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怎么录入地税申报系统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直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
为提高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赣市地税发[2008]2号),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份起,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自行申报扣缴改为赣州市地税局委托赣州市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现将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财政代扣代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财政代扣代缴范围
各统发单位(学校,非驻章贡区、赣州经济开发区单位除外)向统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纳入财政统发,其个人所得税均由财政代扣代缴;向非统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统发单位自行扣缴申报。
二、关于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财政代扣代缴的基本程序
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财政代扣代缴实行&统发单位提交数据、财政扣缴申报,地税审核确认&的操作程序管理。即:统发单位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免税工资薪金所得并录入工资统发系统;市财政局根据单位报送的工资数据统一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市地税局对统发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个人所得税扣缴异常的统发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关于财政工资统发管理系统行政事业在职类别工资明细表
1、新增&工资总额&、&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其他免税所得&、&代扣查补个人所得税&和&代扣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五个项目。
(1)&工资总额&用于填列统发单位当月已支付给统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2)&全年一次性奖金&用于填列统发单位根据对统发个人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统发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3)&代扣其他免税所得&用于填列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外的免税所得(如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防洪保安基金、准于扣除的捐赠款等);
(4)&代扣查补个人所得税&用于填列税务机关查出,统发单位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5)&代扣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用于填列统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电子文件,各统发单位可登陆&赣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10.108.140.12:7001/。&代扣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数据应与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计算结果相符。
2、取消&代扣工会经费&项目,代扣的工会经费填入&其他代扣&栏。
3、&代扣个人所得税&项目,单位工资管理人员不需手工录入数据,由工资统发系统按下列公式自动生成:
代扣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代扣住房公积金-代扣医疗保险-代扣养老金-代扣其他免税所得-2025)&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查补个人所得税&、&代扣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由统发银行汇总缴入国库,&代扣其他免税所得&由统发银行返回单位指定账户,统发单位自行缴交。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统发单位向统发个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统发单位都应据实填列&身份证号码&、&工资总额&、&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住房公积金&、&代扣医疗保险&、&代扣养老金&、&代扣其他免税所得&、&代扣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等涉税信息。
四、关于财政工资统发管理系统离退休类别工资明细表
工资类别属于&离退休类别&的人员原则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少数按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单位工资管理人员依法计算并手工录入数据。
