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存款100元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现在能取出来多少钱活期储蓄

高二数学:中国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为0.72%,假设某人存入10万元人民币后,既不加进存款也不取钱,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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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广德农行是如何侵吞逝人的存款
家人去世,银行存款成遗产,家属想取出,银行拒付款,说要拿证明村料来,银行是侵吞存款,还是保护储户利益?
家父不幸去世,在清理遗物时,发现老人生前在广德农行(桃州路分理处)有一笔存款,日期显示早已到期,我拿着存单、家父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派出所开据的父女关系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前去银行取款,岂料被银行工作人员拒付,并告之,要想取出这笔钱,只有本人到场或出具公证处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取钱。因不认同工作人员的说法,次日,我再次找到银行网点(桃州路分理处)的主任及广德农行行长,他们的答复依然是:此笔存款属于遗产,必须本人到场、公证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遗产继承人)三者之一才能取款。我问之他们这样拒付有何依据?银行答复是根据他们农行的规定(注:这规定是他们银行内部自定的规章),还是说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本人认为银行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观点有三,1.本人提供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证件,银行无权以其内部规章对抗本人的合法权益。2.银行只是个金融服务机构,不是遗产执行人,无权强行逝者家属办理公证书。3. 本人认为银行是为了侵吞存款设置壁垒,银行却说这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故意搞混概念。本人论述银行是侵权行为如下,请大广网友们赏评,。银行强行家属必须办理唯一的继承人和继承权公证证明是违法行为 生活会经常出现这样的事件,夫妻一方或者父母老人去世,家属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和存款凭证等证明到银行取款,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强行要求家属必须先办理唯一继承人和继承权的公证证明,否则拒绝支付存款。 本人认为这里涉及几个层面的问题,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定的还是意定的?这种家庭关系是否经公证证明才有效?继承权是否为法定?是否也须公证证明才有效?继承公证依《公证法》规定是属于自愿公证还是强制公证?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据此,继承人和继承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意定的。是继承人就有继承权,这都是常识问题。何须公证证明?难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只有经公证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吗?这不是很荒唐吗? 依据《公证法》第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即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也更不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项。银行无权强制公民办理这些公证。强制本身就是违法,非经办理唯一的继承人和继承权公证证明就不支付存款就更是违法。按照银行的逻辑,有两个以上继承人的,银行照样拒绝支付存款。可见其目的就是侵吞存款,这些只是手段而已。家属继承死者银行存款从何时开始?是死亡时还是家属(所有人)取款时?
依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意味着,存款人死亡时继承就已经开始了,此时财产权利就已经依法转移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即转移给夫或妻一方、子女、父母。而不是死者家属到银行取款时,继承才开始。取款时继承的法定事实已经发生完成。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时刻起,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再是期待权,而是现实的财产权利。财产的继承人就已经变成了财产的所有人。此时继承人和所有人身份是二者合一的,称其是存款的所有人更为准确和妥当,但从存款财产的继承前后关系上称继承人也没有错。这种继承的事实,依法属于法定事实,家属也无需证明,只需要证明死亡的事实已发生即可。6 o, @&&_/ m' Z, q
可是,银行常常是故意把问题搞反了,故意搞混淆概念。故意用这种方式提高取款壁垒,旨在侵吞存款。家属取款时,问家属谁是继承人?有几个继承人?说唯一继承人和继承权都需要公证才能证明。银行还口出狂言,藐视法律的说,户口簿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在存款人死亡时,法律规定全体继承人都已经继承完毕了。谁继承的法定事实是不需要公证证明的。死亡的事实发生是需要证明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是需要证明的。但是不需要必须用公证的方式来证明。一般在一个户口簿的就足以证明了。
