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镇领取低保的贷款担保人的条件件有哪些?是否公开公示这些人员明单?

7月28日 上线单位:福州市民政局 - 记者帮你忙 - 福州明珠--福州广电集团 福州电视台 福州人民广播电台
7月28日 上线单位: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 查看数:&[]&[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今天是7月21日,星期二,欢迎收听中波1332千赫、调频94.4兆赫福州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现在正在为您直播的是《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我是节目主持人田野,同时,您还可以通过调频89.3福州电台音乐频道,调频99.6海峡之声广播电台音乐资讯频道同步收听我们的节目,也欢迎您登陆福州广电集团左海明珠网进行在线收听。
  今天,我们请到福州市民政局做客直播间,与收音机前的您倾情交流。本期节目主题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和殡葬管理。同时,今天邀请到直播间和我一起来与各位上线嘉宾面对面的是我们的记者言辛。
  (记者在线标)
  记者:我们知道,“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是民政工作的核心理念,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政部门的工作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特别也关乎到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利益,应该说民政局就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部门。那么,接下来的时间中,民政部门的领导会就市民朋友最关心的城乡低保、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福利、殡葬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为更好地为广大市民解决相关的民政问题,今天我们《政风行风热线》栏目今天是再次请来了福州市民政局的各位领导做客直播间,就有关民政话题为群众答疑解惑。好的,在节目一开始,我们首先请出今天的上线嘉宾。
  (本期节目标)
  一、介绍嘉宾:
  首先向大家介绍做客直播间的几位嘉宾: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小榕同志、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陈光震同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钟秀兰同志、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张数龙同志、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处长杨玉华同志、市殡葬管理处处长陈光辉同志。
  感谢各位在百忙中来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直接交流。如果您有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和殡葬管理等方面问题需要咨询或者投诉的都可以拨打我们直播间的两部热线电话: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短信平台:。
  (“一把手”上线标)
  二、主持人、记者与徐局长交流:
  记者:民政工作是个非常复杂的工作,我们共有行政职权107项,涉及到我们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徐局长,我想请你稍微给我们听众朋友介绍下你们的主要工作。
  徐局长: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非常高兴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和各位听众进行直接沟通交流。在此,我代表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对多年一直关心、支持民政工作的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市民政局作为社会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下面我简要介绍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能:
  主管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主管全市国内婚姻登记管理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市级社团的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优抚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审核、报批和销售工作,管理市级福利资金。
  三、当前热点问题:
  1、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灾害应急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人口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等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调节社会利益、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今年我市应对城乡低保对象因物价上涨而影响生活采取了哪些补助措施?
  2、09年民政部门如何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目前,我市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4、在村民基层政权的选举上,还存在极少部分的贿选情况,应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5、现在发现社会上殡仪服务有“一条龙”,是否合法?
  6、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有哪些规定?
  四、结束语:(徐局长)
  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增加。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民政部门在调整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市民政局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实事求是地查找工作薄弱环节,认认真真地研究对策,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以便民利民惠民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公平,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市民政局接待电话:,举报电话:
  对于今天我们节目收到的听众咨询、投诉和建议,我们会整理好交给福州市民政局的各位嘉宾,并且会在下周一的反馈版节目中将这些听众问题的反馈情况向大家一一介绍。
(一)低保方面的问题
1、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贫困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居(村)委会受街道(乡镇)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同时提供户籍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执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稹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3、如何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额?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具体发放的差额是: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X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抚恤金除外)。家庭人均月保障金是根据当地保障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家庭人均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如果申请对象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时,一般按申请前三个月家庭平均收入数额计算。
4、如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审核?
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后,首先要查看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清楚,有关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申请保障金的资格等。居委会还要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认为符合享受条件的,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表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核;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并建议申请人退回申请。申请人如不同意居委会意见,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已签署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的保障对象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十天。获得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发给城市低保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我市应对城乡低保对象因物价上涨而影响生活采取了哪些补助措施?
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困难群众的生活非常关心,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解决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的措施,决定:
(1)从2008年1月份起提高我市城区城市低保水平,单人户低保标准从248元提高到280元,多人户低保标准从228元提高到26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助32元。
(2)城市低保家庭临时物价补贴从每人每月25元提高35元,城市低保边缘户每人每月补助12元。另外,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按每人每月12元标准;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目前这些补助资金已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
(二)救灾救济方面问题
我市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有8-10个台风(或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其中夏季将有1-2个强度较强的台风登陆,发生暴雨、洪涝、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为切实保障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防灾救灾工作,日在罗源县召开全市防灾救灾暨避灾点建设现场会,传达2009年全国、全省防灾救灾会议,全面总结了2008年全市防灾救灾工作,部署了2009年的防灾救灾工作。今年的救灾救济工作重心转到防灾救灾并重上来,有灾时救灾,无灾时备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认真做好2009年防汛备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优抚安置方面的问题
1、目前我市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多少?
