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少报薪资基数为了就是少给员工交住房公积金基数,员工该怎么办?

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按年平均工资还是底薪缴纳?我们公司已经2年没有更改过基数了且是按我们的底薪缴纳_百度知道
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按年平均工资还是底薪缴纳?我们公司已经2年没有更改过基数了且是按我们的底薪缴纳
这样是不是违法的,辞职的时候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吗?劳动法有没有明文规定是以年收入为基数缴纳?
提问者采纳
不过目前你可以装糊涂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证明职工的缴费基数是由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等辞职之后算总帐!所以你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提问者评价
THS,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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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交了社保总比没有交好。 两年不变不可能。但也会比最低工资标准高,社会本来就不公平的何况在当前这种社会,如果不是特别较真儿的人,每一年都不会相同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按当地上年社会单位年平均工资60%——300%缴纳,我看是算了吧,所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除非当地有政策变动。只是一般单位都是按社平工资60%缴纳
缴费基数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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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单位给我们的缴存基数与个人上年度的月均工资不符合,我们的月均工资是5000,工资条上显示的工资总数是4000左右,而单位给我们缴存的基数却设为2000。单位这样算不算违规呢?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权利?单位有些人的工资大约8000,但个人交的公积金却到6000左右,这又算不算违规呢?-金斧子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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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发布部门: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4]24号),自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调整为199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1993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工资改革以后的新增工资(3个月)部份等;  2.国家和本市批准实行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岗位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等;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物价补贴,书报费和洗理费补贴;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种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增收节支奖、目标管理奖、以及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允许使用所发的工资等;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二、企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上一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1993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3年实际发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作为缴交基数。1994年1月以后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以其进单位次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3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如统计核实有困难的,可按调入单位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  3.1994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  4.实行公积金的职工在1993年因各种原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或生活费收入的,按其年实发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交基数。  5.企业的中方职工,其公积金缴交的基数按1993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四、职工公积金缴交额的上、下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包括企业的中方职工)凡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超过100元的,按100元定额缴交;凡职工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低于20元的,按20元定额缴交。
  五、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系统的职工1994年度公积金缴交额,由定额改为以职工本人1993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乘以公积金缴交率计算。
  六、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公积金缴交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七、公积金单位提供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沪财城[1991]15号文《关于房改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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