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市外局番入渝企业中标月报未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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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年度复核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号)。&&& 二、提交材料&&& 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复核所需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申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年度复核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信息并用A4纸网上打印,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年度复核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应包含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内容)(原件);&&& (四)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入渝备案人员的社保证明、用工劳动合同(社保应提供备案期间延续不间断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有明细内容,并附社保局核实部门电话。社保证明提供原件;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新增人员仍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提交材料”之(一)的相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七)企业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后,本年度在渝所承揽工程项目的中标确认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注:日前企业申请年度复核时,由此下载《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年度复核申请表》,待日网上系统完善后再通过密码锁补充网上信息,提交上报。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通过年度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备案审查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四)入渝备案人员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入渝备案,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办理: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 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 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入渝备案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本人简历(原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入渝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验原件交复印件)(此条若有须填报);
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行业履约承诺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渝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渝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三)准予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由总院(总公司)负责人和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企业法人委托书亲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入渝备案证》;
(四)《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入渝备案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接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项目的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及时将项目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及评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
应以总院(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总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或未承揽任何勘察设计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次年的入渝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报送《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按时组织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及所有备案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等培训活动。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遵守国家和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和验收问题,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已备案的人员情况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须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备案人员手续,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和入渝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四、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誉、质量、市场行为、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考核清除制度,在《入渝备案证》上作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记录,并将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渝备案证》,并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或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认真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入渝备案人员一致,同时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如发现情况不符,应不予受理其审查,并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外,作如下处理,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二)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印章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或者聘请已经受聘于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四)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再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六)因违反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视造成后果严重性程度,1至3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七)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入渝备案人员不一致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八)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九)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尽到义务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入渝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规企业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渝建发【文)同时废止。《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截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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