优抚对象为共和国的建立和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共和国的功臣,对他们进行抚恤和补助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目前,在民政部门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主要有: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中1-4级残疾人员除了享受伤残抚恤金外,另外予以增发护理费,具体标准是:
(1)一二级残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三四级残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我市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式有哪些?
在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得到逐步提高的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还十分关心重视解决他们的医疗待遇问题。近年来,省、市民政部门相继制订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实施分类保障。其中1-6级残疾军人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其他的优抚对象如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三属、两红和在乡复员军人等则从2006年开始实施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主要做法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其中的180元做为门诊费用补助和抚恤补助金一起发给优抚对象个人,剩下的420元做为住院基金由各县(市)区统筹使用,按比例报销补助。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定点医院的分布和补助报销的程序等可详细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3、目前我市义务兵家属如何优待?
根据省委(2007)4号文执行新标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是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是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
4、民政部门负责哪些对象的伤残抚恤管理,如何申报评残?
根据民政部2007年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由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主要有五大类:
一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是参战的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是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是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上述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时,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要求,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报告、原始病历、档案记载;
2、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公负伤证明;
3、人事部门出具的编制情况证明;
4、指定医院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填写福建省残疾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一式三份,并随附二寸个人彩照四张。
上述材料经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批。
5、城镇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目前,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的安置以自谋职业为主,结合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和推荐就业、扶持就业。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在省部属单位的,仍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分配安置任务,实行指令性分配。
6、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有何待遇?
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生活补助,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转业士官每人每月360元。
7、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服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标准为2万元。
服役满5年的退役士兵标准为2.5万元。
服役满8年的退役士兵标准为3万元。
服役满10年以上的(第三期)转业士官的标准为3.5万元。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持人事部门颁发的报到证)自谋职业的,大专毕业的加5000元,本科毕业的加10000元。
8、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何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99年12月以后退役的),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具体可查阅榕政办[号文件。
9、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到哪里报到?
义务兵和一期、二期士官退出现役后应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复退办报到。三期以上(含三期)转业士官由省安置办接收后移交市复退办,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十年以上复员士官退出现役后,应持本人原户籍证明、家属(父母)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双方结婚证(父子、母子关系证明)、退伍证及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市复退办报到。
10、未服满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否安置?
未服满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并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可以安置,否则不予安置。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残疾军人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武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11、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能否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我市已不再接收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历史遗留的现在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12、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移交政府安置后是否享受医疗保健待遇问题?
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精神,我市为技术4、5、6级和技术7级并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全面落实了医疗保健待遇。(其中4、5级为正师待遇,6级和技术7级并有高级职称为副师待遇)
13、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问题
对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补助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文件精神和每年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医疗补助经费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婚姻登记方面的问题
1、办理结婚应符合什么条件?
办理结婚须符合五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均无配偶;2、双方自愿结婚;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地居民结婚办理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所需什么材料?
办理时需出具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三张大二寸双人合影近照。
4、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如户口迁移证明等)
5、集体户口办理结婚怎么提供户口本?
属于集体户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出具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盖有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6、身份证丢失或过期怎么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或过期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补领新证。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7、当事人无法提供户口簿怎么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8、当事人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先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的变更手续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9、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是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到18位引起的不一致,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是因为升位的原因,则要先更改一致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10、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审查主要依据当事人的书面声明,但是,如果当事人声明未婚,而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为已婚、离婚、丧偶的,应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11、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需提供:1、《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2、退伍安置期间没有取得身份证、户口簿的,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没有身份证、户口簿的,可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户籍证明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并出具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办理结婚登记。
13、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服刑人员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办理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4、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件》规定的条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15、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吗?
依据现行的婚姻登记相关法规,婚姻登记只能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能出具未婚证明。
16、如何办理涉台、涉港、涉澳、涉外、华侨婚姻?
办理涉台、涉港、涉澳、涉外、华侨婚姻应在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7、婚姻登记证丢失怎么补领?