银行不是遗嘱执行人,无权分割所有人(共有人即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存款人死亡之后,也就是继承开始之后,其家属往往拿着户口簿、身份证、存款凭证到银行要求取款,而被银行拒绝。银行要求家属必须办理唯一的继承人和继承权公证证明,才支付存款。这意味着有多个继承人的只能由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要放弃继承,或者虽不放弃继承就要分割继承财产份额。但可能公证成本就更高了。有的为了降低公证取款成本,就改用诉讼的方式。无奈只好打一场假的无纠纷的继承官司,不是父母诉子女就是子女诉父母。但无论哪种做法都会损害家庭伦理道德,影响家庭关系和睦。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分析。. |$ l&&T. I) }+ F$ x& g
夫妻一方去世了,另一方持存款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夫妻关系身份证明的,银行就应该无条件支付存款。以夫妻一方名义在银行的存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法当然可以支取;剩下的存款在未分割之前,依法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不论是全体共有人还是一个共有人,依法都有权支取全部存款。共有人对外即对银行产生连带债权,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银行履行全部存款债务,要求支付全部存款义务。 父母去世了,子女持存款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家庭关系身份证明的,银行也应该无条件支付存款。这种场合只是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其他方面都相同。以上这两种情况,并无实质区别。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存款共有人是否分割存款,银行无权干涉,干涉就是侵权行为。共有人完全有权把存款从银行取出来,分与不分,何时分,怎么分,分多少,这都是共有人之间的内部事务,银行无权干涉。这是共有人之间管理支配使用私有财产(共有财产)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银行不得侵犯。银行不得以保护储户和全体继承人的名义,侵吞公民的银行存款。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规定,任何一个存款的共有人都对银行享有连带债权,都可以对银行主张全部债权。银行拒绝支付存款,就是违法侵权和违约行为 银行要求家属必须办理唯一继承人和继承权的公证证明:是为侵吞存款的手段,还是保护存款人利益?还是为了保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 以上的观点,似是而非,见仁见智,究竟何者为是?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不同利益群体的人,给出的答案会截然不同,甚至针锋相对的。笔者坚决否定后两种观点,赞同第一种观点。当然,肯定与否定,都需要用事实证据和逻辑推理来说话。先讨论后两种观点。 银行往往声称,要求死者家属必须办理唯一继承人和继承权的公证证明,是为了保护储户和继承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出现继承纠纷。有的律师为银行辩护称,银行是为了保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 上述两种观点明显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银行绝不是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更不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是在损害存储户的利益。在存款人死亡时,继承已经开始,存款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继承人,这时的继承人也已经是存款的所有人,也就是储户。银行打着为了保护储户存款的幌子旗号,拒绝支付给继承人(此时已是存款所有人即储户)存款,这是保护储户的利益吗?这显然不是。相反,这是明显损害储户利益的行为。倘若银行要真是保护储户的利益,就应该保护储户自由取款的权利,支付储户全部存款,而不是千方百计的限制储户取款。储户取款后即便发生继承纠纷,也是继承人内部的事情,与银行何干?银行不是多此一举吗?这是典型的打着为保护储户利益的幌子,干着侵吞储户存款的勾当2,至于说银行是为了保护全体继承人的说法,更是不经大脑的胡说八道。全体继承人的利益,也就是全体债权人共有人的利益,用得着银行这个债务人去保护吗?全体继承人共有人自己不会维护吗?银行这个债务人用什么方式去保护全体继承人即共有人的利益呢?银行是用拒绝支付存款的方式吗?当连带债权人之一去银行行使债权时,债务人银行却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名义拒绝支付存款,这就是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吗?连带债权人之一去向银行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银行支付存款,不恰恰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吗?这种观点明显是本末倒置,颠倒黑白。不知喝了多少假酒才能说这种话?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k2 i& m* r2 {- M
银行强行要求死者家属必须办理唯一的继承人和继承权公证证明,是以此手段提高取款门槛,设置取款壁垒,其目的就是要侵吞部分储户存款。这是典型的打着保护储户利益的幌子,干着掠夺死者存款的勾当。5 q3 J( V. K$ e) H
当死者家属取款遭到银行拒绝时,家属往往凭着常识、朴素的价值观和法感情,指责银行意在侵吞存款时。这时银行也往往会对此进行反驳,向家属灌输这样的错误观念:“我们这么大的银行和上市公司,怎么会专门为了侵吞你那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存款?这是不可能的。你只有办理公证证明才能取款,这是法律规定的,不是我们银行刁难你们,银行只能依照规定办理。不管你储户信不信,反正银行是相信了”。
