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期的工商银行卡号查询卡号

工商银行信用卡没有激活然后过期了还能用吗?怎么办呢?_百度知道
工商银行信用卡没有激活然后过期了还能用吗?怎么办呢?
才能用身份证在办一张卡,最近因为工作需要需要办一张工商的卡来当工资卡用的,要用我的户口本先去注销了那张卡我08年上学的时候学校组织办的一张工商的信用卡。我才想起我有一张工商的信用卡?麻烦给我说详细点,我一直没用。请问可以吗?怎么办呢,可是我去办卡银行工作人员说我有一张卡是用户口本办理的现在想用身份证办的话,现在我就想把这张过期的信用卡再激活使用,说是要激活后才能使用的
然后激活新卡,可以在柜台上把卡号查询出来。重新申请信用卡,然后用当时开户证件号(户口本号)销卡过期的卡不能激活。建议95588销卡,需要先换卡,以后用的时候需要补录信息。因为你原来的卡是用户口本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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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工行电子密码过期”短信是骗局工商银行提醒,该行发送短信的号码只有95588
&&&& 09:23&&&&作者:记者 陈素雅&&&&来源: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陈素雅) 近期,我市不少市民纷纷反映,收到了落款为“工商银行”的短信,内容为“电子密码将于次日过期,请尽快登录我行网站进行更新维护。”但对于这看起来煞有介事的短信,工商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工商银行发送短信的号码只有95588,而且他们已经在新浪微博及官方网站澄清表示,此短信为虚假内容。
最近几天,市民潘女士的手机都收到了号码为“”发送的短信,里面的内容是:“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次日过期,请尽快登录我行网站进行更新维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工行(95588)”。
潘女士说,在10月中旬已经连续收到了两条这样的短信,每次都提醒说是电子密码将要过期,“但我在工商银行开的银行卡还没有激活使用,里面也没有钱。”采访中,记者发现部分市民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也是在自己并未开通工行卡的前提下,收到了“提醒”短信。
据了解,电子密码器是由工商银行面向电子银行客户推出的安全认证工具,可为使用工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的客户提供身份认证方式。
对于这些让市民感到疑惑的“提醒”短信,10月19日下午,记者致电工商银行客服了解情况。
工作人员表示,工行电子密码器使用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至工行柜台办理,而无法在网上办理。客服工作人员表示,近期以来他们也经常接到市民关于电子密码过期的咨询电话,但仔细察看发现,发送短信的号码并非工商银行的95588。
而且,最关键的是工商银行的电子密码器从推出到现在还不到5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过期的说法。客服进一步解释说,电子密码器主要用于网上支付,只能在柜台开通,没有网银一般用不上。随后,记者登录短信中提到的网址,网页显示:您输入的域名有误或站点访问失败。
同时,工行的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银行不会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以密码器过期为由要求市民到指定网页进行升级。如果市民发现此类不法行为,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致电95588核实。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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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梧州日报社工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日17号!到期还款日10号!请问在那段时间内我可以花钱,那段时间内必须把钱还上!_百度知道
工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日17号!到期还款日10号!请问在那段时间内我可以花钱,那段时间内必须把钱还上!
提问者采纳
如额度是1万。期间还可以刷不超过8000元,你刷了2000。这2000最迟10号要还上,还产生高额利息,否则卡就不好用,等下个还款日还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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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用卡还是可以用的还是可以继续刷卡,但是如果连续几个月。那就卡就用不来了,你没有最低还款金额还款,他们会催你还款了
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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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文  号:开行财会[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附:一 委托代理协议书
  一、总 则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五、贷款发放
  六、贷款管理
  七、贷款回收
  八、会计核算
  九、代理业务报告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附 则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我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新近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在委托代理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并及时反馈。
  附一: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廷焕
  (或授权代理人)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本年配置资金计划
本年资金到位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应付款合计
设备器材款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计划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未完工程完成投资
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费用
本年完成投资
本年新增 固定资产
设备工器具购置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贷款项目名称
实际开工时间
本年实际投产时间
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
全部建设规模
本年施工规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生产能力
其中:本年新增能力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9=5+6-7-8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二: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设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何林祥
  (或授权代理人)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本年配置资金计划
本年资金到位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应付款合计
设备器材款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计划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未完工程完成投资
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费用
本年完成投资
 按构成分
本年新增 固定资产
设备工器具购置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贷款项目名称
实际开工时间
本年实际投产时间
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
全部建设规模
本年施工规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生产能力
其中:本年新增能力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9=5+6-7-8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三: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德柱
  (或授权代理人)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本年配置资金计划
本年资金到位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应付款合计
设备器材款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计划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未完工程完成投资
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费用
本年完成投资
 按构成分
本年新增 固定资产
设备工器具购置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贷款项目名称
实际开工时间
本年实际投产时间
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
全部建设规模
本年施工规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生产能力
其中:本年新增能力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9=5+6-7-8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四: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经办行应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借款人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甲方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向乙方经办行抄送催收贷款通知书。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上划甲方。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和乙方分别对贷款进行会计核算。
  (二)贷款计息由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并核对一致。甲方发放贷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还款日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代理大中型贷款项目的经办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报告内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贷款本息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同时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五)甲乙双方对违约责任有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按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十三、附则
  (一)每年3月,甲乙双方相互提供年度委托代理情况。
  (二)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授权的信贷局与乙方授权的一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标准文本,由甲乙双方共同议定。
  (三)本协议自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四)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五)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姚中民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苏文川
  (或授权代理人)
  附表: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9=5+6-7-8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说明:
  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五: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交通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交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交通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乔伟
  (或授权代理人)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本年配置资金计划
本年资金到位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应付款合计
设备器材款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计划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未完工程完成投资
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费用
本年完成投资
 按构成分
本年新增 固定资产
设备工器具购置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号
贷款项目名称
实际开工时间
本年实际投产时间
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
全部建设规模
本年施工规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生产能力
其中:本年新增能力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9=5+6-7-8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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