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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端因与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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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端因与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玉端,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建廷,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64年10月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东晓,男,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陶毅杰,男,193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新敏,男,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玉端因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区信用社)和陶毅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端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廷和刘波、被告城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杜松鼎和张东晓、被告陶毅杰的委托代理人吕长斌和梁新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端诉称:日上午,被告陶毅杰伙同老乡时东成和马天来(系陶毅杰开办公司的会计,现已死亡)前到原告家中,陶言称想借原告的房权证用于向他小儿子所在的宛城区人行贷款2万元,期限一个月。重于老乡感情和朋友面子,原告表示同意,并将本人“宛市房字第3030738号”房权证原件交给了被告陶毅杰,陶也当即给原告写了书面借证条据,在场人时东成和马天来也在该借据上签名证明。相距两天,被告陶毅杰又向原告要了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因不是原件故没写借据)。两月后,原告即向被告陶毅杰催要房权证,陶声称现借款手续还没批下来款还未取出,叫原告耐心等待。被告陶毅杰还先后在日、日、日给原告及其家人写了书面归还房权证的时间保证。在最后一次保证到期后,因原告身患重病,在家人连续催还下,被告陶毅杰及其妻子才讲在被告信用社的贷款他们至今未还,所抵押的房权证现确实无法取回。此时,原告及其家人才感到上当受骗,急忙奔走于被告信用社和南阳市房管部门进行查询,才知原告竟成了借款人,在被告信用社处借6万元,不知何时与被告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还于97年4月4日在南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了产权抵押担保登记,又于97年9月4日将6万元现金从被告信用社取走。原告本人根本不知道被告信用社在何处办公,没有与其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也没有到南阳市房管部门办理过抵押登记,更没有从被告信用社处取走借款6万元现金。上述全部手续都是借原告之名假写编造的,被告信用社也从来没向原告及其家人催要过借款。综上,关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合同,原告不是借款人,借据不是原告笔迹,原告也没委托他人去办理贷款,信用社也从未向原告要求还款,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关于从合同,原告未去房管局办抵押登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假的,应为两被告合谋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无效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约束力。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第一被告信用社之间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原告宛市房字第3030738号房权证;2、由第二被告承担“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款额及利息的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城区信用社辩称:1、原告第一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告陈述将房产证交被告陶毅杰目的是贷款,结果确实办理了抵押贷款,内容合法有效;2、关于返还房产证,信用社未见到原告房产证,信用社凭抵押权证发放贷款;3、原告和第二被告都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和担保书及房产证,抵押有效,原告有责任,原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贷的款,原告办的抵押,有抵押权登记。被告陶毅杰辩称:1、第二被告借原告房产证属实,但陶毅杰是受当时公司经理邓青云的委托借的房产证,因此第二被告借房产证的行为属职务行为。2、原告第二项诉请无法律依据。就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证实陶毅杰在信用社贷款和用了贷款。3、陶毅杰受公司经理邓青云委托仅仅是借了原告房产证,借房产证后交给公司会计马天来了,邓青云借房产证的目的是贷款,但第二被告未参加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抵押合同无第二被告的签名,办理产权抵押登记行为不是陶毅杰的行为,陶毅杰也没有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贷款手续不是陶的行为,无陶签名,款贷出后,陶未使用。信用社有责任,别人冒用原告刘玉端名字贷款,不是原告本人贷的款,信用社拒不向法庭提交贷款付出传票,应提供6万元的付出传票。因此第二被告不应承担贷款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第1组 第二被告4次给原告写的房权证借据和归还房权证的保证。以证明第二被告借原告房权证的时间和至今未还原告房权证的事实以及第二被告隐瞒用原告名义贷款和用原告房权证抵押担保贷款的事实。第2组 日原告到第一被告处查询第一被告出具的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借据贷款时间是日,还款时间是日,贷款人刘玉端,盖刘玉端私章,证明两被告在原告人不知情情况下持原告房权证,以原告名义在第一被告处贷款并用原告房权证抵押的事实。第3组 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和保证书复印件共16张,复印于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以证明在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签字都不是原告的字迹,原告也没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担保贷款合同贷款时间与借据贷款时间不符,证明二被告假冒原告的名义贷款,用原告的房权证去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第4组 原告人亲笔所写的笔迹3页。(1)2000年3月份工资表签名;(2)原告从报纸上所抄写的一段话,是最近写的。以证明第2、3组的贷款借据和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的笔迹不是原告所写,不是原告办的抵押担保借款。被告城区信用社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组不发表意见,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对真实性没异议。