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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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10:07:4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3年《初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初级会计实务》中的高频考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考情分析】
  考频:★★★
  2007年计算分析、2008年、2011年多选、2012年判断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责任编辑: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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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分成本法、权益法?
提问者采纳
  长投的核算是按控股比例来的,两头用成本法,中间用权益法,也就是不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和具有实际控制权时这两种情况都用成本法,而中间的控股比例,也就是畅场扳渡殖盗帮醛爆互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都要用权益法。  不具备重大影响时(一般控股比例小于20%),用成本法是因为你对被投资的企业没有重大影响,因此你的长投账面价值不必也不能跟着被投资企业的损益表来跑;  而实际控制时,却也要用成本法,这是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旧准则是用权益法核算的)。这是因为对被投资公司已经有了实际控制权,相当于已经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这时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关系紧密,如果使用权益法的话,母公司长投的账面价值要随子公司损益表来调整,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也要相应随子公司的净利润来调整,这样非常容易造成利用调节子公司报表来操纵利润,于是新准则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规定了要用成本法核算;  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需要用权益法,就很好理解了,因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投资公司的报表需要反映被投资公司的情况,所以用权益法来核算,让投资公司的长投和投资收益可以跟着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表跑。  其实说白了,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反映的都是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联系的紧密程度,不紧密,用成本法,紧密,用权益法,太紧密,又要用成本法,因为要考虑到规避操纵报表的情况发生。
提问者评价
谢谢哈!~也谢谢 edward28和sbf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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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内容,它在投资准则中畅场扳渡殖盗帮醛爆互有两种核算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投资单位对另一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个逐步介入的过程,可能最初只拥有较少比例的股权而采用成本法核算;此后,通过证券市场或其他途径逐步提高其在被投资单位享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是控制,从而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简言之是为了区别投资企业能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来实现提高销售,扩大市场,打败竞争对手等。
主要适用对企业控股比例不同的做账
同样有实际的意义
所以要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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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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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高清在线观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有什么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财务会计:长期股权投资中,什么时候用成本法,什么时候用权益法?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1)日,甲公司有银行存款2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10%的股权,另支付相关 20万元,并准备长期持有。2)日,乙公司宣告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分派利润400万元。3)日收到利润。4)201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收到价款净额1900万元,款已存入银行。假定乙公司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事项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第4,5小问分录不明白,能否解释一下,谢谢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均不要在投资企业的账面上做反映。因为你不是采用的权益法,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变动跟你没关系。你只要关注被投资企业是否要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及分派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在哪些情况下适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企业在购入作为长期投资的股票时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投资的成本入账。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初如投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不需要对未实现内部交易进行调整呢?1:如果你是第一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控制的那种,你在合并财务报表里面会有相应的抵消分录的,所以在个别报表上不需要进行核算 2:如果你是第四类投资,即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问题我有一个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问题,请教各位, 今天我们财务会计老师说道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我有些困惑,NO1.为什么第一条中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而第二条又说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所谓的控制是直接控制、间接控制or直接和间接控制??
NO2, 有重大影响是指A公司拥有B公司>20%并≤50%的投资,要是无重大影响,有≤20%的投资,不就和第一条冲突了吗??