五、关于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统发单位依据工资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市地税局不再向统发单位开具缴款凭证。统发个人通过工资条了解本人纳税情况,如需持有完税依据的,可向市地税局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六、关于工资统发工作考评
为促进统发单位提高统发工作质量,保障工资、津补贴准确、及时发放,市财政局将从代扣手续费中安排资金对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各统发单位应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对申报数据异常的单位,市地税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配合市地税局做好查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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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一提出来,就有人指出了,税务机关也知道这个问题,但是,坚持按那个错误的、会多交11个月扣除数的公式计算,目的当然很简单:多收税!反正,公务员、国有企业等等,本来就不是按章纳税,对这个问题只要自己注意、让财务规避就可以了,倒霉的是按章纳税的大企业,因为人多,财务也不可能一个一个帮助规避,谁如果不幸,因为多拿几块钱的年终奖,要多交几百、几千,甚至几万的税,那就自认倒霉吧!    上次我在一个帖子里提到这个问题,有一个搞审计的说“你要按另一种算,税务机关也不会说你错”,我问她根据,她到现在还没有回复我,不知道她是不是信口开河(因为话题起因是我指她的计算方法是错的,而她坚持自己是对的)。据我所查、所了解到的信息,税务机关只认这个错的计算,网上也可以搜索的相关税务机关出面的澄清。
  文件刚出来时就知道存在这个问题了。  这种方法不仅导致年终奖多的人反而可能收入低的情况,而且可以通过调节平常收入与年终奖的金额来使得总收入相同的两个人纳税完全不同。事实上,在出台该办法之前,税法也还是存在问题的,年收入相同的两个人如果每个月的收入分布不同,其纳税金额也可能不同。  楼主难道就没有发现这两种情况“不合逻辑”?那么,应该怎么改才能合乎逻辑或者说公平呢?不如这样:一个会计年度内前11个月先根据当月收入缴税,第12个月再根据该会计年度内的总收入来确定实际应缴税金(比如维持现有税率不变,将12个月收入除以12后再按照相应税率计算,然后乘以12),多退少补。这样就相对公平了,但是有人可能还会提出将连续n年统筹考虑,这样就更复杂了。另外,四金缴纳情况也会影响到纳税金额及实际收入。  事实上,现行税法虽然存在看似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作为一个理性人完全可以计算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利用好法律,合理避税。人事部门或者财会部分如果连这些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就可以说是不称职的。
  人事部门或者财会部分如果连这些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就可以说是不称职的。  -------------  人事和财会是对企业负责的,不是对个人负责的。在一个收入差异比较大、人又比较多、后台服务部门自动化程度高且人力资源少的企业,要为每一个人具体计算最合适的工资、纳税配比,还要向有关员工解释清楚相关调整的计算和意义,是不可能的。能够在一次收入崎高的时候(某次非年终奖),考虑帮你分2-3个月给付,就很好了(这种时候,往往是某人的特例、计算也比较粗放,所以对财会来说,工作量很小,而年终奖是全体职工的、数字差异又很大、一般比较少类似可相互套用的情况,需要一个一个比较精确的计算)。而且,企业不是机关,员工流动性比较大,有些分配方法貌似省税,但是,对员工来说,就要更多承担离职的经济损失,所以,财会很可能因为怕吃力不讨好,而统一不做这样的调整。
  年收入相同的两个人如果每个月的收入分布不同,其纳税金额也可能不同。    楼主难道就没有发现这两种情况“不合逻辑”?那么,应该怎么改才能合乎逻辑或者说公平呢?不如这样:一个会计年度内前11个月先根据当月收入缴税,第12个月再根据该会计年度内的总收入来确定实际应缴税金(比如维持现有税率不变,将12个月收入除以12后再按照相应税率计算,然后乘以12),多退少补。这样就相对公平了,但是有人可能还会提出将连续n年统筹考虑,这样就更复杂了。另外,四金缴纳情况也会影响到纳税金额及实际收入。  -------------  一个公式错误和由纳税结算期引起的差异,从纠正的难易程度上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你还不如说: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公平,你不愿意多交税,就想办法逃税好了;没办法逃税,就换个工作好了。    要纠正这个公式错误,本来不过是举手之劳,问题只在于国家的财政收入会受到单向影响。
  四金缴纳情况也会影响到纳税金额及实际收入。  ------------  4金交纳,本来是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上下浮动不太大、对收入纳税的影响也不会太大。问题是,很多地方允许特殊单位突破这些规定,说白了就是允许“逃税”,而这些特殊单位主要是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政策如此宽松”的地方也主要是广东这种集体逃税大户。
