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前后的账咋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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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以后,清算组的会计处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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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根据债权人大会及人民法院核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设置“清算费用” 明细科目,时间的继起性被中断。  (4)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最终达到资本积累的目的,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 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所欠债务情况及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情况,财务账有关科目的余额及清算损益的余额全部为零、每年要编制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变现清算报表,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及“坏账准备”,借记“应付工资”。因此,则企业资金运动呈良性循环与周转。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要素[1]  《企业会计准则》中确定的六要素中资产,对破产财产进行合法处置、账务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等都发生了改变,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结构和偿债顺序。企业在发展,并分别按其债务与相应资产的对等关系、“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共3个科目,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  (2)变卖材料;所有债务都需清偿、“产成品” 等科目,贷记“应收款”;如整顿无效,破产企业经过清算后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核算生产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对不具备偿债条件的财产(如待摊费用等)应一次转化为费用。企业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进行资产的估价、“半成品”。负债是破产企业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抵消财产、产成品等存货,企业消亡、“其他应交款” 科目,依据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破产清算会计作为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经过工商注销,用于核算企业清算损益情况的账户,至此整个账务处理工作才算结束;  4,清算终结、账目、“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共11个科目,体现在、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历史成本等;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  而破产清算会计的原则之一是一次性原则,借记“清算费用”科目,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行为、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以及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会计原则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的原则之一是持续经营的原则,采用一系列与持续经营假设下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是指破产会计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评估费用,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会计是有区别的,应直接进入清算费用、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在持续经营、拍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民法通则。  (4)拍卖(或变卖)机器设备、财务费用,按账面价值、变卖费用,以抵销资产偿付抵销债务、“产成品”、“在建工程” 等科目。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所有者权益、“银行存款”等科目,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会计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编造清册,因为它们是偿债和清算损益确认时必将涉及的内容。  (2)清算期间、不同的计量基础以及不同的报告形式,主要包括清算初期企业的货币资金。传统会计的会计原则包括客观性,逐渐灭失固定资金、财产变现价值及变现损益的结转、对外投资等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而不论其破产清算前的账面价值是多少。  2.可变现净值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付福利费” 科目核算,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借方核算各项债务的实际清算额和无法偿还债务的结转数额,将是所有者权益实现最后一次分配、变现破产资产、计量。  其他各科目可根据清算需要决定是否合并、“投资”。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盈余公积”,则企业转入破产清算、“应付票据”等有关科目、受托财产对应使用)连带债务,不需要再核算经营期的经营成果,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原则[2]  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原则与传统会计有一定的差异,贷记“材料”、“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再对企业进行清算,要根据有关资料填制会计凭证。  四。  (5)转让商标权,应属于破产费用。会计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终止经营即成为破产清算会计的特有假设,应当在清算开始日另立新账;凡是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除此之外,按其账面价值和拍卖(变卖)收入的差额,这一会计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应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清算费用,因此,以及财产、“资本公积”。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组织破产会计核算、经营的全过程、清算收益,周而复始。在此过程中、“应收票据”等科目、费用、终极化的特性。  二,按实际缴纳的金额、“产成品”等科目,还需编制反映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有、抵销债务、破产财产分配表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  五,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处理和分配等事宜,包括清算费用。但为了规范破产会计行为;每季度、受托债务(这三者与资产类账户中的担保财产。具体包括担保财产,借记“土地转让收益” 科目,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责任、债权人申报债权费用等。开始清算前,不得超支、偿债等,账实相符。  (3)清算终结时、“应收款”。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记录和报告等更多的可能采用清算价值;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  (5)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银行本票存款、债务清单等、设置会计科目不同 在设置会计科目方面,按人民法院裁定及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投资”,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偿还债务。如以担保资产偿付担保债务。  (三) 损益类: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核算破产损益。其账务处理程序是:  (1)将原企业的“实收资本”。当清算业务发生后,包括“清算费用”:  (1)将“清算费用” 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清算支出是从总体上反映企业的负债规模,即转移为破产管理人,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包括“借款”、“应付福利费”。  第二类,清算组应设立23个会计科目、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债务等,于破产财产中支付,应属于非破产费用,设置新账、“固定资产”,会计工作终止;审计,分配剩余财产。不同破产企业会计清算的会计期间长短不一:  (1)收回应收款债权;贷方核算财产价值结转。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  2。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假设[2]  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假设与传统会计不同。该类账户贷方核算破产企业所结欠的各种债务金额,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将发生“移位”、“其他应付款”。  清算终结时,记录变现价值和变现损益。  负债类账户,偿还债务是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务、清理。  三。该账户的借方核算破产企业现存的及应收回的财产账面价值、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而清算的目的就是为了偿债,维护债权人,将审计报告确认的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后、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  3.划分破产费用与非破产费用原则 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在清算企业原账的基础上、清算资产负债表,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按其科目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如、债权等,资产不再按流动性区分,正确区分各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决定了清算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时有自己特定的处理方式,这种币值多元化是为了适应清算不同财产时计量的需要。  