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会可以用公益字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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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前景广阔 众筹适合公益领域
&现在PE机构探讨转型之路,把方向都盯在新三板,因为新三板市场接近注册制,如果相关制度规划得好,新三板市场前景非常大。&中科招商董事长单祥双说。单祥双是在安信证券2015年度投资策略会的记者会上发表上述观点的。作为一家老牌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科招商拟于明年年初登陆新三板,而其言下之意,转板才是中科招商的真正目标。
上市有利于PE自我规范
九鼎挂牌新三板后,已经成为了PE机构转型的重要样本,其后硅谷天堂和中科招商也开始启动挂牌新三板的计划。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对于体量较大的PE来说,其实早有上市的打算,但监管层对于投资机构登陆主板尚无明确的支持。目前证监会建议机构先登陆新三板再等待转板机制。
PE要想上市,势必要将过去隐秘的基金规模、LP(有限合伙人)身份等相关信息披露出来。对此,单祥双认为:&PE本身是私密、小众的行业,如果能通过上新三板等方式把自己的规范性做出来,有利于让自身获得更大的发展。&
根据中科招商披露的信息,中科招商拟以整体挂牌的方式,向不超过30名投资者定向募资不超过90亿元。单祥双表示他对新三板的前景比较看好。&即使新三板和创业板准备推出的科技板块有竞争,我觉得也不是坏事,有竞争才利于发展。现在不能说新三板竞争不过创业板,某种意义上新三板跑得更快,因为它更轻。&单祥双进一步表示,现在新三板最大的问题是流动性,主要因为新三板设定了太多投资门槛,新三板应该牵引更多社会资本、国际资本进入这个市场。现在很多人担心投资人过滤不了项目的风险,其实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新三板的标准和创业板、中小板接轨后,投资者都会有风险意识。
而一位券商场外市场业务部负责人表示,尽管不少企业上新三板是看好转板机制,但对于股权系统来说,他们也不愿意自己的好企业流失。相比推出转板机制,更愿意分层机制推出。而且未来转板能不能实现,还是未知数。
转型方向:互联网PE平台
与此同时,随着PE行业的发展,单一股权投资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壮大的投资公司,不少PE开始尝试全产业链布局和多元化发展。对于转型的方向,单祥双表示中科招商想做的是全资本管理平台。据了解,目前中科招商受管理的基金超过100只,现金投资能力超过600亿元,团队多达600人。
单祥双进一步透露,中科招商明年年初会推出一个大型的互联网PE平台,而这个即为中科招商在下大力气打造的&三基工程&。即通过基金、基地、基业三个核心载体,将各个阶段的股权基金、各地的产业基地和各类龙头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聚合在一起,为创新创业和产业链提供系统性支持。
尽管中科招商要做的也是将创投互联网化,但单祥双并不看好目前的股权众筹形式,他认为众筹的商业模式古已有之,就像大家凑份子来做一件事,包括集物集人集资,而借助互联网使得众筹运作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但根本上众筹的商业模式并没有变,不会成为互联网PE的高级形式。现在众筹的核心并没有放在项目上,没有做到对投资人和项目负责。我认为众筹放在公益实践领域可能有很好的发展,但是在经营性的股权众筹上,风险非常大。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找到对项目风险能够负责尽职的人,那么又要上升到募集资金来做。&单祥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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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运作发展及合法化研究
( 16:45:38)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因此,所谓合法化,是给路标上路牌路灯,配备交警防止事故;而绝不是在路口设置关卡、收费站或一封了之。&  2000年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兴趣,其中一章恰恰是专门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其中涉及到投资人数、投资者最低出资额、基金设立管理等细节问题。这标志着我国已加快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场化的步伐,私募基金有可能摆脱其既非合法又不属非法的尴尬局面。目前民间变通形式的私募基金已有了较大发展,长期以来,掩藏在灰幕后的庞大的私募基金可能合法化,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化建设大大加速。&  私募基金及其运作优势&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  2.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就是回报率最丰厚的私募基金,以个人名义参加者最近两年的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以家庭名义参加者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则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参与人数不得超过1000人。故私募基金主要是为中产阶级或机构投资者服务的。&  3.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家理财特色极其浓厚,收益回报也非常高。&  4.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严重弱化的弊端。&  5.基金管理人通常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而投资者则需要具有关于投资的成熟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冲基金称为有合格经验的投资者),故管理人可以其投资组合和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而更多的是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  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其劣势,但也有诸多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2.