  人事和财会是对企业负责的,不是对个人负责的。在一个收入差异比较大、人又比较多、后台服务部门自动化程度高且人力资源少的企业,要为每一个人具体计算最合适的工资、纳税配比,还要向有关员工解释清楚相关调整的计算和意义,是不可能的。  ====================  说的没错,但是在影响较大的时候(几百块就无所谓了),员工完全可以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比如发放年终奖当月应税收入是6.1万的时候,可以要求将年终奖改为6万,另外1000放在下个月发放。这样可以省下将近3000元个税。  何况有的公司收入比较平均,收入只随级别增长而跳跃式增长,包括财会部门的员工,此时他们有调整收入分布的动力,而且由于收入可预测,且集中在少数几个数字附近,因此比较容易控制。事实上很多公司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一个公式错误和由纳税结算期引起的差异,从纠正的难易程度上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你还不如说: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公平,你不愿意多交税,就想办法逃税好了;没办法逃税,就换个工作好了。        要纠正这个公式错误,本来不过是举手之劳,问题只在于国家的财政收入会受到单向影响。  ====================  公式错误?你觉得公式应该改成什么样子才是正确的呢?  正确和错误是由谁定的???当然是国税局。  我们有什么权利说国税局给出的公式是错的?如果有权利的话,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说现行计算方法都是错的,根本不应该采用累进制,税率一律按照5%好了;或者我说正确的公式应该是月收入2万以内按照1%计税,2万到10万按照2%计税。  我们只能说现在的公式是不合理的,但是根本没有权利说公式是错的。国税局公布的公式就是正确的公式,不按照这个公式计算纳税额就是错误的。    你认为正确的公式是什么?是不是将年终奖的速扣数乘以12?那你应该知道这样会大大减少税收,而且使得大家可以采用非常简单的方法避税:年终奖发放当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23,其它月份平均发放。现在的年终奖计税方法已经使得税收减少很多了,你觉得国税局会让步到底吗?对于国税局,这本就不是什么错误,何须纠正?    
  这个算法本来就合理,而且不合法。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每月的收入减出1600元后征税的。    而年终奖就应当在发放当月与当月的工资收入合为一块进行计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照顾纳税人,才把年终奖从当月收入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税。而且还同意,当工薪收入达不到1600时,可以补足。更进一步的是,可以按十二分之一来套用税率。结果全国人民都不买帐。当然这个时候全国人民是不会去指责这个补充规定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    哈哈,,这才是画蛇添足呀。  
  作者:jfermat 回复日期: 22:42:08 
    说的没错,但是在影响较大的时候(几百块就无所谓了),员工完全可以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比如发放年终奖当月应税收入是6.1万的时候,可以要求将年终奖改为6万,另外1000放在下个月发放。这样可以省下将近3000元个税。    何况有的公司收入比较平均,收入只随级别增长而跳跃式增长,包括财会部门的员工,此时他们有调整收入分布的动力,而且由于收入可预测,且集中在少数几个数字附近,因此比较容易控制。事实上很多公司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  你可能不知道很多公司都是绩效工资,收入不但不那么平均,而且很难预测。而员工往往是在拿到工资单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能得到多少奖金,而此时,工资已经进入自己个人帐户了,税当然也早就扣掉了。关键还是财务部门人手和公司员工数的比值、财务部门的工作量问题。我就知道一家公司,早几年,遇到类似问题,财务还会个别发信征求员工本人的意见,当时全公司人不超过200,但是,公司人员规模扩充几倍、几十倍后,就不可能了,因为财务的工作自动化程度太高了,财务部不减人就不错了,根本不可能同步扩充。忙不过来,公平起见,就全部照章办,多交算你倒霉。      公式错误?你觉得公式应该改成什么样子才是正确的呢?    正确和错误是由谁定的???当然是国税局。    我们有什么权利说国税局给出的公式是错的?  ----------------  我部分同意你这个说法,但是,这个公式打破了税法上明文表明的“累进制”,所以,从这个角度,我认为它是“错误”的;同时,这个公式太明显的造成“税负不平均”,使一些人仅仅因为财务不愿意替他们着想,而不得不接受比他们税前奖金少的人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反而比他们更多的事实,而法律并没有提供他们为自己争取权益的保障和支持(跟财务交涉,财务完全可以不理睬你,没有任何规定他有义务帮助你不多交冤枉税),这于情于理都是“错误”的。这个性质和平时收入不平均、月薪年奖配比不是最佳等等引起同样收入纳税不同的情况还是有相当差别的,因为后者跟公司的经营方式、个人的利益取舍,都是直接间接相关的,要考虑的是总体的利益,考虑的不仅仅是交税的多少。而年终奖是一年一次的发放,没有复杂的利益平衡和妥协,不过就是一个简单计算的问题,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不公平”。    你认为正确的公式是什么?是不是将年终奖的速扣数乘以12?那你应该知道这样会大大减少税收,而且使得大家可以采用非常简单的方法避税:年终奖发放当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23,其它月份平均发放。现在的年终奖计税方法已经使得税收减少很多了,你觉得国税局会让步到底吗?对于国税局,这本就不是什么错误,何须纠正?  ------------  一个原则:它不应该打破“累进制”,不应该发生税前收入高的,税后收入反而低的反常现象。要不减少税收,完全可以规定/12后,参照月税率等级和扣除数(扣除数当然应该乘12了),额外再加一个基础税率5%或10%;或者,规定超过每个税率临界值的税后所得不得低于临界值的税后所得。至于,你说的“非常简单的方法避税”,在现在这个公式下,一样在发生,只不过计算稍微复杂些。
  请教一下,速算扣除数是个法律概念不?
  作者:我是3号 回复日期: 11:10:20 
