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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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杭州市国税局纳税指南编委会
编者按: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本期专刊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问:界定六大行业的行业标准是什么?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64号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问:从事六大行业的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收入口径的收入总额,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问: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问: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别优惠吗?
答:有。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64号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仅指外购的全新固定资产吗?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64号公告明确了“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问: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问: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范围是怎样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经作出了规定。64号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应采用哪些方法进行计算?
答:64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缩短折旧年限的: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但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采取年数总和法的: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年限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64号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即享受双重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64号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加速折旧政策?
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事先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问: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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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getElementById("mytable").style.display="block";【F-Council官方最权威解释新税法】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理解、分析与预测(转自中翰税务)
(1)六大行业的确认
大行业无法从税收法规中界定,只能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且如有多业经营的,或许会从收入上界定比例,但是正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金额确认一样,一
方面企业有自己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却是收入总额,包括投资收益分红等,也包括营业外收入,如个税手续费返还,有了比例,收入的口径
是多少,理解上如果不是行业本身不是采用税法标准认定的,轻易不宜动用税法的收入口径,如某高新技术企业捡到一分钱,结果一下导致研发支出不达标,你说这
就否定了人家高新标准,是不是有问题?
但是如果有收入指标,是以上一年的,还是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清算,这个从简单理解的角度,还是以上一年度最好,毕竟纳税人投资,也是考虑历史发展的规划,这跟当年度没有直接一对一关系。
(2)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文件中引用的是小型微利,并非流转税优惠中的小微企业,因此理解上就是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这样也省得打架,即: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不管人家是不是有意安排,只要达到了标准,就应认可人家享受,主观安排并非就是违背税法规定,比如上面多雇佣一个人与少雇佣一个人的安排。
(3)何谓新购进
确是日后新购进,即购进固定资产的实现在此之后,通俗的理解可以以固定资产在日及之后入账,而不是简单的看发票何时候开
的,如有可能2013年底开的发票,或者到现在还没有开具发票,这是流转税的政策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当然税会之间有些小的差异,但整体差异不大。
人说2013年12月购入的,2014年1月计提折旧,算不算,这是看计算规则,而不是行为发生的判断,是有问题的。有的人说我调账行不,这就有造假的行
为了,同时呢,幸好这个文件出的晚,不然也有象增值税一样采购时间安排的空间了,好象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讲是一件“憾事”。
(4)自建固定资产算不算新购
可能企业从2013年就购入各种设备、物件,是入在在建工程中的,如果是2014年转入固定资产的,理解上也属于新购的范围之内。
(5)会计与税法是各管各的,还是会计处理决定优惠享受的前提
编向来不赞同以会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的观点,有的人说了,坚持多年的折旧年限之争已明确了会计处理如果大于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得纳税调减处理,但这里要注
意,税法上写的是最低,所以那是一个漏洞,而不是税会之间统一决定的因素。会计折旧年限比税法多,那说明选择的就不是最低。
果总理说,今天咱们要讨论一下加速折旧的问题,这个需要财政部明确一下会计处理是否违背会计准则,企业是否要这样处理,海外上市公司是否要发布公告,因为
我们要加速折旧了,有税收优惠了,但我们要改变会计政策,这跟会计的折旧根本就不是一码事,人家是按受益期,不是按扣除标准处理的,所以如果真有这样的操
作口径出来,一是与2014年总局29号相矛盾,二是也是说明总理的意见可能打折扣了,上市公司是要利润还是要税收优惠?我100万元设备,一次入成本费
用,虽然抵了25万元的所得税,但是净利润75万元没有了,反正是时间性差异,要利润恐怕比要所得税来的好,而小企业呢,根本就没有多少钱,要买的设备的
意愿恐怕不是想象的那么强烈。
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了加速折旧备案的要求,本次估计思路一样,也是要求备案,且可能也是总机构一并备案,不劳分支机构自己折腾。但千万别再出
忘了备案不让享受的理解,而是可以补充备案享受的条件,这一点,应正在推动中了,国税发[号的规定“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
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
必须一致”,估计也要更新了,别让地方自己搞的越来越多备案了。
这个备案,最好年底汇算前一块办理了,不要有发生就办理,如原来的规定中,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得折腾晕人!