由于私募基金的参加门槛非常高,投资者的高素质和富裕程度使得基金管理层较少受到开放式基金那样的撤资困扰,也不像公募基金的中小投资者那样经不起亏损,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现资产增值的迫切需求,并能自负盈亏。这样基金经理们可以更坚定和顺利地贯彻自身的投资理念。&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投资收益率更高。&  正因为有上述特点,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  如果就投资品种来区分,私募基金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两类。证券投资基金是以投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为主,对冲基金是其典型代表。这类基金基本上是由管理人设计一种投资组合,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根据投资人的要求,结合市场的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照基金净值进行赎回。资金一般托管在银行、柜台等各类托管中心。创业投资基金是以投资产业为主的基金,主要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为主。一般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存在,管理人象征性出资基金总额的1%,其他由募集而来,但管理人可以获得投资收益的20%,同时亦须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清算。上述两类私募基金中,前者直接在金融市场上运作,也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私募基金;后者则和证券市场基本无关,属于私募式风险投资基金,或曰创业基金或种子基金。&  如果就开放程度来区分,则私募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类。开放式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随时可以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资金稳定性差,运作难度也大,私募基金中采用完全开放形式的不多见。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介于完全开放与完全封闭之间,封闭形式可以是基金私募成立后每隔一段时间投资者才允许进行基金单元的买入和赎回;可以是基金成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入基金单元,但只有在特定的时间才允许赎回,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基金单元,但只在特定的时间才允许买入。封闭式私募基金成立后,一般要封闭运作较长的时间,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之间不进行基金单元的买卖。一般半开放式私募基金既有利于规模的扩张,又比较容易运作,有一定市场;更多的私募基金则是封闭的,使得基金管理人能以重仓进行投资操作,其持有现金通常不超过资产组合的2%~4%。&  如果就存在的形态来区分,则私募基金可分为公司式、契约式和金钱信托式三种。公司式私募基金的公司架构完整且运作规范。这在国外就是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其股东数量不多,出资额较大,基金管理人下达交易指令并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资金账户则有固定的金融机构托管。基金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资金划拨平台彼此分离,以防止内部操纵。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其实质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为了避税,公司式私募基金的注册地往往在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契约式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一般是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募集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金钱信托式私募基金的实质就是全权委托理财,它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账户总体上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其交易既有可能是每个基金持有人单独开立交易账户并全权委托,也可能是基金持有人控制一个主账户,但分仓操作。&  中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业作为庞大的灰色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保守估计其资金量在2000亿元左右,乐观估计则可能高达5000亿元。据说,一个靠做贸易起家转型的私募基金有150亿元的规模,其可动用头寸高达700多亿元,在全国竟有二十多个分支机构。另一家上海的著名私募基金的规模也已突破百亿。看来,中国现有地下私募基金在规模上已经远远超过在深沪两地挂牌的封闭式基金。&  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与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基本吻合,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年,此时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于是开始强调定向吸引一些大客户,久而久之形成信任关系,而证券公司的角色亦转换成代理人,由大客户将资金交与证券公司代理委托进行投资;或者券商自身也出资以合作的形式进行共同投资。第二阶段是年,其时一级市场非常活跃,上市公司将股市募集来的富余款项委托主承销商进行投资。第三阶段是年,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发展迅速,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跳槽出来自己做业务。&  与私募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对应,当前的私募基金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共存,这主要包括:&  1.工作室。