    请教一下,速算扣除数是个法律概念不?  -----------------  当然不是,是一个简化计算的工具。根据超额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法,月薪扣除1600和四金等免税部分,剩下的作为税基。不超过500的部分,税率5%;500-2000的部分,税率10%;...这样,你要计算一个税基为20000的月薪的所得税,就需要500*5%+00*15%+15000*20%,而有了速算扣除数,就可以直接计算20000*20%-速算扣除数375,其中,20000*20%是全额累进制的计算方法,速算扣除数是全额累进制和超额累进制计算方法之间的差额,每一级是一个固定的数字,所以,只要背下来,计算起来就方便快速多了。    所以,速算扣除数本来只具有数学意义,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因为一旦税率和级距改变了,速算扣除数就必须一起改变,它不是由法律指定的,而是通过数学计算得到的。    但是,当这个速算扣除数被使用到这个年终奖的计算公式中,它就不再是一个具有数学意义、简化计算的工具了,而是被变成了一个每级税率相应的不同“常数”,因为此时,真正数学意义上的速算扣除数是应该乘12的。于是,在这个年奖金的计算中,这个“速算扣除数”就只有法律意义,而没有了数学意义,是法律指定的,而不是数学计算得到的。
  其实,这个年奖金的计算法,如果直接使用全额累进制,即达到哪一档税率就直接全额乘这个税率,不减这个所谓的“速算扣除数”,到还更合理,至少是一个说法。而生搬硬套把这个“月速算扣除数”拿来当“年速算扣除数”,没有任何数学意义,仅仅让人怀疑发明公式的人的弱智,和明明知道这个错误、却为了多收税而不肯做任何改进的税务机关的不负责任。
  哦,没人规定过速算扣除数是什么啊,那好了,就*个12算好了,税务局有意见跟他上法庭PK。
  楼上,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是有规定的,就是月薪的速算扣除数,不可以乘12,虽然其数学意义已经不是“速算扣除数”、只是一个“常数”。所以,你的官司是打不赢的。公式刚出来的时候,相关学者就提出:这个公式里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月的乘12,但是,国税局立刻澄清:不可以乘12,此“速算扣除数”即彼“速算扣除数”、“‘月’速算扣除数”。
  为什么要提“相关学者”呢?难道你自己没有分析能力?“相关学者”说的就是对的?  乘以12,这是你自己分析的结果,还是只是盲从“相关学者”的说法呢?  乘以12,单单考察年终奖当月的计税情况,从数学意义上来说,确实是相对比较合理的。但是数学意义上相对合理的方法,就是“应该”采用的方法吗?况且你没有考虑全年的情况,而这正是国税局比你和所谓的“相关学者”高明的地方。  现行算法导致年终奖高者净收入反而少的情况确实不合常理,但是有人规定这是错误的、不应该采用的方法吗?  还是那句话,不要忘了谁是规则制订者。    现行算法本身已经违反了原本的个税计算规则(以1个月的收入为计税基数,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不管你怎么修改,即使你把速扣数乘以12也照样是违反了原本的个税计算规则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乘以12”也很难说是“应该”的。    最后,对于现行算法,以前我猜测过国税局的想法,上次忘了说了:个税的计算是以每月收入为依据的,但是一个人每个月的收入可能处于不同税级,不同的人月收入分别也不同(每个月的收入都处于同一税级时个税总数最少),导致相同年收入的两个人,纳税金额可能相差很大。而影响最大的就是年终奖的发放,因为日常收入虽有波动,但是影响不是特别大,而很多公司年终奖占到年收入的30%甚至50%以上,其影响就不容忽视了。考虑到这样对某些纳税人(年终奖占比较多的人)不公平,因此就出台了年终奖可以除以12计算适用税率的规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抚平了年终奖过高对个税的影响。那么为什么只能减掉一倍速扣数呢?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人的年终奖分成12份以后,每个月分一份,其中1份留在当月,相应需要减掉1倍速扣数;而另外11份分别加到另外11个月,这11个月已经分别减过扣除数了,所以不需要再减了。因此,只需要减1倍速扣数就可以了。当然这只是粗略的说法,速扣数产生的原因是税率累进,采用简单计算方法的时候只按照最高的税率计算,计算出的金额必然过高,速扣数则可以将其调整为正确金额。那么,前面说过,另外11个月已经减过速扣数了,但是这几个扣除数是否合适?年终奖分到每个月的一份的计算税率是否合适?答案显然是:很多情况下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这是非常容易的问题,我就不讨论了。但是这两个问题使得这种方法并不能成为完美的解决方法,而且还会导致高收入者净收入反而低的矛盾的出现,但是不容否认,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年终奖问题,使得计税方法比以前合理了很多。    那么如何才能使计税方法更合理?  恐怕就得采用我前面说过的方法了,那就是每年最后一个月进行统算,将过去一年的工资性收入合计后除以12再根据现行的计算方法计算每个月的应缴税金,再乘以12。多退少补。这种方法比以前的方法、现行方法、楼主的方法都要合理。  
  不同的人月收入分别也不同  ====  笔误,改为:不同的人月收入“分布”也不同。
  那么如何才能使计税方法更合理?    恐怕就得采用我前面说过的方法了,那就是每年最后一个月进行统算,将过去一年的工资性收入合计后除以12再根据现行的计算方法计算每个月的应缴税金,再乘以12。多退少补。这种方法比以前的方法、现行方法、楼主的方法都要合理。  ------------------------------------------------------------  这是正解.
  作者:jfermat 回复日期: 16:51:53 
    为什么要提“相关学者”呢?难道你自己没有分析能力?“相关学者”说的就是对的?    乘以12,这是你自己分析的结果,还是只是盲从“相关学者”的说法呢?  ------------  hehe,因为我不是专业人士,所以,我是从到手的工资单上发现的问题,分析出从数学意义和计算上来说,公式的确是“错误”的。而后,上网查了相关报道和文章,想看看有没有后续和将来解决的可能。提“相关学者”,是因为几篇有关文章和报道中,都是以学者和税务机关双方观点不同为切入的,表达的都是“存在争议”,而我在这里也想表达这个观点,所以适当的间接引用文章里“学者”的表述。我当然不是“盲从”,只是恰好和这些“学者”持相同观点;      现行算法本身已经违反了原本的个税计算规则(以1个月的收入为计税基数,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不管你怎么修改,即使你把速扣数乘以12也照样是违反了原本的个税计算规则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乘以12”也很难说是“应该”的。  ---------------  但是,至少可以更接近和符合平均税负、超额累进制的个税计算原则。虽然它是实际起到了减税的作用,打破了原来的计算规则,但是,仍然可以是对所有人尽可能公平的,而现在的“不公平”太小儿科、太低级了;      那么为什么只能减掉一倍速扣数呢?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人的年终奖分成12份以后,每个月分一份,其中1份留在当月,相应需要减掉1倍速扣数;而另外11份分别加到另外11个月,这11个月已经分别减过扣除数了,所以不需要再减了。因此,只需要减1倍速扣数就可以了。  ------------  这个解释是完全说不通的。第12个月的工资,税是照常扣的,扣除数也是照常扣的,不存在“前11个月都扣除过扣除数,所以只需要再扣一个扣除数”(把第12个月的月薪并入年奖支付计税的,应该是特例,至少我从来没有遇到过)。而且,这个说法也没有任何数学意义,扣除数本来是一个修正常数(这个常数还是每个不同税率级别分别有一个不同的),不是一个免税额度,不存在“每一个月必扣也只能扣一次”的说法。      那么如何才能使计税方法更合理?    恐怕就得采用我前面说过的方法了,那就是每年最后一个月进行统算,将过去一年的工资性收入合计后除以12再根据现行的计算方法计算每个月的应缴税金,再乘以12。多退少补。这种方法比以前的方法、现行方法、楼主的方法都要合理。  --------------  用不到的。现在不是搞“纳税申报”了吗?设定12w是暂时的,以后会推广到全民。其实完全可以跟国外一样,每个月税先照扣(包括最后一个月的),年终申报重新计算一下、申请退税。但在这之前,最简单的弥补办法就是象我前面说的:“规定超过每个税率临界值的税后所得不得低于临界值的税后所得”,这样对税收的影响也比较小,不会减税很多,只不过不再需要纳税人去要求财务人为调整。  
  但是数学意义上相对合理的方法,就是“应该”采用的方法吗?况且你没有考虑全年的情况,而这正是国税局比你和所谓的“相关学者”高明的地方。  -----------  容我提醒你:会计学,本来就是一个以数学为基础的学科。不是“数学意义上相对合理的方法,就是“应该”采用的方法”,而是“实际采用的方法、公式,必须首先具有数学意义”。    另外,我印象中,好象该公式并不是国税局提出的,国税局只是在有人(学者和专业人士)提出公式有问题、这个速算扣除数到底应该是什么的时候,给了一个符合他们利益需要、尽量多收税的统一定义。我个人不觉得这是“高明”,而是“无赖”。
  简单的说,我认为这是国税局在搞“将错就错”,而不是公式设计的初衷,原公式的目的是把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再单独计一次税,相当于一年有24个月(免税部分当然只有12个月的),但因为这个定义,变的不伦不类了。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以上是我查到的原始文件内容。注意最后一句“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这说明什么?说明原意是把这笔收入平均分摊到12个月计税,而不仅仅是借用月税率和扣除数。对这些拿“年薪”的人来说,如果扣除数只可以使用一次,不是太不公平了吗?税也要多交很多。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  注意“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没有说“照搬月税率和月扣除数”,没有具体指出“怎么确定”。对于税率,显然只有“参照”一个办法,所以,没有歧义,但是,对于“扣除数”,并没有排除“确定税率后,按其数学含义重新计算来确定”的方法。而计算公式里的“一速算扣除数”,也没有具体指出是“月速算扣除数”,完全可以理解为“数学意义的速算扣除数”。      综上,从原始文件的具体参数的确定和实际计算公式看,并不排斥这个*12的扣除数;从政策出发点、特别指出的特定对象看,*12的扣除数貌似更符合其初衷:将年终奖分摊成12个月计税(在此之前是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计税)。
  mimi,你回这么多帖子都是在浪费时间,知道吗?不如花点时间看看我的回复。当然我的帖子解释的不是很细致,因为我觉得想要探讨这个问题的人,势必会先对个税征收政策先研究一番,这种人理解我的意思还是容易的。  但是,很可惜,或许是你没有仔细看我的帖子,或许是你看了之后没有思考,或许是你对个税计算方法理解不够透彻,你竟然没有看懂我的帖子。我想我的最后一个假设应该是错的吧?那么就请你再仔细看看我的帖子,然后仔细思考一下。特别是倒数第三段对国税局制定年终奖计税规则的想法的猜测。    你的回帖错误实在太多,我没空一一回复。只是提醒你注意一个问题,现行个税计算方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工资性收入的个税每月计算一次,1年工资性收入的个税收入等于12个月的税费之和。目前不允许将12个月的收入合并计算个税,更不允许将1年分成多于12个纳税时间段来套用个税公式计税。而你的方法恰恰是将1年分成了23个纳税时间段来计算个税(自己想想是不是这样,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那么我也没有必要和你多费唇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至于纳税申报,和我说的一年收入统筹纳税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纳税申报时对个税的计算仍然遵从上述原则,即先计算每个月的个税,再将12个月加起来,多退少补,和我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即使将来普及也解决不了问题。    对于年终奖问题,我举个例子给你看看,如果再不懂我恐怕就无能为力了:  假设有一个人平常每个月应纳税收入是3000元,年终奖当月的应纳税收入是2.4万,那么2.4万/12=2千。  平常每个月应纳个税=-125=325元。用原始方法计算=500*0.05++=325元。如果每个月多了2000元也就是变成了5000元呢?我们只需要在325元基础上加上就可以了,因为超出2000但在5000内时适用税率时0.15,这样325+300=625元。  再来看年终奖发放当月的个税:本来应该是2.4万*0.25-元。这样当年个税共计325*11+元。  