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终止性证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股票/基金&
企业申报清算所得税需要走哪些程序
作者:吴佳丽 夏晶
  商报讯 (记者 吴佳丽 通讯员 夏晶) 近日“我想请教一下记者,企业申报清算所得税需要走哪些程序?”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应自开始清算之日起60日内,向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当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下列资料: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等,成立清算组的,还应提供清算组成立文件。此外,企业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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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财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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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资料
发布者:周老师
来源:连通顺会计学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
1、汇算清缴的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对象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汇总纳税企业。
3、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年度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报送上述资料,总机构只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二、&纳税申报部分
(一)申报表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相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时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表体项目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四)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2)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的纳税人,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无论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均应如实填报相应栏目,未发生纳税调整事项的,也应如实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得空项或随意填写。
(3)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的纳税人,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45、46、47行对应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数据,不得空项或随意填写。
(4)纳税人应一并如实、完整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报表
(五)文件中的填报口径要求(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
1、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3、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4、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5、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
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6、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7、弥补亏损填报口径
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8、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9、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10、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三、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汇算清缴
1、申报管理
日(所属期)起,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及其解读
日(所属期)起,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实行分摊缴纳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资产损失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事先备案类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符合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需条件的证明资料;(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情况说明;(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条件的证明资料;(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资料;(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减免税贷款户清册,含贷款户名称、证件号、贷款余额、利息收入等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非营利组织收入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资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资料;(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比例、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十七、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以及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3)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以及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说明;(4)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资料,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以及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3)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以及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说明;(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资料;(5)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仅限重点软件企业);(6)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仅限重点软件企业);(7)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仅限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以及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3)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以及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说明;(4)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以及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以及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说明;(3)集成电路制造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4)投资额或生产线宽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实行)》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动漫企业
取得动漫企业认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说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5)享受重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文化企业认定文件;(3)转制方案批复函;(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整体转制之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3)收入明细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投资份额证明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减半征收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小型微利企业
自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注意:国税所辖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在线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及季度(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企业除外),网址:http://218.75.62.50/ICTMIS&初始密码:888888,具体备案所需资料均可在此系统进行查询。
五、资产损失
1、申报注意事项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由原审批制改为申报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申报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2种。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完整填报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两张附表(没有数据的请填“0”),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包括: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清单申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提供资料详见总局公告。
2、政策提示:
(1)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六、清算所得税处理
1、清算所得税的范围
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按清算所得税处理的;
&&(六)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七)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八)企业因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解散或注销。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2、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清算期间是指企业自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期间。企业清算时,应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应纳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计算清算所得时,已处置的资产应采用实际交易价格。尚未实际处置的资产应采用可变现价值。实际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均应以公允价值为依据。
清算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3、清算所得税的申报程序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当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下列资料:
&&&(1)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2)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
&&&&(4)成立清算组的,还应提供清算组成立文件
企业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3)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4)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5)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
&&&&(6)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屋、土地原则上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7)清算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在办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并结清税款后,方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七、核定征收企业相关政策提示
1、“特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1)享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问题(省局2009)
答: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范围应与查帐征收企业相一致,目前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中对营业外收入中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是以该业务的收益额作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对这四类业务以收益额并入收入总额(如收益额为负数即发生损失,则收益额为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3、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八、重要文件政策摘要
(一)扣除类
1、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4、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日前按原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5、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6、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9、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0、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11、稽查查补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12、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3、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4、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15、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6、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7、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0、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1、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2、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3、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问题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自日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4、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自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收入类 
1、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2、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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