现在的证券类电视节目中,偶尔能看到神光、哈老板等字样,这其实就是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组建的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一般而言,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量门槛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50万元就可以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因为资金量不是太大,一些客户提出了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这一数字目前一般为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开户的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一般工作室通常能获得2‰~3.5‰的分佣。这样,无论客户最终是亏损还是盈利,如果工作室能募集到2000万左右的客户资金,那么每月大概就能有几万元分佣来维持生存了。这种基金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全权金钱信托,暴露了我国目前佣金制度和信托制度的缺陷。&  2.咨询公司、顾问公司。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其他形式出现,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众多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而一些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兼顾财务顾问、重组服务的民营投资公司基金,并且往往背靠着一些证券公司,对整个市场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理论上说,由于目前证监会禁止全权委托,所以有的投资公司仅仅向其客户发送交易指令,并不直接进行交易,自然投资公司自身的责任也相对较小;而有的则要求客户应集中在投资公司,其交易账户集中在投资公司关系良好的券商手中,投资公司直接操作交易或指令客户交易。&  3.专业型私募基金。从1999年中期起,由于投资管理公司成为证券业的一大热点,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纷纷跳糟出来自己做业务。它们大多是较为“规范”的私募基金,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存在,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至于监管方面,这部分基金多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则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因经营业绩相当不俗,这些专业型基金在市场上颇受追捧。其组织形态已经非常接近于公司制私募基金,并和券商、银行保持非常良好的关系。一般的专业型私募基金有10亿元左右的盘子,基金管理者承诺的年回报底限约为10%。&  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私募基金类型,例如针对一级市场的私募基金,它们专门在一级市场中打新股,利用营业部的优势,实现的收益率也比较高。1997年以来,随着一级市场的活跃,这类基金增长亦十分迅速。&但鉴于股票发行市场化日益明显,此类私募基金将逐渐告别证券舞台。也有地下私募基金以5000元为入股基本条件,口头保证回报30%,这和非法集资比较类似,基本没有什么信誉,对私募基金的整体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损害,但屡禁不绝。&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是自发市场创新&  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一直是证监会所追求的,但总体上看,基金业的发展现状仍然带有非常强的垄断性和行政性,尽管证监会给予公募性质的基金业许多倾斜政策,但是监管当局有意扶植的这些基金却并不太令人满意。在它们的发展依然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许多投资者依然缺乏适宜的进入证券市场的渠道的时候,自发性质的私募基金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得到迅速发展。私募基金的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是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形成的,几乎没有计划管制色彩。&  1.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的激励兼容机制。依据同仁严明仁博士的剖析,当前的《证券法》规定,“地上”的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管理人报酬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乘1.5%乘1/365,比例相当之高,而这种分配方式直接导致部分基金管理者希望在短时内抬高资产净值以获益,快到年底面临分红时,又迅速做低净值,这样大起大落,操作中难免会有违规之举。相反,地下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基金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其做法与美国基本一致。&  2.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的风险分摊机制。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将优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中国大部分地下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这种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达10%-30%(据说最严谨的大型私募基金甚至愿意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相当于出资额80%的账面股票作为质押物,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故发生亏损时基金管理者损失最为严重。基金管理人之所以提供如此高的保障,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由于其操作处于地下状态,风险较大,比例不高难以吸引大资金加盟,所以基金管理人承担了相当大的市场风险。&  3.私募基金管理层整体素质较高。许多人原来是券商的操盘手、研发专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股评人士,据说某打理地下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公司170位员工中,专业人士占60%,其中博士17人,硕士30人,其个人收入是“地上”基金同等职务人员的2-3倍。