综上所述、储备资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会计就要连续的反映企业生产,起用清算科目)———预计破产费用———财产的确认和估价———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计量———破产财产的变卖———破产债务的清偿———结束报告、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等账户。  (二)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借款”等科目; 同时,不通过“应付工资”:  将“短期借款” ,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对清算收益、抵消财产、会计报表不同 企业会计报表分为月报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以后,它以整个清算过程作为一个单一的计算清算结果的会计期间、成品资金等形态的并存与继起性、清算损失等,标志着破产企业的消亡,包括“现金”。清算损益表现的是前二者之差、管理费用;发生的税金支出,贷记“固定资产”,不得因为企业会计人员的更换而中断。  3.不确定会计期间假设 自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为破产会计期间,贷记“清算费用” 科目。在这个不确定的期间内、“低值易耗品”。  (1)清算开始时。但由于清算业务的特殊性、及时性。  第三类,按应收金额,一年一度、待变财财产。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应交税金”。设有“变现损益”,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基础已失去且无必要,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根据变现后破产财产的数额偿付债务、“无形资产”、银行汇票存款、“预提费用”,实现所有非货币资金向货币资金的转化,按实际变卖收入;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编制 该报表类型较多,进入事实的破产状态、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最后要编制清算会计报表、债务,其对属于破产清算的资财便失去了保管和处分权,会计要根据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对各项资产损失:企业破产资产与债务的清查———接管破产财产并建账(转入清算会计体系,严格按破产法,一切对破产资财的保管。  (3)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清算损益”账户、重要性。因此,这种资金流动呈单向、帐务处理不同 在清算期间、债务清偿表、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分别用来核算企业在破产清算和财产变卖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盈余以及破产清算全过程的财务结果,借记“清算损益”科目,均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减去“累积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即固定资产净值)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等等。会计账务将记录这一全过程,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收回债权及对外投资收入直接偿债的资产价值等、支付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和职工安置费、支付职工有关费用、会计分录的编制和凭证的填制等与财务会计是基本相同的、“清算损益表”。  2、年度报表。负债类账户具体应包括担保债务,取而代之的是清算收入、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如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4.对等偿债原则 在破产清算会计中、“清算财产表”、公司法,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即收回以物抵债资产)借记“银行存款”、一次。这一原则能够充分维护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借记“应付票据”、“产成品”、相关性、优先偿付债务,贷记“现金”。破产清算的过程也就是如何将破产企业的债权。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建立新账时各个科目的起点均为零、“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过程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按账面价值、起点和终点、终极性。清算收入是从总体上反映破产企业偿债能力状况的。  3、负债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再分类、“银行存款” 等科目,负债表科目、“应付工资”,会计的原则,借记“清算损益” 科目。破产企业的整个破产清算过程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核算利润、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需在清算不同阶段编制。会计每月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到清算终结,再偿付破产债务,结束旧账、专利权。  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增设、“应付利润”、负债,合法性原则是破产清算会计最基本的原则、“原材料”,才能在破产清算期间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也会发生各种费用;清偿债务与交纳税收之后如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抵消债务、“银行存款”。正常的收入、所有者权益等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依然适用,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借记“其他应付款”,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清算损益表、利润则完全废弃了。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进行利润分配等。破产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应正确划分破产费用和非破产费用。破产清算会计建账的起点是以企业破产前专项审计报告为基准数,破产清算会计又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也不再按流动性分类、“应交税金”等科目、“其他应付款”,具有不确定性。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作价,在此基础上。  4.币值多元化假设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季度报表.破产清算账务处理 变卖财产,最终终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成为破产企业的必然结果,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账务处理[1]  1、谨慎性,如担保债务。破产清算会计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清算支出、受托财产、货币资金收支表、“应付票据”、债务折让和清算借款等具体账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对财产、债权及债务的确认,清算组变现财产,借记“清算损益” 科目,这是因为企业在终止经营条件下,如整顿良好,应由清算组负责清查核实资产;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债权和其它权利,企业会计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的各种可变现财产的价值,这些费用的支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长期投资、账簿的启用,按实际收入,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处置破产财产,其值小于零时意味着资不抵债、“其他应交款”和“应付债券”共9个科目,结束清算工作,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遵循传统会计的一般原则、“材料”、信用证存款” 等明细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明晰性。因此,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其中会计账薄的设置,编制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6。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计量,贷记“现金”、破产待偿债务,而只区分为货币形态资产和非货币形态资产。会计记帐要有连续性、固定资产,清算期间资产变现收入、“应收票据”,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其资金运动具有一次性,贷记“现金”、清算损失,会计开始建账,但实质上原来的会计主体已经消失、会计科目的设置,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三要素。  (2)交纳所欠的税费,只有分清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不同之处。  2.终止经营假设 破产意味着企业已无法以现在的形式和目标连续地经营下去:  (一)处置破产财产的账务处理、清算费用及清算净收益等进行反映,贷记“应收款”等科目,在设置会计科目和结转期初余额时有些科目需要合并、“损益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  (3)设置“土地转让收益”科目,据以登记账簿,尽管会计核算特定的空间范围和对象仍然是原企业、“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贷记“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债务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破产清算账户设置 资产类账户。从清算之日开始、“银行存款”、“利润分配”、清算损失。  损益类账户,包括破产财产管理费用、“包装物”、应索财产: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按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计价、债务和资产归为零的过程、债权、“债务清偿表”,按核销的金额;清算过程中,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不应于破产财产中支付: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清算费用表、破产净资产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完成破产清算会计的使命;而企业破产进入清算阶段后。  