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4怎么记账

教你用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协同筹划
解决个税在公司制度的执行,真正让企业和员工实现双赢!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各项津补贴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项目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哪些项目从应付职工福利费中扣除?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好津、补贴的政策?如何很好的解决税务稽查中工资薪金项目存在的问题? 本课程结合丰富案例,帮助企业处理好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多种个税相关问题。
11月16日(下午14:00-17:30)
企业财务经理、税务经理、税务主管、或总账会计、税务会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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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你们的行业是重点吗?)
二、工资薪金支出主要问题
(1)各种保险、津补贴超标准,未扣缴个税,未调增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发的不发,不该发的乱补);
(2) 虚列工资,为逃两个所得税;
(3) 隐匿工资,逃各种税;
(4) 虚开劳务发票套现,逃个税。等等
三、 个税几点常识
(1)个税共11个征税项目,如公司鼓励职工发表文章而发给员工的&稿酬&是稿酬所得计税吗?
(2) 个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是一个口径吗?旅游支出到底记入哪个科目?
(3) 个税的策划主要从哪里入手?
(4) 您知道总局检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吗?
现行各种保险、公积金等,各种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列支渠道
一、 &三险一金&政策
(1) 高收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怎样把握?
(2)单位和个人负担的部分是否可以互补?
二、生育保险
公司负担的比例是否可以协商?
三、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
(1)为什么有条件的单位要实行年金政策?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3)财务人员应怎样处理年金的风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
四、住房补贴范围与标准
(1)为什么说住房补贴几乎名存实亡?会计处理要准确使用摘要内容。
(2)如果你与税务机关在是否交个税上 (包括其他税收)产生争议,结果总局后来下文明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涉的结果不交税你能说出理由吗?
五、各项补贴、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出差途中的就餐费用为什么不通报销?你们制订的差旅费标准是否出格了?有参考的标准吗?
(4)误餐补助:怎样把握人人有份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冬季取暖费补贴:为什么有的地区每人每年发3500元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收入:有条件的单位当地有文件就要用好政策。
(7)三项费用问题:为什么集团公司有红头文件,但给职工报销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风险很大?
(8)发放高档工装: 为什么工装费用潜藏着被征收个税的风险?
(9)防暑降温费
(10)免费旅游: 总局对旅游支出的开支渠道是怎样答复的?
六、股权激励(赠送讲义,学员可自学)
七、解除合同(赠送讲义,学员可自学)
八、内部退养(赠送讲义,学员可自学)
第三部分 具体事项的谋划及答疑
一、几个问题的提示及谋划
(1)年工薪收入超过12万元,当心个人自行申报补税,企业可能被处罚的风险。
(2)正式员工超过本职工作之外为本单位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按何应税项目征税?
(3)按季、半年考核,发放考核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年终奖发放方法及税负分析
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要点
(5)对支付高额佣金的风险防范
你考虑过&营改增&后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服务费用,有多大风险吗?
(6)为员工代负税款不划算
(7)为高管承担住房租金有风险
(8)企业支付董事费应如何正确代扣代缴个税
(9)为员工报销学费 如何计缴个税
(10)哪些项目容易漏缴个人所得税
(11)已代扣个税年终奖分月发放有风险
二、两个典型案例的警示
(1)职工旅游费分拆记账,须合并计算扣缴个税:会计人员要参与决策,事先谋划,业务过程决定税收。如果用所谓&会计技巧&来处理,你就要为&聪明&负出代价!
(2)套票现象潜藏着巨大风险:目前一些单位成为&发票奴&,从税务机关套票,目的是为了少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当心偷(逃)税的后果。
三、最佳的工资方案如何制定?
四、热点问题
一、企业以发票形式为员工报销取暖费(按级别不同,要求发票开公司名称),是否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缴纳,是一次性合并到当月还是分取暖月份扣个税?有节税方法吗?以发票形式报销和直接以补贴形式发放现金在做会计分录上有区别吗?(有员工反映如果要扣个税直接发现金就行了,为什么要求用发票呢?)。我咨询过北京地税热线,说北京没有免税政
二、企业给员工按级别凭发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是按三七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吗?(如某员工每月报销通讯费100元,其中30元交个税)。我打电话问过地税热线,答复是只要跟工作有关可以免个税。还是有点疑惑,我可以说我给员工的这个额度全部就是与工作相关的吗?有节税的办法吗?
三、差旅费公司是实报实销的,即车费、住宿费都凭票报销,另外再按级别给差旅补助,如一天80元-150元,以现金支付,所有费用都填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上。按照您课件上写的,&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区内出差60元,区外出差每天80元是免税的&,那么我们公司这种情况,每天80-150元现金支付部分,就是去北京市外超过80元的部分缴个税,这种理解对吗?您在上课时提到出差餐费的问题,我们公司出差人员就报餐费,领导也同意,我们财务能报吗?要交个税吗?
四、公司员工的午餐是每月按就餐人数与食堂结算,每人15元,食堂不属于本公司,这个餐费要交个税吗?
五、公司组织旅游,按规定要按人头分摊交个税,但员工意见很大,有什么好办法吗?我们单位是每年7-8月旅游。
六、母公司借调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人事关系、保险均留在子公司,母公司要求子公司将该员工工资划拨给母公司发放,工资费用出在子公司账上,以前由母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现在又改为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这两种做法对个税有影响吗?子公司这笔工资费用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如果不能这么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
,从事税收工作23年。现担任10多家集团公司和张家口市博导税务师事务所财税顾问。一年半的时间里,为顾问单位依法节税1700余万元。
学员清风发表日期:
老师的经验非常丰富,我听过这个老师的面授课。
学员杨晨发表日期:
老师讲得太好了!谢谢 !