依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丢失婚姻登记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原婚姻登记档案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需3张大2寸合影近照,补离婚证需2寸单人各照2张。
18、结婚档案遗失的如何补领?
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9、补领结婚证男女双方应同时到场吗?
不需要,只需要申请补领的一方到场。
20、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可以,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在外国出具的委托书应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1、什么情况下不能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方可补领结婚证,如已离婚或丧偶则不能补领结婚证,如果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需要用结婚证而结婚证已遗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22、什么情况下能补领离婚证?
当事人离婚后只要不复婚,就可以补发离婚证,而不管与当事人是否再婚。
23、办理结婚是否需要婚前医学检查?
办理结婚不强制婚前医学检查。2006年4月以来,福州市五城区已推广免费婚检服务,户口在五城区的当事人在婚前可以到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取得婚检联系单后到辖区的妇幼保健院进行免费婚检。
24、办理协议离婚应符合什么条件?
办理协议离婚应符合: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3、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4、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在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的结婚视为在中国内地办理的)5、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5、如何办理离婚?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四)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6、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如何办理?
如果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如果两本都丢失,应提供结婚登记档案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当事人两本都遗失又无档可查的,应提供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应书面说明结婚证丢失的原因。
27、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如何办理?
如可认定是当事人本人的,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如辩认不出是当事人本人(如没有照片或照片不相符,或身份证号码差距太大而又无合理原因等),应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更改证明。
28、在内地结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港澳台地区能否回来办理离婚登记?
不能,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有关法规规定,由于双方身份已变更,不能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29、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能不能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更改?
不能。当事人离婚后如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可以双方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30、第三人冒名顶替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撤销?
不能,因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可撤销当事人被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其他任何情况下的结婚或离婚登记均不能撤销,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31、现役军人离婚应如何办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办理离婚除提供军官证和士兵证等身份证件,应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
32、未领结婚证同居生活,育有子女,现一方决定再婚是否要解除原“婚姻”或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有条件地承认,即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询问人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决,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纠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即产生与合法有效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需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方可再婚。
33、如何办理复婚?如何办理补办结婚?
办理复婚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同居生活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
34、如何办理收养?
依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同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即夫妻双方均应具备收养人的条件)。办理收养的登记机关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基层政权建设方面的问题
1、村委会方面
(1)哪些选民可以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
可以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对象:一是户籍关系在本村、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二是户籍关系在本村、户籍制度改革前属非农业户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起止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登记;三是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起止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取得不在另一方登记的证明后方可登记。
(2)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指的是哪些行为?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根据这一规定,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是指下列违法行为:一是违反选举法律法规,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这是指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打击报复等各种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在投票选举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强迫、诱使选民投某些人的票或者利用职权随意取消一些选民的资格;或者任意更换正式候选人;或者由少数人决定推迟选举日:或者违法宣布选举结果无效等诸种形式。二是候选人在选举中用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获取选票,干扰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3)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谁确认?
村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确队,确认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确认依据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决定书的时间为起算点,五年内在任的村委会成员职务被白行终止;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确认依据是村委会会议通知存根、签到记录和请假凭据等。
(4)发现村委会干部有问题的该怎样处理?
村委会干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对村委会干部在任职期有不法行为的,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实,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其职务自行终止:(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3)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村民群众对村干部不满意的,还可启动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理由,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
(5)村里的重大问题不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行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此外,每年村委会工作报告的审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等事项,也应提交村民会议决定。只有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赛的事项,才具有法律效力。
(6)村民代表会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授权,其决定的问题有无法律效力?
省《实施办法》规定,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因此,只有在村民会议授权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问题才有法律效力。一般做法是:把村民会议授权的内容写进村民自治章程,并予公布(但有3个方面不能授权,即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制定,撤村事项)。
(7)有关村务公开问题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第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中办发[2004]17号文件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要志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利益等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社区居委会方面
(1)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是什么?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自愿互助活动;(四)调解民间纠纷;(五)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教育、社区就业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我怎么都没参加?
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三种方式:即分别为全体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参加的选举。
(3)对居委会干部不满意该怎样处理?
对居委会干部不满意的,可根据居委会干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组织社区居民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也可动员其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也可组织罢免。罢免方式取决于选举方式,如果社区居委会成员是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选举产生的,居民要求罢免时,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如果社区居委会成员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名选举产生的,居民要求罢免时,须有本社区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不管采取什么方式罢免,居民联名提出的罢免要求,都必须说明罢免理由,并以原件一式三份分别送达社区居委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居委会干部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反映社区居委会待遇低问题
社区居委会干部福利待遇偏低,与居委会干部目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称,对此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各区政府也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提高社区居委会待遇的一些措施,如把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提高到不低于800元,另外社保与医保问题也基本解决了。当然,我们还将对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偏低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摸底,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汇报向市政府提出进一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福利待遇的方案。
(5)居委会成员年龄有无限制?