(7)关于追溯调整
这都快到年底了,还从日执行,如何操作,如果非要人家会计先行,那从操作的月份追溯调整吧,如果不要会计先行,汇算清缴再说吧。
在季度或月度申报的时候,仍按会计上的来,无论是会计采用加速还是不采用。
(8)关于国税发[2008]81号加速折旧的融合
81号基本上是个程序性的规定,也有实务性的,现在如果再出加速折旧的,两个要彼此融合,但81号作废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有彼此矛盾的,则应让纳税人选择最优的适用。
(9)存量资产的处理
有的人说,5000元标准没有提新购进,能否追溯到头,只要2014年没有提完的,我2014年全提了,行不行,小编的理解,最好不需要这样,还是从新理解易操作、鼓励内需与征管把握。
(10)何为专用、共用
个问题没有人说的清,是需要企业举证清白的,如果造假,那还是企业自己的问题了。但是如果企业购买时是用于研发,但用了二天研发完了,这个还让不让按优惠
政策处理,小编认为既然是鼓励,同时也要有漏洞的防范,如果不研发了,理论上要做调整处理,不过这谁能查的明白,都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人家愿意花钱,就让
人家享受吧,至少鼓励了内需。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遵照以上观点,小编认为在满足加计扣除的规定前提下,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作为基数,如果政策进一步要求会计先行,则与会计上有一定的对应性。
有人说,会计上一样处理,这样减少纳税调整成本,唉,你说有税收利益了,而且是安全的,企业雇个人也愿意啊,不就多核算点不,不要只光省的是征管机关的成本考虑。
最后,让我们拭目以待吧,希望我们的想法能够在新的文件中得到理解,而且财税的文件也说的挺清楚的了,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是个好的开始,纳税人花了钱,就让人家有点收付实现制的扣除,这才是纳税人从钱的角度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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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次性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持有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企业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单价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企业持有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企业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单价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企业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说法规定)
1、75号文从2014年1月1日起适用;
2、六大行业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二、对企业影响分析
(一)明确一般固定资产费用化标准
75号文规定企业持有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费用化税前扣除。笔者认为企业持有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应不包括企业“在建工程”资产;同时,企业以前年度购入单价未超过5000元,延续到2014年分年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也可按余额一次性费用化税前扣除。
(二)明确专用固定资产费用化标准
75号文的颁布不仅弥补了财税[2006]88号文废止后科研设备、仪器加速折旧规定的空白,更将费用化标准从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75号文规定除上述六大行业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且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允许一次性费用化外,其他企业须为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才允许一次性费用化,笔者认为企业应作好研发设备、仪器的实物与核算管理。研发设备、仪器应尽量放置在科研部门进行管理,并按采购时间,单价分类核算。
(三)扩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仅就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75号文对此进行了完善与扩大,一方面是鼓励所有行业积极专研,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更是对六大行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国家医药、通讯、大型运输设备制造等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国家民生提供保障。
三、需明确的事项
号文仍有尚待进一步明确的细节值得关注:
(一)会计处理
对于符合75号文规定可一次性费用化的固定资产,是在购入时一次性作为费用,不再进行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先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再通过折旧计入费用,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
75号文对于允许一次性费用化的固定资产,并未明确企业可以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固定资产企业应通过“固定资产”来核算与管理,如此才能便于企业资产管理和后续资产的处置。
对于这类资产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时,应与其他固定资产区分,作为一个专类资产进行管理,并在该专类固定资产中分以下几类进行管理:
1、一般费用化固定资产(单价5000元以下,不包含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
2、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
3、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固定资产——×××资产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方:银存或现金等
费用化时:(按企业会计政策口径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研发费支出——费用化支出
&&& 贷方:累计折旧
资产处置按以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
l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资产
l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l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 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l收到保险赔偿等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l清理净损益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后或非正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另,75号文在2014年10月20日颁布,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企业在2014年10月20日以前购入固定资产,是需要作相应的会计调整才能符合75号文要求,还是直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税务调减还需进一步明确。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符合75号文的规定,当年购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当年计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政策计提)的余额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二)优惠备案
参照以往要求,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均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才能享受此优惠。但对于75号文中允许的一次性费用化固定资产,特别是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否需要备案尚未明确,笔者认为在后续政策尚未明确前,对于该类资产企业应做到分类明确,管理到位,核算清晰。
(三)在建工程
号文提及新购进固定资产,而对于前期购置资产在2014年1月1日后从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的,是否可享受该加速折旧政策,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研发的机器设备”定义
对于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75号文并未明确提出其含义,其含义或在后续文件中提出。笔者建议对于研发仪器、设备的使用上,企业应先自行明确其使用范围,对用于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在入账时设置明细科目,收集好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及相关企业内部资料,以便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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