学员百合发表日期:
老师经验丰富,课程实操性强,非常受益,谢谢王教师!
学员丁丁发表日期:
老师辛苦了,课讲的太好了,有理论有实践,受益匪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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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地税的分录凭证怎么记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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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2014年5月刊)
点击数:402&&更新时间:
涉税信息月报
2014年第5期(总第9期)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1日刊发
★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缴纳的税种、费(基金)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三、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改变催报催缴方式
★&政策公告
一、总局公布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三、总局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四、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办税指南
一、欢迎纳税人预约办税
二、复业登记办理指南
三、减免税办理指南系列专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综合减免备案
★ &案例警示
一、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及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应按规定汇算清缴
三、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包括配套设备销售收入
四、财政返还收入不符合条件应准确确认应税收入
★ &12366热点问题
★&先进表彰
纳税咨询: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www.fjfz-l-}
★涉 税 通 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费(基金)及申报期限
(一)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按月征收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费、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
申报期限: 5月1日-5月19日。(5月1日至3日劳动节放假3天,18日为公休日)
(二)按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1月1日-5月31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使您能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纳税申报,我们提醒您:请您尽可能避开申报高峰期(16-19日),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提前办理相关业务。
二、本月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我局办税服务厅及基层六个办税服务点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改变催报催缴方式
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地税【2014】24号)文件,按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从日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改变传统的催报催缴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按时通过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 &★&政 策 公 告
总局公布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明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及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公布了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等20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三、总局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总局2014年第21号)公告,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工作安排,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从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小额税款退税申请表》《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国大陆公民(包括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自然人登记申请表》《开具个人完税(费)证明申请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等15个涉税文书报表。
四、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2号)规定: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除从事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以外,年纳税总额不超过5万元或10万元,申报纳税正常规范的小微企业可以实行按季申报。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政 策 解 读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一、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日,即: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四、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五、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日至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日截至日。
&&&&&&&&&& &&&&&&&&&&&&&★ 办 税 指 南
一、欢迎纳税人预约办税
为错开办税高峰,避免在办税服务厅长时间排队等待,欢迎以下纳税人通过福清地税导税服务热线:3预约办税。
(一)一次性发票领购、验旧量超过1000份。
(二)急需领购发票、代开发票。
(三)一次性代开发票数量超过10份。
二、复业登记办理指南
(一)本涉税事项适用范围: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方式
纳税人携带相关材料至福清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基层六个办税服务点办理复业登记。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减免税办理指南系列专题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综合减免备案
(一)税收减免说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财税〔2008〕24号):(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各项综合减免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有委托代理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房屋属于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续用于改造安置房房源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优惠前申请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五)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案 例 警 示
一、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13年公司向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支付借款利息408万余元。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而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认定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令其依法补扣个税80余万。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及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应按规定汇算清缴
案情简介:某业主同时兴办了甲、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甲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9566元,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6985元,企业会计分别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甲企业应纳税额%-.10元,乙企业应纳税额%-.75元,税务部门要求汇总应纳税所得额重新确定税率并合理分配据以确定应纳税额。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S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S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三、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包括配套设备销售收入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的税收优惠后续管理中发现,该企业在2012年度申报享受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对企业资料核实该企业的免税所得中包括了销售配套设备的收入,不符合减免规定,税务机关做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的决定。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技术转让时同时销售配套设备,该配套设备的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财政返还收入不符合条件应准确确认应税收入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稽查部门在对辖区内某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返还收入132000元挂在单位往来账上。企业将该笔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未计入企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收取该笔收入时未取得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另外企业对该笔收入没有专款专用、也未做该笔返还资金的专项管理,因此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条件(一)和(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税法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企业收到各种名目的政府财政返还收入时,应看该项收入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次看该项收入是否能同时满足上述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返还收入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则应将此类收入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66热 点 问 题
一、问:企业员工于五年前已经内退,今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向其一次性支付了退休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因此,员工因退休从企业取得的补偿金,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与发放当月的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问: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转让其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此外国企业的所在地在境外,因此,其转让专有技术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问: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形式的合约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电子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也应缴纳印花税。
五、问:员工到境外出差,请问境外的单据可以报销吗,境外没有我们国内的那种发票?
答:您好,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六、问:我是下岗人员打算自己开一家店有税收优惠吗?
答:您好,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您好,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八、问:请问从事港石挖泥(港石挖泥主要是做对口岸码头进行挖泥,疏通航道)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航道疏浚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九、问:本企业为一家农村信用社,根据财税[2010]4号:日至日,是按照3%征收营业税的,请问现在还有相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日。
十、问:在农贸市场经营钢材批发部分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钢材批发部分不予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问:个人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屋,其中装修费10万元,请问装修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十二、问:支付给公司员工的借款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十三、问: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好处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保险待遇:
(一)由社保支付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二)由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
好处二:领取伤残待遇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可以申请评定伤残等级,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申领由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至终老,按等级计发;需要护理的,经鉴定,由社保按规定支付护理费;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由社保按等级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由单位按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好处三:工伤死亡待遇
&&&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由社保支付的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有供养亲属的,其供养亲属按规定按月领取抚恤金。
好处四:生育医疗待遇
&&&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即可以领取生育医疗待遇。
★&先进表彰
我市福清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国税局 地税局联合开展的福建省2013年度纳税百强企业评选表彰活动》中排名83名,受到表彰。
纳税人维权渠道
维权热线:&&&&&&&& &12366-2
纳税服务投拆电话:&
廉政效能投诉电话: &
涉税案件举报电话:&
网上维权: {http://www.fjfz-l-}&投拆举报&栏目
维权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效能投诉箱。&&&&&&&& &&&&&&&
本期印数12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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