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03专利代理人协会是谁

有谁知道专利代理人的薪水是多少吗???_百度知道
有谁知道专利代理人的薪水是多少吗???
有谁知道专利代理人的薪水是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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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收入也就几百元/月这个不一而论;月、北京。据说在西部地区。而在发达地区,比如深圳,代理人的收入一般都高于3000元&#47,一般不低于6000元/月,老少边穷的地方,有地区差异、上海、专业差异。涉外的代理人收入会更高、涉外&国内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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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涉外的以美圆计算,所以就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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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要找化工类的专利代理人,我想找到所有中国的化工类专利,查看他们的专利代理人是谁,怎样才能办到啊?_百度知道
我要找化工类的专利代理人,我想找到所有中国的化工类专利,查看他们的专利代理人是谁,怎样才能办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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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gov://search://search./sipo/zljs/ipc/ipc.jsp" target="_blank">/sipo/zljs/ipc/ipc<a href="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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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已经很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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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为什么不能做专利发明人
专利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中介职业。会接触和了解很多发明技术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即使专利代理人为专利申请的完善做了很多发明性质的工作,甚至是重大贡献,从职责和义务角度出发考虑,也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否则从整体上讲,有违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极易产生职业道德风险和各种利益冲突。损害专利代理人整体利益和整体形象。损害专利代理人整体和个人的职业和执业的公信力。专利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两者必选其一。
“国际公认”有何依据?专利代理人是“第二发明人”是形容词,没有法律依据。&
国际公认专利代理人为第二发明人, 一个只懂法律的代理人对技术没贡献!&
我再说的细一点。代理人作为一种中介职业,决定了其的一种义务,就是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必须遵守,避免各种利益冲突,为其执业的首要义务。署名权、发明权、申请权必须牺牲和放弃。在两种利益和两种权利之间的选择和取舍中,必选其一。以保证整个中介的公信力和诚实信用。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所以,一般人可以享受的各项权利,中介机构不能享受,必须服从于中介职业的义务和责任。换一个角度,如果允许代理人做发明人或申请人,全国几万个代理人中一定会出现数不清的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或掠夺发明人的各种技术成果的现象。这让国内外的发明人如何相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这将是对代理事业灾难性的严重损害。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禁止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做发明人和申请人是天经地义的。
不署名一样会在水下出现数不清的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或掠夺发明人的各种技术成果的现象。&
既然选择了这一行业,必然要受到一些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社会的整体公平正义,就象法官不可同时兼职律师、同一律师不可同时代理原被告一样,否则无任何公平性可言。
所以规定了代理人不能做申请人,不规定代理人不能做申请人!&
说到点子上了!“法官不可同时兼职律师”,一个法官即便与某在审案件没有任何干系,也不应该作为该案件的律师。这也说明了,即便是代理人完全凭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应署名作为发明人。&
点到了问题的实质。&
本帖最后由 InnoPatman 于
17:39 编辑
我想举个例,以Problem-Solution-Approach方式呈现:
发明人(甲)对习知问题P1
提出了一解决方案S1
与一该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F1
其中所述S1具体为 a+b+c ,而F1具体技术特征为c1 (c与c1为上下位阶关系)
(a+b为已知技术)
之后,发明人(甲)为了申请专利与某一信任的朋友(乙)讨论其发明,
其友人(乙)根据本身在其技术领域K的技术知识提供几种申请建议方案:
根据该P1又提出另一解决方案S2-1与该S2-1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F2-1
其中所述S2具体为 a+d ,而F2具体技术特征为d1
根据该P1又提出另一解决方案S2-2与该S2-2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F2-2
其中所述S2-2具体为 a+b+d ,而F2具体技术特征为d2
根据该P1在发明人(乙)的解决方案S1上又提出案较佳的解决方案S1-1
该S1-1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F1-1
其中所述S1-1具体为 a+b+c+e1 ,而F1-1具体技术特征为e1
根据该P1又提出另一解决方案S2-4与该S2-4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F2-4
其中所述S2具体为a+b+d ,而F2技术特征为d1
根据S1发现可以解决Y领域的某一长久以来未解决的技术问题P2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朋友是代理人,不晓得是否得与发明人并列为发明人?
