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额的广告费合同范本需要合同吗

上海元太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宾信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广告费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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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太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宾信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广告费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宾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湖南路308号兴国苑1号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廖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1403室一14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蕊华,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宾信广告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广告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二(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季克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海立、郭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双方于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在电视台发布“海阔天空浴场”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同年3月11日至11月 25日,价款245,700元。还约定上诉人每月收到播出证明,付清每月广告款项,必须以支票形式支付。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及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履行了广告发布 义务,上诉人未付款。被上诉人于日向上诉人发出催款函,要求上诉人付款。上诉人同日出具还款计划,承诺116,500元(另案价款)在同年10月至 11月间付清,245,700元于2003年春节前付出。上诉人于日支付被上诉人116,500元。被上诉人遂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广告费 245,700元,并判令上诉人偿付逾期付款利息11,970。5元(自日暂计至8月20日止)。   审理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是其单方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未确认还款协议,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还款计划不能作为债权期限未到的依据。   原审认为:双方之间广告发布合同事实清楚,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已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上诉人应按约支付广告款。上诉 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是其单方意思表示,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就付款期限达成一致,故上诉人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缺乏依据。双方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双方又未就付款期限达成补 充协议,上诉人应自被上诉人履行合同时付款。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合同价款并赔偿自日起至同年8月20日止银行利息损失。据此判决如下:一、上诉人支付 被上诉人245,700元。二、上诉人以245,700元为本金赔偿被上诉人自日起至同年8月20日止银行利息损失。受理费6,375。10元、保全费 1,858。40元,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承担部分与前述应付款项一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上海宾信广告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双方合同中约定上诉人收到播出证明后付清款项,依此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被上诉人未向 上诉人提供播出证明,故迟延付款的责任不在于上诉人。同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还款协议后,被上诉人对于还款协议未表示异议,被上诉人却直接起诉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 封了上诉人帐户,致使上诉人无法付款,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上海元太广告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履行的实质就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播出广告,现被上诉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却不支付广告款245,700元,被 上诉人已交给上诉人播出证明,合同约定是每月播出后付款,如果被上诉人未交给上诉人播出证明,上诉人不会出具还款计划,但双方未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故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 人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双方是否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上诉人表示其原审诉请的利息计算时间从日暂计至8月20日止,现放弃日前的利息损失,从2002年9月 2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   本院认为:首先,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合同中约定“每月收到播出证明,付清广告款项”,该约定确定了付款期限为每月收到播出证明 后,同时也确定了先播出,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因此,上诉人关于合同履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抗辩理由成立。由于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书中确认了债务,在诉讼中对广告费并无异 议,故被上诉人按约应先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依法应给付被上诉人广告款245,700元。   其次,被上诉人应交付上诉人播出证明,该行为的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证明其已履行义务完毕,同时作为一种通知,告知上诉人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 基于上诉人对广告款本身并无异议,而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播出后向上诉人交付播出证明,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日前曾向上诉人主张款项,因此,被上诉人广告 款的利息损失,只能从日开始计算,对此,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亦表示同意。   再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系上诉人单方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还款计划中的内容达成一致;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此 系被上诉人诉讼权利,上诉人以此作为不能付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广告款利息计算起始日期有误,应予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二(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项;   二、变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二(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上海宾信广告有限公司以245,700元为本金,赔偿被上诉 人上海元太广告有限公司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5。10元,由上诉人上海宾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登恒&&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代理审判员 马昌骏&&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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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告费扣除需要合同吗 (热度:4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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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告费扣除需要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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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编辑本段]