对第2、3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与原告观点不一样,只能证明第二被告借原告房产证办抵押贷款原告同意,因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证三证齐全,贷款符合原告的想法,只研究抵押是否真实,我们认为抵押是真实的。对第4组工资表签名及抄写的一段话是复印件,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工资签名也可以代签,不能证明是本人签的。被告陶毅杰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组字据还房产证保证不持异议,认可是陶毅杰写的,对第2组、第3组证据均与被告陶毅杰无关,陶未在借款及抵押登记手续上签字按指押。对第3组仍然与陶毅杰无关。对第4组工资表签名无证据证明是原告的签名,与陶毅杰无关,抄写的一段话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被告城区信用社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房地产抵押权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房产抵押经过登记,合法有效,信用社是凭抵押权证发放的贷款。原告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抵押权证书不能证明被告信用社主张,第一被告答辩称原告房权证交第二被告办抵押贷款,不能证明是原告抵押贷款,不能证明贷款给谁了,没有贷款的借据和付出传票,对证件本身没异议。被告陶毅杰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抵押权证书与陶毅杰无关,不是陶毅杰办理的,陶毅杰无权拿别人房产证办理抵押。被告陶毅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4份证据,即:(1)日贷款借据副联1张;(2)日贷款凭证1张;(3)日还款证明单1张;(4)法庭对贷款经放员秦玉珍调查笔录1份。原告对本院调取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调取的(1)~(3)份证据贷款借款副联、贷款凭证上面签名不是刘玉端的签字,盖的章不是刘玉端的私章,刘玉端本人不知道,怎么办的贷款不知道,是信用社内部制作的,票据上不能反映真正的借款人是谁,不能证明贷款人就是刘玉端,对法院调查笔录,秦玉珍当时不是这笔贷款的经办人,她只对换约、催款知道,但不知道借款人是谁,只知道是两个老头去办的。被告城区信用社对本院调取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法庭调取证据没有异议,客观真实,反映贷款确定存在,应是刘玉端贷的,原告异议不能成立,整个证据应联系一起看,刘玉端夫妇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及土地证手续办抵押登记,是他们本人的意思,被调查人秦玉珍也证明信用社去刘玉端家催过款。只要原告、贷款人和信用社达成还款协议,房权证可以给原告。我们认为贷款真实、抵押有效,贷款不还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被告陶毅杰对本院调取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原则上同意原告方的意见,第一,信用社提交3份票据不足以证实刘玉端用房产证抵押贷出6万元的事实;第二,票据上没有刘玉端及有关人亲笔签字;第三,按专业银行和信用社规定,借款人收到钱后必须在有关票据上签字,信用社提交票据上均没有借款人签字,票据上所签的名字均是信用社内部人签字,加盖的私章不能证实是刘玉端的私人印章;第四,法庭对秦玉珍调查笔录不能证实此笔贷款是刘玉端用房产证抵押贷款的事实,总体看这笔贷款存在严重的瑕疵,信用社应退还原告房产证。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和庭审核实,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被告陶毅杰出具的借房产证的书面借据,能够证明被告陶毅杰借用原告的房产证件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要但被告陶毅杰长期向原告隐瞒该房产证已被用于抵押贷款不能归还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日的贷款借据、第3组证据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及本院调取的4份证据,上面所显示的“刘玉端”的签名和印章,因原告刘玉端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和印章,结合被告陶毅杰借房产证的事实和被告陶毅杰辩称房产证交给马天来用于贷款的情况,以及被告城区信用社不能充分证明是原告刘玉端本人签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贷款的情况,应认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名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陶毅杰称他人贷款,想借用原告的房权证,重于老乡感情和朋友面子,原告表示同意,并将本人“宛市房字第3030738号”房权证及“宛市国用(94)字第046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均交给了被告陶毅杰,陶毅杰当即给原告写了书面借证条据,内容是:“今借到刘玉端第房屋所有权证壹件(宛市房字第3030738号) 陶毅杰 。”证人时东成和马天来在该借据上作为证明人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同时,原告方又提供了自己及妻子刘兰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相关个人资料。日,他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城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南阳市房管局根据相关材料为所有权人为刘玉端的“宛市房字第3030738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宛市国用(94)字第1464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了借款人为“刘玉端”、抵押人为“刘玉端”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经几次换约(即收回原贷款合同和利息后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至日,被告城区信用社再次为该笔贷款办理了贷款合同,贷款借据上显示的借款人为“刘玉端”,贷款金额为60000元,期限1个月,到期日为日。因原告对他人用原告的房权证以原告名义贷款并不知情,原告遂向被告陶毅杰催要其房产证,但被告陶毅杰一直隐瞒该房产被抵押的事实,并先后于日、日、日给原告写了书面归还房权证的时间保证。但因原告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贷款未能偿还,被告陶毅杰并不能按照书面保证的归还时间归还原告的房产证。被告陶毅杰称其借用原告房产证后交给了高新区资源开发公司会计马天来,具体谁去贷款、用哪儿了不知道,但称马天来已去世4年多。原告妻子刘兰英也已去逝。被告城区信用社自该笔贷款贷出后至今并未就该笔贷款所抵押的房产向原告行使担保物权。&&&&&&&&&&&&&&&&&& 本院认为:(1)虽然原告向被告陶毅杰出借房产证的行为有过错,但他人用原告的房权证以原告名义与城区信用社签订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贷款6万元的事实原告并不知情,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并未得到原告的追认,属无权代理,因此他人与城区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认定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即使抵押担保成立,因抵押权人并没有在法定的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则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被告城区信用社即丧失了对抵押物(刘玉端房产)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故被告城区信用社应退还原告的“宛市房字第3030738号”房屋所有权证。