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汇总统计表怎么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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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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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了扶持“三农”,我国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往往抬高收购价,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从事大肆偷、骗税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此次政策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 现行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4、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号)
以上文件均自日起施行。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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