银行上述观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很容易使一般人产生动摇,丧失或减弱了警惕性。就因为这么大的银行在中国可能有上亿的客户,每个客户被侵吞剥夺一块钱,银行侵吞所得就上亿元。这绝对不可小视的。更何况储户存款一般最少的也得是几千元以上。银行以此观点理由,对每一个此类客户言说,每一个客户都是乎以为银行此举不是专门针对自己的。不错,银行绝不是专门针对那一个具有的特定的储户,但是银行是专门针对这一类不特定的储户。你是这一类储户就是针对你的,这时候可以说你就是具体的特定的储户了,就是针对你的。但是不仅仅是针对你一个储户,而是这一类储户。银行就是这样针对了所有这一类不特定的储户,完成了侵吞储户存款的行为。储户就这样从一开始不特定的到特定的到具体的储户,存款就这样被银行侵吞搞定了。 现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费用是按财产标的额的2%收取,由于办理公证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全体继承人同时到场办理。这使得公证成本极高。有些情况根本就无法满足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条件要求。因此也就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因而也就无法取款。倘若储户的存款较少,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办理公证取款的可能性。例如,据《重庆时报》报道,妻去世留下800元存款取出要花750元公证费。除了要做遗产公证外,还要做儿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这样公证费就要750元左右。这下,丈夫黄正明进退两难了。即便存款金额巨大的,倘若储户的配偶、子女、父母有其中有身在外地或者国外的,不能同时到场的,或者因同时到场交通和时间等成本巨大的,也因无法办理公证证明而无法取款。还有一种情况是,全体继承人都能同时到场,但因缺乏一个死人的死亡证明而不能办理公证,银行同样拒付存款。例如,时代商报4月3日报道的王志铭案例,父母和姥姥姥爷都相继去世了,但因姥爷是1955年去世的,没有死亡证明,就无法办理公证证明,因此工商银行沈阳十三纬路支行拒付其母亲留下的存款。
银行就是这样利用违法提高取款门槛,为储户恶意设置取款壁垒,增加不必要的公证繁琐程序,提高储户取款成本等卑劣手段,打着对储户负责的名义,实际上却干着掠夺、侵吞老年储户存款的罪恶勾当。因为存款较少的绝大多数是中老年储户,尤其是农村的中老年储户。可能他们一生也就积攒这么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钱,这些人一但去世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手里拿着存款单、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取款,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说不办理继承公证证明不能支付存款。银行声称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都不属于有效证件,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唯一继承权证明书。. X- E" M) R8 R4 x- G
强迫与存款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家属(夫妻、子女和父母)办理继承权公证。有的家属只好眼睁睁的看着老伴、父母一生省吃俭用的血汗钱,就这样被银行剥夺侵吞了。在中国一年不知道有多少中老年储户的存款(有学者研究资料初步估算至少有几十个亿人民币),就这样的被银行所掠夺了、侵吞了。银行就是这样打着“为储户负责的幌子”的名义,实际上却干着掠夺、侵吞中老年储户存款的勾当!就是以此手段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实属是可恶可恨的腐败利益集团。
以社会一般价值观念来衡量和评价银行拒付存款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7 [: P* W2 I' V+ f
银行拒付存款行为,好有一比。张三向邻居李四家妻子借了一万元钱,之后李四家妻子突然死了,丈夫来向张三讨要这一万元钱。张三对说李四家丈夫说,要钱可以,你得先办一个是唯一继承权的公证证明,办完证明我就还你这一万元欠款。李四家女儿在美国读书,姥姥失踪了,姥爷死因得早没有死亡证明。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全体继承人同时到场才能办理公证,即便李四家女儿不计成本的从美国回来,但因姥姥失踪了,姥爷没有死亡证明,最终还是无法满足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条件和要求。因此李四家无法办理公证证明,没有公证证明张三就拒绝向李四家偿还一万元欠款债务。以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看,张三明显是一个不讲道德底线的无赖分子。我想这样的结论和评价,没人会反对。 我们反观银行的行为,不是与张三的行为同出一辙吗?存款人去世了,这笔存款无论是支付给夫妻、子女、父母其中的任何一人,也总比放在银行里面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吧。至于人家家人分与不分,怎么分,何时分,都与银行没关系。你银行用得着打着为全体继承人利益的幌子为由,侵吞这笔存款吗?倘若银行真的是保护储户的利益,应当把储户的银行存款偿给储户,而不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侵吞储户存款。我想这个道理恐怕谁都明白。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银行说什么花言巧语也掩盖不了,侵吞储户存款的卑劣行径和丑恶嘴脸。因为,这是常识判断,也是常理判断。事实胜于雄辩。侵吞储户存款这个铁的事实谁也改变不了。公民已经觉醒了,谎言不再能欺骗所有人,只能欺骗一时,不能欺骗到永远。总有人要觉醒,出来揭穿谎言,说出真相。这是觉醒了的人的历史使命,这是上帝的旨意,也是人性的回归。在谎言弥漫的社会里,说真话讲真相,更显得尤为可贵和重要。7 V9 f) G# u6 l0 W
据报道,2012年财报显示,去年农业银行实现净利润超千亿。在这超千亿的利润中,农业银行可否告诉我们,有多少属于这一类因公证无法取款的老白姓的血汗钱?银行的丰厚利润里面到底流淌着多少不道德的“血”?
公民应当如何应对银行侵吞储户存款恶行?- K# G$ V: }& d& _
公民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这件事做起,从做公民开始。维护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摆脱内心的恐惧心理,摆脱奴隶心理和臣民心态。以阳光快乐的心态进行维权。维护公民权利和做人的尊严。这是我们公民不可退让的生存底线!
