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所以即使合同上注明了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但当政府调整价格时,应按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十三、诉讼时效问题
北京高院的意见认为,审理追索供热费案件,一般应遵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于苛刻,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应认定供热单位在持续主张权利。
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平时在催收供暖费时应当注意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
十四、供暖案件被告的确定
供暖案件中确定被告的基本原则是:有合同依照合同,无合同依照政策。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政策不符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的,应当与该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二)供热方与单位签订供热合同,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出该单位的,如所在单位未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应当以采暖单位为被告;如果所在单位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终止的,则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死亡的,以其共同居住人为被告。
(三)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未签订供热合同,但长期存在供热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以实际采暖单位或个人为被告。采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以采暖个人为被告。(以上三项参见北京高院的意见)
(四)供热方与单位签订供热合同,采暖个人死亡的,如所在单位未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一般应当仍以单位为被告。但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对此有不同看法。
(五)采暖用户为个人的,由公房承租人和房改购房人所在单位缴纳供暖费。合同约定或该单位决定只负担一定比例的供暖费的做法,是不符合供暖政策的。若公房承租人和房改购房人的配偶所在单位愿意负担的(在有供热合同的情况下),法律应予保护。
(六)根据合同或政策应当为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若单位吊销或歇业,应当以该单位为被告,同时要求其开办单位或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七)根据合同或政策应当为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若单位注销,注销前的债务应当以注销时注明的债务承担人为被告;注销后的债务应当以采暖个人为被告。
(八)根据合同或政策应当为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若单位破产,破产宣告前的债务应向该单位主张;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应向采暖个人主张。
(九)商品房的供暖费一般由采暖个人负担,但采暖个人所在单位愿意负担的(在与单位有供热合同的情况下)除外。
(十)按规定由采暖个人负担供暖费的,有供暖合同,若房屋过户但合同未终止的,仍以该采暖个人为被告;无供暖合同,房屋过户,应以新产权人为被告。
(十一)按规定由采暖个人负担供暖费的,房屋出租或空置,除有相反约定外,仍以产权人为被告。
(十二)按规定由采暖个人负担供暖费的,采暖个人未取得产权证,有合同依照合同确定被告人,无合同,以实际受益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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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诉讼中业主的抗辩意见及答复
一、关于煤改气及供暖费价格问题
(1)供暖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并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根据我国的价格法及定价目录的规定,供暖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其中锅炉供暖是由北京市政府物价部门管理的。对于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部门依职权进行调整后,协议中的价格应作相应的调整。
(2)燃煤锅炉供暖改造为燃气锅炉供暖属于政府行为。对供暖企业来说,其应该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煤改气的改造,对用户来说,其有义务按照改造后的燃气锅炉供暖价格缴纳供暖费。另外,北京市海淀区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已批准供暖单位按照煤改气后的价格进行收费。
从民法理论上讲,煤改气属于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协议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异常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供暖单位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供暖单位可以依照情势变更制度变更合同,即按照燃气锅炉供暖价格收取供暖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年3月6日法函[1992]2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
二、关于供暖温度达标问题
(1)原告已经按照《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及供暖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2)被告没有提供证明原告供暖不达标的证据;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只是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异议而没有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关于本楼其他居民为被告做证证明温度不达标问题;
①证人资格不适格。适格性包括证人能力及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知两个方面。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57条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本案的证人怎么能知道别人家的温度不达标吗,另外温度是否达标不是靠感觉是否温暖来确定的,而是要利用专门测量工具经过科学的程序来考察的。
②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为其与被告一样负有向供暖单位缴纳供暖费的义务,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证人不属于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关于被告出示温度不达标的照片问题;①电话机的温度计是一种非常不精确的工具,不属于专门的测温仪器。②电话机上显示的时间可以随意调整。③ 不能证明其温度为供暖期其室内温度,因为照片没有反映电话机是摆放在自己的家中,即不能证明是其自己房屋的温度。④它只是某一时点的温度,不能说明供暖单位供暖不符合和协议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其在检修或维修期间短时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此种情况并不构成用户拒缴供暖费用的抗辩理由。
、关于协议约定的滞纳金问题
(1)《供暖协议书》约定了滞纳金条款,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用户拖欠供暖费的。供暖单位可以按日累计加收1%的滞纳金。