(2)因原告并非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所涉借款的债权人,且原告也未偿还该笔贷款,其不享有向被告陶毅杰的追偿权,故原告无权请求由被告陶毅杰来偿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款额及利息,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判决如下:一、日原告刘玉端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返还原告的宛市房字第3030738号房屋所有权证。三、驳回原告刘玉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 沈宗善&&&&&&&&&&&&&&&&&&&&&&&&&&&&&&&&&&&&&&&&&& 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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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发表日期[ 09:25:23]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第三章 贷款发放操作程序
  第八条 贷款发放流程
  信用社发放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即借款申请、贷前调查、抵(质)押物评估(含信用社自行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按权限报批)、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登记、质物止付及移交、保险(原则上办理)、填制贷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九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一)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后,信贷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
  (二)从事种养业、多种经营的农户及其他自然人借款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资料,并提供书面申请。
  (三)从事其他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提供营业执照,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同时视具体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2、借款企业近三年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报表;
  3、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企业经营合法性证明。
  第十条 贷前调查
  (一)农户小额贷款。
  由信贷人员深入到农户,认真准确地填制《农户经济档案》,根据其综合偿还能力,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标准,核定等级限额,签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核定贷款限额不能超过农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70%;对非信用户以及贷款需求超出贷款限额的信用户实行联保,其联保户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联保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80%。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查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看借款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成员中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3)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的规定;
  (4)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以及家庭财产、负债和收支情况,是否是本辖区信用户。
  2、农户联保贷款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依据联保小组成员提出的联保借款申请及身份证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联保贷款条件;
  (2)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多户承贷一户使用,或一户多组、串组贷款等问题;
  (4)借款人土地耕作、特产种植面积、养殖条件及规模。测算成本费用,确定其当年所需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贷款要对借款人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预测等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借款人综合收入、偿还能力、信用程度合理确定贷款限额和期限。
  (二)对个体工商户贷款。
  要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预期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其相关条件要达到以下标准:
  1、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30%以上;
  2、有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额的保证或有效资产抵(质)押;
  (三)对企业(包括公司、单位等经营实体)贷款。
  在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即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查对与借款人名称是否相符;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更;经济性质是否相符;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
  2、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注册资本帐实是否相符;外资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与政府批文中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
  3、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
  4、企业财务情况。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5、贷款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贷款的保证条件;抵(质)押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四)对担保情况的调查
  1、保证贷款除严格按第六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作保证人的法律资格;
  (2)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并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