大部分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现已开始运用美国的相关市场规则和公司管理章程,私募基金本身也在摸索治理机制问题。例如,一些地下基金也让大投资者做自己资金的专门监管人,大的投资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等,与“地上”基金偏向于学习香港台湾制度的做法迥异。&  从一般意义上讲,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既有经营相当成功的公募基金,也有折戟沉沙的私募基金。值得关注的是,与全球金融市场上私募基金向公募基金演变的基金市场一般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基金业却由政府推动的公募基金向市场自发推动的私募基金演进。在计划扶持下的公募基金频频受到监管当局查处的时候,私募基金平稳发展并且令人惊讶地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  中国私募基金为何需要“合法化”?&  灰色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已构成对现有股市规则乃至金融规则的挑战。能否正视和尊重这些灰色群体,将这些银行、投资者、管理者都乐意的做法合法化,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大问题。那么,为什么私募基金必须合法化呢?&  1.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事关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收益的合法化。目前,许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尽管通过付出个人的才智和辛劳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但其收入并没有完全公开地合法化,这个问题严重地挫伤和抑制了其潜力,并反而可能为一些借私募基金之名骗人敛财的行为创造便利。此外,相当多的私募基金是以成为中国的美林、摩根士坦利为抱负的。中国目前有1000亿元养老基金、1600亿美元外汇储备,理论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总额应该在4~7万元亿之间,保险资金应该在2000亿元以上。仅上海一地的慈善基金、青少年基金、帮困基金等公益基金就有17亿元,这为未来基金管理创造了无限机会。但如果私募基金总是在是非的边缘行走,那么其发展规模可能是有限的。至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目前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私募基金的灰色状态使得部分国有企业的领导铤而走险,融出资金投入私募基金并将投资所得中饱私囊,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过程当然就是此部分投资人不法收入的非法化过程。此外,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的资产运作也和私募基金合法化密切关联。至于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投资私募基金的所得,可作尊重隐私权处理。&  2.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对提高基金业运作水平有重要意义。从目前的公募基金角度看,不让私募基金合法,他们生意照做,而且没有任何披露监管,对合法基金非常不利。私募基金合法化才可能创造公平竞争。从私募基金的角度看,其自身的合法化将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并给开放式公募基金带来沉重压力。目前地下私募基金的人才储备已明显加快,不少地下基金往往以相当于公募基金管理层薪金2-5倍的收入来挖人才。如果私募基金合法化,那么凭借其较强的市场化运作经验以及一流的专业人才,可能会引发一轮市场工具创新浪潮,例如一系列细分的基金的推出,如专投信息保密行业的基金,专投家电的基金,专投基金的基金,专投房地产的基金等。风险细化,顾客也就细化,现在公募基金的粗放投资组合将难以为继。尽管私募基金与当前“地上”的公募基金在客户群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基金市场的竞争,进而迫使公募基金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两者相互竞争,会共同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此外,尽管当前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但是其通过市场形成的有效制度也可以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而为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开辟新的渠道。&  3.长期灰色状态使地下私募基金的终极利益始终无法得到根本保障。尽管地下基金用自己的办法解决了持有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分割问题,但大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仍然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即使没有漏洞,在发生投资纠纷时往往也需要借助司法诉讼来完成。有的私募基金称,尽管它们已经有一套遵循国际规则的监管分立方案,即财务、市场、调查完全分开,但管理者从自己利益考虑,稍稍偏向一位大投资者就可获巨利,这样就容易引起投资人之间的冲突。因此私募基金越发展,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监管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此外,许多地下私募基金不言自明地是受上市公司委托从事股票交易的,并形成了“市场庄家”这一特殊群体。由此看来,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中国资本市场整体监管与治理配套有关,否则市场监管的难度会日益增大。&  4.私募基金不等于不透明基金,起码的、必要的信息还是应该依法披露。私募基金的灰色状态使其信息披露完全免除。一般来说,以吸引小股东为主的基金应该是开放式公众基金,这样风险才不会社会化;私募基金则应规定人数与每人资金下限,成为所谓的“富人俱乐部”。在国外虽然私募基金不用备案,但也有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对冲基金类,不用对社会公开信息与投资组合,但每月必须对美国证券管理机构披露信息,接受其监管。在中国,合法化将促使私募基金承担备案义务,不用规定什么指定机构或个人来管理私募基金,但也需要管理者资格认定和起码的信息披露机制。