(3)《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可见,企业与用户可以在合同里约定滞纳金条款。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3项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欠费方支付数额过高滞纳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供暖单位的诉讼请求一般根据北京高院关于滞纳金问题的精神以及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做了适当的调整,降低了要求的滞纳金的数额,使其不高于欠费金额,不属于 “数额过高”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关于案件诉讼时效问题
(1)供暖协议属于继续性合同;协议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只要协议还在继续履行中,就不会产生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问题,更不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2)供暖单位对每座楼设专门的收费员常年向用户直接催收供暖费,还采用在楼下贴通知,在门口贴条以及电话通知等方式催缴。诉讼时效不断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3)对供暖企业的诉讼时效问题不能要求过于苛刻。供暖企业属于社会公用企业,供热合同具有公用性、公共性以及行政强制性。同时由于在技术采取集中供暖方式,所以在用户欠费时,供暖单位为了保证集中供暖,难以行使抗辩权对特定用户停止供暖。由于供暖方与用户权利义务失衡,若用户以此拒绝缴纳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将损害所有用户的利益。
五、关于被告主体资格确定问题
(1)协议未签字或不是本人签字。追认即有效。若不追认则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应当以实际采暖单位或个人作为被告。(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属于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债务)
(2)空房或出租;属于用户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仍应履行合同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以放弃)
(3)死亡。应当以共同居住人为被告;
(4)房屋过户。协议未解除,仍应支付,支付后可以向实际用户追偿。
(5)未取得房产证。若有协议则以协议当事人为被告。为协议,根据公平原则,应以实际受益人为被告。
(6)认为应由单位缴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以合同当事人为被告。单位若愿意承担,可以在缴纳后回去报销。个人承担供暖费符合供暖政策改革的方向。
(7)职工死亡或调出。未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合同仍有效,可以在缴纳供暖费后向第三人追偿。
六、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确定问题
危改指挥中心——危改小区开发公司——北京羲和物业管理集团(1996)——北京羲和物业管理中心(日)
七、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与开发商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八、关于物业服务质量问题
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hanlingbing0501
说的太好了!这些事情都是由我们业主自己把握的,到时候出来问题没人能帮的,还是要靠。。。
六、供暖费应当什么时候缴纳?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批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号)第三条和《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3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正常缴纳采暖费的时间为采暖前的5月1日至10月30日,一次收清。
十、双方无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既未约定滞纳金又未约定违约金的,在采暖用户未按时缴纳供暖费时,如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十二、供暖价格的确定
供暖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法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所以即使合同上注明了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但当政府调整价格时,应按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十四、供暖案件被告的确定
供暖案件中确定被告的基本原则是:有合同依照合同,无合同依照政策。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政策不符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去年不是已经有被起诉的嘛,都缴纳了滞纳金---------是吗?~反正我去年是冬。。。
hanlingbing0501
图片:经了解,10月底截止时间日是国家规定的供暖交费截止日,不是物业规定的,滞纳。。。
hanlingbing0501
物业供暖费胜诉民事判决书
H:DCIM100SSCAM旋转 SSA40902.JPG
hanlingbing0501
冷眼观沁春
理论上供暖结束,你履行完毕义务后才算违约吧,你的判决书就是这么写的.八部委两年前。。。
> 几天今天已经到物业通知交今年供暖费的最后期限了,可我还没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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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拒绝交物业管理费,现在物业公司要告我,还要滞纳金,我该怎办呢)?
问题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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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质量问题可以反应,但是你不交物业费,按照规定,就是你的责任了。
房屋问题你可以向物业反映,把问题都说清楚,但是你不交物业费这样就让他们抓到把柄了
房屋有问题要找物业公司,也可以找居委会协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以告物业公司的,但是您不交物业费就是不对的了,物业是会收滞纳金的
虽然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的委托代为处理房屋维修事宜,但最终质量问题的责任还是在开发商。对于物业费争议,法院处理基本归结为质价相符原则,如果你能够证明物业服务未达到其收费标准,则法院会适当减少物业费。通常法院也不会支持高额滞纳金,既然物业公司起诉了,积极应诉吧。有条件的话,可以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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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宁波洪塘一小区拉出横幅:
对未缴物业费业主,要收取滞纳金了
宁波江北区物业办:应以人性化方式处理欠费问题
昨天(3月28日)中午,网友“兔子爱维尼”发了条微博,反映宁波江北洪塘一小区挂横幅“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对未缴纳管理费业主收取3%。滞纳金”一事。微博一出,立即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网友“无敌小绵羊00”对此很担心:“这么狠?物业费欠了一年多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啊?”而网友“SFUN-橘子”则调侃:“小区又添‘美景’啊!”