(不考虑申请人的部分)
我还是不支持代理人成为发明人。
你能保证你自己得到申请人允许,不触犯其他人利益,不代表开了此先例下,其他人不侵犯。作为中介职业,公信力和中立性是必须要保证的,哪怕当中有一个人(当然不是数字上的绝对)因此而导致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那就得不偿失,不能让一颗猫屎浪费一碗好汤——哪怕是低概率的事情发生。
在这点上,你不能把自己当作个体来考虑,要把自己当作是所有代理人中普通的一个。你把自己假设得再完美也没用,要从他人角度看问题。
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
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哪里约束了代理人当不当发明人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盛东生律师 于
19:41 编辑
& && & 对于专利代理人不能做发明人的规定,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更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管理和约束。要求更严,范围更广,约束更紧。总的原则是,只要是专利代理人就终身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保密义务和责任没有年限的限制;没有方式方法的限制。有些人以为,《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删除了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的规定,就是放开了专利代理人做发明人的限制,是错误的误解和曲解。
& &&&记得年初,我在新浪博客和思博网中的日记里撰文,认为,旧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在新民诉法中予以删除,不是新民诉法放开公民代理,而是大大限制了公民代理,取缔公民职业代理。不料,面对很明显的法条,白纸黑字,我的理解却遭到众多的专利代理人和公民代理人的反对、攻击和谩骂。结果呢,从今年春季开始,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发文、采取各种措施,实际上已取缔了公民职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对同一法条,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不足为奇。但是如果从个人利益出发,就会失去客观冷静的立场和头脑。当然这里也有水平问题。如果有意纠缠和胡搅,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 & 《专利代理人为什么不能做专利发明人 》经过几天讨论,有越来越多的评论倾向于我的观点 。真理越辨越明,在这里也得到体现。总之,专利代理人不允许做专利发明人的规定是明确的,毋庸置疑。
& && &新专代条例送审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四十五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办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   ……;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二)侵占、剽窃、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 && & (五)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1、按我个人理解,从现有法规来看,确实是只限定“代理人”不能作为“申请人”而没有明确限定不能作为“发明人”。
2、按我个人观点,我一直认为没有明确限定“代理人从业期间不能作为发明人”这个不合理,有失公平。至于说如果相关法律甚至没有限定代理所不能申请专利,那就更是严重违背法律精神,需要尽快补漏。
毕竟作为代理所和代理人,你接触了一些按正常途径无法接触到的技术和信息,你不能在这基础上去创新并占为己有。——当然,你可以说这是我自己的发明,跟客户的委托毫无关系,但谁说得清楚呢?一旦出现相关性呢?对于几十人上百人的大所来说,你如何保证你的发明跟代理所多年来受托的全部案子都不相关呢?
其实现在委托人都是在潜意识里认为你代理人有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自己不能申请专利也不能自己发明然后委托别人去申请专利,才放心委托你做代理的。换个角度来说,假如你每次都充分向委托人告知:我们代理人虽然不能自己申请专利,但完全可以自己发明然后由代理所(或别人)去申请专利,那你认为委托人还放心吗?
现正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 ...
法律和规定没有直接不允许代理人作为发明人。
如果代理人做发明人是经过申请人,而且是真正的申请人同意的话,那么是允许的。
————————————————————————
说了半天,您也没有否定这种模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代理人如果需要将自己名字添加到委托人申请的专利的发明人中,这就构成了代理人代表其个人的行为;
代理人是代理申请人去过行政机构说话,不是代表发明人去直接和国知局打交道。
把代理人写到发明人中,只是把一个事实记录下来了。
代表了代理机构完成工作,为什么就不能将个人写进发明人中。毕竟代理人参与了发明创造的过程,其工作也配得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首先,我们应明白,专利代理人即是取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并经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
其次,上述条款明确指出,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其并未限止其在成为专利代理人之前申请专利的情况;
因此,楼上说的是在成为专利代理人之前已经提交专利申请,并不在专利代理条例限止的范围。
離眼球一釐米前的事物有誰能馬上分辨的呢?&
谢谢,入行不久,还需向各位多多学习!希望以后遇到问题能帮忙指点一二!&
同意。看来有时候,县长比版主能掌握真理。&
无他,防监守自盗尔!
举一个反例:
如果一个专利代理人,原来是企业的研发工程师,一个专利申请,这个人原来就是发明人,并且发明人只有这一个。
但是三两年之后,这个人去做专利代理了,并且这个人转行的时候,原申请还没有结束,那么原来的这个申请的发明人就不能是代理人了吗?
如果这个申请拖个三五年,又有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的时候,这个人已经是执业的专利代理人了,这个发明创造中,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就只是他一个,发明人不写他又能写谁呢?
——————————————————————
到了我的这个反例中,你怎么办?
不能做发明人是有相应限制的,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不能进行专利申请,你提到的是在从事代理业务之前......还有不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之后一年起可以作为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的,具体的请参相关条款.....&
這也是我雖然從事專利,卻對代理人考試不甚熱衷的原因。
曾利用TRIZ的迴避設計方法成功迴避市場所有對手的專利布局,也為後進者在專利巨人圍繞的市場中殺出一條小徑。
本帖最后由 ip-memory 于
14:19 编辑
這也是我雖然從事專利,卻對代理人考試不甚熱衷的原因。
曾利用TRIZ的迴避設計方法成功迴避市場所有對手的 ...
有资格证和有执业证不一样的。
只有资格证的,大胆发明。
有执业证的,大家都在讨论呢~
所以您考试,还是大胆地去考吧~~
本帖最后由 盛东生律师 于
12:35 编辑
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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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哪里约束了代理人当 ...
思博大版主这样有道理的坚持观点,我看你应该立即建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法加上”专利代理人对专利申请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一条,以便保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加上”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作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人“的条款。以便保护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这可不是小事情,全国有数万专利代理人和数千家专利代理机构呢。果真如此,那真是全世界首创的大功一件,中国的专利事业和专利申请量必将上一个新台阶,世界为之瞩目。
这应该算属于竞业禁止的一种
思博大版主这样有道理的坚持观点,我看你应该立即建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法加上”专利代理人对专利申请做 ...
