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限责任公司分红规定演示高中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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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9月27日保监会正式公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同时宣布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以下为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原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应当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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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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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谢谢,保险单上没讲,是建行保险代理人说的,3%~8%
回复时间: 15:4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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