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司法冻结影响申请办理信用卡与银行卡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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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学院已申请停用信用卡 再产生风险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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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用卡时代
作者:沐之芳
  曾看到网上一片短文,介绍“信用卡‘注销’的正确方法”,看过之后有些不同的看法,希望与那些关注信用卡、关注如何用卡的人士进行商榷。
  该文提醒客户:‘注销’(指销卡或者销户)之后,刷卡、取现、网上银行都不能使用了,但是有一种情况还是可以用的:“在轮船、飞机上,‘注销’过的信用卡只要卡片完整同样可以消费,因为在这些场所,刷卡只是提取卡号,并不会核对其他信息”……(清算时)“银行是不能拒绝的,即使你的卡片已经做了‘注销’,并且产生的这个费用也是要由你本人来承担”… …
  有人不禁要问:如果客户已经向发卡银行申请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即销卡或者销户,非业内人将其称为“注销”),为什么会在停卡后还有风险?
  (销卡或者销户)具体环节和手续
  客户向发卡银行提出停止信用卡的使用(销卡或者销户)时,银行会根据客户的意愿表述,在系统内做一个销卡或者销户(或卡片收回)的交易标记,待达到一定的时间后(通常是30~45天的“缓冲期”。
这个时间段是为防止客户的账户中又有此前交易的“未达账”入账而再次出现欠款),且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正负余额为“0”状态;或者信用卡有效期早已超过一个月以上、信用卡账户中正负余额为“0”,即为客户即时作销户处理。这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即“终结”,双方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销户手续完成后,发卡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信用卡存续服务合约即告结束。
  那么,风险出在哪里
  这是因为,信用卡卡片在有效期内、且未交回卡片要求销户的,在30~45天“缓冲期”这个时间段内,如果丢失了未经过破坏性处理的卡片、被冒用,客户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指万一发卡银行未做交易标记的情况下),应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
  需要解释的是:受理手工压单消费的手续也是很严格的,并非“只是提取卡号,并不会核对其他信息”那么简单。在跨境的航空飞行线路或在公海上航行的客轮上,因为没有在线的刷卡设备(POS),就无法使用POS作联机(刷卡)交易,而采取手工压单的方式,即把信用卡的卡号、姓名、有效期等凸字部分在签购单据上压出痕迹作为交易的有效凭证,飞机、客轮所属的商户凭带有压痕的签购单据向收单银行进行结算。但受理手工压单的消费时需要核对并在签购单上填写客户的身份证件号码、核对客户签名与卡片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且有一定的消费金额限制(如果通讯条件允许,还应该向发卡银行进行电话“索权”、经发卡银行同意后才能受理)。如果证件号码与持卡人注册(申请时预留)的一致、签字基本相符、消费金额在限制的金额以内(所有要素齐全有效),当然要由持卡人来偿还了。
  如果持卡人提出异议,需向发卡银行举证;如果争议过大,发卡银行可自行调取客户的出入境登记记录等。
  长时间不用、“闲”置的卡应该销掉
  为防止持多张信用卡或手中一些“闲”置的卡长时间不用而产生风险,一般情况下发卡银行建议客户将其销掉,即常说的“销卡”(不再使用某一张卡片)或“销户”(不再使用该行的信用卡产品)。由于各发卡银行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系统版本各异,具体业务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客户需要销卡或者销户时,或者到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交回卡片申请销卡销户,或者通过发卡银行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打电话办理;如果卡片已过有效期但只是找不到卡片、未丢失或被窃而要求销卡销户的,只要向发卡银行声明,直接要求办理“无卡销户”即可,而无须再办理挂失手续(比如工商银行)(这时,客户所要表述的只是“不再用卡了,把它销掉吧”即表达了销卡或者销户的意愿,而不用向银行说明是销卡还是销户,具体操作上的细节由银行来把控)。
  在销卡或者销户时,有的发卡银行要收回客户手中的卡片,并向客户出具收回卡片的凭证;有的发卡银行在客户致电、要求销卡销户时,不收回卡片、但一定会告知客户将卡片做剪角或破坏其完整性的作废处理。因此,如果客户未交回卡片、或者未剪角、未做破坏其完整性的处理,而导致被不法分子使用完整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卡片而产生风险,持卡人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什么是卡片账户,什么情况下被“冻结”
  信用卡这种金融产品的管理区别于其他金融产品,在管理理念上、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一般的个人客户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是一笔一清、贷款业务也是按户头进行管理。而信用卡业务是在同一客户名下(同一个信用卡核算账户)下挂N 张卡片,是一种延续式服务模式。不管客户使用哪张卡片(假设同一客户名下有VISA、MasterCard、银联卡等若干张卡片),其资金变化均在同一账户内体现;同一账户下既管理存款、又管理贷款。因此,如果客户发现卡片丢失、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时,银行仅对其丢失的某张卡片做“挂失止付”处理,其它未丢失的卡片仍然可以照常使用;如果客户出现违约、长期欠款不还,发卡银行就会对客户信用卡账户下挂着的所有卡片(VISA、MasterCard 、银联卡等)以及该账户做“失信止付”(冻结)处理;或者因其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时,发卡银行会按照司法机关出示的手续将该持卡人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该账户下挂的所有卡片进行“冻结止付”处理,这时,其账户名下的所有卡片均无法继续使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真正的业内人士是不会动辄使用“冻结”这个词汇的。作为客户是不会知道银行内部核算管理的理念与具体手续的。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某发卡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不够完善,不能直接完成销卡或销户环节,或者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做销卡销户(或卡片收回)的交易标记,导致被他人冒用,责任不在客户(可以出具交回卡片的凭证或者调听当时的电话录音)。在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已“终结”、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后,再出现持卡人已办理了正常的、正确的销户手续而又产生欠款是无须客户承担的,从情理上说客户已经解除了与发卡银行的合约、已免责;从法理上说是由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不完善、或者操作失误,无法做销卡销户处理造成的,而将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如果客户为求公理到法庭申诉,恐怕银行能够胜诉的可能性极小!
  “信用卡被‘注销’后仍可能被使用,而且风险也由原持卡人自己承担”。这是有悖常理的,由于发卡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不够完善,操作失误等出现意外,为什么要由持卡人“买单”?!这种所谓的普及用卡知识的教育等于给发卡银行“帮倒忙”。
  客户要学会自我保护
  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的话题: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大部分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浏览一遍,均未见对客户的明确告知:银行在受理客户销户的请求后账户内再发生交易仍要客户承担的条款。因此,持卡客户大可不必为销卡销户后是否会产生风险而担忧,那是发卡银行自我完善的事情。
  如果销户或销卡时卡片未交回,也没有什么风险,最多会被不法之徒再用于“克隆、复制”其他人的卡号,如果想要恢复成客户原本的初始(可以使用)卡片状态,几乎等于现行条件下随便一个人就能登月那样难,其犯罪成本也会巨高无比;若出现销户后仍能使用的概率,不会达到亿分之一!!如果客户为了收藏、不愿意将其剪角(破坏卡片的完整性),就需承担这亿分之一的风险。
  因此,一些发卡银行需要自己提高自身的计算机系统的业务处理能力,否则就要承担客户正常、正确销卡销户后的风险,免得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而客户则完全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无须为此事而自扰;撰稿人在普及用卡知识时,一定自己先弄明白再引导客户,以免使人产生误解。
  5月25日,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打来电话,让我重新开通3个月前销过的卡,并用各种长期免年费等诱饵诱使我重新使用。一旦这卡落入非法分子手中,风险归谁?最终由银行承担。当然持卡人也要学会自我保护,一旦电话销了卡就要自己剪卡。当然,兴业又免费给我补办一张,可是如果这个补办的卡落入他人,后果可以想象。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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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行目前仅接受上海市、浙江省嘉善县、湖南省湘潭县、江苏省昆山市的客户通过网上申请方式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