1、法无禁止即自由;
2、人家有这么一项权利,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给人家剥夺了。
我的问题,你一个都没有正面回答我。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请问,在这期间专利代理人是否可以做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
以下回答为转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代理人就是发明人。但一件由代理人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后是无法行使专利权的,因为被控侵权方可能通过权属纠纷让法院判决权利人无权。诉讼理由是:权利人申请阶段只能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来得到申请权,但发明人又“不得申请专利”,没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也就没有专利申请权,所以导致“专利申请权转让”是一个无权转让,从而申请人无申请权。”
因此专利代理人没有不可以做发明人。
新修改的专利代理条例草案中删除了上述规定, 但该草案暂时未能生效,目前阶段不必考虑。
只要未来的《专利代理条例》删除了“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的不合理规定,专利代理人即可作为申请人。
例如美国就没有这种不合理规定。
发明人是指对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应该鼓励发明创造。
本帖最后由 盛东生律师 于
13:14 编辑
我的问题,你一个都没有正面回答我。
可能你还太年轻了。都是法律人了,如果你也这样认为的话,那就不应该也用不着我再掰开了揉碎了给你上课了,有点累了。我已经点到问题的实质和要害了。为什么你还不明白?你应该向你身边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一下。你有认真的态度,我很欣赏。作为全国性的专业博客的大版主,你的法律理论有点欠缺。还需要再多读点书,真的。
顶一下楼主,李工可能没学过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从法理角度解释&
不从立法角度考虑问题,很容易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那么成为了代理人之后呢,一个人如果在某个行业具有研发的能力,但是他已经成为执业的专利代理人了。
有个单位找他来解决技术问题,又这个代理人做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他就不能成为代理人了吗?
没有法律剥夺他的这个权利吧。
我就呵呵,不说别的。&
据我猜测,你和上面的那位大版主都不是学法律的。&
/gzdt//content_1801976.htm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 ...
又是一个大版主赞同李工仲明的意见。你说的都对又不对。你说的内容和意见和我说的不是一回事。好好想想?
/gzdt//content_1801976.htm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 ...
你的那个转载的,我也看到了(),问题是那个转载的,是基于中国专利法来的吗?
我怎么感觉是基于美国专利法,发明人就是申请人的规则来的呢?
你的那个转载的,我也看到了(/p-.html),问题是那个转载的,是基于中国 ...
谁写的让谁回答吧,我是转载的,目前多处转载,不知道出处是谁。
那么成为了代理人之后呢,一个人如果在某个行业具有研发的能力,但是他已经成为执业的专利代理人了。
恰恰是专利代理条例二十条的规定剥夺了专利代理人在执业期间和脱离业务一年内时间段 进行发明创造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想要享有发明创造的权利,只能以其它方式与委托人或合作人进行协商约定,而不可以明目张胆的作为申请人或者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有点意思。基本赞同。&
本帖最后由 盛东生律师 于
11:32 编辑
这应该算属于竞业禁止的一种
不属于竞业禁止。竞业禁止(Non-competition),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本争论的问题明显不属于竞业禁止问题。
1、法无禁止即自由;
2、人家有这么一项权利,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给人家剥夺了。
1、你对“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解有误。
2、什么权利?你都没有弄明白呢。只能说,你不了解有关的“法定的理由”的含义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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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凡接受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年检。
  二、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面组织、指导监督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
  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年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代理机构年检的初步审查结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具体实施对全国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并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开展自检,并认真填报和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三、代理机构的年检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 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代理机构从日至日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
  (五)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六)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代理机构应当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三)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四)2011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复印件;
  (五)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本年度内没有受惩戒记录的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交相应表格。
  所有表格或者材料均应当采用A4纸张打印。
  五、年检步骤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2011年度代理机构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通知本辖区内代理机构,并在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成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核工作。
  (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2011年度专利代理人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并在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
  (三)代理机构将本机构的年检材料及时报送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
  (四)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核实本辖区内代理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中的各项内容,提出代理机构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填写相应的年检汇总表(附件5至7),于日前将年检情况总结、汇总表,连同本辖区内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向社会公告相应的年检结论。
  对于经年检发现代理机构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并于日前将结果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向社会公告相应的年检结论。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六)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论,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代理机构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盖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六、工作要求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对代理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抽查,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检审查结论和相关材料。
  对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核实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布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内容一致。
  对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关信息的核实应当参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个人年检结论。
  (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以及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表格(附件1―4)中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报送相关材料。代理机构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提交的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复印件应当与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的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原件一致。
  (三)经年检,发现代理机构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惩戒。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递交了相应申请材料的不受此限。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代理机构本年度(日至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交到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收齐并填写“2011年换发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附件8),于日前统一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五)2011年度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事项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2.2011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3.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4.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5.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汇总表
  6.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合格)
  7.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不合格、未参加年检)
  8.2011年换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条法司& 裴全运& 许 妍
  电& 话:010―
  传& 真:010―格式:doc&&&
贡献者:Sunnyguoguoli
上传时间: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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