广告费的构成
  广告费一般是指广告活动所支出的总费用,一般情况下,广告费用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直接广告费用;
  如: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等;
  基本构成:
  1、广告调查费用;
  2、广告设计制作费;
  3、广告媒介发布费用;
  4、广告活动的机动费用。
  另一个是间接广告费用;
  包括广告人员工资、办公费、管理费、代理费等等。
[编辑本段]
广告费预算
  广告费用预算是广告主对广告活动所需费用的计划和控制方案,是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年度),计划在广告宣传方面投放资金的总额。
  企业之所以要对广告费用进行预算,其意义表现在:
  1、有利于广告行为的科学化;
  2、是控制广告活动的重要手段;
  3、为广告效果的评价提供了经济指标;
  4、有利于增强广告活动的责任感。
  广告费用预算的编制方法很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运用的较为简便的编制方法有:
  1、目标达成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企业的市场战略和销售目标,具体确立广告的目标,再根据广告目标要求所需要采取的广告战略,制定出广告计划,再进行广告预算。这一方法比较科学,尤其对新上市产品发动强力推销是很有益处的,可以灵活地适应市场营销的变化。广告阶段不同,广告攻势强弱不同,费用可自由调整。目标达成法是以广告计划来决定广告预算。广告目标明确也有利于检查广告效果,其公式为:
  广告费=目标人数×平均每人每次广告到达费用×广告次数
  2、销售额百分比法
  这种匡算方法是以一定期限内的销售额的一定比率计算出广告费总额。由于执行标准不一,又可细分为计划销售额百分比法、上年销售额百分比法和两者的综合折中――平均折中销售额百分比法,以及计划销售增加额百分比法四种。
  销售额百分比计算法简单方便,但过于呆板,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比如销售额增加了,可以适当减少广告费;销售量少了,也可以增加广告费,加强广告宣传。
  3、销售单位法
  这是以每件产品的广告费摊分来计算广告预算方法。按计划销售数为基数计算,方法简便,特别适合于薄利多销商品。运用这一方法,可掌握各种商品的广告费开支及其变化规律。同时,可方便地掌握广告效果。公式: 广告预算=(上年广告费/上年产品销售件数)×本年产品计划销售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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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纳税策略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广告费的认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广告费的纳税筹划
   广告费的纳税筹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1)未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交际应酬费。对不符合广告费扣除的上述三个条件者,可考虑按交际应酬费列支,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只是应注意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果交际应酬费已超过限额,改按实际应酬费列支便无实益。
  (2)履行申报手续。企业应及时履行手续申报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3)适当规模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比例。企业可在三者之间加以规划,如当广告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或交际应酬费名义列支。
  (4)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为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得正式发票和有关附件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税务稽查机关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须特别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申报扣除广告费,须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5)应尽量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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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区别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作为广告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同样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不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所以,这些费用如何归集,看这两条件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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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说合同公章是伪造
拒付广告费被法院判决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李卉
吴婷&&更新时间: 16:08:43&&
&&&&为了提高知名度,在杂志上刊登了半年的广告,约定六期广告完成后再支付相关费用,但在广告公司履约后,却以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为由拒付相关费用。近日,丹徒法院判决,镇江市丹徒区某饮品公司支付镇江市某广告公司24000元的广告费。
2011年12月,镇江市丹徒区某饮品公司的副总经理项某与镇江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委托该广告公司在《祝您健康》、《知音》等杂志上刊登六个月该饮品公司代理的葡萄汁饮品广告,每期支付4000元。广告公司按约刊登了相关的广告。六个月后,广告公司找到该饮品公司时却傻眼了,负责人华某称,自己从未和广告公司订过合同,也从没想过做广告,广告合同上的章不是该饮品公司的章,且和广告公司签合同的项某已经因为经济问题,早就被该公司开除了。因此广告公司所持的广告合同不成立,饮品公司不会支付任何费用。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将该饮品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时,华某振振有词,辩称合同上的章是假章,并提交了一份公章给法院,称其提交的公章才是该公司真正的公章,此章和合同上的公章文字排列、字体粗细方面均有差别,且合同上签字的项某早就不在自己公司了,其在签订合同时所持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广告公司则驳斥了华某的说法,在刊登广告期间,广告公司将每期的杂志都寄到了华某的公司,并在信封正面注明广告刊登在第几页,如果饮品公司没有刊登广告,看到杂志上的广告却毫无反应根本不合常理。庭审中,法院要求饮品公司限期提供其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公章备案,但饮品公司拒绝提供。在第二次庭审时,饮品公司改称,两枚公章都是该公司的,但出现在广告合同上的公章是已经作废的,系公司管理不严造成公章被项某盗用,后该公司发现项某其他问题后就将其开除,现在找不到项某本人。
丹徒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实践中一个单位有多枚公章的情况不鲜见,这不属于私刻、假冒公章,且审理中饮品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如果存在他人私自刊登自己广告、私刻公章等情况,按一般常理一定会询问或报案,但该饮品公司并未这么做。后饮品公司辩称的公章已经作废,但其未办理作废注销及相关公示等手续,不能随意否认公章效力。且广告刊登的信息所产生的广告效益仍归该饮品公司所有,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他人假冒该公司名义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丹徒区某饮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告公司24000元的广告费用。
&&&作者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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