2、我行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申请人同意我行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我行(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我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
3、如果您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我行任何反馈信息,则代表您的申请可能暂不符合我行有关标准。我行将不再另行通知。感谢您对我行信用卡业务的支持。
信用卡领用合约: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如有)),在共同遵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申领、使用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愿意遵守。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持卡人:是指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核准领用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如有)。
2、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特定外币账户。
3、信用卡交易:是指乙方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交易密码或通过信用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密码进行的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信用额度:是指甲方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信用额度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乙方也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可申请调高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确定的方式计算。
5、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银行柜面、自助银行设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甲方为其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者使用预借现金额度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6、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7、银行记账日:是指甲方将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8、账单日:是指甲方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并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的日期。
9、到期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10、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向甲方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11、到期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12、最低还款额:是指甲方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13、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条 申领
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 甲方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确定卡片种类、级别和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无论乙方的信用卡是否被核发或是否终止使用,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3、 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向乙方的直系亲属或指定申请人发放附属卡,并有权对附属卡的使用加以限制。
4、 除非甲方另行决定,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双币种卡的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多张信用卡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
5、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计入主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其均对信用卡账户内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争议、约定或权利主张而影响其根据《章程》及本合约的规定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6、 主卡申领人应确保附属卡申领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确保附属卡申领人在签名前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承诺遵守。
第三条 使用
1、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仅授权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范围内使用,乙方不得通过转借、让予、设立信托或其它方法供第三人占有或使用。乙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不作为甲方对乙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的存款、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2、乙方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所载明的乙方姓名和签署式样相同的名字,并在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取现交易或开通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的,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字。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此外,乙方还可申请使用甲方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或使用其信用卡卡号和交易密码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密码进行支付。乙方对其所有使用其密码进行的交易/操作承担责任,无论该交易/操作是否为乙方做出。
3、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自行剪毁 。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可以通过其申请的网上银行或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甲方可通过必要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
(3)乙方可以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预借现金。
5、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乙方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或万事达卡(MasterCard)等银行卡组织、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仅可将信用卡用于被允许的、合法的及正当的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被怀疑为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6、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以及甲方允许使用人民币账户的情形除外);持卡人在境内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按照清算币种记入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
7、乙方不得以交易纠纷或其他原因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交易所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8、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按甲方制定的费率表执行。如有修改,甲方将通过营业网点公告、网站公告、对账单、客户服务热线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布。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转账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乙方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本行按约定账户到期自动扣款。还款的顺序为利息、滞纳金、年费等费用、取现/转账款、分期付款应付款、消费透支款。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违约金、催收费用等)、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消费透支款,且先还上期,再还本期。即还清上期的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应付款和消费款,再依次还本期欠款。甲方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调整上述顺序。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年费:乙方应在信用卡启用后向甲方支付年费,乙方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应按规定缴纳年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