  (3)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4)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情况。
  2、抵押担保贷款除了严格按第七条所规定的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下列内容: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重点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弄清是以出让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查实交付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
  (2)在建工程抵押的,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是否可以处置,否则不能用于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证》(该证可暂缓要求客户提供,仅前四证即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同时,还应查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是否能保证在贷款到期两个月前交付使用;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3)房地产抵押的,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可否用于抵押;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的)或已经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4)其他动产抵押的,要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
  (5)农村信用社原则上不接收非通用设备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也要从严控制;
  (6)是否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权益有无保证等;
  (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需出具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
  &3、 对权利质押贷款,调查以下内容:
  (1)存单质押。现场调查存单的真伪,现场办理冻结止付手续;
  (2)债券质押。用于权利质押的债券限于国债、金融债券。记名债券要到出售部门调查债券的真伪和抵押止付情况;无记名债券到出售部门核实债券真伪情况;
  (3)票据质押。用于贷款质押的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调查的内容: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是否仍在付款期等情况。
  4、其他调查内容:
  (1)有无其他优先权,譬如税收优先权。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不应欠税务机关税款,应到税务机关核查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
  (2)借款公司是否违反&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即某些公司在章程中有约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也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债务设定抵押和质押;
  (3)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评估价值中必须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上面无附着物者可单独抵押,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有附着物者必须连同附着物一同抵押,同时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4)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调查报告内容
  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内容后,按贷款方式和借款人性质选择侧重点,写出详实、清晰的调查报告。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从事的职业及经历等;法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历史沿革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简历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金额、经营项目、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价值;负债情况、数额、方式、是否按期偿还;遵纪守法情况;信用程度;企业贷款应写清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纳税等情况;
  3、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包括原材料来源保证、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新项目还要有可行性报告等;
  4、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包括借款人资金需求、自有及自筹情况、资金缺口、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及可靠性。企业借款应说明资产负债比例、现金流量测算情况;
  5、贷款担保情况。抵押担保贷款要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座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保证担保贷款对保证人的情况比照对借款人的要求要素写清楚;
  6、调查人意见。调查报告中调查人要有明确、具体的意见。需上报审批的贷款,要求本级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后上报;
  7、经营责任人的确定: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该笔贷款的经营责任人,乡(镇)信用社应明确信用社主任为经营责任人,县级联社应明确理事长或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为经营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一)贷款审批或咨询机构根据信贷员和基层机构提供的调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品质、诚信度进行审查。
  (三)对借款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等内容确定是否合理,有价单证是否抵(质)押、冻结,出质人是否签字承诺。
  (四)对保证人的审查。主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手续是否真实有效。
  (五)对抵(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抵押物、质物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质)押条件。
  (六)对贷款项目效益预测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能否收到预期效益。
  (七)审查内部比例管理情况。对报批的贷款项目,要严格审查发放此笔贷款,是否符合最大一户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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