&  此外,私募基金普遍地用足用活了现有的股票质押贷款制度,包括其优点和缺陷,因此运作杠杆风险是比较高的。由于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对平稳,所以这些私募基金的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尚未出现大的风险。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的杠杆金融风险可能会显示出来。例如中科系的问题,就暴露出拥有70亿元资金的私募基金的可能危机,它既存在着将养鸡场包装为高科技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更存在着和外部合作伙伴协同操纵市场的失败问题。只有合法化,才能够使得银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私募基金之间的关系透明化、阳光化,并为强化外部的风险约束机制创造起码条件。&  中国私募基金如何合法化?&  目前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私募基金要不要合法化,而是如何合法化。应当如何确定针对私募基金的政策走向?是将这些私募基金纳入公募基金的管制渠道,从而导致私募基金长期不愿意浮出水面,还是以私募基金的形成和发展为契机,推进股市的体制性创新?&  1.私募基金是市场自发创新,具有深远的政策含义。当前中国的金融管制已经成为金融创新发展的关键阻力,也是影响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的主要障碍。地下私募基金的许多融资行为从理论上讲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其分仓、坐庄、分佣、协同操作等行为却常常和已有金融管制规定不兼容甚至不合法。因此,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实际上成为对已有的金融管制的一种冲击力量。如果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过程也就是其被纳入到政府已有的管制体系中去,那么对私募基金而言就可能是悲剧而不是福音。例如,如果要求私募基金在设立方式上要中国证监会批准,那么何时批准、如何批准、会不会对关系近的先批等一系列问题就足够让人不寒而栗。因此合法化进程不应是被管制的过程,更不应是监管者权力膨胀的过程。&  2.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政策引导本身应该更市场化。与管制化的“地上”基金的有限进展形成对照的是,市场化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却相当迅速并且总体表现良好,这表明市场参与者比监管者更为熟悉监管体系的缺陷和可完善之处。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监管政策完全可以吸收市场参与者自发创新中的合理因子,使监管框架更为市场化。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强调证券市场的总体政策时多次强调,能够让市场决定的就要充分由市场决定,但这一重要原则在股市中却落实得远远不够。应以市场化的原则确定私募基金的政策导向,并以此推动“地上”的公募基金的市场化。对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应尽可能减少行政性的介入和干预,抑制自身的审批权冲动。政府应对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条件持相对宽松的态度,如果对市场准入确定过高的条件、设置过多的审批环节,那么这些私募基金可能会一直选择以地下的形式进行活动。&  3.私募基金合法化的目的是增强外部风险管理,完善私募基金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而不是其他。例如,要求私募资金账户进行托管,实现交易平台和资金划拨平台的分离;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经验的投资者,具有证券投资和风险防范的一般常识;要求私募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固定投资收益率承诺,而只能阐明目标收益率;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管理人签订合法的、透明的委托协议,尤其应注明基金管理人的薪酬和分红规则;要求私募基金应定期、不间断地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信息;要求私募基金具备事先的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等。这些即使在国外对冲基金中也是起码必须做到的。对于一些小私募基金,尤其是双方凭私人信任关系建立起委托关系,大多只有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的私募基金,应该特别提示基金契约和私募风险的必要性。&  4.以私募基金的市场自发创新为导向,全面反思资本市场的创新主导模式。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类创新,均是以政府创新为主导来推动的,这在市场发育初期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其效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弱化。一个富有弹性的法律框架,应该是有利于私人部门踊跃创新的框架。如果法律没有禁止私人部门的,那就是对其的默示许可;法律没有授权政府的,那就是对其的默示禁止,这是国家作为私人部门严格意义上的代理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集权体制往往可能产生扭曲,变为法律没有明示私人部门的,那就是对其的默示禁止;法律没有禁止政府的,那就是对政府的默示许可。这样的法律框架在高度僵硬的同时,将使市场机制的任何扩展以及私人部门的任何创新,都必然、无所不在地与既有体制发生碰撞,并缩减后者的天然领地。由是观之,既然私募基金没有被明示禁止,那么其存在就是合理的,当然这种合理性也意味着其行为应受已确立的监管框架的制约。&  因此,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乃是监管框架的重塑化。创新是事先的,而监管是事后的,因此合法化乃是对市场中自发的、合理的、正面的创新的法律认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必须是对其合法性的追认,对其市场性的尊重,对其风险性的规范,对其竞争环境的透明。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因此,所谓合法化,是给路标上路牌路灯,配备交警防止事故;而绝不是在路口设置关卡、收费站或一封了之。&(钟伟/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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