2、透支利息:乙方未能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就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且上述所有计付利息和透支额的未还部分,次月仍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有变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办理甲方规定其他的相关事宜,甲方有权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当期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不再享有免息期。
3、预借现金及转账利息:乙方使用信用卡额度预借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期待遇(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须支付自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在境内个人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累计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使用溢缴款取现的,每卡每日ATM机上累计取现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在境外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每卡每日取现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月取现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半年取现累计不得超过1万美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年取现累计不得超过2万美元(含等值外币),或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4、滞纳金: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人民币1元 或1美元。
5、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则乙方账户内所有的应还款额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同时,若乙方主动申请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超限费。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元,最高人民币500元。
6、外币债务:乙方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向甲方购汇偿还,则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美元的清算依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规定办理。
7、溢缴款手续费:乙方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当期应付款项后的溢缴款项,可在ATM、甲方柜面领取或要求甲方划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相关账户,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溢缴款手续费。
8、分期付款手续费:乙方的任何交易成功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后,均不再按原交易计算免息期或计收利息,转而计收分期付款手续费。手续费率参见本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相关条款及细则。
9、其他费用:其他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详见本行发布的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五条 对账单
1、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乙方如发生工作、通讯地址或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可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结算月的对账单,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或重复索取同一个结算月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3、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查询。若在交易之日起的60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乙方则需支付手续费。
4、乙方在申请材料及本合约中所填写的账单邮寄地址为本合约履行过程中所有函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催款函、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送达地址,若有变更,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寄往账单邮寄地址的所有函件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第六条 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即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灭失或改变。
2、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甲方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或更换卡片。信用卡停止使用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之日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七条 乙方销户
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申请,45天后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甲方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乙方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乙方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八条 重要安全事项
1、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乙方本人;乙方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到甲方指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1)乙方未能协助甲方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2)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3)乙方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3、乙方遗忘密码,可向甲方申请密码挂失后再重新设置新的密码。
第九条 乙方同意甲方办理与本合约有关的关联业务,并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十条 本合约的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甲方作出并公布(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等任一方式公布,下同),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如有必要)后于甲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一经甲方公布实施即告生效。
第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合约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第十三条 本合约经乙方签署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卡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所有卡账户及所有卡注销、并清偿全部债权债务后,本协议失效。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约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加粗下划线条款,且其应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双方对本合约及各条约定的含义认识一致。
我已阅读以上申请须知并解释其全部内容。
我们目前仅接受上海、嘉善、湘潭等地客户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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