《居委会组织法》对居委会成员的年龄没有作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居委会干部各项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区政府对居委会成员的年龄相应作了一些规定,我们认为也是可行的,也符合居委会干部年轻化的要求,今后随着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需要,对居委会干部的要求将更高,需要更多有文化、有知识、年纪轻、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居委会干部为社区居民群众服务。
(6)反映平时见不到居委会主任
这里有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居委会主任的工作量大,各种会议,街道布置的任务等使之忙于应工作。主观原因是,有的居委会主任为居民群众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对此,市、区、街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将重点加强对居委会干部服务社区群众的教育,以提高居委会干部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意识,做到平时也能主动经常地关心社区居民群众生活,主动地为社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此外,个别因属招聘而不住本社区的居委会干部,也可能影响到社区工作,对此,今后在招聘社区居委会干部时建议重点考虑在本社区的居民中挑选。
(7)退养的居委会干部退养费低的问题
居委会是自治组织,退养没有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居委会干部长年累月工作在这个岗位,为群众服务,把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居民群众。所以区政府也相应作了规定,给退养的原居委会成员以适应的退养补贴,体现了政府的关怀。随着居民群众的生活日益提高,原定的退养标准可能偏低,我们会就这个问题进一步进行调查,与各区进行沟通,争取退养金能作适当提高。
(六)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问题
1、申请筹备成立社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规定,社团实行“双重管理”,应先向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后,才能进入民政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提交以下材料:(1)由发起人(发起单位)签章的申请筹备成立的请示(注:①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和单位会员。②单位或个人要3-5个联合发起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的文件;(3)章程草案(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三万以上);(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单位出具的个人政历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副处以上兼任社团领导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一人不能同时兼任两个社团的法人代表);(7)会员花名册(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会员50个以上,混合会员50个以上);(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申请筹备成立社团需要多长时间?
  登记机关收齐以上有效文件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社团接此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然后再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3、申请登记社团需要多少注册资金?
地方性社团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4、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指的是哪些部门?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5、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成立?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例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6、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管理”,应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后,才能进入民政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请示;(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批复;(3)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式三份(需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盖章);(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8)职工花名册(内容应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政治面貌、职务、月工资等)。
7、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多长时间?
  登记机关收齐以上有效文件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登记的批复。
8、怎样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有两种情况,一是与有关行业、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二是“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如政府授权的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9、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准适用哪些文字和内容?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以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的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的。
10、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哪些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性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执行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七)老区工作方面的问题
1、革命“五老”人员现行定补标准是多少?
目前,健在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补助省定标准为:无依无靠的每人每月340元,有依无靠的每人每月245元,有依有靠的每人每月190元。我市标准比省定标准高10元,分别达到350、255和200元。
2、革命“五老”人员享受的定期补助是否纳入家庭收入?
根据《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号)和《关于提高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榕政综[号),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补金和抚恤金,在审核低保条件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3、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对象?
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
4、如何申请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
由于各县(市)区在制定医疗补助办法时,对申请医疗补助程序规定不一样,为此,在申请医疗补助时,请向当地老区(民政)部门咨询。现仅以省里制定的试行办法进行说明:需要由医疗基金给予补助的,应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地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证明等。
5、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的审批过程及时限?
省里制定的试行办法规定是: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表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县(市、区)审批部门于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
6、是不是到所有医院就医都能享受医疗补助?
不是。需要到所在县(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7、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需要带什么?
革命“五老”人员凭《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所在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8、现在还能不能补评革命“五老”?