收取滞纳金,到底有没有依据
横幅是小区物业挂出来的,小区业主对此各有各的看法。
业主王先生说,去年12月,他在小区大门附近看到过一则通知。通知中,物业除了催缴管理费之外,也提到过不缴管理费要收取滞纳金的事情。但他每年都按时缴物业管理费,因此也没在意。如今物业挂出横幅,他认为,为了维持经营,物业让业主按时缴纳管理费是合情合理的。就像信用卡还款一样,时间一到不还钱的,银行就要收取滞纳金。
而业主何先生则认为,物业的收费和提供的服务是要对等的。如果物业是服务到位的,部分业主不缴,物业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催讨;如果物业自己没做好,那就是物业理亏了。“物业拉横幅是起到通知作用,但方法上有些不妥。服务没做好,就应该先提高服务,做好本职,让业主满意。对于滞纳金,我之前并没有听说过。但我认为,要缴滞纳金不是物业说了算的,而是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业主陈小姐告诉记者,她以前都是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但在去年,物业没有处理好她家露台玻璃和可视电话安装的问题,因此她今年不准备缴费了。“物业什么时候把我的问题解决了,我再缴费。”
“不缴物业管理费还要收取滞纳金,我也是第一次听说。但给我感觉就像是霸王条款一样,这样单方面提出的条件让我很难接受。”陈小姐说,现在物业拉出横幅,就像是被逼急了一样。虽然可以理解,但这个方法很不好,是把物业放在了业主的对立面上。即使要作出通知,也应该用更加温和的做法。
不缴物业管理费要收取滞纳金,到底有没有依据?记者咨询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的姚善挺律师。姚律师说,滞纳金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规定,那么收取就是合理的。至于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业主如果认为3%。过高,则可要求法院或是仲裁机构进行协调。
催缴物业费,宜采用人性化方式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小区物业的杨经理。他告诉记者,横幅是昨天刚在小区东大门拉上的。
“我们出此下策,也实属无奈。小区一共有1600多户居民,没缴物业管理费的有1000多户。”杨经理说,目前,物业的经营状况很严峻。如果业主不缴管理费,没有资金的投入,工作人员的工资发不出,日常的维修维护也就做不好了。
“对未缴纳管理费的业主收取3%。滞纳金的条款,是在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的第五条第九点。这是有依据的。”杨经理说,去年12月,物业出过通知,将滞纳金的事情在通知中讲清楚了。“但那次业主没有在意,我们这次只是以更加明显的方式进行告知罢了,没有其他意思。”
江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涉及滞纳金的条款。至于滞纳金收取是否合理,还是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上的约定。“我们也是刚获知了小区物业公司拉横幅的事情。业主按时缴管理费也是应尽的义务,物业公司对欠费业主催缴费,可以以其它人性化的方式。”物业办已经责令小区物业公司将横幅摘下,并要求与业主进行沟通,以人性化的方式处理业主欠费问题。(王思勤、邵隽隽)
(责编:吴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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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很差,绿化地带随意停车,窨井盖缺失,造成有人曾掉下,电梯里还有大便,向物业公司反映,置之不理,要求其修理房屋也不理不睬。后改有另一物业公司来管理。现前物业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发来催款函,要求我们未交物业费的住户交纳所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滞纳金甚至超过了物业管理费。我们是不是应该交这笔钱。不交又如何?
我是长春金苹果家园的业主今天早上在门口发现律师函上面写着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拖欠他们物业费436.10元程控灯电费60元,滞纳金312.54元,我想请为上述费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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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物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二、如何维权?
三、如起诉,需要什么条件及所要该走的法律程序?
新买的楼 装潢完半年一直没住
到住进来时发现 地角墙往上阴水 找到物业后 物业说刨开看看 就找人拆了地板刨地拆柜的 发现是太阳能管道有个眼直冒水,(这问题绝非个人装潢照成的)物业经理说先修吧 修好拿发票 他去找建筑商和太阳能承包商各承担一半 事后太阳能承包商给了一半钱,而建筑商不管 物业也不管了 物业还让我们自己去找 我不知道物业是干什么的 现在还强行收物业费 不交物业费还要起诉我们。请问应该怎么办?
我居住的是单位产权的房子(平房),以前由单位负责包烧职工不交取暖费,后来单位把包烧包给的物业,单位报销90%个人交10%,单位效益不好,活少人多,我被迫停职在家,单位不给报销取暖费,而物业4年中烧的很不好,室内最高温度10度左右,所以很多职工都拒交包烧费,今年物业通知必须1月末把拖欠的包烧费交齐,除了交付滞纳金以外还要交罚款,请问这样合法吗?而我们这些没产权的承租人还要给工厂每个月交房费还要全额交取暖费这样合法吗?
在一个新建的小区买了套房子,7月交房,8月份装修完。由于电视,电话,网络,天然气没通,所以没有入住。现在无业要求交7月开始的两个季度的物业费,想问下这个符合规定吗?
我是郑州北环中方园小区的业主,09年9月初在中方园小区搬到外面居住,当时物业公司不让搬家公司的车出门,让补交物业费和滞纳金。小区业主多数都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差:小区内难见到保安,经常丢东西,卫生打扫不好,物业态度差,服务不到位等等。
物业因为物业费问题起诉业主,总是败诉,详情见这个链接/panli/panli_210110.html
当时为了顺利搬家交了3000元左右,其实物业费1187,滞纳金1656。
后来得知他们屡屡败诉,我想把多交的钱要回来,不知道...
我们住的是小院子,后来在我们所在区域建了一个小区把我们也包括在内了,门前胡同物业也没打扫过,住了六年了没交过物业费,物业换人了又要让交物业费。想问一下我们该不该交。谢谢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提高上涨物业费,而物业服务标准未改变,我们业主该如何应对?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我是洋县雅居小区业主,物业办公室就是房产公司指派的一个人职守,当初也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当时每年都向物业办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现在我在小区里的摩托车丢了,我想问下到底物业办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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