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在本地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表有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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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
&&& 人才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人才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人才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组织签订《人才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人才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
&&& 根据《人才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 3.1、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 3.2、派遣机构定期查看派遣员工的工作场地安全设施,为用工单位提出用工安全建议,以保证派遣员工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 3.3、派遣员工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处理工伤理赔事宜。
&&&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派遣员工情况,采用派遣员工的档案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 4.1、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 4.2、及时为新招聘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 4.3、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
&&& 4.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 4.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 5.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
&&& 5.2、为了确保人才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派遣员工管理制度,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 5.3、实施人才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 用人单位的开支项目有:派遣员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工会会费、人才派遣业务服务费和相关税金。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 从日起,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来说就是:
&&& 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 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 过渡性养老金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并乘系数(计发比例)计算所得,另一部分是调节金,即1997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 对于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个人账户储存额,或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缴费比例随着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作调整)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另外,女干部失业、下岗,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 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在申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时应提供有关资料:一是《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二是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是反映被保险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情况的履历表复印件;四是《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两份;五是被保险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参保凭证;六是已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临界工资结论资料。
&&& 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同时还须提供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复印件。
&&& 办理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养老保险待遇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 另外,农民合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 派遣员工以及企业都可以通过登陆我们的网站()查询相关的社保信息。所有用户,在仕邦网登陆的地方都可以登陆到系统中查询。派遣员工的登录名为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仕邦客户凭客服专员告知客户编号以及密码,即可登陆查询。学校登陆的方式与客户登陆的方式相同。
二、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两点: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必须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则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必须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他一些非必需的如娱乐设施等则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是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是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是膳食费;五是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 之所以规定上述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予支付,主要是考虑这些项目有的不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另外,由于各地生活环境差异很大,有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在某些地方可能不是必要的,但在另一些地方则是必要的,如取暖费在北方的寒冷地区就属必要。对这类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则由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予以规定。
&&& 按照医改规定,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
&&&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也就是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这一段的费用个人也要按比例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而“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 个人账户可以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那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负责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 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 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定有起付线(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补助。
&&& 起付线(统筹基金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的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度为18972元)为基数,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为:
&医院等级&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4%(759元)&
&2.8%(531元)
&6%(1138元)&
&&4.2%(797元)
&&三级医院&
&10%(1897元)&
7%(1328元)
&&& 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 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在职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 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 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 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 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 ②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 ③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 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 ①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 ②因病情需要,在一级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 ③因恶性肿瘤或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 ④经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 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可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作适当调整。
&&& 凡属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 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超过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分段按以下比例支付;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0 至 10万元&
&10万元以上 至 15 万元
&&&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 (一)住院补充保险
&&&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 (三) 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 (四) 基本医疗个人账户补充保险
&&&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三、工伤保险
&&&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人咨询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概括来说有六个方面的不同:
&&& 一是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残疾、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
&&& 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 四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当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 五是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进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
&&& 六是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我们知道,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给予不同的待遇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设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非因工负伤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 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 一般资料
&& 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等;&& 受伤时目击证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彩照6张;&& 送院救治的首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 特殊资料(视不同情况而定)
&&& 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上下班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 住所地户口簿、居(租)住地证明或暂住证;&&& 驾驶证、行驶证;
&&& 属意外事故的:提供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遭受抢劫报警证明。如有目击证人:要有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可联系的地址或电话;
&&& 职业病:提供省、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简称“国家标准GB/T”)是目前我国统一执行的工伤评残标准。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该标准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如遭毁容等)进行确定的。
&&& 器官损伤是指工伤直接导致的受伤害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 功能障碍是指工伤或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及职业病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 医疗依赖是指伤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 另外,根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 第二十二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可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鉴定为1级至10级的被保险人,为补偿其受伤后的有关损失,而发给的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具体为:
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 伤残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的残疾养老金金。残疾养老金的发放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以下待遇:
&&& 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 由于工伤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决定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工伤事故由于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以至于难以形成调查结论,延误工伤补偿工作的进行。因此,建立工伤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是工伤这是解决工伤问题的前提。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必须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是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 在我省,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一、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诊断结论(附相关的检查和化验结果)须由两名医师签名(其中一名必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指定医院医务科、防治科或预防保健科加盖公章。诊断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三、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作出结论。
&& 《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 《从化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从化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药费电脑清单;
&&& 看门诊的,要有处方单;如有转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 工伤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
&&& 评定为1-4级残废从化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其本人在从化市农行开户的存折复印件;
&&&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 失踪的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 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 工伤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原件;
&&& 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如供养人未满十八岁并且在读的,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及所有供养人的存折复印件。
四、生育保险
&&& 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 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 我省生育保险基金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缴费比例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四缴纳。
&&& 已婚女职工生育后一月内,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由产妇单位按标准发放。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顺产发给3.5个月;牵引产、吸引产、钳产发给4个月;剖腹产或多胞胎发给3.5个月。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5个月发给,妊娠3个月(包括3个月)流产的发1个月。
&&& 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包干用于:产妇分娩期间医药费;按规定的产假工资、物价补贴和奖金;产妇营养补助费。
&&&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1965〕中劳薪便字381号)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酌情给予补助。
&& 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 顺产、难产:
&& (1)《生育证》;&& (2)《出生证》;&& (3)《独生子女证》;&&& 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 领取二孩《生育证》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 婴儿死亡:& (1)《生育证》;& (2)《死亡报告书》。
&& 流产:& (1)《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 (2)医院诊断证明书。
&& 男配偶假期工资:
&& (1)《出生证》;
&& (2)《独生子女证》。
注: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所需资料:&& 《办理异地就医业务登记表》;&&&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医疗保险卡正、背面复印件;&&& 员工常驻异地工作或居住的单位证明。
(3 )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医疗费用发票;&&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员工医疗保险卡主卡、附属卡原件及复印件;&& 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
&& 诊断证明;&&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委托仕邦公司办理的书面证明;&&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员工个人银行存折(广州市大范围内的农业银行)原件和复印件;
&&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核报审批申报表》(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的员工);转院申请单(转院时)。
五、失业保险
&&& 城镇户籍的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 非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 另外,规定单位应在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被保险人的名单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给被保险人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 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城镇户籍被保险人,还是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 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手续呢对于本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需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然后凭《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 对于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失业后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凭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和《流动人员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原籍享受待遇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对于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以及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其家属可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核发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保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手续。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我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
&&& 被保险人第一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实际缴费年限(含重新就业前、后的)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换算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又再次失业的,再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每次失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后,未领完的核定领取期限(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期限)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关于医疗补助金,则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 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和非城镇户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均属一次性发放。
&&&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单位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失业职工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的,此项待遇相应取消。
&&&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机构一次性计发给其家属。
&&& 对于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恢复按规定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月起,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都要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资格验证确认。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并出示身份证、《失业证》或《流动人员就业证》、求职或培训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安排验证时间,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准确记载查验结果情况。对于确实出现停止领取情形等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不能为其开具领取单证,但要告之其不能领取或不能继续领取的原因,耐心解释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应为其开具领取单证。
&&&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或者应征服兵役、升学、移居境外;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被保险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可以结转使用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 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同的,失业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 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 对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理手续,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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