但是,国税局觉得这样不太合理(或许是别人提出来的,暂且不管到底什么原因),于是出台了一条规定,说年终奖个税可以这样计算:2.4万元/12=2000元,*12-25=2375,看看,竟然比原来的方法少交=2250元。  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我前面已经说了,因为年终奖在年薪中占比过高时会使人们多缴很多税,国税局用这种方法就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平抑月收入分布不同而造成的个税金额差异过大的不合理的现象。相当于把一部分年终奖摊在了另外11个月上计算(你可以自己算算每个月应纳税收入是(0.3*12+2.4)/12=5/12万时的个税时多少,好像要比前面用以前的规定计算的8200元少交2000多元税吧)  那么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将速扣数乘以12呢?  国税局觉得不能乘以12,我也持这种观点。原因如下:  新的计算方法中,将年终奖2.4万分成12份,每份2千元,一份放在当月,那么当月应纳个税=-25=175元;另外11份分别放在另外11个月中计算,前面已经提到了,另外11个月本来是3000元,如果多2000元,个税要多多少呢?对了,应该是多的。但是国税局发现,如果想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计算,就不可能考虑这2000元的真实适用税率是多少,因为每个人每个月的收入都不同,因此,只好直接按照2000元自身所处的税率级别来计算了,查查税率表可以知道,2000元所处税率是0.1,因此国税局说,就按照来计算吧,想要再减个速扣数25?做梦呢?没有按照0.15税率计算已经少收了,不要得寸进尺。那么11个月就是*11,加上年终奖当月-25,一共是*11+-25=*12-25,这就是国税局定的年终奖计税公式的由来。如果还没有懂的话就反省一下自己的智商吧。  
  通过这个例子,大家对我在前面一帖中的那句话:“那么,前面说过,另外11个月已经减过速扣数了,但是这几个扣除数是否合适?年终奖分到每个月的一份的计算税率是否合适?答案显然是:很多情况下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在我举的例子中,税率问题已经反映出来了:分到11个月中的2000元应该按照0.15的税率计算,但是国税局说0.1就可以了,这里的税率就不合理。    我早就说了,虽然国税局的新公式比以前合理了一点,但是也产生了一个矛盾,并且只是部分地消除了月收入分布不均对个税的影响,因此我并不认为这个新公式就是完美的。但是mimi要将速扣数乘以12的做法是绝对不妥的,完全违背了开始提到的个税计算的基本原则,因为把1年分成23个纳税时间段来计税了。尽管从数学意义上、从通常的观念上来看,是相对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mimi的公式就是个税计算应该采用的公式,而mimi也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来证明他的公式是应该采用的公式。mimi所做的只是否定国税局的公式而已,而这不需要你说,我比你更清楚。  国税局没有给出年终奖适用税率及速扣数的另一套标准,我们当然只有参照月收入标准了,这是很自然的,而且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这是比较合理的。    我提出的那种全年统筹纳税的方法,相对合理一点,而且可行性很大,目前还没有看到其它人提出过,或许以后会采用这种方法。
  jfermat    你已经没有了耐心,这我看出来了。但是,你前面的回复我都仔细看了,而且自认为看的很明白,特别是关于“倒数第三段对国税局制定年终奖计税规则的想法的猜测”,我已经特别回复指出,你的猜想“完全说不通”,因为工资第12个月和前面任何一个月是一样计税的,不存在11个月扣过扣除数,所以只能再扣一次的说法。你的这个假设前提已经错了,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后面的猜想无论对不对(其实我是部分认同的),都已经不能解释“为什么只扣1个月扣除数、而少扣11个月的”。    只是提醒你注意一个问题,现行个税计算方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工资性收入的个税每月计算一次,1年工资性收入的个税收入等于12个月的税费之和。目前不允许将12个月的收入合并计算个税,更不允许将1年分成多于12个纳税时间段来套用个税公式计税。而你的方法恰恰是将1年分成了23个纳税时间段来计算个税(自己想想是不是这样,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那么我也没有必要和你多费唇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  我也提醒你,你这段话毫无意义!你说的这个“原则”是否存在,我不清楚,但是,“不允许将1年分成多于12个纳税时间段来套用个税公式计税”是无稽之谈,因为在这个政策出台前,全年奖金已经是单独按一个月计税了,也就是说:一年按13个月计税。这个“绝对不允许”已经不存在了,关于这点,请你尊重事实,或者找出我说的不实之处。而我说这个政策本意不过是要改成:一年按24个月计税,不是“23个月”。    从你后面的长篇例证看,你还是一直坚持以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前面11个月的不同,所以,分摊到第12个月的奖金就有扣除数,而前12个月,“因为已经扣除过”,就不得再扣。而事实是“没有任何不同”!也请你再冷静思考一下,不要想当然。对这个问题,我也不需要例证了,只要说一个简单事实:年奖在大多数企业,都不是随最后一个月发放的,而是延后在春节前后发放的,全年12个月的正常月薪都是同样计算、同样会计处理、同样纳税的,没有任何理由相信:税务局可以容忍第12个月多扣除一次扣除数,而不能容忍前11个月同样多扣除一次。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分歧,不在于我的智商,而在于你的想象力----太丰富了。
  据说税务局对这个问题已经说过了,速算扣除数绝对不可以*12,如果你们觉得这样会导致内部不公平现象产生(年终奖应发数多的实发数反而可能少),那你们不要分摊好了。跟税务局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