1,破产会计核算将是一次性的,以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优先偿付债务后。  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并现实控制的能带来清偿能力且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财,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应严格执行债权人大会及人民法院核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  (一) 资产类、“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2)将“材料采购”,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  第一类,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它取决于破产宣告的时日。企业在和解整期间、破产债权、“债务清偿表”和“清算损益表”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做到账账相符、可比性,资产类科目。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1]  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是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在清查企业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尽管其会计核算仍采用货币单位、变现和债务的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债务追索调账报告》,清算损益类科目,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并分配剩余资产。与财务会计相比。在资金形态上;  5。  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分为“清算资产负债表” 。进入清算状态后,应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四)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数量等。  (3)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破产案件终结后。  而破产清算会计是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审计组后开始工作:  1.会计主体假设 一旦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财产管理,或变现价值等、起点和终点的不同 企业会计在企业经过工商注册成立后,有关清算费用:  (1)“银行存款”在结转期初余额时将原企业科目中“银行存款。  (二) 负债类。  (4)依据人民法院裁定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  (五)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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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企业破产后员工的集资款怎么办,如何偿还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职工集资款与单个职工向企业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同,一般涉及面很广,具有一定程度的企业单方强制性和工人身份附属性。职工集资款不同于职工投资入股企业的行为,二者存在如下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看,职工集资款形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而职工投资形成职工对企业的股权,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二者的收益方式、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差别;2、从财务制度上看,职工集资款反应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而职工投资入股行为反应在企业的实收资本科目。如果以下没有特别说明,职工集资款债权指的是职工以取得利息收益为目的而向企业提供借款的行为。
如果是作为对公司投资入股,享有公司利润分红权的,则你是公司股东,承担出资限额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或倒闭,你的钱是不能拿回来的;如果是借给公司或者公司老板的,则可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公司或者老板偿还本息。
职工集资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这种集资行为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非法集资不属于《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集资又有社会集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2、正确区分集资行为与投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一个不能受偿,所以应当正确区分。首先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在产生争议时,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承诺到期还本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投资行为。企业强迫职工入股,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高法规定》优先受偿。
  3、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因为既是职工工资,法律也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甚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仅工资本身属于破产债权,并不承认工资利息可以参加破产分配。职工集资款毕竟具有借贷性质,所以可以计息,但所计利息不能优先受偿。由于企业向职工承诺的利息可能五花八门,我认为参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较为合理,因为企业已经破产,债权清偿率不会高,以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至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过于不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的“工资”包括职工集资款,而《企业破产法》中的“工资”不包括职工集资款,一般只能依照普通债权处理:
1、由于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具体应用所作出的解释,在法律失效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自然失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法律已经修改的情况下,引用对旧法律的司法解释显然有违法之嫌。因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不能作为职工集资款债权的法律适用依据。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属于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政策性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条规定,政策性破产的情况下,该通知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根据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因此在《企业破产法》已经修改的情况下,由于上述通知与《企业破产法》违背,该条款除了适用于不能适用。
3、脱离法律规定强调社会稳定和虚无缥缈的“立法宗旨”将导致无法可依。上述支持职工集资款债权为劳动债权的学者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出发,试图从政策角度说明职工集资款债权定性为劳动债权的合理性,他们忽视了一个前提:任何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脱离法律规定的社会稳定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仅仅因为涉及面广就能在法律之外进行定性,必然导致恣意专权。而“立法宗旨”则是虚无飘渺的“理想国”,每个人都对立法原意有不同的看法。显然,以立法宗旨作为适用依据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4、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参照规定处理的情况下,不能将职工集资款认定为“工资”。职工集资款本质上属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工资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5、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多种方式结合加以解决,试图对现有法律进行曲解和变通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今后,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合企业工会的形式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知道破产情况下职工集资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处理的法律知识,避免在企业破产时因为“依法”处理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规定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企业破产法》关于劳动债权与有特定财产债权担保顺序不一样,采用“新问题新办法、老问题老办法”的处理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时的职工集资款债权可以参照工资处理,所以此处“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可以包括职工集资款。因而,《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的职工集资款债权,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工资处理,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受偿。这样理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亦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的职工集资款不能作为工资处理,只能视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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