根据省老区办回复南平市老区办《关于能否再评“五老”问题的批复》(闽政老办[90]030号)中明确规定:今后不宜再开展评定“五老”工作。
9、今年还有没有开办老区预科班?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和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从2006年起,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行严格管理,招生计划全部采用网上编制,预科班仅限于民族预科和华侨预科。为此,2006年招生工作开始前,福建省教育厅在致福建省老区办《关于今年停止招收老区预科班的函》(闽教发[号)中明确指出:从2006年起,停止招收老区预科班学员工作。
(八)老龄工作方面的问题
1、福州市有关老年人优待措施
(1)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每年老年节,市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900元的慰问金。
(3)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费减免50%。
(4)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享受低保的特困老人到市属公办二级以上医院看病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一半。
(5)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6)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7)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年满70周年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8)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年满7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持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时,初装费按50%收取,并优先安装。
(9)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外地户口老人可凭公安出具的常住户口证明),可到市公交公司西门办事处办理免费乘车证(卡)、免费乘坐规定线路的公交车(不含空调费),
(10)70周岁以上老年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须有亲友陪伴)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每天上午8点前到市直机关澡堂、三山座澡堂、德天泉澡堂洗浴,10点前结束,享受6折优惠。
(11)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收费的公益性项目,70周岁以下老年人五折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12)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组织集体活动收费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在非双休、节假日,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和观看国产普通电影收费给予优惠。在重阳节这天(日间),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13)公办的市、区属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旅游景点及民办的左海公园和省属的森林公园(第一道门票),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14)享受低保的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费。
(15)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公证机关办理老年人抚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酌情减免收取公证费。
2、福州市老年优待证办证须知
(1)7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办理红色老年优待证,60—69岁老年人可办理绿色老年优待证,持证的老年人可按市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办理老年优待证应凭老年人自愿,不收费。办证时须带户口本原件(户口在外地常住福州地区的须持派出所开具的常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段免冠一寸彩照一张。
(3)办证要求,省属单位的在省老龄办办证(五四北路263号);市、区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已关停并转、破产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外地退休回榕安置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办理优待证,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老龄办受理。户口不在本地,但随子女居住的老年人,可持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区老龄办申办。
(九)殡葬管理方面的问题
1、殡葬管理处的职能是什么?
其职能:负责全市殡葬管理、监督查处工作,受市民政局委托,对违法事件进行查处,负责办理殡葬的日常事务。
2、社会上殡仪服务“一条龙”是否合法?
2004年市政府撤消殡仪服务前置审批后,凡开展经营殡仪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只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发证,便依法开展殡仪服务。丧属在殡仪活动中,若遇到非法殡仪服务或价格欺诈的,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3、殡仪馆火化的基本费用是多少?
殡仪馆基本火化费用包括:火化费380元,运尸费190元,接尸费:120元,火化一具尸体基本费用为690元(不包含其它殡仪服务费用)。市殡仪馆收费项目是经物价部门核定,并实行公开收费制度,丧属若发现市殡仪馆违规收费,可向市物价部门或市殡葬管理处投诉。
4、骨灰墓位或格位需凭什么证件购买?
丧葬承办人必须持死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到合法的陵园或骨灰楼购买。(全市共有经营性陵园16家,骨灰楼(堂、塔)197个)
5、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人员如何办理火葬手续?
在家中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应凭死亡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福州市死亡人员证明书》办理火化手续;在医院死亡的死者遗体,应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应凭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6、福州市哪些地方为禁坟区?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国道及省级公路两侧、闽江沿岸以及旅游风景区、绿化保护带、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五城区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为禁坟区。禁止在禁坟区建造坟墓。
7、在城区丧葬活动中应禁止哪些行为?
1、组织鼓乐队送葬;2、送葬途中抛撒冥和燃放鞭炮;3、占道摆挂花圈、挽轴、设坛念经办道场、搞迷信活动,焚烧纸扎迷信品等。(凡发现鼓乐队在社区吹吹打打,应及时向街道(镇)政府举报,并由当地街道(镇)政府对丧属进行宣传教育劝导,劝导不听的,由街道(镇)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利用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公共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8、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3号令)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通告》,骨灰应安葬(安放)在经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内。禁止开具证明时向丧属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9、丧事承办人怎样领取骨灰?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合法陵园(骨灰楼)出具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安葬(安放)证、购墓(格位)发票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的骨灰怎样领取,如何办理出境?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榕期间死亡后火化的骨灰,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持本人及死者的护照证件领取。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出。
(十)区划地名方面的问题
1、市区新建的道路桥梁名称如何命名?
我局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或群众要求,对新建的或在建的市区主次干道(桥梁),按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本着“体现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好找好记”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集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拟定命名(更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通过报刊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我们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道路桥梁命名工作。
2、市区新建的住宅小区、楼宇标准名称申报如何办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编造建筑计划,送审设计蓝图的同时,向市地名办申报并领取《住宅小区(楼宇)名称申报表》。市地名办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核准或不核准。
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编制门牌号码确认或变更地址到哪里办理?到所属区民政局(地名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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