  我到是想到了一个只扣一次扣除数的相对合理的理由:继续维持1年13个月的计税规则,只对第13个月的年奖做降低税率的处理。于是,在不理解扣除数的数学意义的情况下,公式发明人或国税局想当然的把扣除数当作一个“减税额”处理,继续维持“在第13个月只使用一次‘减税额’”的做法,而忽视了真正意义的“扣除数”是随这个减税算法(变成原来12倍的级距)的改变,而改变的。    但是,这只解释了这个“错误”公式的由来,并不说明“一年分24个月计税”不可能、违反了“第22条军规”。    最后对jfermat说:    如果你是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就是税务局的专业人员,我个人认为你应该注意一点,你的思维方式已经更多的偏向于“怎么遵从权势”,你对“国税局才是制订游戏规则的一方”、“国税局才有解释权”、“国税局说‘对’的,谁有资格说是‘错’的”之类观点的论述,我是基本认同的,但是,这不应该妨碍我们用自己的常识和理智去客观分析一个理论问题,更不应该让我们变的盲目,连一些基本事实都无法去认识和了解,可以凭想象发明一套没有事实基础或和客观事实相矛盾的理论去维护这些“权势”的意图和做法。
  怕我前面的表达还是无法令jfermat明白问题的关键,再简单概括一下:    年终奖发放当月的工资,是和年终奖分别计税的,一个工薪阶层全年的薪金收入是“12个月的月薪+年终奖”,不是“11个月的月薪+年终奖”,并且,在这个政策颁布的通知里,有关的计算特别提到了“当月工资部分不足1600的,要先从年终奖里补足这块,再计税”,证明了:第12个月的正常月薪是必须有的,即使你想把它和年终奖合并计税,按这个算法,你还是实际上要把它分出来的。另外,把第12个月的月薪和年终奖合并计税,肯定不是最优的纳税配比,所以,一般也不会有人这么做的。
  国税局没有给出年终奖适用税率及速扣数的另一套标准,我们当然只有参照月收入标准了  ------------  税率和级距是国税局给的,在这个年终奖的问题上,国税局显然是采取了改变级距、参照税率的方法;但是,速扣数本来就是计算得来的,不是国税局给出来的,个人所得税法上,并没有这个速扣数的列示,并且,相关速扣数的定义说的很明白,速扣数是随税率和级距变化的,所以,根本上不存在“参照月收入标准”的说法。
  另外,先预交,然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0天,根据全年实际收入总和/12、重新计算应纳税,再申报、多退少补的做法已经在实施了,只不过是对一些特种行业的,这个申报和我们现在的普通全年申报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是一样的,而且规则也是可以改的(现在的年度申报不是按全年合并计算,恐怕就是因为这个年终奖的计算实际起到降低总税率的作用,如果合并/平均12个月计算,用原来的税率,肯定要补税,所以,现在不能这么做,需要以后重新制定统一合适的税率,再说)。    所以,“目前不允许将12个月的收入合并计算个税”和“更不允许将1年分成多于12个纳税时间段来套用个税公式计税”一样,是毫无根据的无稽之谈。
  个人所得税是地税收的啦~~~~
  国税、地税4/6开的。而且,相关法律、实施条例、通知,都是国税发的。
  这个问题确实可恨  真怀疑政策的制度者长了副猪脑子
  关键问题是国税局是谁的国税局    &国税局才是制订游戏规则的一方& 凭啥,法律,人大都没国税局大?
  作者:RobNoIdea 回复日期: 12:45:12 
    关键问题是国税局是谁的国税局        &国税局才是制订游戏规则的一方& 凭啥,法律,人大都没国税局大?    -----------  说的好!其实对这点我也很疑惑(我只是在现状下,理解存在这样的思考角度),期待法律专业人士给予回答:税法到底应该由税来制订,由谁来解释,象国税局这样随便给个解释,是不是真的是合法的?    因为根据我的理解和想象,要修改税法、调整某一税种的征收,应该是由国税和财政共同策划的,要对具体调整的新税率会对税收产生多大的增减效果有一个科学、权威的评估和预测的,然后将通过测评的税率、税种转化到新的税法或修正案里,用严谨的没有歧异法律表述固定下来,提交人大审议、通过。    然而从这个“通知”看,很明显在“速算扣除数”问题上,存在重大歧义。如果是跟税率一样,“参照”月扣除数,那就必须明确写清楚:参照的是哪部法律上、哪个表格上的“速算扣除数”,因为本来“速算扣除数”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数学概念,并没有任何特指含义,并不特指现行的月薪金所得税计算法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如果没有写清楚,那按理就应该理解为“数学概念的速算扣除数”,而这跟原文“确定”丝毫没有矛盾。而国税局后来出面做的定义和解释,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究竟反映的确实是他们当初制订税率、法律的时候,所真实评估和决定出来的结果,还是因为实践发现其减税效果“太好”,舍不得放弃坐享这一大笔行政成本非常低的税收收入,而滥用自己的解释权、无视由此引起的混乱呢?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个公式这样解释和定义,确实没有数学意义,无论对个人纳税计算来说,还是对国家税收预测、数据分析等等来说,都是不利的。  
你自己合理筹划就可以达到合理的目的。
  你自己合理筹划就可以达到合理的目的  -----------  反复看到这句话,我忍不住了:我们国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留给我们个人“合理筹划”的空间了吗?对普通人来说,各种所得税都是代扣代缴的,“怎么算”的权力直接掌握在财务手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功干涉的(不说个人交际问题,举一个实际例子:某公司月薪都是在当月末最后2天内到达员工私人帐号的,而当月考勤等等影响实际月收入的数据的系统输入是到26日截止,后面几天算先预估,也就是说,财务一共有2天时间解决全公司几千人的工资计算、发放和入帐,在自动化程度高的公司,这本身并没有任何困难,但是,财务有没有时间和可能顾及每个人的“合理筹划”呢?光相关的电子邮件,他要收发多少呢?不是每个企业都跟机关似的,平均十几到几十人,就配有一个财务人员);而法律并没有提供我们个人筹划、计算应纳税额,事后跟税务机关要求根据这种“合理筹划”的结果退税的权力。    为什么一个合理的公式就可以“达到合理的目的”,在各位老爷们的眼里却如此不屑以顾;而让千千万万人每年、每个月去这样无谓的“合理筹划”,并因此必须跟财务人员额外交涉、甚至可能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到是一桩简单合理的事呢?