NO3,若A公司拥有B公司<10%的投资,一定能用成本法是怎么回事?(老师说的)
NO4,若<20%,有报价,能计量,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今天上课讲的,没明白,求助各位老师啊!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特别大(大于50%) 或者 投资比例特别小(小到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即只是参股公司)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较大,可以共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有什么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分录资料:甲公司投资于C公司的情况如下:
日,甲公司支付现金800万元给B公司,受让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权(不具有重大影响),假设未发生直接相关费用和税金。日,C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实现的净利润,其中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甲公司于5月2日收到现金股利15万元。2007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日,C公司宣布分配2007年净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为80万元。2008年C公司发生巨额亏损,2008年末甲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按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为750万元,日,甲公司经协商,将持有的C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9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业务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库存现金800 日 借:应收股利15 贷:长期股权投资15 5月2日 借:银行存款15 贷:应收股利15 应冲减账面价值=(100+80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甲公司于日购入丙公司股份80000股,每股买价12.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600元,甲公司占丙公司表决权资本的5%,没有其他渠道对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丙公司于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元,5月20日收到;2006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60万元;日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5元,5月24日收到;2007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8年年5月3日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
对家公司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1.甲公司于日购入丙公司股份80000股,每股买价12.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6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97.6万元() 借:投资收益3600 代:银行存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概念区别,以及账务处理的区别。  ----看看下面这个你就懂了----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请教各位大神,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的长投如何核算? - 【投行实战和深入探讨】 - 投行先锋——中国投行界资深专业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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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神,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的长投如何核算?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这个帖子引申出来的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况:
假设有这样一家拟上市公司C,股权极其分散,第一大股东是某国资委下国有独资公司D,股权比例约19%(C总股本超过10亿,拟发行总部股本10%,考虑到国有股转持,IPO后D仍有16%的C公司股权),第二、三、四大股东及其余几十家股东持股均不足5%且全是PE,无意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根据董事会任命情况俺们判断独资公司D拥有C的股份虽不足50%但依靠所拥有股权的表决权足以对C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俺们判断,控股股东是D,实际控制人则是国资委。
现在问题来了:
1、D对该上市公司的长投应如何核算(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2、是否应该并表?
第二个问题,个人一开始的理解是既然是控股股东就是要并表的,只不过少数股东权益数字会比较惊人;
第一个问题就比较麻烦,根据最新的长投会计准则,虽然D的股权连20%都不到,但满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这一条,权益法似乎很合情合理。但采用权益法又意味着D对C不存在控制,理论上就又不用并表了。
如果说要采用成本法,从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来看D虽是第一大股东但没有控制C(比如说董事会席位(不含独董)7个只占2个),确实只有重大影响没有达到控制,不符合成本法的条件;但另一方面又确实符合“虽不足50%但依靠所拥有股权的表决权足以对C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控股股东认定条件。
这样说来,权益法+不并表的会计处理是最合适的?不知道以上个人理解是否有误?控股股东采用权益法会计处理的这一事实是否会和俺们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产生矛盾(比如有人会觉得无实际控制人是更合适的)?
俺刚入行不久,才疏学浅,望不吝赐教
fushengbin
权益法意味着不能并表?哪位方家指点一二。
建议将此贴同时发于中国会计视野论坛陈版主那里,寻求更多人的解答
fushengbin 发表于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权益法意味着不能并表?哪位方家指点一二。
俺一直是这样记的。。刚刚搜了下百度验证了一下,这个回答的很好: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20:48合并报表时既然都要调整为权益法,为何还要区分成本法权益法,到时还要费力调回来
根据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合理反映企业的利润,有利于国家税收不流失
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问题实质是是否认定形成控制,控制认定个人认为不能完全参照股权分布,董事会席位即是否实际达到有效控制是关键。
按照这个问题表述,7个董事会席位中只占据2席,即便采用半数表决仍有2票,何况一些更多多数情况,同时距离否决议案也有2票,个人觉得认定控制可能还有商榷余地。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看是否形成实质控制,按题目的说法的就是实质控制,那么就应该:母公司报表长投采用成本法核算,然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kkkkkkk112
前提是对控制的判断
问题与现实脱节太严重。
你说了IPO后大股东拥有16%的股权,第二、三、四大股东及其余几十家股东持股均不足5%且全是PE,无意参与公司日常经营。那么大股东董事会能拥有的董事席位不可能只有2/7,而应当是7/7,并且连独立董事都是大股东提名的。
能控制拟上市公司。
许良辉 发表于
0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与现实脱节太严重。
你说了IPO后大股东拥有16%的股权,第二、三、四大股东及其余几十家股东持股均不足 ...
即使某一PE所持股份不足5%,选举董事却是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都不能因为他无意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剥夺其董事选举权。现实生活中,财务投资者选举的董事占董事会多席的例子并不少见。至于董事是否忠实勤勉地履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义务,这方面可能确实值得研究。
此外,您的说的独立董事,个人觉得即便大股东通过独董多数席位控制董事会,能否认定控制也同样有待商榷。
根据董事会任命情况俺们判断独资公司D拥有C的股份虽不足50%但依靠所拥有股权的表决权足以对C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俺们判断,控股股东是D,实际控制人则是国资委。
董事会任命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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