储户应当如何应对银行侵吞储户存款恶行?最好的积极办法是,起诉银行,把他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公开曝光,以此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消极的办法是用脚投票,提出存款转存到其他信誉好的银行,注销持有的此银行银行卡、存单、存折,抛售此银行的股票。发挥运用市场的力量来惩罚它。让此银行为侵吞储户存款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人有责。维护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社会没有公平正义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安全感。自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有人被奴役,我们每个人就不可能自由。今天的他,就是明天的你。今天他人的悲惨遭遇,也许就是你明天的命运。 我们要做国家的主人,而不是要做国家的奴隶。我们要做国家的公民,而不是国家的臣民。国家是为公民而存在的,是为公民服务的工具。公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公民更不是国家的工具,而是国家的主人。 我们如果是公民,就不要,也不应,该指望任何人,任何组织来改变我们的命运。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了这是不可能的。人类社会的历史也没有这样的先例。改变我们命运的只能靠我们自己的行动。不要让陈腐的思想束缚我们的行动。用正确的公民观念去战胜错误的臣民观念,去战胜错误的奴隶观念,用积极的心态去战胜消极的心态。用勇敢战胜懦弱。 宪法是写出来的,宪政是走出来的。公民没有行动就没有自由,公民没有行动就没有权利。公民没有行动就没有未来,公民没有行动正义就不会伸张。公民没有行动权利就会被侵害,公民没有行动权利就不会实现。公民没有行动宪法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公民没有行动法律就会变成权势者的金箍棒,他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要改变这一切,要改变这种利益格局,公民们就要行动起来!人人参与,人人从做公民开始,去改变这不合理的一切。一切美好的未来,都离不开公民的觉醒和行动。没有公民的存在,就不会有一个健康美好充满正义的社会。用胡适的话说就是,自由民主的国家不是一群奴隶建立起来的。
首先对您的遭遇感到同情。对所有权人死亡、失踪等涉及财产继承(如银行存款等)事宜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有着详细的规定。您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8 ~. f&&Q) Q% ?" f' i7 T0 ~$ P) {
1、您家父去世后若就其财产未指定继承即为法定继承,应依据《继承法》确定继承人。0 b+ J9 ^5 R" n: d2 f
2、银行提出的“此笔存款属于遗产,必须本人到场、公证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遗产继承人)”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银行内部规定。依据为:
a、《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日)“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b、安徽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皖司通[2013]42号)明确你这种情况查询都需公证部门确认继承人,何况取款?6 t. ~/ N/ i2 |( d* b* q0 a
法制社会,依法办事!
针对网友暮日拾花人提出的问题,我行回复如下:: p" r+ ?- k: D- N& H
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第四十条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q( T3 n& H* {4 D+ N
《储蓄管理条例》是国家行政规章,而不是银行内部规定。) d- g' c3 a3 L0 h1 i
因此,我行是切实依据国家行政法规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网友所描述的其他意图。希望该网友能通过正常渠道、途径来合理解决此问题!
& & 如客户对该解释仍有异议,可到我行或相关司法部门咨询,或致电我行:电话,陈经理。
& & 请该网友尽快与我行联系。
《储蓄管理条例》是国家行政规章这我知道,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内部的规定是不能凌驾与国务院的条例之上的吧。% I9 H. p! c$ I; Z; E&&Q
谢谢广德县农行的解释,国务院下发的《储蓄管理条例》我也仔细看了,通篇没有关于遗产方面的解释,我不知道你们说的是哪一家的储蓄管理条例。还有,你们要想解决问题,可以直接来找我,请你们不要再搞小动作了,不要再骚扰我的家人。这么大的一个上市企业,为这么点小事动用国家公共资源来调查并威胁我的家人,你们这样做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吗?还有,你说的正常渠道指什么?我去过你们行,请问,是正常渠道吗?事情解决了吗?还有你说的途径,难道就是让我按照你们所谓的什么规定去做吗?对不起,我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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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日拾花人 发表于
15:59 # J% _4 L7 o' ?0 P* u4 y
《储蓄管理条例》是国家行政规章这我知道,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是 ..." ~/ k/ Q&&y; @0 G8 O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部级,国家机关,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民银行其实不是银行。你可以试着拿100元去人民银行存款试试?欢迎使用“度娘”查询,请勿将人民银行颁布的规定视同银行内部规定而应为行政规章。: Y, M; ^+ F3 a! f: y! S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0 ?, q. F) K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r3 i/ B5 ^$ P- T8 ~0 f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 J8 `3 H) M' e, V7 {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v$ e. I! c! V1 v3 R3 E" k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3 ~- d1 d8 b+ Y) x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L! q* s! _" R0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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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舞絷燹 发表于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部级,国家机关,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民银行其实不是银行。你可以 ...
扯远了吧,我们就事论事,你们不是常说: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嘛,不能什么都一刀切吧,既然是服务行业,就应以人为本,具体的事情具体对待,不是要造成客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可是你们。。。。。。
还有这样的事情啊?
霸王条款很多。
& && && && &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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