  看来我的心血又白费了。    请你仔细看看我的例子。我已经提醒过你,速扣数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最最基本的问题,而你似乎对此知之甚少。  我的例子中为什么要用两种方法计算?一种是速扣数法,一种是原始计算法。就是为了提醒你,不要忘了速扣数是怎么产生的。  我希望你不要再提速扣数这个词了,对于你这种一知半解的人来说,速扣数很容易把你搞糊涂。请你用原始的计算方法再思考一遍。    当然,我前面说的也存在一个问题:忘记了年终奖是单独计算的,即相当于增加了一个计税时间段。因此实际上我的例子中的另外11个月应该改成12个月。国税局是想将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计税(平摊是说平均分成12份后加到每个月上计税,是把平常每月收入加上平摊数后计税,而不是对平摊数单独计税,否则就相当于将1年分成24个计税时间段了)。  我的例子应该修改为:  假设有一个人平常每个月工资性应纳税收入是3000元(12个月都一样),年终奖当月的应纳税收入是2.4万,那么2.4万/12=2千。    平常每个月应纳个税=-125=325元。用原始方法计算=500*0.05++=325元。如果每个月多了2000元也就是变成了5000元呢?我们只需要在325元基础上加上就可以了,因为超出2000但在5000内时适用税率是0.15,这样325+300=625元。(请忘记第一种方法即速扣数方法,用原始方法思考一下,个税计算本来就是分段的,0-500按照5%税率计算,500-2000按照10%税率计算,按照15%税率计算,新增的2000元处于区间,税率为15%。新增的2000元是不可能有扣除数的。用这种方法思考,根本就不会出现速扣数,也就不容易产生mimi的那种错误想法了)    再来看年终奖的个税:本来应该是2.4万*0.25-元。这样当年个税共计325*12+元。       如果另外一个人月应纳税收入是0.3+0.2=0.5万的话,不考虑四金等的影响,二者年收入几乎相等。但这个人纳税金额仅为:(-125)*12=7500,少了1000元。  
这样明显是不公平的。于是国税局推出新的计算方法,思路就是把年终奖摊在12个月上计算。即将2.4万元年终奖分成12份,分别放在每个月,这样每个月要增加2000元收入,按照前面说的,这两千元属于这一区间,适用税率是0.15,每个月增加的个税就等于,不存在速扣数的问题。但是如果平常每个月的应纳税收入是500元的话,那么这新增的2000元中1500适用0.1税率,500适用0.15税率。这样我们就看到,按照这种方法是无法提前得知税率的,每个月的税率也可能不同,因此国税局规定直接按照2000元所处税率级别来计税。这其实只是一个简单算法,这样确定的税率是很不合理的。用这种思路计算年终奖个税,其实应该是*12==2400元。根本不应该减去速扣数,不要说12倍速扣数,连1倍速扣数都不应该有。因此国税局的公式确实有问题,一是税率的确定不合理,二是不应该减去一个扣除数。新的公式确实不伦不类,但是解决的办法不是增加11倍速扣数,而是干脆把速扣数去掉。  税率的不合理是很难解决的,除非采用我的方法;速扣数的问题很容易解决,把公式中的速扣数去掉就可以了,但是我相信没有一个人会希望去掉速扣数吧?  
  我一直以为用的是楼主在后面写的第一第二方法。税务局不会那么白痴吧?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个公式这样解释和定义,确实没有数学意义。  ============================  怎么说没有数学意义呢?什么样的才有数学意义?这种提法本身就是错的。  现行的年终奖算法只不过是不合常理而已,并不能说没有数学意义。  而解决年终奖高实得收入低的不合常理的现象的方法很多,mimi的增加11个速扣数的方法是可行的,但是这和国税局的初衷不符;符合国税局的初衷的解决办法就是去掉速扣数。将公式改为: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
  作者:jfermat 回复日期: 15:24:03     当然,我前面说的也存在一个问题:忘记了年终奖是单独计算的,即相当于增加了一个计税时间段。因此实际上我的例子中的另外11个月应该改成12个月。  ---------  hehe,至少我的“心血”没有白费,你终于想起了年终奖是单独计算的。我不觉得我不明白“速算扣除数”的意义,我只是不明白公式(还有你)只扣一个“月”“速算扣除数”是何出?如果你早点说“根据我的理解,一个速算扣除数都不应该扣的”,那我们2个的心血就都可以省下了,我也早在前面就提过这种全额累进法(就是你的算法)的计算比现在的更说的通、更有数学意义。你的通篇例证、解释,排除了这个错误,其他的思路我是可以理解的、你不说我也明白,虽然我保留自己的看法(可以按13个月计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是通知原文,就可以按24个月计税),不好意思让你垂胸顿足了。    那么,你也同意:“国税局的公式确实有问题,一是税率的确定不合理,二是不应该减去一个扣除数。”    那就OK了。至于你觉得应该去掉一个扣除数,而我认为应该增加11个扣除数,是立场不同:统治阶级考虑的是怎样加税以供挥霍;而老百姓需要的是尽量减税。虽然我们老百姓是没有资格要求国税局的老爷减税11个扣除数,但是,你代表老爷们出来威胁“去掉速扣数”,也是很可笑的。
  作者:jfermat 回复日期: 15:31:54     而解决年终奖高实得收入低的不合常理的现象的方法很多...符合国税局的初衷的解决办法就是去掉速扣数。将公式改为: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  --------------  是吗?你再算一下,试试?    不要再跟我心血来心血去的,最后讽刺、挖苦我一通,再承认“我前面说的也存在一个问题”之类的哈!en,你慢慢算,算不清楚也不要紧,这回我不会再跟你表现我的低智商了,你放心。
  可怜我辛苦一年才得来6500块, 竟要扣去625块的税,  天理何在呀?
  我倒不觉得国税是因为增加收入而不愿修改算法,   是因为他们不肯承认错误, 他要说1+1=3, 你也拿他没办法.  如果改了, 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
  怎么没人顶呀
  没人顶我自己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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